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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的一种规范性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公司的合规经营和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公司内部管理、股东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更是资本市场中的法定要求之一。

本文将围绕信息披露制度展开讨论,从制度背景、意义、内容要点以及实施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制度背景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资本市场起到了重要的融资和投资功能,公司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实现了价值的变现和增值。

而信息披露则是资本市场中的一项重要规范,是保障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是推动股票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的基础。

制度意义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具信心参与交易,有利于市场发展和健康稳定。

其次,信息披露可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信誉度,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序和投资风险。

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做出明智决策,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制度内容要点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范围、信息披露时点、信息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方式等方面。

首先,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事件、关联交易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

其次,信息披露时点应及时、准确,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决策。

再者,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可靠,踩过虚假夸大等违规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权益。

最后,信息披露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报纸、公告等形式进行,确保信息传达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实施策略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司高层重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引言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地向投资者和其他各方公开的行为,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和透明,公司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运作的基石,对于投资者决策、公司形象塑造、市场监管都具有重要影响。

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所需的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增加市场信任和流动性。

三、信息披露原则1.真实披露原则: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信息,信息内容不能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2.平等披露原则:公司应以相同的披露标准对待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利益相关方,不得将重要信息泄露给少数特定人群。

3.连续披露原则:公司应保持连续、规律地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获得及时的、有序的信息流。

4.合规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披露:公司应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2.经营信息披露:公司应披露与经营状况、发展策略、风险管理等相关的信息,如业绩预告、市场前景分析等。

3.内幕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披露与股价、交易等相关的内幕信息,以避免内幕交易和假信息传播。

4.其他信息披露:公司还应根据需要披露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如股东大会决议、重大合同公告等。

五、信息披露渠道1.定期报告渠道: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披露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需通过交易所定期报告系统(XBRL)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2.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应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文件,确保投资者可以便捷地获取信息。

3.媒体披露渠道:公司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大众披露重要信息。

4.其他渠道:公司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适当的信息披露渠道,如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一组组织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和流程。

它旨在确保组织在提供信息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时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便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层面:制定信息披露策略和政策,明确披露的目标和原则。

2. 组织架构:确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具体的组织机构,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披露流程:建立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流程,包括信息的收集、编制、审核和发布等环节。

4. 审查机制:设立审核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错误或不准确信息。

6. 培训和教育:开展员工信息披露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7. 反馈机制:建立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渠道,接受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和意见。

8. 管理体系:建立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包括信息披露的评估、监控和持续改进。

一个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稳定性。

同时,它也可以帮助组织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避免错误和不准确信息的传播,降低组织面临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信息披露类型与披露要求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公司治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各类信息,其中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网站公开披露、公开发行、媒体报道等。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流程和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三板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总则信息披露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管理和监管工具,能够提高市场有效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范围1. 披露对象: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新三板登记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相关人员。

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告、股东权益变动信息、重大事件及信息、盈利预测、公司治理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1. 披露平台:新三板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2. 披露时间:新三板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信息披露的义务与权利1. 信息披露的义务:新三板公司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

2. 信息披露的权利:投资者有权利获取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并根据披露情况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1. 披露计划:新三板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频率、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等。

2. 披露审核:新三板公司应当将拟披露的信息提前提交给信息披露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确保披露内容的合规性。

3. 披露公告:新三板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4. 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审核机构和交易所有权对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

六、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罚1. 违规行为:新三板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披露、违规披露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公开谴责、罚款等。

七、信息披露管理的改进与完善1. 加强培训:新三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提升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专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专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专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本协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定义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协会将可能对会员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临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协会重要人事变动;(三)协会重大财务变动;(四)协会重大业务变动;(五)协会对外投资、合作等重要事项;(六)其他可能对会员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本协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协会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包括:协会官方网站、协会内部刊物、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时间定期报告应按照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责任(一)本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依法披露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信息披露的豁免下列信息可以免于披露:(一)国家秘密;(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豁免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

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制度旨在确保协会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协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为会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共同维护协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信息披露规章制度是指为了满足投资者、社会公众以及监管部门等各方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他资本市场主体信息需求的管理规定和制度规范。

它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于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及时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息披露的意义、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未来趋势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披露的意义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主体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它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需要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信息披露能够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其次,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

市场透明度是指市场中信息的公开程度和清晰度。

只有市场透明度足够高,投资者才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市场风险和价值,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市场透明度得到提高,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信息披露有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作为市场的参与者,享有一定的权益。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现象的出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信息披露有助于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监管部门需要及时了解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便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信息披露制度能够要求市场主体定期披露相关信息,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二、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首先是信息披露的起步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证券市场逐渐兴起,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1984年,我国首次颁布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及管理条例》,明确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此后,信息披露逐渐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

其次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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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成员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以上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款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流程,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监管部门对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的如下事件: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股东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进程。

第四章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流程与管理
第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成员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流程,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流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流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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