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煤化工政策都有些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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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领域规划方案

煤化工领域规划方案

煤化工领域规划方案背景煤化工是指利用煤作为原料生产合成化学品、润滑油、燃料油等化学产品的过程。

在我国,煤作为重要的能源资源,煤化工也被视为国家重点发展领域。

但是煤化工在过去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因此需要制定一份针对性的规划方案以确保煤化工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标本规划的目标是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实现煤化工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减少环境污染和降低能源消耗。

策略本规划的策略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 煤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煤化工是传统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重点推进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效节能绿色发展的产品。

同时,在提高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增加新产品研发和应用,以实现技术升级和创新发展。

2. 煤化工生产过程优化煤化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原料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发展等方面的探索和应用。

推广先进技术、完善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实现煤化工生产过程的可持续和环保发展。

3. 煤化工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对于煤化工行业实现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应该建立健全煤化工领域的科学规划、严格的生产和管理程序、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和评价体系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

建立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标准,提升企业在整个煤化工产业链中的核心竞争力。

实施措施为实现上述三个方面的策略,需要采用以下实施措施:1. 增加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投入加大对于煤化工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投入。

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尝试和实践,以促进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2. 推进环保治理和循环经济建设制定并完善煤化工行业的环保治理和循环经济建设方案,制定并加强执行各种环保、能源消耗、安全等法规,以实现煤化工行业产能结构优化、生产过程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

同时鼓励企业实行循环经济并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敏感性行业政策

敏感性行业政策

附件2:敏感性行业政策一、总体政策要求(一)敏感性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贷款应严格执行总行相关发文,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对享受区域差别化政策,且不涉及单纯扩大产能,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合规合法的客户和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一级分行经营部门。

涉及扩大产能的融资,授信权限上收总行1。

铁合金、电石、煤制甲醇3个行业或产品的客户单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集中在总行,不授予一级分行。

(二)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措施妥善保全。

(三)各行应及时获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各类重大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进节能减排、抑制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主张权利,争取主动。

要对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识别贷款企业是否属于被淘汰对象,制定相应预案,加强跟踪监测,尽早开展资产保全。

1若客户额度授信申报方案中包含上述行业新建项目贷款的,其授信额度由一级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审批,但额度授信项下的新建项目贷款上报总行审批;若客户额度授信申报方案中仅包括新建项目贷款的,授信额度和授信额度项下的项目贷款一并上报总行审批。

二、具体行业政策要求(一)钢铁行业重点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产能在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钢铁企业;鞍本、京津唐、上海、武汉等九大钢铁基地建设;支持100万吨以上规模的粗钢生产企业;重点支持生产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的大型钢铁企业;支持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项目。

现有名单内客户,重点支持先进的关键钢材品种生产、产业升级换代和兼并重组。

准入客户和项目应符合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等国家节能环保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


高 度重 视煤 化工 盲 目发展 带 来 的问题

是 加大 产业 风 险 。 由于 一些 地 区片 面强 调煤炭 转 化 比例 。部分 项 目重 复 引进未 经验 证 的技术 ,致 使
建 成 后 不 能正 常 生 产 ,巨额 资金 投 人不 能发 挥效 益 :有 的项 目盲 目上 马 ,产 品缺 乏竞 争 力 ,市场 开 发 滞
; 和 引导 ,三 、统筹 规 划 ,做 好 试 点示 范工作 。为适 应 新形 势 下境 外投 资发展 的需要 .经报请 国务 院 ;
; 同 意,国家 发展改革委近期下 放境外投资项目 核准权限,并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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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 煤 炭 净调 入 地 区要严 格 控 制 煤 化 工 产业 ,煤 炭 净 调 出 地 区要 科 学 规 划 、有 序 发 展 ,做 好 总量 控
制 。新 上 示范 项 目要 与淘 汰 传统 落后 的煤 化 工产 能相 结 合 ,尽可 能 不增 加新 的煤 炭 消费 量 。推行 煤 炭 资源 分 类使 用 和优 化 配置 政策 ,炼焦 煤 ( 括气 煤 、肥煤 、焦煤 、瘦 煤 )优 先用 于煤 焦 化工 业 。 包 四是 提 高转 换效 率 。新 上示 范项 目必须 核算 从 煤炭 开 发到终 端 使用 全周 期 的能 源转 换效 率 .并 与 其他 转 换加 工 方式 进 行科 学 比选 和评 估 .全 周期 煤 炭转换 效 率应 明显高 于行 业现 有水 平 .煤 炭资 源 价格 必 须按 市场 价格 测 算 ,特 别是 对二 氧化 碳排 放 及捕 捉 要有 明确 的责任 ,新 上示 范项 目应具 有 大幅减 少 二 氧化 碳排

煤化工项目核准范围、具备条件及相关产业政策

煤化工项目核准范围、具备条件及相关产业政策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项目核准范围 本目录所列项目,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 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 以外的项目, 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 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 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 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 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 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 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 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 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 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 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 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 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 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 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 制改革。并于2004 2004年 16日颁布了 日颁布了《 制改革。并于2004年7月16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2004]20号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铝行业准入条件》 规定: 铝行业准入条件》 规定: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新建氧化铝项目, 核准。 核准。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 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 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 80万吨及以上 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 85% 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 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 30年以上 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脘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改造的电解铝项目, 资主管部门核准。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化铝 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 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 生产条件。 生产条件。

化工行业最近政策及其影响

化工行业最近政策及其影响

化工行业最新政策及其影响一、最新政策汇编最近一段时期,国内化学品引起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据统计,2010年1月到今年8月,环境保护部共接报并处置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239起,其中几起恶性事件严重危害威胁到了周边地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影响了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此,国家工信部、环保局及安监总局等部门近期连续出台了数项政策,对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及整肃,具体如下:1、 环境保护部决定于201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检查:检查的对象包括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所有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江河湖泊沿岸、沿海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限期整改。

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企业,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以及生产淘汰产品和使用落后工艺设备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闭。

对未批先建、未验收先投产的化学品相关项目,以及非法转移、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对未按要求完成化学品环境监管任务的地区,或发生重特大化学品污染事件以及因化学品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暂停其除节能减排、民生保障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2、环境保护部要求进一步强化化学品环境管理:一要严格环境准入。

要将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发挥公众参与机制的作用,将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自2011年9月15日起,暂停受理在工业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各类申请(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煤化工产业发展背景与环境

煤化工产业发展背景与环境

煤化工产业发展背景与环境1 政策环境1.1 国家法律法规分析(1)国家法律法规支持煤化工产业发展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在我国的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煤炭约占70%。

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都难以改变。

煤炭的开发与利用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保证我国能源安全,降低污染物排放,我国出台了系列法律法规促进煤炭和洁净煤产业发展。

国家具体法律法规见附件1。

(2)确定了限制发展传统煤化工产业、科学稳步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的战略总体来看,国家尚没有发布针对煤化工产业的法律,煤炭法和矿产资源法是煤化工产业发展的基础法律。

针对煤化工产业,2006年,国家制定的《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关于煤炭液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规范煤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法规。

《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煤化工产业发展重点、煤炭使用、水资源平衡、技术政策和项目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

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加快以石油替代产品为重点的煤化工产业的发展;按照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思路,建设规模化煤化工产业基地、坚持控制产能总量,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的原则,加快焦炭和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

鼓励企业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

一般不应批准年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100万吨以下的甲醇和二甲醚项目,60万吨以下的煤制烯烃项目。

发展煤化工产业,有利于推动石油补充替代战略的实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需要从煤炭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技术、资金和社会配套条件等方面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引导和规范发展。

1.2 国家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分析(1)政策列表除了法律法规之外,国家还制定了系列产业规划、技术标准等政策保证煤炭产业和洁净煤产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产业政策见附件1。

(2)国家煤化工产业发展政策和激励体系建设尚未完善虽然国家在200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但针对煤化工产业发展的产业规划政策却迟迟没有出台。

国家发改委坚持高标准发展煤化工

国家发改委坚持高标准发展煤化工
的项 目。
了阶段性成果, 具备 了加快发展的条件 , 已成为关系 国计民生的新兴战略性产业 。要按照马凯主任关于
能源替代的指示精神 ,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
理念的要求 , 紧密结合我国国情 , 全面分析产业发展 的有利条件和需要把握 的几个重大问题 , 从战 略高
度制定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在“ 石油替代” 替代原 和“
林年加工 6 0万 t 甲醇的煤烯烃投资额约 5 0亿元 。
家, 专题研究编制《 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 十一五” 发展专项规划》 生物燃料 乙醇产业发展 和《
政策》 。 生物燃料乙醇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替代能源 , 改善环境 , 促进农业 产业化 , 实现农业 增效 、 民增收等方 面具有重要作 用。在我 国以生 农 物燃料乙醇为代表 的生物能源发展历 时 5年 , 取得
在调研时, 有企业要求降低门槛 , 但是我们还是 要坚持高标准 。 传统煤化工行业包括炼焦 、 电石, 近两年掀起新 型煤化工投资热 , 主要包括煤液化 、 煤烯烃 、 煤基 甲 醇及二甲醚等等 , 这些都是高耗水的产品。 中国煤炭 资源丰富 的地 方主要在 “ 三西 ” 山 (
发 改委 工业 司加快 编 制生 物燃料 乙醇 专项 规划 和产 业政 策

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副司长陈世海在第三届国际
煤化工及煤转化高新技术研讨会上表示 , 的煤化 新
工产业政策将在 20 06年年底 、 0 2 7年年初 出台, 0 新 规定仍要坚持煤化工项 目 最低规模的限制。 20 0 6年 7月份 , 国家发改委工业司下发《 关于 加强煤化工项 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的通 知》 暂时核准或备案煤化工项 目审批。 目前 , , 煤化 工行业 或观望 、 或等待煤化工项 目审批新政策。 般不应批准年产规模在 30万 t 0 以下 的煤制 油 项 目,0 10万 t以下 的 甲醇 和 二 甲醚项 目,0万 t 6

2023年我国煤化工行业环保标准政策分析

2023年我国煤化工行业环保标准政策分析

推动清洁能源替代
强化污染治理措施
1. 煤化工行业空气污染治理600多家90%
2. 煤化工废水处理与综合利用60%8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3
加强煤化工企业监管与执法力度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of coal chemical enterprises
到2022年底,煤化工企业废气、废水、固废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全面实现煤化工行业的环保排放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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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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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化工环保政策
1.煤化工行业严格控制废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下降我国煤化工行业将严格控制废气排放标准,特别是重点关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根据相关数据,到2022年底,全国煤化工企业普遍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不超过XX mg/m³,较2019年的XX mg/m³下降了XX%。这一措施有助于减轻大气污染,保护环境。
2. 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为了推动清洁能源替代,政府将引导煤化工行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一方面,政府鼓励企业发展新兴的清洁能源产业,如氢能、生物能源等,以取代传统的煤炭化工生产;另一方面,政府还将推动传统煤化工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以提高清洁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这些措施的推行将有助于减少煤化工行业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推动清洁能源的替代,从而达到环保减排的目标。
煤化工环保标准的更新与升级
推动绿色化学工业转型升级
优化煤化工产业结构
规范煤化工生产过程
根据《2022年我国煤化工行业环保标准政策》,政府将加大力度要求煤化工企业更新与升级环保设备,以提高行业整体的环境保护水平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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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煤化工政策都有些什么标准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总则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

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联产多种燃料的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均是煤制燃料行业的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1次会议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探索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煤制燃料示范项目,供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筛选、审核、评价和监管示范项目时使用。

鼓励行业内生产企业、规划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大学及科研机构按此导则开展煤制燃料示范相关工作。

国土、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对示范项目进行土地预审、资源配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以及信贷融资时可参考使用本导则。

一、示范项目设立(一)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煤制燃料专项规划是指导煤制燃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确定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并推动实施。

(二)“十二五”、“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安排单纯产能建设的项目。

相关省(区、市)可结合其煤炭、水资源、环境容量和产品市场情况,提出示范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

(三)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要求,不在以下地区布局示范项目:1、已达到或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或能源消费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

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四)投资建设示范项目的企业须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条件,其自身或与其合作的技术供应商、工程设计单位应在煤化工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示范项目的能力。

二、示范内容(五)示范项目须在工艺、技术和装备方面承担明确的示范任务。

重点示范的技术装备如下:1、适用于我国煤种的大型先进气化技术。

单炉投煤量2000-3000吨/日、操作压力8.7MPa以上的高压大型水煤浆气化技术,单炉投煤量2000-3000吨/日、操作压力4.0MPa以上的大型干粉煤气化技术(废锅或激冷式),单炉投煤量1000吨/日以上、操作压力4.0MPa以上的加压固定床气化和熔渣固定床气化技术,单炉投煤量4000吨/日以上、操作压力4.0MPa以上气流床气化技术,单炉投煤量3000吨/日以上煤焦油提取与制合成气一体化技术。

2、大型高效合成与精制技术。

单系列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高温费托合成、低温费托合成、煤直接液化以及甲醇合成技术,单系列规模13-20亿方/年的甲烷化技术(包括国内自主甲烷化催化剂、甲烷化反应器)。

3、高效气体净化和分离技术。

单系列净化合成气量折醇(氨)100万吨/年以上的大型低温甲醇洗技术。

4、不同工艺技术的耦合集成。

大型煤提质(热解)技术,包括干燥、热解、焦油加工等成套技术;煤化工装置与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大型超临界发电等装置的耦合;焦化、低温热解以及不同煤气化技术之间的组合应用;煤化工与生物质气化、风电制氢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有机结合等。

5、污染物控制技术。

高效除尘、硫回收、脱硝技术,酚氨回收、废水制浆、活性炭吸附等高效污水处理技术,二氧化碳用于驱油、驱气技术,微藻培育及利用技术。

6、大型煤炭加工转化装备。

70000Nm3/h以上大型空分,气化炉,热解炉,气体压缩机,合成塔,废热锅炉,临氢、高压设备等。

(六)坚持自主化的技术装备政策,优先支持示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

对国内空白或水平落后的领域,鼓励示范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并积极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首次采用国外中试成果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煤炭深加工项目,中方企业应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三、资源利用(七)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量替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针对煤质特点,优化确定工艺技术方案,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鼓励以褐煤、高硫煤、高灰煤等低质煤为原料,缓解优质煤供求矛盾,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八)示范项目应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鼓励利用矿井水、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通过采用空气冷却、闭式循环、废水制浆等节水技术和装备,尽可能提高用水效率。

(九)示范项目在煤炭资源、水资源利用方面应符合以下技术指标:1、煤制油示范项目(直接液化路线)能效≥57%,生产1吨油品的煤耗≤3.5吨标煤、新鲜水用量≤7.5吨。

2、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能效≥42%,生产1吨油品煤耗≤3.7吨标煤、新鲜水用量≤7吨。

3、煤制油示范项目(甲醇制汽油路线)能效≥xx%,生产1吨油品的煤耗≤xx吨标煤、新鲜水用量≤xx吨。

4、煤制气示范项目(固定床气化路线)能效≥56%,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5吨。

5、煤制气示范项目(流化床气化路线)能效≥51%,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吨。

6、采用组合气化方案的煤制气示范项目应符合气流床气化路线的相应指标。

7、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小于97%,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不小于98%。

采用低质煤的示范项目可适当放宽能效、煤耗指标。

难以采用空冷技术且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鲜水用量指标。

(十)示范项目应同时满足《煤直接液化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8-2013)、《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单位产品取水定额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环境保护(十一)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示范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以下条件:1、煤制油示范项目(直接液化路线)工艺系统吨油品SO2排放≤0.2千克/吨,NOX微量排放。

2、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工艺系统吨油品的SO2排放≤0.16千克/吨,NOX微量排放。

3、煤制气示范项目工艺系统千标方煤制气SO2排放≤0.4千克/千标方,NOX微量排放。

4、锅炉系统SO2、NOX排放、粉尘、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

5、其他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6、加强管理,严控H2S、氨等气体泄漏。

(十三)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要求,示范项目水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条件:1、工艺废水全部回收利用。

2、循环水系统污水不外排。

3、具有完善的地下水防渗措施,在厂区、渣场等设置相应的地下水监测井。

4、设置有足够容积的事故废水池。

(十四)分类收集和处置固体废物。

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送渣场堆存或填埋。

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由配套建设的专门设施进行集中回收或处理。

(十五)示范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废水、废弃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六)积极履行二氧化碳减排义务。

1、示范项目应通过优化工艺、提高能效等措施尽可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煤制油和煤制气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应不大于6.9吨/吨和4.7吨/千标方。

2、示范项目要充分发挥其所产二氧化碳浓度高、易于捕集的优势,积极探索气驱采油、地质封存、微藻制油等处理途径。

3、鼓励煤制燃料企业开展碳汇林建设,在减排二氧化碳的同时,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五、质量、安全与劳动保护(十七)示范项目产品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生产汽油、煤油、柴油等成品油的煤制燃料企业,参照炼油行业有关规定办理成品油市场准入、批发、仓储、零售等手续。

(十八)示范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遏制事故发生。

示范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十九)示范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由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六、监督管理(二十)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按照能源监管相关规定及本导则对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及示范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二十一)加强示范项目全过程管理,特别是在项目投产后,对安全运行、污染控制、资源消耗以及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对示范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积累经验教训,形成可推广应用的成果,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附则本导则中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版本执行。

本导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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