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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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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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以下就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解读辅导报告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解读辅导报告

本文系邮箱投稿,仅供学习参考,请勿照搬照抄!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解读辅导报告2018年5月1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今天我们就从三个方面对《规定》做一次集中学习。

一、《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出台的原因和背景《规定》是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200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暂行规定》,这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予以系统规范。

文件印发实施以来,有力提升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对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面临很多新任务新挑战。

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的建设、组织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许多新要求,需要制度化地落实到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

二是近年来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实践方面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需要总结推广;对于巡视中发现的中央企业不同程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也需要综合施策,特别是在领导人员管理方面,需要强化从严从实导向。

三是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肩负着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艰巨任务,需要培养造就、吸引凝聚、用好用活各方面优秀人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需要更好地与之相适应,更好地体现企业特点。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修订出台《规定》,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质量,打造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进一步激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把中央企业建设成为党和人民可以信赖、依靠的“大国重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国中央企业的重要管理制度,旨在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促进企业发展与改革,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增长。

规定明确了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条件、任职资格、职务定位、担任其他职务、个人管理利益及其所承担的法定职责等内容。

一、任职条件: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素质,具有团队精神,熟悉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有较强的责任感、创新精神和行动力,具有扎实的技术基础和专业技能,能够掌握企业的全局战略思考,合理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方法。

二、任职资格: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历、经历、资质,应完整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职务定位:企业领导人员应具有统筹企业经营、指导团队建设、谋划企业发展战略等职能,明确其职务职权,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担任其他职务: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出任其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的任职,以及社会公益性或私营组织的任职。

五、个人管理利益: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严格管理奖励机制,切实履行公司利益责任和行为规范,谨防侵占
公司利益。

六、承担法定职责:企业领导人员应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精神,及时有效地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积极配合落实国家政策,准确实施公司方针政策,负责主导企业的组织工作和管理活动。

以上就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它旨在把企业领导人员和组织建立起一套适合特定企业发展需要的管理机制,进一步促使中央企业取得良好发展。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提高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第二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根据其个人素质、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估和考察。

第四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领导人员的管理要求第五条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和组织制定的各项纪律规定,发挥表率和榜样作用。

第六条领导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领导人员应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保持廉洁自律。

第八条领导人员应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严禁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九条领导人员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民意和意见,切实解决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对于违法违纪的领导人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履职不力、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人员,应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领导人员,应立案调查,追究刑责。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领导人员,应及时调整和更换。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突出的领导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新增、修改或废止,另行制定。

以上为《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内容如有不适当或不准确之处,请予以指正和补充。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领导人员的管理,促进领导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任职于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领导人员。

第3条领导人员是指担任组织内具有决策、管理权力、具备重要职责的人员。

第4条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8•【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共17页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共17页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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