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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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优先权(综述)

经济法中优先权(综述)

经济法中优先权(综述)1.《物权法》(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企业法》(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合同法》(1)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2)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技术合同①职务技术成果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②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要求

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要求

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要求专利是一项技术创新的成果,对于创新者来说具有极高的价值。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国家和国际社会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其中,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是保护创新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介绍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概念、要求和申请流程。

一、国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国家内,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如果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后续申请,可享受之前申请日的优先权。

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同一国家内创新的优势地位。

首先,国内优先权的要求是申请日、申请人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即新申请的专利内容必须与之前申请的专利一致,并且申请人也必须保持一致。

其次,国内优先权要求在确定有效期内进行后续申请。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内优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

在这12个月内,创新者可以选择在更高级别的专利申请中享受此项优先权。

最后,通过提供原始专利申请的信息,可以证明与后续申请有国内优先权的关联性。

这一证明方式通常是将国内优先权声明写入后续专利申请的文本中。

二、国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国家以外的其他成员国,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如果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后续申请,可享受原始申请日的优先权。

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者在不同国家间申请专利。

国际优先权的要求与国内优先权类似。

首先,申请内容必须与之前申请的专利一致,并且申请人也必须保持一致。

其次,国际优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也即是在申请专利的一年内可以选择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此一项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的申请流程一般为:在原始申请后的一年内,向所需申请国的专利局提交优先权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

申请人需要提供原始申请的相关信息,以验证优先权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可以同时享受。

创新者可以在同一国家内的申请中享受国内优先权,在国内优先权到期后,仍然有12个月的时间来选择在其他国家内享受国际优先权。

总结起来,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是保护创新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合同法优先权

合同法优先权

合同法优先权合同法的优先权是指在合同中存在多个约定或矛盾约定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优先适用的约定。

合同法中的优先权原则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优先权的概念、适用原则、限制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中的优先权。

首先,优先权是指当合同中存在多个约定或矛盾约定时,法律规定了哪些约定应当优先适用的一种原则。

在合同法中,优先权体现了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即约定自由原则。

约定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内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合同中可能出现多个约定或约定矛盾的情况,此时需要根据优先权原则明确适用哪个约定。

其次,合同法中的优先权原则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特别规定的优先权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特别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

例如,在国家法律中对某些合同事项作了特别规定,那么根据特别规定的优先权原则,法律规定的条款将优先适用于合同。

其次是协议优先权原则。

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中的协议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这种协议具有优先权。

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即使有其他约定存在,也应优先适用于合同。

最后是合同法规定的优先权原则。

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的优先权原则,例如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因标的的性质或者自然条件,或者一方当事人特殊地位,或者合同内容等方面,对推定当事人有进一步约定意思表示的,应予优先适用。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对某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先权。

再次,合同法中的优先权应当有限制。

合同法规定了一些限制原则,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公序良俗限制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即使约定在合同中存在,也不能优先适用。

其次是诚实信用限制原则。

合同法强调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合同中的约定存在诚实信用问题,即使约定存在,也不能优先适用。

优先权适用法律法规(2篇)

优先权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

第三条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优先权的取得第四条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

第五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已在外国或者中国提出过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二)在外国或者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或者被撤销;(三)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是在原申请的基础上提出的,且与原申请具有相同的发明创造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机关。

第七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文件中附具原申请的副本。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文件中附具证明原申请已在中国或者外国受理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优先权的期限第九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其优先权的期限自原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十条优先权的期限为以下:(一)发明专利:自原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二)实用新型专利:自原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三)外观设计专利:自原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其优先权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申请的申请日起18个月。

第四章优先权的放弃第十二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可以随时放弃优先权。

第十三条申请人放弃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注明。

第五章优先权的效力第十四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原申请的申请日视为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第十五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原申请的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申请人在原申请的申请日后,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方案再次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二)申请人可以将原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其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三)申请人可以要求专利审查机构对原申请的申请日进行公告。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关键词:国内优先权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称之为国际优先权。

或者,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也称之为国内优先权。

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甚至一些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优先权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对于如何恰当的使用优先权制度还不够清楚。

而实际上,申请人如果对优先权的制度认识清楚,操作得当,将对自身专利的申请、布局以及战略制定带来灵活的操作空间。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以实际案例阐述说明了专利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Case1:为了节约成本,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案件合并到一个案件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规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例如,申请人在同一个发明构思下,先后申请了三个案子A,B和C分别保护的是某某产品的配方、制备方法及其使用方法。

如果这三个案件后期陆续提实质审查,则需要缴纳三份实质审查费。

且如果后续A,B,C陆续被授权时,则每年还需要缴纳三个案件的年费。

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考虑,申请人可以在A,B和C申请的一年内,以与A,B和C 相同主题提出一个案件D,分别向A,B和C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

则按照优先权的制度,则A,B和C会被视为撤回,只保留一件申请D,后续的审查和授权只需要维护一个案件的费用即可。

Case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类型的转换按照专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本国优先权的合理利用情形及申请注意事项

本国优先权的合理利用情形及申请注意事项

本国优先权的合理利用情形及申请注意事项一、本国优先权的由来。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 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1]优先权原则的制定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此后,为了使得本国申请人也同样能够享受到优先权的惠益,各国专利法相继确认了本国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建立,使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外国申请人,而是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

我国专利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此即称为本国优先权。

二、合理利用本国优先权的常见情形。

本国优先权作为为本国申请人开通的一条便利之道,申请人应当如何合理利用呢?以下介绍一些常见的合理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获得便利的情形。

(1)多项专利申请合并为一项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费用以及后续的专利权维持费用对申请人来说是一笔较大的支出,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的在先申请合并为一件在后申请。

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可以大大减少所需要缴纳的专利费用。

(2)某种程度上延长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申请日起十年,均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而当申请人提出在先专利申请与在后申请的时间间隔内,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享有对抗第三人的一些权利[3],因此申请人通过提交本国优先权,可以将发明创造的保护期限在某种程度上延长一年。

(3)重新选择专利申请类型。

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类型转换,例如,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获得更加稳定的专利权和更长的保护期限。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特定主体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优先权的情形,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二、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它通常表现为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二)优先权的特征1. 法律性: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

2. 特定性:优先权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和特定情形。

3. 公益性:优先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4. 优先性:优先权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三、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一)债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知识产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就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就作品的使用、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三)婚姻家庭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有继承权。

(四)劳动权益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享有优先就业权:退役士兵、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哺乳期妇女、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

(五)税收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优先于其他债权。

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是指在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阶段或在国内外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中,优先以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日本国内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文件(简称“优先权文件”)申请为该专利的申请日的一种权利。

申请人通过申请国内优先权可以享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1.优先权日期:申请人在国内优先权申请日的1年内,可以在国际专利申请PCT阶段、在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时,享有在该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日期。

这意味着在同样的发明创造被他人在同一个国家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提前一年提交自己的申请,从而避免与他人争夺同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3.优先受理:国内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完成后,可以优先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相比其他类型的专利申请,优先受理会缩短审查周期,使申请人能够更早地获得专利权。

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可以是中国居民、中国企事业单位、外国的常住在中国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2.申请要求:申请国内优先权文件必须是在中国递交的有效申请文件,包括规定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费用,以及与国内优先权文件相关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3.申请期限:申请国内优先权的期限是自国内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文件递交之日起12个月内,逾期将无法享受国内优先权。

4.文件格式:申请国内优先权的文件格式应符合专利局的要求,如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等。

5.证明文件:国内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文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草案和摘要、申请费缴纳证明文件等。

在申请国内优先权时,申请人需要在国内优先权文件及时递交,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留意国内和国际专利申请的时间节点,以充分利用国内优先权带来的优势。

最后提醒申请人,虽然国内申请优先权可以带来便利和经济效益,但仍需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来判断是否申请国内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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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关键词:国内优先权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称之为国际优先权。

或者,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也称之为国内优先权。

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甚至一些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优先权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对于如何恰当的使用优先权制度还不够清楚。

而实际上,申请人如果对优先权的制度认识清楚,操作得当,将对自身专利的申请、布局以及战略制定带来灵活的操作空间。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以实际案例阐述说明了专利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Case1:为了节约成本,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案件合并到一个案件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规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例如,申请人在同一个发明构思下,先后申请了三个案子A,B和C分别保护的是某某产品的配方、制备方法及其使用方法。

如果这三个案件后期陆续提实质审查,则需要缴纳三份实质审查费。

且如果后续A,B,C陆续被授权时,则每年还需要缴纳三个案件的年费。

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考虑,申请人可以在A,B和C申请的一年内,以与A,B和C 相同主题提出一个案件D,分别向A,B和C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

则按照优先权的制度,则A,B和C会被视为撤回,只保留一件申请D,后续的审查和授权只需要维护一个案件的费用即可。

Case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类型的转换按照专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因此,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对在先申请的类型进行转换。

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方法,但由于递交失误,导致申请的类型是新型专利。

按照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案件A肯定是被驳回。

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 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发明专利,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避免案件A被驳回的风险。

再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设备,申请的类型是发明专利。

但是经过后期深入检索,发现该设备很多技术特征已经被人公开,但是还是具备新颖性。

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实用新型,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避免案件A被驳回的风险。

或者,反之,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设备,申请的类型是实用新型。

但是经过后期深入检索,发现该设备很多技术特征都很有创新性,完全满足发明专利的要求。

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 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发明专利,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达到将新型专利转换成发明专利的目的。

Case3: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申请人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因为按照专利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而在专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因此,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实际申请日计算。

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发明案件A,申请日为2016年4月1日。

那么如果该案授权,则A的保护期为2016年4月1日到2036年3月31日。

如果申请人在2017年3月31日,以与A相同主题提交一个案件B,要求案件A的优先权,则案件B授权之后,保护期为2017年3月31日到2 037年3月30日,相同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延长了1年的时间。

Case4:申请人以最低成本挽救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人想挽救视为撤回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不想通过高额的恢复费挽救,可以通过优先权要求。

比如,申请人之前申请了一个专利A,在初步审查时,发了补正意见。

但是,由于没有及时对补正进行答复,该案件被视为撤回。

如果申请人还想保留该案件,以请求权利进行恢复的话,按照目前的规费,需要缴纳1000元,而如果在优先权期间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则只需要缴纳申请费500元(符合减免条件,费用会更少),成本节约至少一倍。

且可以在B文件中同时把之前补正的内容改正过来再提交,如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缺陷的补正,也不会影响优先权的享有。

Case5: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布局和调整在先申请由于递交仓促,布局不合理,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新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的布局。

因为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优先权,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

因此,原则上,只要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的内容,都可以在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进行重新的布局。

比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案件A,涉及一种新材料。

在A的权利要求书中,只保护了该新材料的组分及其比例,并未将其制备方法也写入权利要求中,但是在说明书中有详细的记载。

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人发现该新材料的制备方法也是需要保护的。

此时,可以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在新申请B中,将制备方法也写入权利要求书中,就可以达到将制备方法也进行保护的目的。

再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案件A,由于时间仓促,在写独权时,技术方案中包括了很多非必要技术特征,使得保护范围很小。

此时,可以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在新申请B 中,可以对独权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删减,以增加保护范围。

Case6:申请人对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如果在先申请中,技术方案记载的很详细清楚,但是撰写上有很多形式问题,比如语言逻辑性错误,技术术语不统一,实施例布局不合理等等问题,也可以通过优先权进行调整和修改。

比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案件A时,涉及的技术术语还没有统一,有多种称呼,申请人不得不在文件中都提及并做了说明。

在优先权期间内,该技术术语被行业统一,只保留了一种称呼。

为了更清楚对专利内容进行说明,申请人可以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在新申请B 中,所有的技术术语都调整统一的称呼。

再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案件A时,发现说明书中的多个实施例布局不合理,时序或者步骤之间有点混乱。

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在新申请B 中,对实施例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得支持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

Case7:申请人想对在先申请的专利进行补充附图或者实验数据申请人在先申请时,由于仓促,申请文件中缺少遗漏了一些附图或者实验数据。

为了避免后续审查时发出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在后提出一个新的案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将附图或者实验数据补充到在后申请中。

这种处理方式被很多人采用,这也是很多人认为的优先权就是所谓“抢时间”、“占时间”的真正意义。

但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能不能享受优先权目前在业界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

比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案件A,涉及一种化学高分子材料,但是由于该材料在申请时,缺乏实验条件,或者实验周期较长,当时还没有得到实验数据,就提出了申请。

然后,在优先权期间内,实验数据做出来了,此时,申请人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在新申请B中,将实验数据补充到了说明书中。

一部分学者认为,申请B与A的主题相同,而且B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A中也都有详细的记载,按照专利法规的相关规定,B毫无疑问理应获得A的优先权。

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虽然申请B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A中有详细的记载,但是案件A缺乏实验数据,证明案件A实际上是一件还没有完全完成的发明,存在明显公开不充分的缺陷,缺乏技术效果。

按照审查指南的说明,相同主题定义为“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效果相同”。

但是A明显缺乏技术效果的记载和描述,而B是有明确的实验数据的,因此A和B的技术效果不能认定相同,那么A和B的主题也就不同,因此B不应获得A的优先权。

而且,在实际的案件实践中,这两种情况均出现过,也引起了不少的争议。

在此,笔者其实更倾向于支持后者,即补充实验数据或者附图要求优先权是不应该的,至少是不合理的。

国内优先权制度是从外国优先权延伸的,而外国优先权制度目的不是在于让在后申请补充内容,目的是在协约国之间享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用于准备各个国家的翻译、流程文件等处理。

同理国内优先权也应该把享有的权利重点放在时间上,而不是技术上。

国内优先权拿一个尚未完全验证的在先技术方案去占据申请时间,对于那些经过努力完善技术方案的其他在后申请的人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但是,在案件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补充实验数据或者附图要求优先权成功的,而且笔者本人在实际案件中也成功操作过。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笔者持谨慎的态度。

所幸,专利审查指南最新修订的内容中,对补充实验数据给了说明,规定了“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此举,也是认可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对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符合要求的实验数据,这也给了除优先权制度之外另一个补充实验数据的途径。

上述给出的七种可以采用优先权制度的情况和案例,希望对于那些深入研究并打算采用优先权制度的专业人员以参考,其中或有理解不当之处,还请斧正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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