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诊断证明的出具和管理,确保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诊断证明的出具1. 出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在我院,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2)严格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3)熟悉本专业诊疗规范和诊疗技术。
2. 诊断证明的出具程序:(1)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诊断;(2)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检查结果,填写诊断证明书;(3)诊断证明书应规范、完整,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依据、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4)医师应在诊断证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三、诊断证明的管理1. 诊断证明的保存:(1)诊断证明应妥善保管,患者可随时查阅;(2)诊断证明的电子版由医院信息管理部门统一存储,确保数据安全;(3)诊断证明的纸质版由患者自行保存或提交给相关部门。
2. 诊断证明的审核:(1)医院设立诊断证明审核小组,负责对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2)审核小组对诊断证明的出具过程、诊断依据、诊断结果等进行审核,确保诊断证明的合法性;(3)审核小组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医师反馈,并督促整改。
四、诊断证明的用途1. 诊断证明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患者因病休息、病假、工伤鉴定、交通事故处理、司法鉴定等;(2)各类保险报销、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3)办理入学、入学体检、入学转学等;(4)其他需要提供诊断证明的场合。
2. 诊断证明的用途应限于患者本人,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医务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及写作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及写作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已成为一种必需的文件,用途广泛。
例如:社保报销、办理婚姻、入学、就业、公共交通优惠等等。
因此,对证明书的制度化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医院内部的管理制度医院作为证明书的开具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证明书的开具程序,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首先,医院需要建立证明书开具的流程制度。
这个流程制度应该包括证明书的开具申请方式、证明书的办理时间、证明书的收费情况、证明书的保管期等等。
其次,医院还要建立好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该承担的职责。
例如,诊断医师要负责证明书的诊断、开具和签字;医务科要管理证明书的申请、核对和审核。
等等。
最后,医院应该建立好证明书的统计分析制度,记录证明书的开具量、种类、问题反馈等等。
方便对后续的管理和考核。
2、社会管理制度除了医院内部的管理制度外,社会管理制度也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证明书的审核机构、证明书的使用范围,证明书的真伪鉴别等等。
首先,政府需要设置证明书的审核机构。
这里所说的审核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社会机构。
它的作用就是确保证明书符合法律法规和真实性。
审核机构可以通过检查医院的证明书开具制度是否规范、核实证明书的真实性等方式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可以制定证明书的使用范围。
根据不同的证明类型,政府可以设定不同的办理地点、领取方式和使用期限等。
最后,政府还需要制定证明书的真伪鉴别方法。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假证、伪造等情况的发生。
政府在制度中可以规定证明书的防伪特征和验真方式,警示和提醒广大群众。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写作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写作,不仅要准确、规范,还要简短明了。
这样既可以省时省力,又能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
下面从四个方面讲述,如何撰写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1、证明书的格式要规范一份规范的证明书必须符合一定的格式。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定义医疗诊断证明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明患者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
医疗诊断证明书作为患者就诊过程及诊断意见的的文字依据,是患者病假、工伤认定、保险理赔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条件1. 医疗诊断证明书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出具。
2. 医师应遵循医学伦理,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情况。
3. 医疗诊断证明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出具医师签名和医疗机构盖章。
第四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
2. 患者的就诊时间、就诊号、住院号等就诊信息。
3. 患者的病情描述、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
4. 医嘱和建议,包括休息时间、治疗措施、复查时间等。
5. 医师签名、医疗机构盖章、出具日期等。
第五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出具流程1. 患者或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就诊记录,确认符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条件。
3. 医师根据患者就诊记录和实际情况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4. 医疗诊断证明书经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制度,明确出具、审核、归档等流程和责任人员。
2.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医疗诊断证明书,确保其安全性、保密性。
3. 医疗诊断证明书一经出具,不得随意更改。
如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重新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应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诊断证明书的质量。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出具虚假、不实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开具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对疾病作出的诊断结论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应遵循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病情。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开具第五条执业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诊疗权限。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 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及医师姓名;3. 病情诊断(包括主要疾病、并发症等);4. 诊疗建议或注意事项;5. 医疗机构名称、诊断证明书编号及开具日期。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由执业医师亲自书写并签名,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存,一份留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诊断证明书的规范开具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对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开具的登记制度,对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执业医师依法给予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具诊断证明书的;2. 伪造、变造、篡改诊断证明书的;3. 违反规定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的;4.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诊断证明书的。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编写、审核、批准、发放、保管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证明患者就诊过程、诊断结果和治疗建议的重要医疗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诊断证明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情况。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岗位,负责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的出具第五条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出具。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客观、准确地作出诊断,并签署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时间、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
诊断证明书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审核批准。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审核岗位,对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诊断证明书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及时发放给患者。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和归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制度,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归档保管。
归档应当及时,确保诊断证明书的顺序、完整。
归档后的诊断证明书不得随意查阅、复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借阅制度。
借阅诊断证明书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批准,并登记借阅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借阅时间。
借阅期间,借阅人应当妥善保管诊断证明书,不得涂改、损坏。
借阅期满,借阅人应当及时归还诊断证明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责任追究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存档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存档管理制度1.概述本文档旨在确立医学诊断证明书存档管理制度,以保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的安全和准确。
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效率,保护医疗信息的隐私和完整性。
2.存档流程2.1 接收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由相关医务人员发出后,应由专门的接收人员进行接收。
接收人员必须核实诊断证明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记录相关信息,如发出日期、发出人员等。
2.2 归档医学诊断证明书接收到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进行归档,并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系统进行管理。
每份证明书都应有唯一的标识符,便于查找和检索。
2.3 存储和保护归档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妥善存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加密、备份、防火墙等,以确保证明书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存档,且操作记录应被记录并定期检查。
3.保密要求3.1 个人隐私保护医学诊断证明书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在存档和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范。
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或透露诊断证明书的个人信息。
3.2 数据备份和恢复为确保存档数据的安全性,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建立恢复机制,以便在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
4.文档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存档管理工作。
该责任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存档管理制度的规定。
5.培训和审查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存档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其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同时,还应定期对存档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6.法律适用在实施医学诊断证明书存档管理制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在必要时及时进行法律咨询和调整。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_1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1____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
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____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医学诊断证明的出具与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诊断证明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出具的,证明患者疾病诊断、治疗、休息等情况的医疗文件。
2. 作用:医学诊断证明是患者就诊、休息、理赔、司法鉴定等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诊断证明的出具与管理1. 出具条件(1)出具诊断证明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
(2)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出具诊断证明。
(3)诊断证明内容应客观、准确、完整,与病历记载相符。
2. 出具程序(1)患者就诊时,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
(2)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
(3)诊断证明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由出具医师签字。
3. 管理措施(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明确诊断证明的出具、保管、使用等环节的责任。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师进行诊断证明出具与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的诊疗水平和职业素养。
(3)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诊断证明的监督检查,确保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诊断证明的使用与保管(1)患者需使用诊断证明时,应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医疗机构应核实患者身份和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
(3)诊断证明仅限患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
2. 保管(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档案室,对诊断证明进行妥善保管。
(2)诊断证明的保管期限应不少于5年。
(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进行清点、整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五、法律责任1.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患者在使用诊断证明过程中,如有伪造、变造、滥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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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中医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
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
(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