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工种岗位安全系统红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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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存在微风区、无风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违规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条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运输物料造成风流短路。

(二)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导致用风地点微风、无风或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未设。

(二)采掘工作面现场试验未实现甲烷电闭锁或风电闭锁。

(三)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移至正确位置后超限报警。

(四)人为干扰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堵塞、包裹进气孔),回避瓦斯超限。

(五)随意更改瓦斯监测监控上传软件、筛选过滤检测地点、解脱传输线,有意屏蔽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瓦斯防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现场检查发现在瓦斯超限环境中作业或在严重缺氧(≤15%)环境中作业。

(二)现场瓦斯已经超限,检查发现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假检。

(三)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在高突矿井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或未经**煤业集团批准的易燃易爆有机材料。

(五)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经上一级批准无需运行的除外)。

矿井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矿井、地面生产单位、施工队伍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红线”是指矿井安全生产中必须坚决遵守、严格执行的安全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逾越。

第四条矿井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为最高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第五条矿井安全生产红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安全红线1. 矿井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 严禁酒后、带病、疲劳上岗作业。

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设备安全红线1. 矿井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严禁使用报废、淘汰、不合格的设备。

3. 严禁擅自改动、拆除、破坏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三)环境安全红线1.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空气质量。

2. 严禁违规进行通风系统改造、检修。

3.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生产。

(四)现场安全红线1. 严禁在井口、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2. 严禁违规动火、动焊作业。

3. 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红线管理措施第六条矿井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矿工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第九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井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矿井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 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 严禁爬、登、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 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 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 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 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 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 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 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行人;12.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13.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15.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严禁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二、掘锚队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SANDVIK-MB670型掘锚机司机岗位安全红线1. 开机前,司机要确认掘锚机工作范围内没有人员和其他物件,截割滚筒附近及运输机摆动范围内严禁站人;2.严禁甩掉各种保护强行开机;3.掘锚机割煤时,司机要密切注意顶板、煤帮的情况,若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退出设备,待处理好方可进行生产;4.严禁在钻箱上站人。

在进行锚杆支护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支护状态;在进行截割或行走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截割状态;5.液压系统检修时,必须将主断路器打到断开位置并上锁,同时释放系统压力。

(二)掘锚机锚杆机操作工(支护工)岗位安全红线1.锚杆机操作工进入工岗位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操作岗位无片帮、冒顶危险因素;2.该设备以液压为动力,在调整﹑检修或更换部件的工作开始之前,一定要确保切断了机器的所有电源并进行了压力释放;3.锚杆机操作工在进行支护时要相互配合,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两台锚杆机中间进行作业。

煤矿各岗位红线及管理考核管理办法

煤矿各岗位红线及管理考核管理办法

岗位红线1.打眼爆破工:严禁炸药雷管混放、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边打眼边装药,严禁放明炮、糊炮。

2.信号工:严禁擅自脱岗、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3.把钩工:严禁不经检查即通知发送提升信号。

4.电钳工:严禁带电作业。

5.变(配)电工: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停、送电。

6.电(气)焊工:严禁井口、井下无工作票烧焊,严禁危险场所不采取防护措施烧焊。

7.调度绞车司机:严禁放飞车。

8.胶轮车司机:严禁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胶轮车。

9.挖掘机司机:严禁不听从指挥操作,严禁作业区域内有人时作业。

10.掘进机司机:严禁掘进机作业范围有人时开机、停机后不停电闭锁。

11.胶带输送机司机:严禁胶带运行时擅自离岗。

12.混凝土搅拌机司机:严禁停电不上锁检修、清理搅拌机。

13.架棚支护工:严禁架无腿棚,严禁架棚不固定、不连接、不接顶。

安全红线管理考核管理办法1.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贯彻执行“安全红线”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红线”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进行责任追究。

2.凡触犯“管理安全红线”的,一律按重大安全隐患处理,给予主要责任人一次性罚款5000元、相关责任人一次性罚款2000元,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3.凡触犯“岗位操作安全红线”的,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理,给予当事人一次性罚款1000-2000元。

情节严重的,对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如中煤集团、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检查发现同一项目部(区队、车间)连续发生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行为,或连续发生触犯同一条“岗位操作红线”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一次罚款2000元,追究上一级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责任,并比照《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煤一建发〔2014〕97号)有关规定,在单位负责人季度安全管理考核中追加扣分。

5.经安全检查、举报或其他途径发现有触犯安全红线行为的,由本级安监部门或安排下级安监部门确认后给予罚款。

(矿山安全)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docx

(矿山安全)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docx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 3 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 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 3 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指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红线界定和标志,并对监测预警、调度管控、评估验收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红线”的划定规定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安全红线”的界定和标志,并对“安全红线”上下界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在红线内需要进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

2. 监测预警规定了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参数的要求,为煤矿生产提供实时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

同时,要求设立专业的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参考。

3. 调度管控规定了煤矿生产中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调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生产流程控制的闭环。

同时,规定了各生产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区域安全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4. 评估验收规定了对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周期性评估、验收要求和程序,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设备、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力度。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更加具体、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和措施,形成了从安全预防到应急处置的完整安全保障体系。

对于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 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 严禁爬、登、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 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 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 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 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 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 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 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 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行人;12. 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13. 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 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15. 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 严禁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 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 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 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 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二、掘锚队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SANDVIK-MB670型掘锚机司机岗位安全红线1. 开机前,司机要确认掘锚机工作范围内没有人员和其他物件,截割滚筒附近及运输机摆动范围内严禁站人;2. 严禁甩掉各种保护强行开机;3. 掘锚机割煤时,司机要密切注意顶板、煤帮的情况,若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退出设备,待处理好方可进行生产;4. 严禁在钻箱上站人。

在进行锚杆支护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支护状态;在进行截割或行走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截割状态;5. 液压系统检修时,必须将主断路器打到断开位置并上锁,同时释放系统压力。

(二)掘锚机锚杆机操作工(支护工)岗位安全红线1•锚杆机操作工进入工岗位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操作岗位无片帮、冒顶危险因素;2. 该设备以液压为动力,在调整、检修或更换部件的工作开始之前,一定要确保切断了机器的所有电源并进行了压力释放;3. 锚杆机操作工在进行支护时要相互配合,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两台锚杆机中间进行作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I.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II.安全红线的界定1.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矿井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所能承担的最高风险程度的界限,一旦超过该界限,应立即停产整顿,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红线应包括矿井各项安全指标和参数的上限限制。

III.煤矿安全红线指标1.甲烷浓度:甲烷浓度不得超过1.5%。

2.瓦斯压力:瓦斯压力不得超过10千帕。

3.矿井通风量:矿井通风量不得低于每秒10立方米。

4.矿井地质构造:矿井地质构造稳定,不得出现动力性的矿压、冰梁等地质灾害。

5.矿井水文地质:矿井水文地质状况稳定,不得有涌水、冒泥等水害现象。

6.矿井设备状况:矿井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有重大故障或停工检修的情况。

7.应急救援措施:矿井应急救援措施完备,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事故。

IV.安全红线的管理措施1.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重要参数,确保参数不超过安全红线。

2.煤矿企业应每日对安全红线指标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3.一旦发现某项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煤矿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工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5.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V.安全红线的违法与处罚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和报告安全红线指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3.煤矿企业发现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后未立即停产整顿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4.煤矿企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矿工上岗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罚款。

5.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安全红线未得到有效执行的,责令整改,并可能暂停或吊销煤矿的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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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工种岗位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职工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明确安全严禁事项,有效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

依据公司《“三违”处罚实施办法》、《关于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特别约定》和《安全罚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孔庄煤矿主要工种岗位安全红线(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

凡违反本规定中岗位安全红线的,一律记个人严重“三违”一次,罚款不低于300元(超过500元的,由矿职能部门和相关矿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办“三违”学习班,同时安全账户、绩效工资和安全效益奖按相关规定考核。

有关处罚标准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属矿。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时行人;12.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围有人;13.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施、设备;15.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严禁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21.严禁在架空线下肩扛铁锹、钻杆等金属工具行走。

二、采掘专业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严禁干打眼;2.严禁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3.严禁在残眼钻眼或不按规程处理拒爆、残爆。

(二)爆破工1.严禁发爆器或爆破母线不完好的情况下爆破;2.严禁在没有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的情况下爆破;3.严禁警戒未设好或警戒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爆破;4.严禁不按规程处理拒爆、残爆。

(三)采掘电钳工1.严禁不按规定停送电或在未查明故障原因时强行送电;2.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3.严禁设备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4.严禁甩掉井下电气设备保护装置;5.严禁在设备运转的情况下检修设备或处理故障。

1.严禁行人行车;2.严禁在斜坡上摘挂钩;3.严禁掉道的大件车无措施拿道;4.严禁超挂车、严禁使用非标准销子、严禁不带电松车;5.严禁使用无斜巷运行许可证或安全设施不完好的绞车。

三、采煤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严禁进入没有停电闭锁的刮板运输机上作业;2.严禁带压更换油管和将油管对着人员。

1.严禁超前或提前回料;2.严禁随意改变出口支护方式或降低出口支护强度;3.严禁不停电闭锁跨越机或站在溜子、机上作业。

(三)单体支护工1.严禁人员正对三用阀方向和水平销弹出的方向;2.严禁将液压枪口对着人员;3.严禁管路不放气直接使用。

1.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开机;2.严禁采煤机滚筒上下3米以有人时开机;3.严禁超过规定滞后距离时继续割煤;4.严禁煤机到机头机尾时割坏设备或电缆。

1.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3.严禁不停电闭锁跨越机或站在机上作业或行走。

(六)机司机1.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开机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2.严禁开机时清理转动部位和处理故障。

严禁不发开机信号开机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3.严禁无措施用皮带运送机运送物料;4.严禁开机时清理皮带传动部位和处理故障。

1.严禁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油泵;2.严禁带压检修油泵;3.严禁用铁丝等代替“u”卡。

(九)水枪司机1.严禁、电铃不通时开枪;2.严禁配枪质量不合格;3.严禁超前支护不到位;4.严禁高压系统、溜煤系统不畅通;5.严禁身体附在枪把子上操作水枪。

(十)枪后工1.严禁超前支护不到位;2.严禁高压系统、溜煤系统不检查;3.严禁大块煤、矸石、其他杂物进入溜煤系统;4.严禁身体部位进入老塘处理物料。

(十一)管路安装工1.严禁对管路不放气直接砸盖板;2.严禁抬运管路时不协调;3.严禁锤头或销子飞出方向的前方站人;4.严禁安装前对管路不进行检查;5.严禁当班结束后管口敞开。

四、掘进专业岩巷队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耙矸机司机1.严禁在耙斗运行及钢丝绳波及围有人时开机;2.严禁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处理耙矸机故障;3.严禁耙矸机在斜坡上自拉自牵引。

(二)喷浆工1.严禁喷浆开始后和处理堵管时将枪头对人。

(三)上料工1.严禁站在矿车沿上上料;2.严禁料车没有按规定停稳、刹牢的情况下上料。

(四)推车工1.严禁耙矸机运行时在耙矸机下推车;2.严禁在坡度大于7‰的斜巷推车;3.严禁放飞车。

五、掘进专业煤巷队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锚网(索)工1.严禁切割与锚网平行作业;2.严禁在锚杆机操作把旋转半径有人作业。

(二)架棚工1.严禁挖腿窝时不在有效支护下进行。

(三)综掘机司机1.严禁在综掘机前后有人的情况下开启综掘机;2.严禁超循环切割;3.严禁在综掘机停止工作、检修及交接班时不停电。

(四)运输机司机1.严禁开机前不发开机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3.严禁开机时处理故障或清理运输机的传动部位;4.严禁无措施用输送机运送物料。

六、机电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电气安装工1.严禁使用不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笔;2.严禁瓦斯浓度超过0.8%时,进行电器开盖、验电、放电等电气作业;3.严禁拆开电器设备的外壳进行带电操作(纯本质安全型的安全电压电器除外);4.严禁约时、约信号停送电。

(二)矿井维修钳工1.严禁井筒和高空作业时上下平行作业;2.严禁井筒作业发生坠物;3.严禁井筒作业不带保险带和安全帽;4.严禁起吊用具超能力使用。

(三)矿井维修电工1.严禁不按规定停送电;2.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3.严禁在未查明故障原因时强送电;4.严禁设备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5.严禁甩掉井下电气设备保护装置。

(四)防爆设备检查员1.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2.严禁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周围瓦斯浓度;3.严禁不合格防爆设备入井;4.严禁不贴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五)主排水泵操作工1.严禁不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2.严禁发现设备故障不汇报。

(六)装载信号操作1.严禁在运行时清理皮带或皮带托辊;2.严禁尾绳托底或设备故障时仍打点走钩;3.严禁箕斗装重罐;4.严禁发出错误的打点信号。

(七)电焊工1.严禁电焊机外壳无接地;2.严禁用打火机做打火工具;3.严禁氧气、乙炔瓶安全距离小于10米;七、运输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副井信号工1.严禁上下口信号工在收到任何不明信号时发出开车信号;2.严禁不使用专用信号,用其它形式和方法传送信号;3.严禁甩掉保护而发送信号或操车。

(二)副井把钩工1.严禁将车辆提前放过前阻车器;2.严禁罐链门、安全门、摇台等安全设施不到位时发出信号提人;3.严禁在乘罐人员肢体或物件伸出罐外时发出开车信号;4.严禁超重或超重量差装罐。

(三)钉道工1.严禁在架线下行走时将撬棍等长柄工具扛在肩上;2.严禁不挂警示牌,从事大巷轨道维修施工;3.严禁在不停电架线下装卸物料。

(四)电机车修理工1.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2.严禁在起吊重物下及波及围站人。

(五)充电工1.严禁初充电时使用快充旋钮;2.严禁不穿戴防护用品,直接接触电瓶液;3.严禁充电时不打开电瓶箱盖。

(六)电机车司机1.严禁机车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2.严禁超员运人;3.严禁顶车运行(调车或特殊作业顶车时必须有跟车工在前方引导);4.严禁通过风门时两道风门同时打开;5.严禁将机车或车辆停在道岔上。

(七)绞车司机1.严禁在钢丝绳有死弯、上垛及断丝、磨损超限的情况下开车;2.严禁单手操作绞车或在开车时处理爬绳(斜巷大绞车司机除外);3.严禁超载、超挂、蹬钩、扒车、跳车时开车,或不带电松车和放飞车;4.严禁在处理车辆掉道时使用绞车强行复轨;5.严禁在信号不清、绞车固定不牢、安全设施不全的情况下开车。

(八)信号把钩工1.严禁在连接车辆时人员站道心或将头和身体伸入两车之间;2.严禁用矿灯、喊话、敲管子或约定时间等代替信号;3.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全、连接装置不合格时发出开车信号;4.严禁“四超”车辆无措施、物料装得不稳固的情况下挂车。

(九)翻车机司机1.严禁外阻车器不关闭,操作翻车机翻转;2.严禁严重变形矿车强行进入翻车机;3.严禁翻车机停止使用时,打开阻车器。

(十)皮带维修钳工1.严禁皮带机不停电、不闭锁,检修皮带;2.严禁皮带运转时处理故障;3.严禁高空作业、煤仓口作业不带保险带;4.严禁超能力使用起吊用具。

(十一)皮带维修电工1.严禁不停电、不闭锁、不挂牌,检修皮带;2.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3.严禁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4.严禁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和擅自启动机电设备;5.严禁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十二)皮带司机1.严禁皮带运行时在皮带0.5米围清理皮带;2.严禁无措施处理堵仓;3.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或不用联系,擅自开机;4.严禁皮带运转时处理故障。

(十三)皮带清煤工1.严禁皮带运行时在皮带0.5米围清理皮带。

(十四)水提维修工1.严禁不停电、不挂牌,检修水泵;2.严禁强行送电或约时、约定信号送电;3.严禁水泵运转时处理故障;4.严禁带压打开观察孔。

(十五)煤水泵(高压泵)操作工1.严禁不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2.严禁发现设备故障不汇报;3.严禁不使用绝缘用具操作高压设备;4.严禁带压打观察孔。

(十六)脱水刮板输机司机1.严禁开机前不发开机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3.严禁开机时处理故障或清理运输机的传动部位;4.严禁无措施用输送机运送物料。

(十七)清仓工1.严禁无风进入水仓;2.严禁带电移动清仓泵;3.严禁不发信号开启高压水枪。

八、通风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瓦检工1.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2.严禁擅自进入无风、微风巷道及盲巷作业。

(二)密闭检查工1.严禁打开密闭观察孔时距离观测孔过近;2.严禁瞒报密闭气体检测情况。

(三)通风工1.严禁带电安装、搬迁局扇;2.严禁起吊局扇时不做耐力实验。

(四)防尘工1.严禁人行车未停稳冲洗巷道;2.严禁冲洗巷道时站在巷道的下方;3.严禁架空线未停电对隔爆设施进行施工;4.严禁将水洒向带电设备。

(五)密闭工1.严禁不搭脚手架进行高空作业;2.严禁私自更改通风设施构筑位置。

(六)注浆工1.严禁不巡视管路直接注浆;2.严禁私自改变注浆量;3.严禁独自衔接注浆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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