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8]143号 1998年5月27日)各港务监督: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公正、有序、有效地进行,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循序和有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第六章和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体系”)的审核以及相关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包括船上培训。
第三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应达到以下目的:(一)确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二)确定质量体系能否连续和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既定目标;(三)促进被审核单位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由审核机构负责实施,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审核机构向主管书[关负责。
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条质量体系审核应以体系的要素和相关部门及主要岗位的审核为中心,并按照质量体系运作的顺序进行审核。
审核的全过程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资格与职责第六条审核机构与被审核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受审核的质量体系的实施无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国海事局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二 类 船 长 有 效 适 任 证 书 , 等 同 于
《 资格证明》。
珠 三角 实施船舶 大气排 放控 制
请 引航 的 除 外 :连 续航 行 不 超 过 6
个 小 时 ,该船 船 长应持 有 《 资格 证 明 》;连 续航 行6 至1 2 个 小 时 ,该船
月1 7 日经第8 次部务会议通过 ,决定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 罚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
许 可条件规 定》 《 海上滚装船 舶安全 监 督管理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高 速 客船安全 管理规 则》 《 老 旧运输船 舶 管理规定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船
《 意 见 》规 定 ,在 排放 控 制 区 内航
行 、停 泊 、作 业的 船舶 使 用低硫 燃 油 ,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 国家
船龄 1 5 年 以上 国际航行散 货船 ,应作 为优先检 查 目标船 舶 ;未接 受专项检 查 的油改散 型的散 货船不受检查 窗 口
6 月1 2 日,中国海事局印发 《 特
指 出,申 请 从事海 员外派业务 的企业
应缴存备 用金 ,缴存标 准为1 m万元人 民 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 函形式缴
船长及至 少一名驾驶 员应持有 《 资 格证 明 》;连 续航行 1 2 个 小时 以
上 ,该 船 船 长及 至 少二名 驾 驶 员应
存 。从事海 员外 派业务 的企业拒绝承 担 或无力承担 突发事件责任 时 。可 以
办 法规 定 ,海 船 在 内 河 水 域 航 行
《 关 于进 一 步 加强 海 员外 派 备 用金 管 理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5 月2 6 日,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关 于进 一步加强海 员外 派备 用金 管理 有 关事项的通知 》,以进一 步规 范海 员
2024年船舶船员培训计划
2024年船舶船员培训计划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行业一直都是全球化经济的支柱之一。
而作为这个行业的中坚力量,船舶船员在船舶运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船员的素质和技能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安全和运营效率,因此船舶船员的培训愈发显得重要。
2024年,船舶船员培训将会朝着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在这个培训计划中,我将会详细介绍船舶船员培训的内容、目标和方法,并且结合新技术和新趋势,提出一些新的培训方案。
一、现状分析随着全球经济不断发展,航运行业也随之迅速增长。
然而,这个行业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船员的素质和技能。
由于船员的工作环境和职责特殊,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工作。
然而,由于船员培训体系的不完善,许多船员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经验,导致了一些船舶事故和安全问题的发生。
另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航运行业也在不断变化。
新的船舶设计、航行技术和船舶管理系统都对船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船员的培训也需要及时跟进,以适应新的需求。
二、培训目标基于以上现状分析,我们在2024年的船舶船员培训计划中制定了以下目标:1. 提高船员的专业素质。
通过系统的培训课程,使船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船舶操作、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 强化船员的团队合作能力。
船员在船舶上需要密切协作,因此培训计划将注重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增强船员的协调和沟通能力。
3. 适应技术发展。
培训计划将着重介绍新船舶技术和管理系统,使船员能够适应航运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
4. 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
航运行业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培训计划将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使船员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三、培训内容1. 基础知识培训。
包括船舶结构、机械原理、航行规则和海上导航等基础知识的讲解。
2. 技能训练。
针对航海技术、船舶操作和维护技术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以提高船员的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安全意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
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 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普通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初次申请高级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副处长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备普通审核员资格,并具有不少于6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请内部审核员、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应向相应的审核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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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远程培训,保证船员远程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船员远程培训,系指利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实施的船员远程培训,包括选定的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
强制性培训为《船员条例》《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非强制性培训为船员专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等旨在提升船员适任能力的辅助性内容。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船员远程培训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建设和持续更新远程培训平台;
(二)负责确定船员远程培训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远程培训平台培训课程的确认。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设置,以及指导监督本辖区远程培训学习点远程培训的开展。
分支(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点培训的开展,包括船员远程培训的报名、培训过程、结果认定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内容,并督促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四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设立要求为:
(一)所处地理位置方便船员往来学习或者地处偏远地区附近没有符合法定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
(二)满足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管理和维护人员;
(三)能实现对船员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四)有健全的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船员远程培训点原则上应在船员远程考试点设置。
第五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实现以下功能:
(一)为船员提供能登录公益平台进行网络远程学习的电脑终端
及相关设备的场所;
(二)对强制性培训项目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三)为船员提供考试报名、业务咨询等服务;
(四)为在本学习点参加培训的船员建立电子培训档案;
(五)落实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六条设置远程培训点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制定
船员远程培训计划,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参加远程培训的船员,可根据远程培训计划,在网上报名。
通过审核的船员可凭电子凭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船员远程
培训点参加远程培训。
第八条参加强制性培训的船员应当到远程培训学习点参加学习,
由远程培训学习点记录其培训过程并确认学习过程的有效性。
第九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当对参加强制培训项目学习的船员
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并将学习记录打印签名后存档备查。
船员全部
培训完成后,可在网上或者远程培训点的自助终端打印船员培训证明。
第十条船员可凭强制性培训的远程培训证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用于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应当符合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制作
规范(附件2),并附有相应的教材,在通过主管机关组织按照船员远程培训课件评审规范(附件3)进行的课程确认后方能用于船员远程培训。
第十二条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船员远程培训设施、设备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二)船员强制培训学习过程的监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