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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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

21-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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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日期:2008-06-24]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7.25•【文号】[94]财外字第412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外事活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日期:2008—06-24]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为提高援外人员和派遣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业已变化的国内外情况,在与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援外出国人员的生活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适当提高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统一援外人员与外交人员地区类别,增设战乱补贴,提高技术服务补贴标准等。

现将修订后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 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办理办法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办理办法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 7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管理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相当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四级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作、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五级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关于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管理方法由于工作的需要,有些人需要被调动援外出guo工作。

那么,对于援外人员生活待遇做好哪些保障呢?援外人员生活待遇要落实好哪些方面呢?下面就赶紧跟着一起来看看吧!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工程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guo 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工程、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guo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guo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guo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方法》(财行[xx]7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二级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外字[1995]333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10.30【实施日期】1995.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3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1994年7月颁布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为提高广大援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做好援外任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尚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

为此,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抄送:总参谋部、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驻外使领馆。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卫生部1994年7月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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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管理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相当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四级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作、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五级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六条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组执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整。

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单位根据第五条确定的系列级别结合军队的职级套定。

第七条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管理技术人员系列一级每人每月1960美元;二级每人每月1660美元;三级每人每月1420美元;四级每人每月1200美元;五级每人每月1040美元;六级每人每月930美元;七级每人每月830美元。

上述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5%的国外津贴。

(二)技术工人系列一级每人每月700美元;二级每人每月640美元;三级每人每月600美元;四级每人每月540美元;五级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建设项目下的技术工人,国外平均月收入标准为850美元,不再区分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等。

该标准作为承包企业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具体发放标准由承包企业根据技术工人的业绩和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确定,但实际发放给技术工人的最低国外月收入不得低于500美元。

第八条援外医疗队临床医护人员享受医疗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美元。

第九条现役军人在执行援外任务期间,国内应享受的专业岗位津贴照常发放,按照军队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艰苦程度,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见附件)。

在一至五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80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000美元。

第十一条援外项目位于偏远地区,条件更为艰苦,与驻在国(地区)普遍水平相比悬殊较大的,主管部门在书面征求驻在国(地区)使(领)馆意见并报经财务部批准后,可将该地区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上调一档执行。

第十二条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驻外使领馆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继续执行援外项目的援外人员也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美元。

经批准,驻外使领馆停发战乱补贴时,援外人员战乱补贴也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三条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

计发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30日计算。

第十四条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

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如需发放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五条援外人员因公临时回国、赴第三国出差以及回国或赴第三国探亲的,其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因公临时回国期间,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出差15日以内(含15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15日的,按出差实际天数停发国外津贴。

(二)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赴一至五类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照常发放;赴非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

(三)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公费回国探亲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期限为两个月。

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单位负担,探亲期间,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工作满十二个月后可自费回国探亲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期限为一个月。

探亲期间,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援外人员放弃公费回国探亲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的,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其配偶可公费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派遣单位提供生活费补助400美元;但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派遣单位不提供生活费补助。

第十八条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的(包括援外人员公费、自费探亲以及援外人员配偶公费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第十九条援外人员的部分医疗费已包含在国外津贴中,其执行援外任务期间发生的按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包括24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二)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以上至600美元的(包括600美元),其中的24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240美元的部分由个人负担30%,派遣单位报销70%;(三)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600美元以上至6000美元的(包括6000美元),其中的 6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处理,超过600美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5%,派遣单位报销95%;(四)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其中的6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处理,超过6000美元的部分由派遣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和防疫费用由派遣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因公负伤的,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等由派遣单位全额报销;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受伤的,责任方给予的赔偿归个人,个人须偿还派遣单位为此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补药等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援外人员在驻在国(地区)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膳食的,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

第二十四条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包括因工负伤)全休的,连续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天,超过45天的,应调回国。

在国外病休期间,国外津贴补贴照发。

第二十五条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3000元人民币。

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承包制成套建设项目的技术工人,其技术服务补贴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每人每月1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援外人员出国自费购汇数额及购汇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援外人员赴、离任确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天。

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

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蚊剂的费用;3.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1.出国制装费和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3.在国外学习语言、技能和参加学历教育等的一切费用;4. 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5.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6.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用费;7.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援外人员的派遣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提供有必要的协助。

军队于1998年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执行援外任务的现役军人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贴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

受援国政府赠送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向个人收取费用,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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