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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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交通部办公厅文件厅人劳字[2002]293号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或交通部海事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和中级证书,初级证书包括员级和助理级。

第五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向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海事机构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已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第七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船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适任证书原发证机关申请。

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二)身份证复印件;(三)2张2寸免冠证件照片。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交通部办公厅文件厅人劳字[2002]293号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或交通部海事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和中级证书,初级证书包括员级和助理级。

第五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向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海事机构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已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第七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船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适任证书原发证机关申请。

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二)身份证复印件;(三)2张2寸免冠证件照片。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16•【文号】厅人劳字[2002]293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人劳字[2002]29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或交通部海事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和中级证书,初级证书包括员级和助理级。

第五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向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海事机构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已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第七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船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适任证书原发证机关申请。

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制度

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确保船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船舶安全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证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安全证书等。

三、职责1.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证书的申请、办理、更换、保管、使用等工作。

2. 人力资源部:负责船舶证书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3. 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证书的申请、更换和保管。

4. 船员:负责船舶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四、证书管理细则1. 船舶证书的申请与办理(1)船舶管理部门应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各类船舶证书。

(2)船舶证书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船舶证书的更换(1)船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船舶管理部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换。

(2)船舶证书损坏、遗失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换。

3. 船舶证书的保管(1)船舶证书原件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2)船舶证书复印件由船舶所有人或船员自行保管,并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船舶证书的使用(1)船员在使用船舶证书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2)船员在使用船舶证书时,应妥善保管证书,避免证书损坏、遗失或被他人冒用。

5. 船舶证书的检查与监督(1)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证书进行检查,确保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船舶证书管理制度的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船舶证书的合规性,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船舶证书、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管理办法

船舶证书、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管理办法

分类名称:生产管理编号:版本:船舶证书、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管理办法批准人职务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目的本办法旨在加强船舶证书、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的管理,及时对船舶进行安全检验和证书更换,维护船舶的安全状况,保证船舶处于正常营运状态。

2适用范围适用于XXXX公司自有船舶管理。

3编制依据4释义4.1船舶证书是指由国家政府机关及法定机构向船舶颁发的安全和营运证书,主要包括:4.1.1船舶检验证书簿及相关证书(吨位证书、船舶航行安全证书、结构和设备证书、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入级证书、燃油保险证书等)4.1.2国籍/所有权证书4.1.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4.2船舶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指船体、机械、电气三部分的图纸、说明书、船舶修理记录、设备检验记录以及专业工具书等。

4.3船舶设备证书是指由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并经过中国船级社检验(CCS)认可的所有船用设备产品合格证、防爆证明等与该设备有关的所有证书。

5职责5.15.4船舶证书正本由船长负责管理,船长应列明船舶所有船舶证书的文件清单,并负责对本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有效使用进行监控。

各船舶具体负责本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申领、使用和保管。

6管理要求6.1船舶证书的管理6.1.1船舶证书是船舶营运的法律文件,必须随船保管。

除政府机关验证要求或发证机构检验要求外,任何人不得在船舶运行期间将船舶证书带离船。

6.1.2船长应及时注意和检查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和检验期,对即将到期更换或检验船舶证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船舶作业部机务人员,并填写有关的检验申请表交机务人员。

6.1.3船舶作业部机务人员应监控各船船舶证书的有效情况,及时联系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和发证。

6.1.4船长应组织人员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并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检验人员进行船舶检验,以便顺利通过检验取得证书。

6.1.5船舶通过检验取得证书后,由船舶作业部机务人员向发证机关或机构领取船舶证书。

交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7•【文号】交人劳发[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交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由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已经全面修订,取消了电机和报务专业考试,增加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通信专业,并重新划分了船舶等级,因此,需对1992年印发的《<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1992]689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实施办法随即废止。

交通部人事部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为加强航运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对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人事部、交通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的《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2]1号)和1995年修订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合并进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组织实施,接受交通部、人事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具体考务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各考试发证机关负责。

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沿用国际通用的船舶职务名称。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驾驶、轮机、通信、引航4类,每类又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

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SHANGHAI FUJIAN GUOHANG OCEAN SHIPMANAGEMENT CO.,LTD船舶证书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保证船舶证书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管辖船舶的证书的管理。

3 职责3.1 公司职能部门3.1.1 机务部负责对船舶所有证书的日常管理和跟踪监督;3.1.2 ISM办公室负责DOC和SMC证书的管理;3.1.3 船东负责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线电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各种船舶保险证书的申领;3.1.4 机务部负责办理除上述证书以外的其他所有证书。

3.2 船舶船长负责妥善保管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

船长应对船舶证书的检验工作负责,始终保持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有效及完整。

4 船舶证书名称4.1 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4.1.1 船级社所属4.1.1.1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证书).1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2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有附页).3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4 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需要时)4.1.1.2 装载手册及批准书。

4.1.1.3 免除证书(如有)4.1.2 船级社做出或认可的:.1 船用设备制造厂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检验报告.2 二氧化碳灭火装置检验证明.3 气胀式救生筏检验证明.4 船舶修造厂检测记录、技术报告4.1.3 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 船舶国籍证书.2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 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4 船舶安全检查簿.5 货物系固手册.6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5 实施步骤5.1 购入二手船.1接船船东代表负责,船长和轮机长协同,按交接协议规定的检查项目查验交接后,由船东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2 机务部负责办理公司审定的换船级工作,指定分管机务主管上船落实安排检验、检测和修理(需要时)工作;负责将船级社签发的证书、检验报告副本送船并在公司留有副本存档;.3 由船东负责按公司审定的船名向船旗国主管机构申请、领取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无线电台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营运证等相关证书;.4 ISM办公室负责落实船舶DOC副本、SMC和ISSC证书的审核和获取工作。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doc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doc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doc⽂档介绍: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SHANGHAI FUJIAN GUOHANG OCEAN SHIPMANAGEMENT CO.,LTD船舶证书管理规定1 ⽬的为了保证船舶证书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于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管辖船舶的证书的管理。

3 职责3.1 公司职能部门3.1.1 机务部负责对船舶所有证书的⽇常管理和跟踪监督;3.1.2 ISM办公室负责DOC和SMC证书的管理;3.1.3 船东负责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线电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各种船舶保险证书的申领;3.1.4 机务部负责办理除上述证书以外的其他所有证书。

3.2 船舶船长负责妥善保管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件。

船长应对船舶证书的检验⼯作负责,始终保持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件有效及完整。

4 船舶证书名称4.1 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件4.1.1 船级社所属4.1.1.1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证书).1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2 海上船舶防⽌油污证书(有附页).3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4 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需要时)4.1.1.2 装载⼿册及批准书。

4.1.1.3 免除证书(如有)4.1.2 船级社做出或认可的:.1 船⽤设备制造⼚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检验报告.2 ⼆氧化碳灭⽕装置检验证明.3 ⽓胀式救⽣筏检验证明.4 船舶修造⼚检测记录、技术报告4.1.3 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 船舶国籍证书.2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 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4 船舶安全检查簿.5 货物系固⼿册.6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5 实施步骤5.1 购⼊⼆⼿船.1接船船东代表负责,船长和轮机长协同,按交接协议规定的检查项⽬查验交接后,由船东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2 机务部负责办理公司审定的换船级⼯作,指定分管机务主管上船落实安排检验、检测和修理(需要时)⼯作;负责将船级社签发的证书、检验报告副本送船并在公司留有副本存档;.3 由船东负责按公司审定的船名向船旗国主管机构申请、领取船舶登记(国籍)证书、⽆线电台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营运证等相关证书;.4 ISM办公室负责落实船舶DOC副本、SMC和ISSC证书的审核和获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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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人劳字[2002]293号
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现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或交通部海事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
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和中级证书,初级证书包括员级和助理级。

第五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向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海事机构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已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第七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船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适任证书原发证机关申请。

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2张2寸免冠证件照片。

第九条海事机构办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
(二)核查适任证书档案;
(三)审批;
(四)证书制作;
(五)证书核对和盖章,
(六)证书发放;
(七)归档。

第十条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空白证书的管理按照船员适任证书空白证书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各直属海事机构在签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在照片处加盖船员证书专用章钢印,地方海事机构加盖行政章钢印。

第十三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海事机构应建立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海事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情况统计表(式样见附件三)报送交通部人事劳动
司和交通部海事局。

第十六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应按照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十七条取得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表明持证人通过了全国船舶专业技术统一标准考试具有相应的资格水平,不能替代船员适任证书在船舶上使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标准考试,且取得相应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下列人员:
(一)100总吨及以上或220千瓦及以上海船船员;
(二)200总吨及以上或147千瓦及以上河船船员;
(三)引航员。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一: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适任证书关系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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