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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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gb 50084 20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2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订本规範。

1.0.2 本规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範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亲热结合爱护物件的功能和火灾特点,乐观採用新技术、新装置、新材料,做到平安牢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採用的系统元件,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準,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範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準。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元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採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溼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乾式系统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溼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XX第十章变化-注册消防工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XX第十章变化-注册消防工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十章变化-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吧本文整理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十章供水新规及变化。

第十章供水变化概述1、增加了增压稳压设施、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设置要求,与《水栓规》基本保持一致;2、增加了报警阀前环状管网设置信号阀的要求;3、调整了消防水泵设置要求。

供水具体变化(加粗部分为变化内容)10.1一般规定10.1.1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

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0.1.2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10.1.3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1.4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

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0.2消防水泵10.2.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冒独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用一备或二用一备,以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

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10.2.2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10.2.3系统的消防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采用天然水源时,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2.4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

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

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高位消防水箱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GB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作者:————————————————————————————————日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完整版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完整版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完整版内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重要的消防设备,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物、工厂和公共场所。

它可以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响应,并喷射水雾进行灭火,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势,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下是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的完整版内容。

一、设计标准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设计规范以及消防行业标准,设计符合要求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所在区域和火灾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确保系统能够满足灭火需求。

二、系统组成1. 系统包括喷头、供水系统、泵组、控制器、电源等关键组件,各个组件的选型和布置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喷头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结构和使用情况进行选择,并保证喷头的布置密度和位置合理,确保有效的灭火喷射范围。

3. 供水系统应包括供水管网、水箱、水泵等组成,水源需充足可靠,供水管网应满足系统的流量和压力需求。

4. 控制器应能够自动监测火灾状况并触发喷水装置,可靠地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同时具备自动报警功能。

5. 系统的电源应稳定可靠,备用电源应满足长时间供电需求,确保系统在停电等情况下能正常运行。

三、设计要求1. 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布置、楼层高度和隔墙隔板等因素,合理确定喷头的布置密度和位置,并根据不同区域的火灾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2. 喷头的选择要考虑喷射雾滴粒径、喷射角度和灭火效果,喷头间距应适当,保证火源周围有足够的喷射覆盖范围。

3. 供水系统的设计要考虑供水能力、调压和稳压措施,水源应保证供水充足,水泵选型应确保能满足消防流量和压力要求。

4. 控制器的设计要能够与火灾报警系统、烟感传感器等设备联动,实现自动监测和触发喷水装置的功能。

5. 系统的电源应满足稳定、不间断的供电需求,备用电源的选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系统在停电等情况下正常运行。

四、安装和维护要求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消防工程公司进行,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ppt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ppt
A、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 禁管道漏水。
B、严禁系统误喷。 C、替代干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适用于灭火 后必需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第 4.2.4条
(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 淋系统。 第4.2.5条
A、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 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 火 区域。
第10.2.1条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按 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第10.2.2条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 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第10.2.3条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 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 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 施。
第10.2.4条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 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 管道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 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 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 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 的措施。
危险等级是设计时首先应确定的基本条 件,它确定后,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 水水量等就可以计算出来,因此设置场所 火灾危险等级应慎重决定。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组 成 第4.2.9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般由喷头、 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 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自动排气 阀、泄水阀(或泄水口)和排污口, 以及管道,供水设施(水池、水泵) 等组成。图喷洒2.doc 喷洒图3.doc
4、湿式报警阀组 第6章第2节
第6.2.3条 一个报警阀组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 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的一侧 的 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 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第6.2.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前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图示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编号:GJBT-1518出版日期:二O一九年二月一日图集号:19S910总说明1 编制依据本图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函[2013]86号“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进行编制。

2 设计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GB5135.5-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GB5135.7-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GB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2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5部分:家用喷头》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9部分: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CPVC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234-2008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

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使用。

3 编制目的本图集旨在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中主要技术要点进行归纳、标准化。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中的技术要点、需要注意的关键性要求,采用简明图示或表格的形式进行直观地表达。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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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2023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2023年1月1日实施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23]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基本要求;5设计基本参数;6系统组件;7喷头布置;8管道;9水力计算;10供水;11操作与控制;12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闭式系统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开式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发生火灾时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8雨淋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组和启动消防水泵,用于灭火的开式系统。

2.1.9水幕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或冷却分隔物的开式系统。

2.1.10防火分隔水幕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系统。

2.1.11防护冷却水幕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幕系统。

2.1.12作用面积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13响应时间指数(RTI)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2.1.14快速响应喷头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的闭式喷头。

2.1.15特殊响应喷头响应时间指数50响应时间指数80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2.1.18标准覆盖面积喷头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20㎡的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喷头及单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18㎡的边墙型洒水喷头。

2.1.19扩大覆盖面积喷头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大于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的保护面积,且不超过36㎡的洒水喷头,包括直立型、下垂型和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喷头。

2.1.20标准流量喷头流量系数为K-80的标准覆盖面积喷头。

2.1.21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流量系数K≥161,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架仓库的闭式喷头。

2.1.22特殊应用喷头流量系数K≥161、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经验证的应用条件下,用于保护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和仓库的闭式喷头,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2.1.23家用喷头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一种快速响应喷头。

2.1.24配水干管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25配水管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26配水支管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2.1.27配水管道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2.1.28短立管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2.1.29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的挠性金属软管及喷头调整固定装置。

2.1.30信号阀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2.2符号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Ch,海澄-威廉系数d,管道外径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 dj,管道的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e,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的垂直间距g,重力加速度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c,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的最低水压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k,喷头流量系数L,节流管的长度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P,喷头工作压力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q,喷头流量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 qg,管道设计流量 Qs,系统设计流量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I级、II级3严重危险级I级、II级4仓库危险级I级、II级、III级3.0.2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系统基本要求4.1一般规定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设置场所系统及喷头选型4.2.1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开式或闭式系统。

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不低于4°C且不高于70°C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环境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C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2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

4.2.5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雨淋系统: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II级。

4.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9下列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当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3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4地下商业场所。

4.2.10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4.3其他4.3.1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的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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