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案例分析
6·3宝源丰案例分析

“6·3”宝源丰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例分析主讲人:XXX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
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宝源丰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位于德惠市米沙子镇,成立于2008年5月9日。
该公司资产总额6227万元,经营范围为肉鸡屠宰、分割、速冻、加工及销售,现有员工430人,年生产肉鸡36000吨,年均销售收入约3亿元。
(数据源自《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经过:6月3日5时20分至50分左右,宝源丰公司员工陆续进厂工作,当日在车间现场人数395人。
6时10分左右,部分员工发现一车间女更衣室及附近区域上部有烟、火,主厂房外面也有人发现主厂房南侧中间部位上层窗户最先冒出黑色浓烟。
部分较早发现火情人员进行了初期扑救,但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
火势逐渐在吊顶内由南向北蔓延,同时向下蔓延到整个附属区,并由附属区向北面的主车间、速冻车间和冷库方向蔓延。
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主厂房西北部的1号冷库和1号螺旋速冻机的液氨输送和氨气回收管线发生物理爆炸,致使该区域上方屋顶卷开,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火势蔓延至主厂房的其余区域。
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6时30分57秒,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处置。
吉林省及长春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公安、消防、武警、医疗、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先后调集消防官兵800余名、公安干警300余名、武警官兵800余名、医护人员150余名,出动消防车113辆、医疗救护车54辆,共同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
在施救过程中,共组织开展了10次现场搜救,抢救被困人员25人,疏散现场及周边群众近3000人,火灾于当日11时被扑灭。
案例分析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张某作为清算人进行清算。
经查,(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的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5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1)、行为有效。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尽管乙超越了内部限制,但丙属于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
(2)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能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里的甲的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是2万元。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事务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丁的债务;A企业所剩余的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22000,可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
甲的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2.5万元清偿丁的剩余债款。
2006年5月,孙某兄弟俩与万某共同出资20万元(其中万某出资10万元,孙某弟兄俩各5万元)合伙开办一食品超市,具体业务由孙某弟兄俩负责。
经营一年多后,该超市便赢利10万元,按照当时的合伙协议,万某分得了5万元的红利,孙某弟兄则一人分得2.5万元。
弟兄俩见该超市利润丰厚,便以“万某不会经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从超市退出,退给万某,并强制将万某从该超市除名,不让万某到超市上班。
万某曾多次找孙某弟兄质问,都没有结果。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析我国是高税收的国家,在企业所赚得的利润中,将会有25%左右的利润无偿被国家征收,如果再考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到手的钱就更少了。
因此,税务筹划就显得相当重要了,问问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恶劣的税收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迫选择了非法手段求生存,铤而走险偷税漏税。
有句话这样说:"愚蠢者去偷税,聪明者去避税,智慧者去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
”税收筹划是近几年的新名词,2000年代人们还是普遍采用“合理避税”这个概念,后来,理论界认为避税应当与筹划分开,就有了税收筹划这个概念。
避税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此,将合理的筹划与不合理的安排区分为税收筹划和避税。
所以对于企业而言,想要减轻高额税负,自然要采用税收筹划的形式减轻企业的生存压力。
【陈183-757-04265】那么目前企业最佳的税收筹划形式无疑是"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
将企业税负由40%锐减至5.9%,如此大力度的节税自然能最大的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
目前我国的经济区、开发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针对各类行业都有优厚的财政资金奖励。
【陈183-757-04265】例如重庆正阳工业园区对注册企业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扶持;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给予扶持;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5%~3.1%;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可叠加享受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的扶持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开办资格

案例
二、一年后, A同学面临毕业,把公司转让给了 B同学. B同学认为餐饮店利润微薄,网吧收 入还不错,所以打算把餐饮店改为文具店,把 网吧旁边的门面打通,做一间更大的网吧. 问题:
B同学该怎么做
案例
三、B同学经营半年后,效益很差,欠电脑公司5 万元,家具店1万元,其他(食品.文具等)1000 元,店员工资3000元,营业税5000元. B同学 打算不做了,解散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人
① ② ③ ④ ⑤ 国家公务员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警官、法官、检察官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 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竞业禁止)
B同学应在转让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主要包括企业投资 者、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的变化等。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相适应,法律没有规定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1)设立申请书
其中应载明的事项有: A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B 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 ; C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D 经营范围。
2 )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 )从事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 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题:
B同学该怎么做
该企业使用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A同 学暂无资格开办这个企业。
• 原题回顾:“下设一个餐饮店和一个网吧,取名为 心心服务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 李某认为不合理,认为B、D两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公司,各自有独立利益,双方 产生了分歧。但最终考虑到王某是公司主要投资者,李某、黄某接受了这一要求, 与D公司签订独家销售协议,有效期至2002年6月。至2002年初,B公司核算 2001年11、12月生产利润为30多万元,按照协议,李某应分得其中一半,但王 某、何某不愿意兑现奖金。双方利益冲突加剧。
❖ 分析:
❖ 1.某市中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 2.王某和何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2.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分析
❖ 1. 就程序而言,管辖权本案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内部合股纠纷,由于原被 告合股投资行为完成于美国而非中国,因此我国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就实体而言,本案当事人均为公司董事,该纠纷纯属公司内部事务。公 司内部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或公司批准机关和登记机关根据 行政权力加以处理。本案中,公司批准机关和登记机关对于公司内部合 股纠纷,是无权予以处理的。而在四人组成的董事会中,决议出现对峙 局面时,董事长是否有决定权呢?我们认为,除非公司章程对董事长的 职权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对于这类纠纷是没有决定权的。
❖ 在公司董事会中,王某、何某占70%的股份,李某、黄某占30%的股份。在 该公司董事会表决中,王某、何某意见一致,李某、黄某意见一致,于是形成 2:2的抗衡局面。而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意,这
就决定了公司的决议在2:2的状态下无法通过。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案例分析第一组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需进行清算并 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解散时,需清算 债务并办理注销手续。
投资者与合伙人权利义务
投资者权利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企业的债务和亏损;同时需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共担风险,有权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同时 需按照约定出资、履行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03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的异同点
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 位。
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 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出资 比例或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与解散程序
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相对简单,只需投 资者申请登记即可;合伙企业需提交 合伙人协议和工商登记申请。
诚度。
02 合伙企业案例
案例一:四人合伙开办的装修公司
01
总结词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02 03
详细描述
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各自负责不同的业务领域, 如设计、施工、采购等。他们共同经营公司,享有公司利润,同时也需 共同承担公司亏损和债务。
案例分析关键点
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关 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 花税等税费,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05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的经营风险与防范措施
经营风险分析
经营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经营 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主或合伙人 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以及 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等
(完整word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 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
五人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
•合伙协议规定: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该局于9月20日电好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
问题何在?•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2008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
2008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08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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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
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
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
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
刘某决定于201X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
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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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 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 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 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
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 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 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 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 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 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问题
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刘某允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 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 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 第十一条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
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
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 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刘某如允 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 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 其办理社会保险。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 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 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 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 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 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该企业的债权 人在刘某不能 清偿债务时不 能向刘某的家 庭求偿,应当 是由刘某个人 负无限责任
案情介绍
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 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 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 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