最新云南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划分学习资料

合集下载

噪声功能区划

噪声功能区划

西华师范大学校园环境规划噪声功能区划分一、功能区划分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如表1。

该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表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表2 噪声功能区划分及适用范围表依据以上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适用范围,对西华师范大学华凤校区的运动场、朝阳楼、食堂、校门口马路、商业街、公寓中心、灯光球场、教学楼中心点等监测点进行噪声监测。

监测数据处理统计如表3所示:类别 0类 1类 2类 3类 4类 昼间 50 55 60 65 70 夜间 4045505555区域 功能划分适 用 范 围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 执行。

1类标准 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 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表3 监测数据表根据实测数据结合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将西华师范大学华凤校区功能区划如表4。

类别 区域 0 无 1 无2 朝阳楼、教学楼3 公寓、运动场、商业街、灯光球场4交通干线、食堂表4 功能区划功能区划图见附页一。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措施4类区域:交通干线、食堂 (一)交通干线防噪措施地点 昼间平均值 夜间平均值 一期运动场 64.3 60.2 朝阳楼55.4 63.1 食堂 73.2 65.8 校门口马路 75.8 76.1 商业街 63.5 61.4 公寓中心 65.3 66.5 二期灯光球场 62.3 62.1 教学楼中心点58.2 65.2 校门口马路旁 72.5 71.3 公寓中心点 65.5 67.4 食堂74.763.11、降低噪声源功率根据噪声源的种类看,可以通过降低车辆动力噪声功率来实现降低噪声源功率。

云南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划分教程文件

云南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划分教程文件

云南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划分一、必要性和目的声环境污染控制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噪声污染投诉的不断增加,使城市声环境质量问题成为政府和群众关心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能够有效的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噪声控制规划、加强城镇声环境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就是强化城市环境噪声监管,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我省首次统一的区划制定于1994年,现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当年只有部分城市进行了区划。

近年来,虽有部分城市重新开展了区划,但整个工作尚不够规范和统一,因此,重新统一制定全省区划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区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发[2006]8号)(三)云南省环保局文件:“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6]260号文件)(四)《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六)各有关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三、功能区划分原则(一)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噪声污染防治。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四、范围、时限、基准年(一)区划的范围: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和5个县级市共21个城市和城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成区。

1、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昆明市城市市区、曲靖市麒麟区、玉溪市红塔区、昭通市昭阳区、保山市隆阳区、楚雄州楚雄市、红河州蒙自县、文山州文山县、思茅市翠云区、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理州大理市、德宏州潞西市、丽江市古城区、怒江州泸水县、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临沧市临翔区。

噪声功能区划范文

噪声功能区划范文

噪声功能区划范文噪声功能区划是指根据城市环境噪声的强度和类型,将不同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噪声功能区,以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和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噪声功能区划的目的是合理安排城市的噪声源,避免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干扰,提供一个相对安静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1.住宅区:住宅区是人们居住的主要场所,应该是安静和舒适的环境。

因此,住宅区应该远离噪声源,尽量避免高噪声环境的干扰。

根据国家标准,住宅区的噪声限制在55分贝以内,且不得有夜间过大的变化。

2.商业区:商业区一般是人流密集的区域,噪声源主要来自于商店、餐馆、咖啡馆等。

商业区的噪声标准相对较高,通常在60-70分贝之间。

为了减少噪声对居民的影响,商业区可以采取隔音措施,如安装隔音窗户、墙体隔音等。

3.文化教育区:文化教育区是人们学习和娱乐的场所,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

此类区域通常设置在相对安静、远离噪声源的地方,如远离交通干道、工业区等。

噪声标准一般控制在50-60分贝以内。

4.工业区:工业区是城市的经济支柱,但噪声污染也较为严重。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工业区需要进行严格的噪声控制。

国家标准规定,工业区内噪声限制在70分贝以内。

5.交通枢纽:交通枢纽通常是交通流量大、噪声源多的地方,如火车站、机场、公交站等。

这些地方的噪声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其他噪声功能区,一般在65-75分贝之间。

但也需要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对居民的影响,如安装隔音墙、隔音屏障等。

除了以上各种类型的噪声功能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类型的噪声功能区,如医院区、公园区等。

在划分噪声功能区时,需要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噪声源的强度和类型等因素,以确保噪声控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为加强X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结合《X城乡总体规划修编(X-X)》和用地开发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X办大气函〔X〕170X号);(五)《关于加快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暨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函》(X环大气函〔X〕6X号)。

二、划分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X区全域范围,包括X区下辖的3个街道和2个镇,区划面积135平方公里。

三、区划期限区划期限为X年。

四、划分类别及标准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X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X区没有占地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复疗养区域,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T15190-94 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T15190-94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界定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的环境噪声评价和控制。

标准所指的城市区域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运输区、文教科研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特定功能区。

各类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其相应的噪声限值。

二、噪声标准值规定根据各功能区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环境噪声标准值规定如下:居住区、文教科研区:白天不高于XX分贝,夜间不高于XX分贝。

商业区、居住区内的商业设施:白天不高于XX分贝,夜间不高于XX分贝。

工业区:白天不高于XX分贝,夜间不高于XX分贝。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白天不高于XX分贝,夜间不高于XX分贝。

三、区域划分与标准城市区域应依据其功能特点划分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并根据上述噪声标准值规定进行噪声管理。

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夜间噪声限制夜间(一般指晚上XX时至次日晨XX时)的环境噪声应严格控制,确保居民的休息和睡眠不受干扰。

对于超过夜间噪声限值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五、突发噪声要求对于突发性的强烈噪声,如爆炸、施工噪声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同时,应依法对产生突发噪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六、测量方法引用本标准的测量方法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规定的测量方法。

在执行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测量方法的操作要求,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附加说明与解释本标准所指的白天和夜间的定义为:白天指早上XX时至晚上XX 时,夜间指晚上XX时至次日晨XX时。

本标准中的噪声限值是指环境噪声的平均值,不包括偶然发生的强烈噪声。

对于特定场所或特殊情况下的环境噪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噪声控制标准。

八、标准废止与更新本标准的废止和更新由制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

在更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需求的变化,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具体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并且会随着时间和技术的发展而更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必要性和目的
声环境污染控制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噪声污染投诉的不断增加,使城市声环境质量问题成为政府和群众关心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能够有效的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噪声控制规划、加强城镇声环境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就是强化城市环境噪声监管,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我省首次统一的区划制定于1994年,现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当年只有部分城市进行了区划。

近年来,虽有部分城市重新开展了区划,但整个工作尚不够规范和统一,因此,重新统一制定全省区划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区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发[2006]8号)
(三)云南省环保局文件:“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6]260号文件)
(四)《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六)各有关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三、功能区划分原则
(一)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噪声污染防治。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四、范围、时限、基准年
(一)区划的范围:
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和5个县级市共21个城市和城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成区。

1、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
昆明市城市市区、曲靖市麒麟区、玉溪市红塔区、昭通市昭阳区、保山市隆阳区、楚雄州楚雄市、红河州蒙自县、文山州文山县、思茅市翠云区、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理州大理市、德宏州潞西市、丽江市古城区、怒江州泸水县、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临沧市临翔区。

2、5个县级建制市。

昆明市安宁市、曲靖市宣威市、红河州个旧市、红河州开远市、德宏州瑞丽市。

(二)区划的时限
2006—2015年。

3、区划数据的基准年:
2005年。

五、区划分类目标
1、0类区标准适用区: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区标准适用区: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域。

3、2类区标准适用区: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3类区标准适用区:规划工业区和已经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5、4类区标准适用区: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六、区划结果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的依据和原则,按照各个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以及现状,本次区划对全省21个城市的噪声功能区进行了划分。

本次区划功能区面积共1118.06km2。

其中0类区面积1.94km2,1类区面积233.28km2,2类区面积592.19km2,3类区面积225.81km2,4类区面积64.84km2(部分城市4类区面积包含在其它类区中,此部分面积未纳入4类区的面积统计)。

21个城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结果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结果表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图。

七、各城市区划结果由各城市所在地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任务
Alt-Tab 变换全部任务
Alt-Esc 变换EDIUS任务
Ctrl-O 打开项目文件
Ctrl-S 保存项目文件
Alt-F4 关闭应用程序
显示
P 打开预览窗口
T 打开时间线窗口
B 打开素材库窗口
H 开关选项窗口
Ctrl-Alt-P 切换至来源窗口
Ctrl-Alt-R 切换至预览窗口
Tab,Shift-Tab 切换来源/预览窗口Ctrl-Alt-Z 将当前窗口移到左显示屏Ctrl-Alt-X 将当前窗口移到右显示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