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镇辖区垃圾处理费用征收管理办法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垃圾数量的不断增加,垃圾处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环保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和提升居民的环境意识,制定管理制度来规范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费用的收取:规定了城乡居民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以及收费方式。
通常以户籍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向居民收取费用。
收费方式可以有物业代收、自行缴纳等多种形式。
2.费用的使用:规定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如何使用。
主要用于建设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提升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并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3.费用的监管:建立了垃圾处理费用的监管机制,对收取、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保证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宣传教育:加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推广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处理的理念,提升居民的环保意识和主动性。
5.处罚制度: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居民进行处罚,以保障公平性和秩序。
通过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垃圾分类减量化,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城乡居民的环保意
识,促进城乡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范文(3篇)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保障市民环境卫生和城乡环境的改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依法由城乡居民、单位缴纳,用于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管等工作,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费用征收第四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居民、单位分别缴纳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居民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居住地所在区、县、乡镇政府及其授权的代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对于单位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乡镇政府及其授权的代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逾期不缴费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费用使用第八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城乡垃圾处理统一规划和费用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与公开透明。
第九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费用;(二)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投入费用;(三)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的费用;(四)其他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费用监管第十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管应当健全完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管责任主体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垃圾处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三)及时公开垃圾处理费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政策。
第五章:处罚与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对违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停止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服务。
第十四条对于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申请行政复议;(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城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费并加以管理的一项制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的加快,城乡生活垃圾的大量产生和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对于推动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机制。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垃圾产生量、处理成本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收费机制可以采用固定额度、按比例、分类收费等方式,以满足不同居民和地区的需求。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费用使用透明化机制,确保费用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维护居民的利益。
二、加强垃圾分类管理。
城乡居民应根据要求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别放入相应的垃圾桶中。
政府部门应配备足够多的分类垃圾桶,并定期进行清理和回收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提高垃圾分类的履行率。
三、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更多的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和填埋场,提高垃圾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同时,还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此外,还可以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提高处理设施的利用率和品质。
四、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回收物和有机物,可以通过科学处理和利用,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
政府应加大对垃圾分类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同时,还可以鼓励居民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动,通过积分兑换、奖励扶持等方式,提高居民的参与积极性。
五、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核算和审计制度,及时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乡镇的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三条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收运、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城市人口密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可采用定期收取、按重量收取或按容量收取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居民、单位,应主动配合垃圾分类工作,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
第三章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方面:(一)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维护;(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五)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第一条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含开发区)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发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____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物业公司按年度定期代收。
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缴。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
无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收缴。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获鹿镇政府负责代收,开发区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
第五条收费规范(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区居民____元/户月,暂住人口____元/人月。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人员)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床月(缺乏五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3.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摊月;4.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5.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座月;6.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7.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含餐厨垃圾)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煤气、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非煤气、天然气居民户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镇垃圾清运费征收实施方案

镇垃圾清运费征收实施方案为保障生活垃圾及时清运,确保全镇环卫工作有序推进,营造更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
根据《X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政发〔X〕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筹资原则按照“政府扶持、群众参与、多元筹资”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基本原则,由镇财政、镇村居民及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共同出资,确保环卫公司正常运行。
二、征收范围及相关规定镇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镇村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投放垃圾,均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服务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在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相关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三、收费标准(一)经营性垃圾清运处理收费标准。
1、餐饮类经营场所依据经营面积(包括操作间)按1.5元/月/平方米缴费。
2、宾馆、旅社、招待所等依据实有床位的50%,按5元/月/床缴费;医院依据实有床位的70%,按5元/月/床缴费。
3、超市等综合类百货商场按0.2元/月/平方米缴费。
4、其他经营场所依据经营面积大小征收:(1)50平方米以下的,按1.2元/月/平方米缴费。
(2)51-500平方米的,按1元/月/平方米缴费。
(3)501-2000平方米的,按0.8元/月/平方米缴费。
(4)2001平方米以上的,按0.6元/月/平方米缴费。
(二)居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收费标准。
1、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常驻人口及镇域内的暂住人口、进城施工人员,按4元/月/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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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垃圾处理费用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垃圾处理费。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协
调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
县审计、财政、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应当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征收部门不得违规减收或免收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城乡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10元/户·月,农村居民3元/人·月;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在职实有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3.商业网点、服务业每间营业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间每月10元收取,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收。
4.宾馆、旅店、餐饮业按实际床位、用餐座位收费,即:实际床位按每床每月0.8元收取(以实际床位的80%计),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0.8元收取(以实际用餐座位的80%计),以上两种收费合并计收。
露天经营的餐饮业按营业面积计收:1—3(含)平方米每日1元,3—10(含)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