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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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精要知识点2015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一、法律基本概念1.第6页:(1)法律渊源: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③法规a.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b.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④规章a.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b.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⑥国际条约和协定【解释】不同的法律形式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二、法律关系1.第9页:(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第10页:(1)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①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a.人的出生与死亡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c.时间的经过②人的行为a.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b.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第19—22页:二、代理制度1.第27页:(1)狭义的无权代理:①没有代理权;②超越代理权;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表见代理:①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无合同的效力:①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②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三、诉讼时效制度1.第29—32页:(1)诉讼时效的种类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经济法第7章 证券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7章  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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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证券发行的审核 证券发行的审核目前主要有注册制和审核制两 种类型。 7.2.5 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通过与证券公司(又 称承销商)订立证券承销协议,委托承销商依法在 证券市场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投资者)公开 推介和销售证券发行人拟发行证券的活动。 1)证券承销商 在理论中,证券承销商有一般承销商、主承销 商和涉外承销商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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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承销的法定方式是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两 种。 3)证券承销的基本规则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章第28~36条来看 。 7.2.6 股票的发行 1)股票发行的方式 股票的发行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不同和股票 发行的背景条件不同而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发 行方式。 2)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的条件 11 (2)增资发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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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证券发行的种类 (1)根据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分为公开发 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 特定的社会公众无差别对待地发行证券,又称之为 “证券的公募”。 (2)根据证券发行的时间不同,分为首次发 行与再次发行。“首次发行”是指发行人第一次发 行某种证券的行为。 (3)根据证券发行的目的不同,分为设立发 行与增资发行。 (4)根据证券发行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分为 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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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发行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发行人筹集 资金。但改变股权结构、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等是 该目的的例外。 (3)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法定程 序进行。否则即属违法,将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 和保护。 (4)同一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条件必须同 一。否则,即构成发行歧视。 (5)证券发行是一种诺成、双务法律行为。 这表明证券的发行与认购仅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为依据,并不以转移证券占有为必要条件。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36讲-第七章考情、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1)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5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2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每个题目的分值高达18分,其重要性无须强调。

本章分为十个单元,共计49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非常大。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新增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2)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9分12分10分 18分合计11分17分13.5分21.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解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构成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另外,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反过来说,如果采用了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即可认定其构成了公开发行。

表7-1 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体情形是否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首发股票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在科创板上市×增发股票普通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普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单元首发股票考点0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230)1.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41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41页)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情回顾及考情预测本章为重点章节,近三年分值均为15-20分,考查题型全面,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般是与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命题。

因此考生不仅要掌握本章知识点,还要做到与前面章节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

本章重难点1.重点:首发、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2.难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和特殊规定;股票退市;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一致行动人范围;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知识点:证券的种类及发行方式《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分为股票、债券、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存托凭证。

(一)证券的种类1.股票股票是股份的纸面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具有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等特点。

2.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提示】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1)发行主体不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2)持有人的身份不同:股票持有人是股东,而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3)权利内容不同:股票持有人享有的是股权,而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债权;(4)期限不同:股票没有期限的限制,而公司债券具有明确的期限;(5)公司清算时获清偿的先后顺序不同: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6)风险大小不同: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收益不稳定,风险较大,债券收益稳定,风险低。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即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法律特点。

【解释】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质上仍属于债券,其与一般债券不同之处在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拥有是否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股份的选择权。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七章(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七章(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七章(1)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法律制度基本原理(一)企业融资与证券法现代证券法主要被用来解决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1.证券的范围《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可以分为股票、债券以及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证券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如果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无论最终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有多少人,都是公开发行(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人数的计算采用无限制累计的方式,即最终的投资者人数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发行方式如果是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方式的,构成公开发行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有()。

A.向累计为1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B.向累计为1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C.向累计为2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D.向累计超过2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开发行证券。

(1)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对象,都属于公开发行。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

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一)政府的统一管理政府统一管理是指由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目前国务院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业自律管理1.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是各类证券经营机构。

会员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2.证券交易所(1)我国目前有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内容记忆性数字、比例、列举性条文比较多,学习有难度,要先听懂、理解再记忆。

2019年教材调整新增:“存托凭证”;科创板,包括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交易所市场中新增科创板、科创板公司终止上市等。

2019年教材调整内容: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补充;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

专题概要专题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专题二非上市公众公司专题三股票的发行条件专题四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专题五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专题六上市公司收购专题七协议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专题八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专题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知识点概要知识点信息披露的内容(一)首次信息披露1.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的起算日是()。

A.发行人全体董事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之日B.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之日C.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D.中国证监会在指定网站第一次全文刊登之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首次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二)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1)年度报告: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提示】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2.临时报告: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提出临时报告。

重大事件(属内幕信息)认定:(1)公司的经营方针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9)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提示】(1)-(10)关键词“重大”。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7章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7章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大多数年份都会考查综合题,14年试卷A卷和B卷分值均在20分以上。

同时,本章近几年都有大幅变化,今年的主要变化如下: (1)调整“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3)调整“股票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

(4)重新编写“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5)新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6)调整“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2.本章是记忆性的章节,并且记忆难度很大。

需要做到四件事:第一要分清层次,对号入座,不能盲目的背;第二要把握细节,不可大而化之;第三要关注到考试前为止的政策走向,从而分清何谓重点;第四要摆正心态,畏惧解决不了问题,正视困难并克服困难才是唯一的办法。

【考点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三星) 【考点介绍】 本考点在09、10、12年出过考题,重点关注的是临时报告的知识。

一、首次信息披露 1.披露内容: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2.招股说明书:(1)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适当延长最多1个月。

【思考】公司2013年8月10日申请发行,可否提供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NO (3)招股说明书上的意见确认意见(1)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创业板上市(多两个):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查意见保荐人及其代表人【例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B.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详细描述:1.发行程序:(变动)(1)披露:(2)责任:(3)审核要求:(4)发行时间: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

2.强化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新增): (1)减持要求: ①减持价格: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NOT监事)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链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半年时或连续二十日破发,锁定延六月 (2)破净维稳: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条件、具体措施等。

(3)不实报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公告意向: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需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承诺约束: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3.承销:例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的有()。

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28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B.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C.公司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为800万元D.公司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正确答案:A,B解析:(1)选项C:公司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2)选项D: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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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十二)第十单元内幕交易【考点1】内幕信息的认定(P260)1.内幕信息的范围(2003年多选题)(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1条);(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2003年)A.公司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答案】ACD【解析】(1)选项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才属于内幕信息;(2)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

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信息的形成①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③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内幕信息的公开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考点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P261)(2014年案例分析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12年多选题)(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员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解释】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例题1·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

(2012年A卷)A.负责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文印工作的秘书甲B.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官员乙C.为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丙D.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律师丁【答案】ABC【解析】(1)选项A: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选项B: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3)选项C: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4)选项D:律师丁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的信息已不再属于“内幕信息”。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

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属于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

(2010年)A.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获悉该消息后,告知其朋友王某,王某在该消息为公众所知悉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B.乙公司经研究认为甲公司去年盈利状况超出市场预期,在甲公司公布年报前购入甲公司4%的股权C.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知悉了甲公司去年盈利超出市场预期的消息,在年报公布前买入了本公司股票10万股D.甲公司的收发室工作人员刘某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寄来的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通知,在该消息公告前卖出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答案】CD【解析】(1)选项A: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2)选项B:乙公司不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3)选项C:董事张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4)选项D:刘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考点3】短线交易(P261)(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单选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解释2】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从事内幕交易。

不论其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也不论其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一概将其在6个月内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

这被称为“短线交易归入权”。

该条款运用简洁的方法没收上述人员的短线交易利润,主要是因为发现内幕交易的成本太高。

【解释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则》的规定,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从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从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例如,董事王某在2月1日、2月10日分别买入本公司股票5万股和10万股,在8月4日全部卖出,则以2月10日最后一次买入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10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

【例题·单选题】甲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

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2014年)A.2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75万元【答案】B【解析】以3月8日最后一次卖出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3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万股×(25元-15元)=30(万元)。

【考点4】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综述)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解释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解释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解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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