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2016-1-1实施)
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及其救济

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及其救济作者:黄晓丽来源:《珠江水运》2016年第23期摘要:以船员违法记分的现行立法为基础,探讨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及其救济,针对现行立法规定的船员违法记分的救济手段提出建议。
关键词:船员违法记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救济1.引言2016年1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违法记分办法》)正式施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随后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实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船员违法记分的类别、记分管辖、分值记载等问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围绕2002年试行的《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产生的争议,然而,与船员违法记分相应的救济却仍有待完善,而要解决记分的救济问题首先要明确船员违法记分行为的性质。
因此,本文将就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及其救济展开探讨。
2.船员违法记分简述船员违法记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
依据《关于实施的通知》,涉及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同时又应当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
对于此类船员违法行为,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实施违法记分,并将本次记分的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
第二类:依照规定仅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船员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应制作《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交当事船员签名确认。
3.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3.1船员违法记分不属于行政处罚关于违法记分的定性,不少学者持“行政处罚说”。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可见,记分是明确在行政处罚外的一种制度,再者,就单个扣分行为来看,只是记录了单次违法行为,而没有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因此,违法记分非行政处罚。
3.2船员违法记分是一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综合分析我国现有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笔者认为,船员违法记分制度属于一种数字化表现状态下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船员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制度对比分析

船员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制度对比分析刘升友摘要:通过对船员和机动车驾驶人所适用的两种违法记分制度在立法依据、记分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记分实施细节等方面进行全面对比,得出七方面的对比结果。
在此分析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有效的船员违法记分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船员违法记分制度提供参考,使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为保障水上交通环境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船员;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制度;水上交通安全DOI:10.16176/ki.21-1284.2019.10.005一、两种违法记分制度的简介我国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始于1996年。
随着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首次将机动车驾驶违法记分制度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规定[1]。
该制度对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行为、规范道路行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显著的作用。
我国自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船员违法记分制度。
该制度在加强船员跟踪管理、增强船员遵章守法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
船员违法记分制度首次修订版本于2015年10月颁布并自2016年1月1日生效实施。
二、两种违法记分制度的对比(一)立法依据及法律属性对比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记分分值和周期进行了明确。
具体记分实施、管理和记分标准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进行详细规定。
船员违法记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海船员〔2015〕737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海船员〔2015〕6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违法记分行为分类涉及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同时又应当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
第二类:依照规定仅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即《办法》附件《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中代码为11003、11020、11036、21003、21017、21028等六项违法行为。
二、关于记分管辖对于第一类船员违法行为,由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即谁处罚,谁记分。
对于第二类船员违法行为,代码为11003、11020、21003、21017等四项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代码为11036、21028等两项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三、关于记分实施(一)对于第一类船员违法行为,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实施违法记分,并将本次记分的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
(二)对于第二类船员违法行为,应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海政法〔2014〕141号)的规定,采集相关证据。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违法记分情形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向当事船员说明记分分值及记分理由,认真听取当事船员的陈述、申辩。
决定对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制作《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附件1),交当事船员签名确认。
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实施分析和建议

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实施分析和建议葛卫兴;王保红【摘要】文中对船员违法记分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在实施船员违法计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以期促进船员遵章守纪、规范操作,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4页(P35-38)【关键词】船员违法;记分;问题;建议【作者】葛卫兴;王保红【作者单位】江苏海事局,南京 210009;江苏海事局,南京 2100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98.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以下简称2016《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规定了对船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明确了船员违法记分的类别、记分管辖、分值记载等相关问题。
江苏海事局树立船员管理新思维,实现船员管理转型升级,稳步推进船员现场监管工作,有效开展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提高了船员现场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了海事履职能力。
一、船员违法记分数据对比分析2017年,江苏海事局高度重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船员违法记分和任解职管理,全面开展船员违法记分强制培训考核和船员现场适任能力评估,通过违法处罚规范船员履职活动,促使船员遵纪守法,增强船员诚信意识。
2017年,辖区共对4 788名船员实施船员违法计分管理,合计记分13 842分,人次位居全国首位,记分分值仅次于广东海事局。
(一)直属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数据对比分析表1 2017年直属海事系统船员违法记分数据表单位名称分值人次上海海事局 9 043 2 943天津海事局 204 36辽宁海事局 161 23河北海事局 130 23山东海事局 1 278 244江苏海事局 13 842 4 788浙江海事局 3 207 635福建海事局 1 902 389广东海事局 15 406 4 235广西海事局 2 038 482海南海事局 234 44长江海事局 11 361 3 482黑龙江海事局 60 16深圳海事局 48 8图1 2017年直属海事系统船员违法记分人次图(二)江苏海事局局属单位违法记分数据对比分析表2 2017年江苏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数据表单位记分人次记分分值江苏海事局机关 23 216常州海事局 73 198常熟海事局 154 436镇江海事局 980 2 352太仓海事局 309 1 060泰州海事局 353 1 286南通海事局 988 3 192张家港海事局254 778宜兴海事处 1 8南京海事局 1 362 3 568江阴海事局 182 478扬州海事局 109 270合计 4 788 13 842对比往年数据来看,江苏海事局各分支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无论是件数,还是记分力度均逐步增加。
关于船员违法记分您须了解的十问十答

关于船员违法记分您须了解的十问十答本文整理了大家都比较关心的关于船员违法记分的常见问题,以供船员朋友们参考。
常见问题汇总:问题1:我是一名海船船员,想问下现在船员违法记分的满分是多少?记分分值和标准是什么?答:现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该记分办法,船员累计记分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满分15分,根据船员违法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详细的记分分值标准见本公众号文章:法规宣贯|超全船员违法记分分值表,新老船员必看!问题2:如果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如何进行违法记分?答: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问题3:我有水手证书、三副证书和GMDSS通用操作员证书,在船担任不同职务,船员违法记分是否分别按不同职务累计记分?答:不是,对担任多种职务的船员,按个人违法行为累计记分,不分别计算担任不同职务的记分分值。
问题4:如果被记满15分了,会有什么影响?怎么办?答: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公历年)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会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需报名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通过的,发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考试不通过的,不得在船舶继续工作。
问题5:我的船员服务薄上去年被记了12分,需要怎么销分?对今年有什么影响吗?答:按规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因此,去年的12分不需要做处理,对今年在船任职不会带来太多影响,但是需要注意:连续两年内累计记分不能达到40分,否则需要参加法规培训、理论考试外,还需要进行适任能力考核。
问题6:请问被记满15分后,需向谁报名法规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费多少?答:船员可向最后被实施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名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海事管理机构不收取法规培训及考试费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5.1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海船员函〔2024〕859号为进一步做好船员违法记分及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外网):**************;
2.联系电话:************。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5月15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修订对照表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4.意见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船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外籍船舶上服务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证书的引航员(以下统称"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对船员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
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违法记分分值第五条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
第六条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七条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第八条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证书")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分别为:(一)证书被扣留3个月的,记10分;(二)证书被扣留3个月以上的,记15分。
第九条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
对船员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
第十条船员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违法记分在两者之中取高者。
第十一条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消原处罚决定的,相应的记分分值也应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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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船员遵守法律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船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以下简称“船员违法记分”)。
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工作。
第二章周期和分值第四条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章实施第六条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属其管辖的船员违法记分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员存在依法应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船员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对其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并予以相应记载。
第八条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第九条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条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第四章培训和考试第十一条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
第十三条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四条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1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附件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表1海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11001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药物的当事船员 15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02 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船长 15 《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11003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当事船员 15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04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逸的船长 15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11005 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的当事船员 15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11006 船舶、设施遇难时,不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的船长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11007 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实施救助的船长及值班驾驶员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1008 船舶、设施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而开航的船长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09 船舶、设施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而作业的船长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10 船舶、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夜航的船长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11 船舶、设施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船长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12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货物船舶的锚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的船长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11013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当值引航员 8 《船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11014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未持证船员 8 《船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11015 船舶、设施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车辆的船长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16 船舶、设施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大副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17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的船长 8 《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11018 伪造船舶服务资历,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船员证书的责任船员 8 《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11019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的值班驾驶员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11020 船员考试作弊的当事船员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21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的当事船员 8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22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规定的当事船员 4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11023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明火的大副或轮机长 4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24 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的船长 4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11025 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当值引航员 4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11026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的值班驾驶员 4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27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的值班驾驶员 4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28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避碰规则的值班驾驶员 4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29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的值班驾驶员 4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30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的船长 4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31 船舶、设施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的船长 4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32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值班驾驶员 4 《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11033 未按照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的船长、二副或值班驾驶员 4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34 船舶、设施超过核定航区航行的值班驾驶员 4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35 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检验证书所载明的适航范围的游艇操作员 4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11036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的当事船员 4 《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11037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当事船员 4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11038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未带证引航员 2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11039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未带证船员 2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11040 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操艇员 2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11041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显示信号的值班驾驶员 2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42 船舶、设施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的值班驾驶员 2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43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值班驾驶员 2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11044 船舶、设施违反船舶并靠或者过驳有关规定的船长 2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11045 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的操艇员 1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表2海船船员防治船舶污染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12001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船长 15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12002 船舶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 15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12003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的船长 8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2004 船舶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 8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12005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消油剂的船长 8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三)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12006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的大副 4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2007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大副 4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12008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长 4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2009 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的;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船长、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 4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表3内河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21001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饮酒者食药者 15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21002 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船长 15 《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21003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当事船员 15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21004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船长 15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21005 转让、买卖或租借船员适任证书的当事船员 15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21006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船长 8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21007 在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船长及值班驾驶员 8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1008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长 8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21009 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的大副或责任驾驶员 8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1010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的船长 8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1011 船舶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的船长 8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21012 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的值班驾驶员 8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21013 船舶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的船长 8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21014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当值引航员 8 《船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21015 船舶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的船长 8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21016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当事船员 8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21017 船员考试作弊的作弊船员 8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21018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的大副或责任驾驶员 4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21019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的船长 4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21020 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当值引航员 4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21021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责任船员 4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21022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的船长 4 《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21023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的船长 4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21024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的值班驾驶员 4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21025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船长 4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21026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船长 4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21027 在内河通航水域,未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并进行备案的船长 4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21028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的当事船员 4 《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21029 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的当事船员 4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21030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船长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21031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未带证船员 2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21032 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操艇员 2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21033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的值班驾驶员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21034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值班驾驶员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条21035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值班驾驶员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1036 未按照规定倒车、掉头、追越的值班驾驶员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21037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的值班驾驶员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21038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的值班驾驶员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21039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的值班驾驶员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21040 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操艇员 2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21041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的值班驾驶员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21042 在内河通航水域,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船长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21043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船长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1044 在内河通航水域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的船长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21045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值班驾驶员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第二十九条21046 在内河通航水域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的船长 1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21047 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的操艇员 1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表4内河船舶船员防治船舶污染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代码行为名称对象分值法律依据22001 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未按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船长 15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22002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15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22003 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未立即向最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的船长 8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22004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长、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 8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22005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船长、轮机长,以及责任船员 4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2006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的值班驾驶员 4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22007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船长 4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22008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的船长 4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22009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长 4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注:船舶未配备某一职务船员或该职务船员的职责与通常职责不符的,对实际履行该职务职责的船员实施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