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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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一、导言呆账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呆账的风险也变得越来越高。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时核销呆账,以减少损失。

二、呆账核销的目的1.减少损失:通过及时核销呆账,可以减少企业的财务损失。

2.清理账款:将呆账核销后,可以清理企业的应收账款,并便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

三、呆账核销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虚报或随意核销。

2.合规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3.审慎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经过充分审查和评估,并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和批准。

四、呆账核销的程序1.提报申请: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对呆账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提报申请。

2.审查评估:财务部门负责对呆账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呆账的实际可收回金额。

3.核准批复:审查评估结果需要得到财务总监的批准,并出具核准文件。

4.财务处理:财务部门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呆账核销,同时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和记账工作。

5.备案归档:呆账核销后,相关材料需要归档备份,便于日后审计和查证。

五、呆账核销的要求1.及时核销:呆账必须在确认无法收回后及时核销,以减少损失。

2.认真评估:对呆账进行充分审查和评估,确定实际可收回金额。

3.标准化操作:呆账核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操作。

4.严格审核:呆账核销需要经过多个层级的审查和批准,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健全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呆账核销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六、呆账核销的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额度控制:企业需要设定明确的呆账核销标准和额度,以确保核销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

2.加强内部控制: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确保呆账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多元化收款方式:企业需要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以降低呆账的风险。

4.加强客户信用评估:企业需要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减少呆账的发生。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呆账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包括逾期未付的账款和客户破产等情况。

呆账会导致企业资金流动性降低甚至失去,一旦积累较多,将对企业经营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对呆账的核销管理尤为紧要。

一、呆账核销的原则呆账核销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多而杂且敏感的工作,为确保核销过程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应遵守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呆账必需是实际发生的,的确无法收回,且已进行过肯定的催讨工作。

2.谨慎性原则:呆账核销工作必需经过严格审核,审批程序标准化,严格敬重凭证和制度程序。

3.系统性原则:核销工作应当有统一的流程和标准,数据应当有全面的记录,处理程序应当有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4.合规性原则:核销工作必需遵守各类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5.公开透亮原则:呆账核销的结果应当自若、透亮地向外披露,在合规节制下享受合法的透亮。

二、呆账核销的流程呆账核销的流程一般分为勘查、审查、实施和跟踪四个步骤。

1.勘查阶段:勘查是对呆账的全面了解和分析,包括确定呆账的时点、原因、金额等情况,还应当搜集与呆账有关的资料和证据,比如欠款人的财务、经营、偿还本领等相关信息,然后就上述信息判定呆账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核销。

2.审查阶段:审查是呆账核销的关键步骤,必需严格检查凭证是否合规、登记是否完整、账龄是否正确、策略是否合理等方面的问题。

审批程序应当标准化,需中心批准相关的信息,可事先设定严格掌控措施,并设定两级审批制度。

3.实施阶段:实施是指核销方案的实在实现,包括凭证做法设计、复核审核、会计处理、应对前后的协调等,其重要内容包括颁发呆账核销凭证、核销计入账目等,需要在事后适时确认核销信息,并在财务和资产负责人特别关注呆账和核销信息。

4.跟踪阶段:呆账核销后需要进行持续跟踪,防止因误会、遗漏或其他原因产生纠纷或财务问题,跟踪工作重点是检查核销后是否有新的资金流入、有没有反悔客户兴起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适时深入核心集团,谙习集团的情况,追踪核销进度及风险情况,适时实行相应的措施。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安全,制定本《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银行风险控制、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呆账核销管理。

二、呆账核销的程序2.1 呆账确认:当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无法与银行建立对话后,经过审议并报经信贷管理部主管审核同意,应当确认为呆账。

呆账的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安全、稳健的原则,落实风险重视、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审核责任等方面要求。

2.2 呆账分类:呆账按照不同的风险特征和处置状态,应依据信贷审批、贷款合同、担保制度、贷后监测等制度要求分类管理,分为风险逾期、不良贷款、重点关注、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五个等级。

2.3 呆账处置:呆账按照评估处置原则、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要求,分类决策处置。

呆账处理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加强调查取证,优化处置手段,强化价格发现和市场化处置。

2.4 呆账核销:呆账置资产的资产质量归属于银行损失范畴,呆账的核销应当强调利用措施和制度保护国有和银行法人财产安全,严格审批程序。

核销时,应梳理清理呆账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核销的准确、全面、及时性。

2.5 呆账信息公开:银行呆账核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呆账信息公开,让客户和社会大众充分了解到银行呆账的真实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要求3.1 稳妥、合理核销:呆账核销应遵循稳妥合理的原则,确保核销不波及其他合法利益主体,切实保障资产总价值的稳定。

3.2 合法、透明:呆账核销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保护相关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净化经济环境,为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3.3 保密制度:呆账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银行应建立健全呆账资料保密制度,依据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利息账务处理流程

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利息账务处理流程

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利息账务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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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最新范本模板】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最新范本模板】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三)审议阶段
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会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议,由风险管理部经办人为上会汇报人员。
(四)报批阶段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的呆账核销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区分权限报批本行行长办公会、董事会。以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各层级《会议纪要》作为呆账核销的批文。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本行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2.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机关有关呆账核销的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备案。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调整。如需增加额度,则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全年不良资产控制计划,提出对呆账核销年度计划的调整报告,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行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呆账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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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 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 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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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控部门进行台账登记。 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
况。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分行、事业部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 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年 度呆账核销计划以及超计划核销呆账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以及行长根据授权批准核销计划内的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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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批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根据总行稽核部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 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汇总和整理,并集中上报总行不良资产 处置领导小组进行表决和审批。 (五)账务处理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将准予核销的呆账 贷款通知各申报单位,并由相应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 (六)税务抵扣阶段 各申报单位应会同各级计划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报批工作,防止贻误税前扣除 时机。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呆账进行 初步判断。符合呆账初步认定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 申报单位申报呆账核销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表; (二)呆账核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 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 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 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 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债务人、担保人、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债权、股权发 生明细材料,财产清算情况等;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要求的外部法律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相关材料如为复印件、电子版,应对复 印件、电子版的真实性予以签字确认。
(十六)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 2 年以上,本 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十八)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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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应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 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中国民生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08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业务经 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 年修订版)》 (财金[2008]28 号)、本行《公司章程》、《基本财务规则》(民银发 [2007]447 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 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 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 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 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 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行呆账核销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审批、属地核销、 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分行、事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呆账进行认定, 总行相关部门、分行、事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 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分行、事业部申报后,由总行资产监控部 集中对呆账核销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核,并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 小组审议。审议后的呆账按照核销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属地核销,指账务核算机构对所核算呆账进行账务处理工作,将 已核销呆账转入表外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会计与业务部门妥善保 管相关档案。同时将已核销资产清单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由总行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 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 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 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 执照,本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十三)本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 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本 行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 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本行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 回的债权;
第六条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 构,各有关部门在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下进行呆账 核销工作。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资产监控部,资产监 控部负责提出年度呆账核销额度建议,对具体的呆账认定资料进行初 审;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呆账认定和税务报批证明材料;法律合规部 门负责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明 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并进行责任追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根据资产监控部提出的呆账核销 额度编制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董事会审 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同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 呆账税前扣除事宜。
(三)贷款逾期后,在本行法律合规部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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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处置助学贷款 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追索后,仍无 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 呆账核销审批程序 第十条 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级申报 和审核,集中审批。 第十一条 呆账核销工作程序如下(具体参照附件:《中国民生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操作流程》): (一)申报阶段 1、对公贷款: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拟核销贷款材料(原件 各机构自行保留待查),并将申请核销材料复印件连同拟核销贷款明 细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 2、零售贷款和信用卡透支贷款:总行零售银行部和信用卡中心 将申请核销报告连同拟核销贷款明细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 (二)初审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初审, 同时报送总行稽核部门进行专项稽核。 (三)专项稽核阶段 总行稽核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拟核销贷款进行专项稽核,查明呆 账形成的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同时对每笔申报的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最终稽核意见。 各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总行稽核部门的工作,按照申报要求提供 专项稽核所需的相关档案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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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符合第七条第(十一)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 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七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 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三)符合第七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 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 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一)本行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 时,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 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被 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 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 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 无法收回的股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 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 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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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 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 偿证明; (二)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财产或 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七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 证明; (七)符合第七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 证明; (八)符合第七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本行和债 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九)符合第七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 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 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 情况说明以及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 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七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 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七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应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 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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