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项目质量责任制度

合集下载

质量工程项目责任人制度

质量工程项目责任人制度

质量工程项目责任人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责任人制度。

二、责任人的分类1. 项目总监:对项目整体质量负责,全面指挥、协调、监督各方面工作。

2.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3. 质量管理人员:配合项目经理,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发现并纠正问题。

4. 相关人员:包括设计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自负责所属领域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责任分工1. 项目总监:项目总监担任项目质量的最高监督者,负责协调和商讨质量管理计划,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实现。

项目总监应对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给予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要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实施,制定项目的质量方案和目标,组织实施,并定期对项目的质量目标进行检查和评定,做好记录和总结。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向项目总监报告。

3. 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对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和监督,包括对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 相关人员:设计师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向项目总监汇报问题。

四、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1. 项目总监:负责项目的整体质量管理和决策,有权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

项目总监有权要求项目经理和质量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执行工作。

2.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和决策,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项目经理有义务配合项目总监制定项目的质量管理计划,落实各项质量目标,做好记录和报告汇总。

3. 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质量管理工作,有权对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2015年6月份全国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2015年6月份全国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2015年6月份全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建质质函[2015]67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5.07.29【实施日期】2015.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2015年6月份全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报(建质质函[2015]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按月报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844号)要求,截至2015年7月20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我部报送了2015年6月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月报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两书一牌”制度落实情况各地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有关要求,持续加大力度,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制度,取得良好成效。

2015年6月,全国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共15843项,其中已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有15540项,覆盖率为98.09%,与5月份基本持平,江苏、湖北、安徽等1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率达100%。

全国共有12120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补签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015年6月,全国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10095项,其中有9581项工程设立永久性标牌,覆盖率为94.91%,较5月份提高约1个百分点,安徽、四川、湖北等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率达到100%;有8522项工程建立质量信用档案,覆盖率为84.42%,较5月份提高约1个百分点,安徽、黑龙江、重庆等7个省(区、市)覆盖率达100%。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通知中建监协【2015】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分会:2015年3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附后)。

为了全面贯彻总监六项规定,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立即组织宣贯总监六项规定,并落实到每一家监理企业、每一个监理项目。

二、要组织开展所有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总监六项规定。

三、要求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理办公室悬挂总监六项规定。

四、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在建监理项目总监六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近期赴各地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要检查总监六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请各地方监理协会、有关行业专业委员会、分会,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全力做好总监六项规定的宣贯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落实,并及时向我协会报送宣贯和落实情况。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5年3月19日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

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随着工程行业的发展和建设领域的不断扩大,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工程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稳定,制定并落实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责任主体1.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建设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施工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配合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4. 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6. 其他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责任主体,并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三、责任追究程序1. 工程质量巡查:每个责任主体应当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巡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巡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2. 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3. 质量事故处理: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组织调查工作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追究责任。

4. 质量责任追究:对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程序如下:(1)责任调查:由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

(2)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认定,确定应承担的责任和追究的方式。

(3)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经济赔偿、行政管理处罚、工程停工等。

五方责任主体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五方责任主体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市〔2015〕35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京建法〔2015〕1号

京建法〔2015〕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5年1月22日京建法〔2015〕1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且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是指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5),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

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五方项目负责人)以及为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6-13),对该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五方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应当作为工程建设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

六、《授权书》、《承诺书》的签署和向有关单位、机构备案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时,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发文号:建市[2015]3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1. 总则为了规范和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工程的安全、经济、施工质量及进度,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2. 质量管理机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是项目质量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它负责项目质量的决策和管理工作;项目质量管理部门是项目质量管理的执行机构,它负责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3. 质量管理责任主体及职责(1)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是项目质量第一责任人,他需要全面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安全负总责;需要合法依约,慎重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需要建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工,形成协调一致的管理团体;需要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目标,动态更新,保障项目质量达标,确保项目质量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项目质量的重要参与者,他需要恪尽职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规范符合标准,确保设计符合施工施工现实,设计满足业主需求;需要在设计阶段建立全流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设计工作质量稳定可靠,高效完成设计任务。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项目质量的实施主体,他需要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施工质量的稳定,按据质项目,确保工程安全,符合施工图纸标准及法规、施工工艺规程和验收规程的要求;需要建立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参与的施工质量保障机制,确保工程落实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提高施工质量水平。

4. 质量管理义务与权利(1)项目业主项目业主需要充分发挥业主优势,强化项目质量管理职责,向施工单位明确质量要求,定期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开展质量技术管理工作。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需要遵循工程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按照验收标准和合同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规、标准和地方规定。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严格遵守法规和标准,依据设计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约定标准,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确保工程的竣工验收。

5. 质量管理管理制度(1)质量管理计划在项目启动初期,项目业主应当组织起草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并得到设计、施工单位的认同,明确各方在项目中的质量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
1、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的第一领导者和组织者,在工程质量上对建设单位负总责。

2、领导制定项目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创优规划,经常听取工程质量情况汇报,及时掌握项目工程质量的动态,参加质量工作会议,参加质量检查等管理活动。

3、组织均衡生产,正确处理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的关系,积极支持总工程师和质检人员的工作,不以任何理由降低质量标准削弱质量管理。

4、对因组织指挥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出现的不合格工程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5、认真落实《程序文件》的各项规定,保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

项目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
1、项目总工程师是项目工程质量的主要负责人,根据项目经理的意图,负责组织制订项目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创优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主持质量工作会议,组织质量大检查和创优质工程的评比等。

2、组织制订工程质量的技术保证措施,及时了解和管理工程质量现状,针对施工质量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方案和改进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落实。

3、对因施工方法不当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或不合格工程负领导责任。

分项工程施工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1、各分项工程施工负责人是施工的直接组织者和指挥者,对本分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

2、随时掌握本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状况,对监理和技术质检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3、对因组织不力,方法不当,甚至违章施工造成的工程内在和外观质量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现场技术主管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1、现场技术指导负责人,是指由项目部工程部派出对整个施工现场或某施工段实施技术指导的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施工因出现技术指导失误和质量监督不力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与事故负主要责任。

2、有施工组织建议权、技术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质量否决权和质量奖罚权,有权制止一切不重视质量的行为,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和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处理。

3、为现场施工的技术、质量工作及时提供服务和指导,按施工程序做好各项技术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技术交底与指导工作。

4、参加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指导和帮助施工工区及工班搞好现场质量控制。

5、对因图纸阅读不细、技术交底或测量错误造成的错用设计图纸、施工方法不当、工程位置或结构尺寸偏差负直接责任。

质检工程师的质量责任
1、质量管理标准、制度的制定、宣传、教育,检查、督促施工工区、工班和现场技术指导人员抓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各工序和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以及配合质量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的检查签证。

3、组织工程质量评比检查,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验工计价并负责质量签证,参加对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4、有质量否决权,有权制止不重视质量的行为,或责令其停工整顿,或限期进行返工处理,并可在授权的权限内对其处以罚款。

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施工工区或工班有权在授予的权限内实施奖励。

5、对因不坚持原则、工作失职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工程试验人员的质量责任
1、依据施工规范实验规程及业主、监理程序文件,做好各项工程实验和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为施工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

2、对现场施工中砼配合比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控制,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3、对因工作失职,错签施工配料单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事故负直接责任,对任意涂改伪造试验数据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测量人员的质量责任
1、在总工领导下,依据施工规范和总监代表公司程序文件,进行桩位交接、坐标计算、复核导线复测、资料整理、施工放线定位、施工测量检查、完工土石方测定等工作。

为施工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

2、对现场施工中因操作仪器失误,数据资料未经复核直接使用或因主观原因造成延迟复测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及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参加项目部组织的质量分析会,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测量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处理。

物资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1、按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并主动向试验部门提交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合格证及试验委托单。

2、妥善储存和保管各种原材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材料的变化情况,严禁提供不合格材料。

3、对因供应不合格原料、成品和半成品造成的工程内在质量问题承担直接责任。

班组长的质量责任
1、认真领会设计意图及设计技术标准,坚持按技术交底要求的质量标准及操作规程实施标准化作业。

2、服从上级领导、技术和质检人员的指挥、指导和检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3、加强专业技术学习,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工艺水平,以自己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

4、对因违章施工、盲目蛮干甚至偷工减料造成的工程外观粗糙和圬工、跑模等质量问题或事故负直接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