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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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沪财会〔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3〕23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4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本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

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方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及缴费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1. 登录路径。

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s:///zcps/zcpssb/)后,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扫码注册。

相关申报流程及具体操作申报人员可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查看“操作手册下载”作为参考。

2. 申报要求。

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国有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根据《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重点(一)服从服务国家战略。

坚持以用为本,对参加抗疫援鄂、“六稳”、“六保”等重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适当倾斜。

(二)聚焦本市科创中心建设。

支持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科技产业领域,在线经济、新能源汽车等经济和信息化领域,高铁隧道、智慧城市等建设和交通领域,以及中国芯、蓝天梦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三)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

引导工程技术人员投身乡村振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基层综合治理等本市重点战略、重大项目,克服唯学历、唯获奖、唯论文倾向,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关于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见“沪人社规〔2018〕21号”文件,其中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学历1.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高级工程师职称5年及以上。

2.对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符合沪人社规〔2018〕21号文件规定的,可通过“绿色通道”破格申报。

3.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专业技术人才、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符合《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沪人社专〔2016〕2号)文件规定的,可通过“直通车”越级申报。

(二)任职资历本年度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沪人社专〔2023〕22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23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出版事业产业发展新要求,客观公正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本市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本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编辑部门,以及地方志、党史、年鉴编辑部门中专职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

第四条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和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重点考察申报对象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从业操守、专业技术能力、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业绩。

第五条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出版系列编审、副编审职称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沪人社规〔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8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审)委”)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

高评(审)委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二、高评(审)委组建第四条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是指为了评定上海市内各类职称而制定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是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结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来制定的。

职称评定文件的目的是规范职称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定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提高职称评定的质量和水平。

下面将分两篇文章详细介绍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的内容。

第一篇: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医疗、科研、技术、工程、管理等领域。

根据不同领域和职位的特点,职称评定文件制定了不同的评定标准和程序。

例如,教育领域的职称评定文件主要包括教学水平、科研成果、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医疗领域的职称评定文件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水平、临床工作质量、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为了确保职称评定的公平和公正,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中规定了评定机构和评定组成员的要求和职责。

评定机构是指由上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设立的负责职称评定工作的机构,评定组成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会成员。

评审专家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是由评定机构选聘的学科专家和行业权威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和决定。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还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

申请人需要提交个人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查。

评定机构和评审组成员根据评价指标和标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和面试。

在评审过程中,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明确了申请人的权益和申诉渠道。

申请人有权查阅和复印评审材料,有权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

评定机构必须对申诉进行反馈并重新审查评审结果。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对评定结果的有效期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职称评定结果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后需要重新评定。

评定结果可以作为申请人在相关领域就业、晋升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篇: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的实施和管理由评定机构负责。

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定说明

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定说明

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定说明沪人考…2010?3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度工程系列生物与医药、化工与材料、电子与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化、建筑设计与施工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2010年度工程系列生物与医药、化工与材料、电子与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化、建筑设计与施工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

请按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本通知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上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上海市2010年度工程系列生物与医药、化工与材料、电子与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化、建筑设计与施工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本市2010年度工程系列生物与医药、化工与材料、电子与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化、建筑设计与施工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以《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为依据。

二、申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在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

当年度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申报人员所属的部门系统中有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向相应评审委员会申报。

三、评委会设置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评委会~申报人可根据所从事专业工作选择以下评委会进行申报:1(生物与医药专业评委会,2(化工与材料专业评委会,3(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评委会,4(机械与自动化专业评委会,5(建筑设计与施工专业评委会。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人社规〔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0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5月21日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第三章标准条件第三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相关会计规章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在单位财务管理和财政政策应用研究等专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四)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社会效益;(五)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四、主送论文或论著;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六、2寸证件照一张;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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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第三条(个人申报)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申报材料核实)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第五条(评聘分级分类管理)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第六条(社会评价和评委会专家库建设)按照专业建立与完善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应有一名中青年专家担任副主任(含)以上职务,中青年评委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职改办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称(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试点。

第八条(评价方法)按照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标准条件组织职称(资格)评审(审定),通过考试、考核、评审(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职称(资格)评审和审定应当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对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审或审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九条(监督)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程序的检查和监督。

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在批准颁证前,应当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十条(岗位设置)单位在工资总额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职务聘任)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外,单位可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岗位聘任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十二条(聘约管理)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岗位合同以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聘后考核)单位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其它第十四条(未聘人员参加活动)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而未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适用范围)本市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推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四、主送论文或论着;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六、2寸证件照一张;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个人申报材料须经单位进行核实,出具有关证明并附上申报人业务考绩档案及个人信息上报软盘,方可按规定送市职改办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

如有必要,个人申报材料也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然后送申报服务机构。

第六条申报服务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分类汇总后,送相应的评审(审定)委员会。

对于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服务机构应拒绝受理。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由市职改办通过申报服务机构以及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不能评定的专业,经市职改办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定。

外省市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市评定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初级(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

(二)实行只聘不评(只聘不评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认定。

下同。

)的系列:工程、农业、民用航空、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二、中级(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除国家实行相应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外)、农业、民用航空。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3、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

三、高级(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卫生、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实验、翻译、民用航空、船舶。

(二)实行职称(资格)审定的系列和专业: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新闻、出版、体育教练、播音、工艺美术、律师、公证、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

(三)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文学创作。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只聘不评。

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均可开展只聘不评的试点工作。

四、根据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队伍发展的实际,本市将及时调整系列分类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评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立上海市高评(审)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评办),承担本市高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评审和审定工作的指导,对评审和审定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和审定质量进行检查。

市高评办设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具有专业可比性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对于职业性、经验性、技艺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系列和专业,参照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制订明确的审定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重点考察申报对象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创新创造能力。

第五条市高评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在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或审定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成员专家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六条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6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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