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桂建人〔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桂建人〔2023〕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和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现将《2023年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一、认真贯彻培训政策。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2014〕2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3〕4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培训考试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人〔2016〕2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教学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二、规范培训费用支出。
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擅自办班。
临时新增的培训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各单位(部门)组织开展培训的通知文件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会签或备案后方可印发。
培训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8〕3号)执行。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培训经费支持的培训项目,各培训主办单位(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培训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含培训通知盖章扫描件、课程安排、学员名单等)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归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课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是为了提高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而设立的。
为了吸引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合理的课酬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课酬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培训内容、培训周期、培训形式以及培训效果等因素,以确保课酬标准科学合理,切实反映培训的实际情况。
一、培训内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管理培训等多个方面。
针对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会有所不同,例如高级技术人员可能需要接受更深入、更专业的培训。
在制定课酬标准时,应该根据培训内容的复杂度和难度进行合理的划分,以保障培训人员的权益。
二、培训周期培训周期也是确定课酬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培训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着培训人员的时间安排和经济收入。
较长的培训周期意味着培训人员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短期培训也不能因此而降低课酬标准,因为短期内集中的培训也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培训形式培训形式的多样性也需要在课酬标准中得到充分考虑。
传统的课堂授课、实地考察、案例分析等形式都需要考虑到其特点,确定相应的课酬标准。
实地考察需要考虑到交通和住宿等额外的费用,而案例分析可能需要更多的准备时间。
在制定课酬标准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培训形式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培训效果培训效果也是决定课酬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培训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如果培训能够取得明显的效果,那么相对应的课酬标准应该更高一些。
这样不仅可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更加认真地参与培训,还能够鼓励培训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培训服务。
在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课酬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全面发展。
五、参与人员的级别除了培训内容、周期、形式和效果外,参与培训的人员级别也是决定课酬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培计划”自治区委托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培计划”自治区委托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培计划”自治区委托项目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教师培训有关政策精神和工作安排,为做好2024年中小学“国培计划”自治区委托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情况及承担单位广西2024年“国培计划”自治区委托项目共有广西农村小学初中优秀教师培养项目(第二年)等12个子项目,计划培训教师(含党组织书记)882人,由广西师范大学等6家单位承担。
具体项目信息见附件1,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培训安排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9月。
各培训项目具体时间、地点以开班通知为准。
有关内容请在广西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查看。
三、实施要求(一)严格做好学员精准选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条件要求和名额指标,结合本地培训需求调研结果推荐学员参训,并适当向边境地区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学校倾斜。
原则上每位教师年度内参加同类培训项目不超过1项,近两年参加过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同类培训项目的教师不予选派,近三年选派后无特殊情况未参训、被劝退、未结业的学员不予选派。
若无法足额选派学员或已报名学员未参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或予以调换。
学员在参训过程中无故迟到早退或不遵守培训纪律的,三年内禁止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培训。
跨年度或连续培养项目学员原则上须与上一年度保持一致。
对于不积极配合精准选派参训学员的地市,将逐年减少同类项目参训名额分配。
(二)务必确保精准培训。
各项目承担单位须于开班前2周将培训方案报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审核备案,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项目实施。
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问题的解答(全文5篇)

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问题的解答(全文5篇)第一篇: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问题的解答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问题说明1、培训期间还有差旅补助吗?如:外出培训或市内长时间的封闭脱产培训。
答:培训班期间没有差旅补助。
但往返是可以按照差旅费报销的。
2、参加党校学习、挂职是否还有差旅补助?答:没有了。
旧的差旅费办法是有的,新办法参照财政部做法已经取消。
3、单位举办培训班,可以不安排参加培训的人员食宿费用吗?而是由被培训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
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4、参加收费的培训班如何报销?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我们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
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对培训通知已明确收费标准的,同意按培训班要求报销;对培训通知上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建议住宿费比照《办法》标准报销。
培训期间均没有伙食、交通等现金补助。
5、参训者称主办方收取的费用不含食宿,回单位后要求报销食宿。
如何处理?答:培训《通知》上没有写着“食宿自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食—1—宿费。
若《通知》上明确要求“食宿自理”的,参照问题4处理。
6、课酬标准是否偏低,对培训班效果有影响。
答:我区制定的培训班课酬标准与全国保持一致,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财政部解读,公职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利用上班的业务知识给学员培训,属于分内之事。
只是考虑到备课需要付出精力等因此给予一定补助。
7、单位内部培训班,本单位人员可否作为授课老师,是否给予课酬?单位领导给单位人员上党课是否给予课酬?答:根据培训内容需要,本单位人员可以作为授课老师。
是否给予课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党支部内开展党课教育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9、第五章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时,讲课费签收单应当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那么单位在支付授课教师的课酬时,是否可按讲课费签收单就以现金方式支付教师课酬,不用开具税务部门的培训劳务发票?答:《办法》确定的课酬标准为税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_)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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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8号)区直各单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6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培训经费控制问题区直各单位培训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
各单位要根据年初确定的培训计划,严格控制培训规模、数量和培训时间,降低培训成本,控制培训费支出。
二、关于培训班人数的计算问题根据《办法》第八条,培训举办单位在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但是不含授课老师(授课老师的交通、食宿是在第八(七)点“其他费用”中统筹解决),也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
三、关于培训班费用列支渠道问题(一)培训班相关开支应当作为培训费整体列支,不应拆分列入其他经济分类科目。
(二)随着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中培训费标准的不断提高,原则上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针对本单位人员的培训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全区性培训可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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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15年10月,中央修订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6年12月,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此,我区《办法》一些具体条款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所冲突,我们在反复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决定对我区培训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一)培训费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一致。
本次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完全一致,即“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执行范围为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与会议费联动提高综合定额标准。
中央2016年《办法》提高了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2017年3月,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2015—2016年区直单位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度调研,各单位对区内400元、区外450元(含讲课费)的综合定额标准普遍反映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发达省区举办的培训,180元的住宿费难以保证需要。
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会议、培训住宿费标准要联动的要求,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将区内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即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同时参考已出台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将区外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
我区2014年培训费综合定额区内标准为400元/人·天(含讲课费),经统计测算,2015-2016年的讲课费支出占整个培训费支出的8%-10%,为此,本次修订后,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基本满足了区内培训的需要,因为不含讲课费,在旧标准的基础上实际上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区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由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提高至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增幅约37.5%,与中央三类(处级)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一致。
【拟定方案】在我区2014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单位:元/人·天说明:1.我区2014年标准为区内400元/人·天(含讲课费)、区外450元/人·天(含讲课费);包括贵州、云南、四川、广东、浙江在内的全国大部份省份旧的培训费标准均为400-450元/人·天(含讲课费)。
2.通过互联网查询,目前已新修订出台《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省份有海南省、山东省,通过电话咨询,已初步拟定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有四川省、湖南省,以下提供上述几个省份的新培训费标准,供参考。
【一】四川省2017年标准(征求意见稿)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优化支出结构。
今年,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区还进一步加强了一般性支出预算管理,对区直部门2017年年初部门预算中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13项经济分类科目的一般性支出按5%的比例进行了压减。
会议费、培训费不仅属于一般性支出,还属于“三公两费”,社会关注度较高,近几年来都是按照“零增长”的原则安排预算。
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自治区本级部门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桂财预〔2017〕136号)精神,2018年部门预算将继续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会议费、培训费预算。
因此,本次修订后,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提高了,各单位应相应压缩培训人数及规模,特别是要减少区外培训的次数。
(三)根据中央《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讲课费单列。
需要支付讲课费,是培训与会议支出的重要区别。
由于讲课费与按照人均测算的综合定额标准没有关联性,把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标准不尽科学合理。
实际执行中,参训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管理,一方面挤占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的基本开支,另一方面带来合班授课、一次授课从多个培训班领取讲课费等变通现象。
此次按照中央做法,将讲课费从综合定额中单列出来。
2.提高讲课费标准。
各方面普遍反映,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半天的讲课费标准偏低,难以请到优秀师资,难以保证培训质量,同时按半天计算讲课费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1、2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
中央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500元/学时,正高1000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元/学时。
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我区讲课费标准拟调整与中央一致。
3.将培训类别范围由原规定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修改为“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培训”。
主要是考虑一一列举难以涵盖全部培训类别,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培训类别有新的拓展,并已作出明确规定。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提法一致。
4.删除“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的要求。
考虑到培训伙食费、场地费等成本不会随着培训天数增加而递减,时间长的培训一般会安排异地衔接教学,相应会增加一定的培训成本,不再对30天以内的培训降低综合定额标准。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5.在培训机构优选范围中删除"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等表述。
主要是为了配合下一步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提法一致。
6.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调整为“10%”。
主要考虑与会议工作人员规定相衔接,也是为了满足培训工作特别是小班教学的需要。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7.明确提出“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针对个别培训机构在举办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培训班时,还向学员收取一定费用的不规范现象。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8.调整培训计划报送时间。
为便于各单位培训计划拟定时间与单位年度预算编制时间有效衔接,将各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时间调整为每年的11月30日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方案一﹑解读形式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同时按要求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解读渠道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解读。
三、解读时间自《办法》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
四、解读材料(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2015年10月,中央修订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6年12月,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此,我区《办法》一些具体条款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所冲突,我们在反复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决定对我区培训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修订后的《办法》分为七章(共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计划和备案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监督检查、附则七个章节。
与《旧办法》相比,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培训费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一致。
本次修订后的《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完全一致,即“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执行范围为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与会议费联动提高综合定额标准。
中央2016年《办法》提高了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我区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会议、培训住宿费标准要联动的要求,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将区内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即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同时参考已出台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将区外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
3.讲课费单列。
需要支付讲课费,是培训与会议支出的重要区别。
由于讲课费与按照人均测算的综合定额标准没有关联性,把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标准不尽科学合理。
实际执行中,参训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管理,一方面挤占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的基本开支,另一方面带来合班授课、一次授课从多个培训班领取讲课费等变通现象。
此次按照中央做法,将讲课费从综合定额中单列出来。
4.提高讲课费标准。
各方面普遍反映,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半天的讲课费标准偏低,难以请到优秀师资,难以保证培训质量,同时按半天计算讲课费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 1、2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
中央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500元/学时,正高1000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元/学时。
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我区讲课费标准调整与中央一致。
5.将培训类别范围由原规定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修改为“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培训”。
主要是考虑一一列举难以涵盖全部培训类别,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培训类别有新的拓展,并已作出明确规定。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提法一致。
6.删除“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的要求。
考虑到培训伙食费、场地费等成本不会随着培训天数增加而递减,时间长的培训一般会安排异地衔接教学,相应会增加一定的培训成本,不再对30天以内的培训降低综合定额标准。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7.在培训机构优选范围中删除"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等表述。
主要是为了配合下一步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提法一致。
8.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调整为“10%”。
主要考虑与会议工作人员规定相衔接,也是为了满足培训工作特别是小班教学的需要。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9.明确提出“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针对个别培训机构在举办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培训班时,还向学员收取一定费用的不规范现象。
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10.调整培训计划报送时间。
为便于各单位培训计划拟定时间与单位年度预算编制时间有效衔接,将各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时间调整为每年的11月30日前。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机关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的计划备案、培训组织、培训费开支标准和范围、报销结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