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的创新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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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的变化与亮点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的变化与亮点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的十一点变化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调整市场交易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对市场交易主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编的内容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们总结下《民法典》合同编的十一点变化,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涉及的重要变化(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准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新增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明确合同当事人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完善了情势变更制度,衡平当事人利益《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利益,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亮点+解读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亮点+解读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六大亮点+解读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第五百一十二条)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合同编五大亮点亮点一: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重点关注领域: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领域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本条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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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新民法论文3000字(一):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发展和创新论文摘要:就该制度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已经形成了具有包容性债务法功能的合同法制度。

从概念上讲,诚信,公平,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原则的共同作用得到加强。

就内容而言,已经转变了许多成熟的司法系统,极大地完善了合同法规则体系,尤其是合同形成,履行,合同保存和违约责任等关键体系。

但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合同编纂,包括:完善合同法体系的功能,加强多种体系的布局;完善与合同有关的系统规范,重点关注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添加一些重要且迫切需要的典型合同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发展一、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进展情况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典合同编不仅科学,系统地组织了现行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而且还根据制度适应新时代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价值和系统内容。

已有明显的改進或创新,并且及时响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许多热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反映了突出的系统特征,多元化的价值整合,完整的系统内容,更大的改进和创新以及本地化和国际化的统一性。

例如,我们的合同汇编草案中有关格式战争的规定是基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的规定;有关情况变更制度的规定也参考了新德国《债务法》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谈判义务。

同时,该规章借鉴了法国债务法改革的成就。

二、民法合同编编纂的地位和基本目标在民法各节的起草和编纂中,合同占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地位。

顾名思义,民法的合同是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民法体系,通常称为合同法。

我国正在编制的民法典在结构上包含一般规则和次级规则。

一般规则是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子规则是民法的具体制度规定。

民法子规则由民法部分组成。

合同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规范了民间实体的市场交易,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物权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内容,并规范了民事实体可以进行的交易,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反映和确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地位和水平。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
第 2 期( 总第 185 期)
2024 年 3 月
浙 江 工 商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No. 2 ( General No. 185)
Mar. 2024
“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 研究专题



【 主持人语】 《 民法典》 的颁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事件。 在《 民法典》 颁布后,
最高人民法院肩负着两项使命,一是细化《 民法典》 的规则,二是填补废止司法解释留下的规则
诈的语境下,这里的损害赔偿可否包 括 惩 罚 性 赔 偿,涉 及 犯 罪 的,这 里 的 损 害 赔 偿 与 赃 款 的 追 缴 还 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一定的关系。最后,存有疑问的是:为什么要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5条第2 句?当事人与第
三人民事责任规范与第5条第2句第三人在欺诈或胁迫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 征求意见稿) 第6条第2款还曾规定有德国法意义上“ 引发信赖、影响缔约”
的第三人责任制度:合同的订立基于 对 第 三 人 的 特 别 信 赖 或 者 依 赖 于 第 三 人 提 供 的 知 识、经 验、信 息
等,第三人实施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者对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过错,受
况下订立合同仅是对案例类型的描 述,第 三 人 违 背 了 何 种 先 合 同 义 务,该 条 规 定 并 没 有 明 确。而 且 受
害人是否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呢?另外,《 民法典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第5 条 仅 规 定 了 损 害 赔 偿 的 法 律 效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个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创新方面及其特点展开论述。

一、思想创新中国民法典是在对国内外现行民法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在思想创新方面,中国民法典充分融合了我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尊重人的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

它以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为核心,强调合同自由原则,注重契约精神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有机结合,力求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二、体制创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注重创新体制机制。

为了确保民法典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国在编纂过程中采取了广泛征求意见、多方参与的方式,充分吸纳了各方的智慧和建议。

同时,民法典还建立了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提高了实施和执行的可行性。

这种体制创新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内容创新中国民法典的创新还体现在其内容方面。

民法典充分顾及社会发展的新问题、新矛盾,对多种民事法律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例如,在家庭关系方面,民法典强调了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家庭财产的保护、家庭暴力的防治等内容;在合同法方面,民法典强调了契约精神和公平交易原则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网络购物、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具体规范。

四、灵活机动中国民法典的创新还体现在其灵活机动的特点。

民法典采取了一些弹性条款,允许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对法律适用进行选择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这种灵活机动的安排,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各界提供了更大的可选择空间。

综上所述,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

它在思想、体制、内容和灵活机动性等方面都表现出独特的特点,有助于构建公平正义、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相信随着民法典的逐步落地和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将能够走向更加成熟和完善。

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

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

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2017年12月18日晚,第458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暨第3期安通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莅临论坛现场,发表题为“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的主题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及熊丙万助理教授出席论坛并参与讨论。

在本期论坛主讲环节开始前,举行了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资助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发展签约仪式,由特邀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汤敏煌律师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副教授代表双方签约。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广燊主持。

本实录稿由民商法前沿论坛组委会审编,经发言人审定,于中国民商法律网首发,转载请联系授权。

第一部分主讲环节王利明教授: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大家来参加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与完善的讨论会。

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近二十年的实践检验表明,它是一部融合两大法系先进经验、面向中国实际的法律,也是一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良法。

我国《合同法》较之德国债法、台湾债法、日本债法更为先进,因为其大量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最新的示范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而且总结、借鉴了两大法系先进的经验。

不过,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司法实践、市场经济出现了新情况,提出了新问题,《合同法》确实到了需要被修改、完善的时候。

今晚,我想和大家谈谈民法典合同编立法工作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就是否设置债法总则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大多数人不赞成在民法典中设置债法总则,主要原因在于债法两大基本内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都将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债的内容已经所剩无几。

《民法典》合同编九大实务变化全面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九大实务变化全面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九大实务变化全面梳理作者:高云(汪宏杰)徽言:《民法典》秉持鼓励交易、强调诚信等立法原则,在《合同法》基础上,吸收成熟司法实践经验,对合同编进行了补充完善,显著变化有如下九处。

1.合同订立:新增两种合同订立方式,留白更多想象空间《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其在《合同法》第32条基础上,增加按指印的合同订立方式,并引入实际履行缔约的缔约方式。

即合同订立方式允许有多种,民商事主体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切合自身利益的缔约方式。

2.合同成立和生效:建立基本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优先《合同法》与《民法典》相比,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时点的立法态度是不同的。

以自然人借款合同为例,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依据法律理论,生效合同是合法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容易让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的高利贷合同这类明显违法合同鱼目混珠。

而依据《民法典》670规定,即使是贷款人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也只是成立,至于是否生效,还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生效要件,强调的是合同需要合法才能生效。

该等规定表面上看只是“生效”和“成立”的字眼差异而已,但《民法典》的提法更符合立法本意,用词更准确。

3.合同效力:无效、无权处分、待批准和可撤销四类规则发生重大变化立法以及司法活动中历来鼓励交易,审慎认定合同效力。

《民法典》据此修订了《合同法》不利鼓励交易的规则,细化了无效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未批准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格式合同多种形态之间的区别,致力于尽可能促成合同效力的发生。

合同有效必须是如下三个前提条件同时成立:第一,合同主体合格和拥有相应资质;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
第一部分是《合同编》通则变化要点梳理。

1、《合同编》通则的体系创新
就《民法典》第468条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规则点明《合同编》通则“一身二任”的职责,即《民法典》未设置债法总则编,而是以合同编代替债法总则,使“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功能。

2、《合同编》通则具体制度创新
该部分重点讲解了《合同编》通则完善格式条款制度、新增并完善情势变更规则、新增“合同保全”并单独成章、合同解除制度的主要变化要点
第二部分是三个典型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合伙合同变化要点梳理。

1、根据《民法典》717条、734条讲解了租赁合同超期转租的修正和新增的承租人的法定优先承租权
2、根据《民法典》737条、745条、759条讲解了融资租赁合同新增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租赁物所有权登记的对抗效力、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推定三个变化要点。

3、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四个有名合同之一,就合伙合同的要点进行了简要说明,并区分了合伙合同和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商事合伙类型各自规范的合伙行为,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合伙制度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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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的创新与完善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

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与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体例安排有变化。

合同法采取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设置,总共23章;民法典合同编草案采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体例设置,总共29章。

二是一般规定有变化。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主要是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一般规定主要是调整范围、合同解释。

基本原则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规定。

三是合同保全有变化。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保全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共计三个条文,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民法典合同编将合同保全独立成章,扩展到8个条文。

四是典型合同有变化。

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六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增加了准合同,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法无此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回应了哪些民生热点问题?
一是规制了“霸座”“强夺方向盘”等不良行为。

近年来,
列车上“霸座”“霸铺”频现,公交车上攻击司机强夺方向盘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惨剧,亟需法律规制。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草案同时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运用法律手段来制裁此类违法行为,从而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让旅客“三思而后行”。

二是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突出,高利放贷现象普遍,一旦资金链断裂,造成多少民众“家破人亡”,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为此,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规范和保护业主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让其“名正言顺”。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合同编草案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体现了怎样的立法理念和精神?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一定能够正确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体现了关注民生,回应社会热点。

诸如限制“霸座”、禁止高利放贷、便于小微企业融资、物业服务等。

二是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编中不少条款遵循了合同主体“约定优先”,突出了意思自治。

三是体现了承继与创新并重。

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的修订,吸纳了司法解释中的精华,借鉴了两大法系的经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是对现行合同法的系统编订、纂修和完善,有哪些突出亮点?
一是千呼万唤“情势变更”始出来。

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价格波动较大,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

为此,最高法院通过对个案的批复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

合同法制定时,情势变更是否入法,争议很大。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造成许多合同不能履行,为此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确立了情势变更的适用。

今年以来,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难以履行,既属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
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是保理合同“名正言顺”。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在有名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给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该章的六个条文依次规定了保理的定义、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问题。

不过,就其本质而言,保理其实无非是一种债权转让,受让人通知、追索权及重复让与的问题,其实依据债权让与的规则均可解决。

三是保证方式回归“从前”。

我们知道,保证责任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在担保法实施以前,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责任处理。

担保法实施以后,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

由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履行”不问原因,“不能履行”则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

由此可见,对于保证人来说,连带保证责任显然是加大了责任承担。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规定显然更为合理,连带保证人由于没有先诉抗辩权,其责任比一般保证要更为严苛,因此,不应采取推定的方式。

显然,一般保证是原则,连带保证只是例外。

四是合伙合同“有章可循”。

常言说,“生意好做,伙计难搁”。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因合伙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激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用了十二个条文,对合伙合同进行规制,处理合伙合同纠纷有法可依,相信会减少不少纠纷。

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好民法典合同编,有哪些意见建议?
民法典的通过指日可待,民法典的实施为期不远。

民法典为司法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据和裁判规则。

因此说,一是要加大学习力度,正确理解每个法条温涵的法理,知道理解法律到位。

二是要结合个案适用法律到位,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三是结合审判工作,做好普法宣传,确保民法典宣讲到位。

(作者是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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