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山西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财政厅

山西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财政厅附件1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营销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向省经信委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初审名单。
第六条省经信委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材料复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助企业、产品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二)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三)牵头开展营销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及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对省经信委提报的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计划在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预算;(三)对营销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补助范围、方式及标准第八条补助范围:山西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以下简称《公告》),从2016年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关于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纲要(2016-2030)》,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绿色低碳交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支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补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通知如下: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对象1、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对象为2023年新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轻型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轻型汽车。
2、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对象为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者,包括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金额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金额为每辆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置税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金额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购置税金额为准。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购置税完税凭证;(2)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3)新能源汽车行驶证;(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应当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申请者应当准确填写、如实填写。
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发放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材料齐全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将审核核实,经审核通过后,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发放金额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核实的金额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财政办法】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xxxx〕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xxxx〕80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出租车公司。
包括:(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暂行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
xxxx年1月1日至xxxx 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享受财政补助。
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表 1 公 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注:最 大电功率 比 3 % 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 pu n 0 lg—i。
表 2 1 m 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0
万元/ 辆
注 :最大 电功率 比 5 % 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 pu n 0 lg—i。 1. 2
电式混合动力、纯 电动汽车给予财
政 资金补 贴政 策 。在财政 部 、科技 部 、发改 委 和 工 信 部 联 合 推 动 下 ,
南昌 l 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 3 汽车 示 范推广试 点 工作 ;以财政 政 策鼓励在公交 、出租 、公务 、 环卫 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
用节 能与新 能源 汽车 ,对推 广使 用
[0 0 3 2 1 20号 ) 和 《 人 购 买 新 J 私 能 源 汽车 试点 财政 补助 资金 管理 暂
主要是对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 车 ( H V) 和 纯 电 动 车 乘 用 车 PE (E B V)进 行 补贴 。
122 补贴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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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是在试点 城市向私人提供电池维护 、保养服 务的电池租赁企业 。 1 2 3 补贴方 式 .. 生产企业将新能源汽车按扣除 补贴后的价格销售后 ,中央财政对 汽车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地 方财政 资 金重 点支 持充 电站 等配套
新能 源 汽车示 范推 广财政 补助 资金
1 1 1 补贴 车型 ..
主要是对混合动力汽车 、纯 电
动 汽 车和燃 料 电池汽 车进行 补 贴 。 112 支持 对象和 方式 .. 在 示范 推广初 期 ,主要 选择 部
管理 暂行 办 法》 ,在 北京 、上海 、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解析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及其解析财建[2009]6号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
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对混合动力汽车的补贴按照节油率分为五档补贴标准,最高每辆车补贴5万元;纯电动汽车每辆可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另有标准,其中混合动力汽车分为使用铅酸电池和使用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两类,最高补贴额分别为8万元/辆和42万元/辆;纯电动汽车补贴标准为50万元/辆;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最高为60万元/辆。
财建〔2009〕6号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
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修订版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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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第八条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九条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特种车辆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
第五章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示范推广单位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三),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最大电功率比3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
附表二、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最大电功率比5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