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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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中层以上人员管理制度

集团中层以上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中层以上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中层以上人员,包括各部门、各子公司、各事业部正副职及相当于正副职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中层以上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2. 德才兼备原则,注重选拔有德有才的干部;3. 任人唯贤原则,公平竞争,择优录取;4. 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5. 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统一决策。

第二章选拔与任用第四条中层以上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应按照集团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选拔中层以上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4. 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5.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第六条中层以上人员的任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公开报名,组织推荐;2. 考察了解,初步确定人选;3. 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4. 集团党委研究决定;5. 公示任职,颁发任职通知。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七条集团对中层以上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方式:1. 定量考核:根据岗位职责和目标,对中层以上人员进行量化考核;2. 定性考核:对中层以上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3. 360度考核:通过上级、下级、同事、客户等多方评价,全面了解中层以上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九条集团重视中层以上人员的培训与发展,为中层以上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机会。

第十条中层以上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业务知识、管理技能、领导能力;3. 跨部门沟通与协作、团队建设;4. 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

第五章待遇与激励第十一条集团对中层以上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并根据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建工集团管理制度

建工集团管理制度

建工集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工集团的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工集团全体员工,并与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和制度相辅相成。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员工权利及义务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应与本管理制度相适应,并经公司领导层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公司领导层有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并通过适当的途径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执行各项管理措施和规定。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或纪律处理。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公司设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分支机构等组织机构。

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活动。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和实施董事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各部门是公司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工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是公司的地方机构,负责在具体地区的业务开展和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合理,各部门之间协作顺畅。

第十四条公司的领导层应当做到滚动领导,逐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决策的及时、有效性。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公司的领导层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果。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和批准,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规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领导应当对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指导,并确保本部门的目标完成。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负责本地区的业务运营和管理,并配合总部的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根据自己的岗位和职责,认真履行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工作流程应当合理、顺畅、高效,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层管理人员是组织中重要的管理阶层,承担着重要的领导职责。

他们需要协调上级命令和下级履行情况之间的关系,以达成组织的目标。

中层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技能,有助于使组织健康运行。

本文将介绍如何制定适合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以提高他们的绩效和效率。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需要考虑多个方面,这里将介绍几个重要的方面。

1. 岗位职责的明确任何组织中的中层管理人员都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和职责要求。

在制定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可以明确中层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把这些职责写入相关的管理文件。

这样,中层管理人员就明确了自己需要承担的职责,也可以根据职责要求评估自己的表现和绩效。

2. 绩效考核标准的制定中层管理人员的表现和绩效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来衡量。

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可以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以便中层管理人员了解自己被如何评估。

这些标准可以根据公司目标和战略制定,或者根据中层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和实践制定。

考核标准应该具有代表性,具有可衡量性、可观察性和客观性等特点。

3. 奖惩制度的建立激励和惩罚是组织管理中常用的手段,可以用来影响中层管理人员的行为和结果。

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有助于激励中层管理人员更加努力地工作,同时也可以震慑那些不尽职的中层管理人员。

奖惩制度可以根据绩效考核标准来制定,也可以根据管理层的决策来定制。

一般来说,奖励应该与表现和绩效匹配,而处罚应该相对严厉,以起到警醒作用。

4. 培训和发展计划的制定中层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地发展自己的领导和管理能力,以适应组织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制定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发展计划,有助于帮助中层管理人员提高自己的技能和能力。

培训和发展计划可以根据中层管理人员的具体需要开展,包括支持学术的培训或实践的发展机会等。

三、实施和评估制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之后,需要进行实施和评估。

实施可以通过发布制定文件、组织培训、制定工作计划等方式进行。

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 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的原则;6. 民主集中、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与任期第四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出候选人名单;2. 考察候选人资格;3. 公开竞聘;4. 聘任决定。

第六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如有违法、违纪或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有权解除聘任。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第七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 基本年薪:根据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等因素确定;2. 绩效年薪: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任职单位考核和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3. 奖励年薪:根据公司年度奖励政策确定;4. 法定福利和保险: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为中层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 特别福利保险计划: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供。

第八条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九条公司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业绩;2. 工作态度;3. 团队协作;4. 个人素质。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公司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认证,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公司为有潜力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晋升机会,支持其职业发展。

建筑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公司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全体员工的管理,员工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等。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率先遵守本制度,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建筑公司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第四条建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有效的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建筑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持。

第二章人员选拔任用第六条建筑公司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的能力、素质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条建筑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组织结构,设立完善的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级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建筑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实现人岗匹配,发挥员工的最大潜力。

第九条建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表现,公正、客观地评定员工的工作绩效,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和激励。

第十条建筑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任人唯亲,不得搞官僚主义,不得搞人身攻击和歧视行为。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和权益,把员工的档案管理好。

第十二条建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量、质量和效益,合理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三条建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护,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建筑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和监督,加强员工的自律和责任意识,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

建筑公司领导管理制度模板

建筑公司领导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领导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规范领导行为,提高领导效能为目标。

二、领导职责第四条领导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确保公司目标的实现;2. 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顺利推进;3. 加强团队建设,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素质;4. 监督和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制度落实到位;5. 做好公司内部沟通协调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三、领导行为规范第五条领导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1.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严谨治学,勤奋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领导能力;3. 尊重员工,关心员工,积极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4. 坚持原则,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勇于创新;5.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公司各类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四、领导选拔与培训第六条公司领导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聘、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组织领导培训,提高领导素质和领导能力。

五、领导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公司对领导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团队管理、个人素质等方面。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领导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降职处理。

第十条领导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奖惩等挂钩。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具体实施细则1. 领导应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 领导应定期召开部门会议,了解部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 领导应关心员工成长,定期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需求,帮助员工解决实际问题;4. 领导应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5. 领导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建筑公司领导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领导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领导管理制度1. 引言建筑公司作为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企业,领导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对于公司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针对建筑公司的领导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以确保公司的管理体系能够更加健全和高效。

2. 领导层职责公司的领导层根据职位的级别和职责划分,分为董事长、总经理和部门经理。

每个领导层都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公司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1 董事长的职责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者,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目标,具体职责包括:•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监督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指导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代表公司参与各类重要业务洽谈和决策。

2.2 总经理的职责总经理是公司的执行者,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负责人员招聘、选拔和培养;•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

2.3 部门经理的职责部门经理负责指导和管理各个部门的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指导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提出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协调处理部门间的合作和冲突。

3. 决策与沟通机制为了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沟通效果,建立明确的决策和沟通机制是必要的。

3.1 决策机制公司的决策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重大决策由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商议,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做出决策;•部门经理负责各自部门的决策,但需要征求总经理的批准;•涉及公司利益较大的决策需经过董事会讨论决策。

3.2 沟通机制为了保证公司内部的沟通畅通和信息的及时传达,公司建立了以下沟通机制:•领导层之间定期举行工作会议,交流工作进展和解决问题;•部门经理与员工之间定期举行工作会议,交流工作信息和工作要求;•员工之间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及时沟通和协作。

4. 岗位责任和权限为了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权限,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是必要的。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B-120-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思路。

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三条管理范围:1.公司任命的各部门(包括各驻外办事处,下同)正、副经理;2.公司推荐的各部门党组织正、副书记;3.经公司领导班子认定须由公司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适用范围:公司及各驻外办事处。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注重学习、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公司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要做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决定的表率。

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

中层管理人员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七条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外出报告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请假应遵循公司《考勤制度》。

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岗2天以上,其他副职离岗3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返回后应及时销假。

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分管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

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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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集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的原则。

(五)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六)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及党委工作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接受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一)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

(二)集团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全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事业部和全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职数设置第五条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合理确定二级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职数。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

纪委设书记1人。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监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

集团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六条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党委书记、董事长符合条件的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集团公司参股企业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和独资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可以交叉任职。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领导班子的总体要求,选好配强为企业科学发展建功立业,得到职工群众衷心拥护,具有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班子。

第八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注重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专业等结构的合理搭配,形成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年龄要形成梯次配备。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主要领导人员要具备战略思维、知人善任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忠诚企业,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政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含)以上。

(四)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一般应在本级副职或在相当本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同时担任两个职务的,应具备两个职务的岗位素质要求。

(五)担任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的经历。

(六)担任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一般应具有机关部室、事业部、二级单位正职或相当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中层正、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担任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职,一般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在本级副职或相当本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担任集团公司机关部室、事业部和二级单位副职,一般应具有机关部室、事业部和二级单位下一级正职或相当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九)担任下列职务的,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或副总经济师、二级企业总工程或总经济师职务的,一般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担任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和二级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一般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关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十)新任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集团公司党校及其他认可的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十一)符合《公司法》、《党章》、《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第十一条提拔担任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等同职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从中层正职领导人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组织选拔领导人员需破格和越级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面向社会或企业内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由招聘单位依据上述要求提出任职资格条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经济秩序等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领导人员,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选拔任用方式第十六条集团公司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和人才引进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和人才引进等方式进行。

对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当逐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对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集团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二)对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以及二级企业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三)对集团公司全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四)对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对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五)对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委任制。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二级企业进行党委换届,按照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对有关人选进行审批。

第五章动议与提名酝酿第十九条集团公司通过组织选拔方式选拔领导人员,应认真做好动议工作。

有关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或交流领导人员时,一般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动议提出选拔任用初步工作方案。

党委换届和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和人才引进产生人选的,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选拔任用和交流企业领导人员的提名主体:集团公司机关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选用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在听取分管领导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沟通酝酿提出建议人选;二级单位副职领导人员的选用以二级单位党委提名为主,听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意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书面报集团公司党委;二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的选用以集团公司提名为主,听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二级单位党委意见;交流提拔领导人员以集团公司提名为主;领导人员交流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人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提出建议名单,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各类提名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提名人选,严肃提名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做到责任明确,惩戒具体,查究到位。

第二十一条对于集团公司二级企业重组改制或主要领导人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人员的;越级提拔企业领导人员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的,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经批复同意后进行。

第六章选拔任用程序第二十二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一般程序:(一)沟通情况,酝酿提名。

(二)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发布考察预告并进行考察。

(四)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

(六)进行任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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