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局纪检组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报告

税务局纪检组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组:今年以来,我局党组纪检组在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及纪检组、监察室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纪,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强化“两权”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推动了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
一、明责担当,传导压力,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2015年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年。
我局党组纪检组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责任,抓好责任制的落实。
一是贯彻上级党组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召开了本系统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从8个主要方面布置了今年廉政建设工作。
二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但责,层层签订2015年度党风廉政和纠风目标两个责任状,布置印发了《吐鲁番地区地税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并据此拟定56项责任清单,对每项任务每一个具体事项逐级明确,把形式上的责任分解成为一项项实实在在的具体任务,切实增强系统上下的主体意识、落实意识、执行意识。
三是党组主要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对重点工作和主要环节经常过问和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党组班子成员深入基层和各自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开展调研和工作指导,把干部廉洁自律教育作为重要课题,强化干部廉洁从税意识,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
二、廉政宣传教育常态化,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一是党组纪检组重视,抓好日常教育。
坚持党组中心组廉政学习制度,开展廉政理论和廉政规定学习。
夯实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
二是把反腐倡廉教程列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在各类培训中安排廉政教育内容,把培育廉洁从税价值理念贯穿于干部培养、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三是打造廉政文化氛围。
开展了廉政格言警句书法比赛。
依托网上廉政教育阵地将法规制度、廉政励志故事纳入其中供大家学习浏览。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以下是关于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工作实际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方面16项内容进行了对照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1.关于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履行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分局班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各项纪律。
一是利用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高效用,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分局按照区局要求开展"为税不廉"、公款吃喝、纵酒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人做出《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等报告,并签订《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承诺书》等承诺书,分局没有违反"禁酒令"和无故迟到、旷工现象等政治、组织、财经、工作纪律等情况。
2.总局"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落实情况: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扎根工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对"三个三"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学习宣传,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正风肃纪,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并在年初走访部分纳税人,了解税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

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篇【一】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工作实际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方面16项内容进行了对照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1.关于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履行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分局班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各项纪律。
一是利用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高效用,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分局按照区局要求开展为税不廉、公款吃喝、纵酒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人做出《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等报告,并签订《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承诺书》等承诺书,分局没有违反禁酒令和无故迟到、旷工现象等政治、组织、财经、工作纪律等情况。
2.总局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落实情况: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扎根工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对三个三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学习宣传,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正风肃纪,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并在年初走访部分纳税人,了解税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同时,内部加强素质教育,增加培训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强化服务意识,全员全程全方位服务纳税人;狠抓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岗位形象,努力实现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切实解决执法服务中的难题。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工作实际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方面16项内容进行了对照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1.关于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履行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分局班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各项纪律。
一是利用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高效用,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分局按照区局要求开展"为税不廉"、公款吃喝、纵酒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人做出《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等报告,并签订《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承诺书》等承诺书,分局没有违反"禁酒令"和无故迟到、旷工现象等政治、组织、财经、工作纪律等情况。
2.总局"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落实情况: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扎根工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对"三个三"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学习宣传,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正风肃纪,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并在年初走访部分纳税人,了解税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

领导班子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一、填空题(10道题,每空1分,计20分)1.《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0年11 月发布并实施,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一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要依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察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
5.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需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同意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进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6.在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7.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8.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 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必然范围内公开。
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9.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 日内向上级报告。
10.任职廉政谈话是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
11.任期廉政谈话是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的谈话。
1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发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13.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时,涉及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总结报告模板

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八项规定句句是实在话、贴心话。
对于满怀期待的中国百姓而言,这个规定如同传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这样的声音――我们明白、我们理解、我们正在努力。
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篇【一】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工作实际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方面16项内容进行了对照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1.关于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履行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分局班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各项纪律。
一是利用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高效用,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分局按照区局要求开展为税不廉、公款吃喝、纵酒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人做出《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等报告,并签订《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承诺书》等承诺书,分局没有违反禁酒令和无故迟到、旷工现象等政治、组织、财经、工作纪律等情况。
2.总局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落实情况: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扎根工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对三个三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学习宣传,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正风肃纪,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并在年初走访部分纳税人,了解税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税总党组发〔202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治理方法》(以下简称《监督治理方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治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治理工作均适用《监督治理方法》及本细则。
《监督治理方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治理方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形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要紧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治理方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和谐,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依照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形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样”、“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方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形,可评为“好”、“较好”、“一样”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样”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样”。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办法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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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具有《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达到高于20%的,评定为“差”。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在本系统、本单位通过发布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填写《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考核结果报经党组审议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
人事等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整改落实、考核结果执行情况督导,对未按要求整改、执行的应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权限、程序、标准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第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公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本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对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报上一级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责令改正。
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人事、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会议议题确定和预告。
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本单位工作需要、班子成员建议统筹确定。
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日向领导班子成员预告,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复杂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领导班子成员准备意见。
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局长专题会不能代替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形成决定、决议。
党组会实行票决的事项,应当当场发放、回收票决表并计票,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形成决议。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当场监督。
会议记录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随意篡改、缺项漏项、缺页漏页,并于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公开。
第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税制改革、征管改革、机构设置及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以及安全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安排。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处级以上干部及省以下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调整、大额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重大项目资金、机动经费、补助性经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具体额度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酝酿,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关于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处理。
人事、办公厅(室)、应加强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
上级巡视部门应将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做出不当决策的,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报告有关事项,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因职务发生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动的,原受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事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
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事后15日内书面报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方式、邀请人员、数量等。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未能拒绝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及时上交。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核实处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发生本事项的应如实报告,各级党组应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出入境证照等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征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办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应急事件报告。
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以及重大涉税舆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大违纪违法案件在24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瞒报;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报告事项应填写《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范围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述职述廉会议由本级党组组织,应提前10天向上一级党组报告。
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廉政测评(《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见附件5)。
会议结束后,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和测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予以反馈。
领导班子成员对民主测评和群众反映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存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对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以上的,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连续两个年度均达到30%以上的,上级党组应给予组织处理。
其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各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或纪检组组长、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廉政谈话情况要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6),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民主生活会制度,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本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