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干部职工8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8小时外”行为规范承诺书
按照《xx县应急管理局干部职工“8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要求,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在“8小时以外”,
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应急部门和应急干部的形象。
二、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不为同事或者他人进行赌博、非正常盈利,非法借贷等活动提供高利贷、担保、透支信用卡等。
四、本人及家属不参加“邪教”活动,不参与求神、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本人不从事参与各种营利性活动,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领取报酬;不参与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参与房地产、期货、证券交易等营利性活动。
六、不参加非法组织、团体和带有帮会性质的组织及其活动;不参与任何内容低下、形式庸俗的不健康活动;不观看、浏览带有淫秽内容的图书、网页等。
七、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其它消费(歌舞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
不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消费购物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各种财物。
以上承诺,我愿意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愿诚恳接受组织给予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人:
2020年6月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xx彝族xx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xx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xx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xx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xx,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工作制度】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切实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和中央、省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监督管理对象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条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五条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一)铭记身份,注意形象,谦虚谨慎,文明诚信,遵纪守法。
(二)带头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遵守社区及居住地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三)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
(四)积极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文化娱乐活动,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六条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禁止的行为:(一)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传播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涉及工作秘密等不当言论、负面信息。
(二)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传销等组织或宗族势力,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
(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家庭成员,粗暴处理邻里、他人关系,违反生活、居住、活动地区管理规定等有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交通违章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云浮新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云浮新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明令禁止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党纪国法,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在各种社交场合和媒体、网络等平台口无遮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发表、散布和传播有损单位、集体形象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二)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传销等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违法乱纪的活动。
(三)利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之机,大操大办,敛财敛物.(四)占用、拖欠公款,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
(五)打探消息、通风报信、泄露工作机密,帮助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
(六)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或与地痞流氓以及有黑社会倾向的人员交往。
(七)违规经商,擅自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领取报酬、入股分红,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套取钱、物。
(八)胁迫、利诱、唆使他人违纪、违法,参与为违纪、违法人员说情、拉关系活动.(九)纵容、授意、默许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干扰其他单位、部门公正执行公务。
(十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二)其他有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谨慎参与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加强自我监督,廉洁修身慎行,谨慎参与下列行为:(一)在微信、微博、社交网络等媒体发表敏感言论、文章以及转发各种小道信息。
(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三)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五)组织或参与联谊会、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六)参与各类宴会、节会、庆典等活动。
浅谈如何有效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优质】

谈谈如何有效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2010年6月8日八小时之外通常是指上班时间以外的业余时间,也是纪律难以约束的时间段。
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之所以大多滋生在八小时之外,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上班时间内他们的行为受到单位上下和社会各界的多方监督和约束,众目睽睽之下使腐败无从下手;二是在上班时间内有大量的日常工作需要处理,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营蝇苟狗之事,何况还要为自己制造一个“勤廉双优”的假象,所以八小时之外就成为少数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危险时间,这就让那些别有用心、腐蚀拉拢者有了可趁之机,于是个别党性不纯、自制力差、意志薄弱的领导干部就被稀里糊涂拖下了水,甚至踏上了不归之路。
如何有效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彻底消灭监督盲区,最大程度地关心和爱护干部,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切实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一)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教育。
要增强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的自身免疫力就必须加强廉政自律教育,以正在开展的争先创优活动为契机,加强理论学习,尤其要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知识,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
加强党性锻炼,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增强权力就是责任、领导就是服务的意识,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抵制金钱、美色和各种利益的诱惑,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二)认真开展珍惜领导岗位教育。
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正确对待和处理名利,真正做到不为名所缚,不为物所累,不为誉所喜,不为利所驱,不为钱所惑,不为色所诱,时刻牢记“两个务必”,以实际行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领导岗位,做到上不愧党、下不愧民,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部下负责。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组织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供销社各级组织机关和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内部及与外部的沟通、协作、交往等活动。
第三条“八小时以外”活动指工作日内,离岗后参加供销社或与供销社有业务关系的各类会议、培训、聚餐、联谊等活动。
第四条供销社组织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供销社的形象。
第五条供销社组织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以服务员工和为员工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为宗旨,倡导健康、文明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六条供销社组织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参加“八小时以外”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原则和方式第七条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监督管理加强对组织机关和工作人员参加“八小时以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能。
第八条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定期考核、信息公开、违规处理等。
第九条日常监督是指对组织机关和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活动,并遵守相关纪律和制度。
第十条定期考核是指对组织机关和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效果、工作成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是指将组织机关和工作人员参加“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相关情况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是指对违反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组织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辞职和开除等。
第三章组织机关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三条组织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八小时以外”活动计划,并提前向员工公示和报备。
第十四条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对员工参加“八小时以外”活动的审核和管理,确保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篇一: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监督程序与方法,维护党的纪律、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外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的一套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时间外的所有行为。
第四条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符合党的纪律和相关制度的要求,保障干部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纪检监察干部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自觉接受纪律与监督,并依法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具体监督与管理措施及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告于纪检监察干部。
第八条纪检监察干部对本制度存在疑问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解答。
第二章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对于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定期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将不定期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八小时以外行为的检查,以确保干部遵守相关纪律与制度。
2. 报备制度。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应该及时进行报备,主动接受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3. 反馈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进行反馈,以便促进纪检监察干部规范行为的进一步提升。
4. 定期培训。
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关于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相关培训,加强干部的业务素质和觉悟。
第十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应当综合运用以上措施,并不断改进完善,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施效果。
第三章附件本制度涉及的附件包括:1.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检查表2.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报备表3.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反馈表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包括:1. 党的纪律:指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制定和检查执行的党的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区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责任书
**区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责任书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活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纪委《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签订本责任书。
一、监督对象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其他人员参照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二、监督内容“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员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围绕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员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具体内容按照《坡头区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湛坡办发[2016]2号)及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学校党支部负主体责任,区教育局负监督责任。
三、教师表率作为一名教育事业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管好自己、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教师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附则(一)本责任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对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不力,本人或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出现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小学和教师各保存一份。
******小学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教师(签名):年月日坡头区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责任书坡头镇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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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功”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和其他领导干部的书面述职述廉材料中,必须报告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并填写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各新闻媒体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等形式,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九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托社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
定期与街道社区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
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
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本部
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了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班子成员出了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发“提醒通知书”,提醒其注意;对够不上党政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