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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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不断优化提升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更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升级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采用预付式消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费卡、预缴预存等方式收取消费者押金、会员费、课时费(课程费)等预付费用的消费模式,并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

预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精治、共治、法治、信治的原则和方式,通过高强度监管、高科技应用、高水平服务,构建“一体化、智能化、市场化”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消费服务产业生态,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和引导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付式消费市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公安、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合同双方甲方:(出售方/服务方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购买方/消费者个人姓名、地址、电话)产品介绍本合同所指先付款后消费的服务包括:(具体描述购买方预付买到的产品或服务)。

服务期限产品/服务有效期为:(具体描述有效期)。

在消费中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出售方须保证及时处理。

价格、付款方式及发票1.本产品/服务价格为(具体价格)元,包括服务费、税费等。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具体日期)前支付全部费用,并保留购买收据(或电子发票)作为凭证。

3.开具发票:甲方应在商品交易给予乙方发票;发票金额为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税率与税额按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计算。

消费约定1.乙方在购买后,应于有效期内尽快使用,并按照产品/服务使用说明进行使用。

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乙方承担损失。

2.具体服务内容的安排、定位(如机票、酒店、门票等)由出售方确定。

3.甲方有权依据不同产品/服务制定不同的消费规则,为了防范与打击刷单等行为,对于属于恶意消费行为的,甲方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实行退款等措施。

4.甲方应对预付费消费类产品提供客服服务,并在积极响应服务热线/网站等问题,保障服务质量。

退款规定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退款请求认真审核,如不符合退款规定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如符合甲方规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应及时予以退款。

争议解决1.合同各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按照属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提交北京市(具体地址)进行诉讼解决。

其他1.合同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

2.本合同互联网版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地点:合同签署日期:(具体日期)。

甲方(出售方)(盖章):(具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购买方)(签名):(具体姓名)。

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M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维护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保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精神和要求,市领导组织召开了市“双减”专班调度会,研究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问题,确定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2022年6月1日,新制订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施行,其中第六条明确提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2022年12月28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印发,要求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培训机构,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并就加强收费管理和强化预收费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依据国家、地方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参照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国家和本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

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

《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集意见近年来,预付费消费模式受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办卡消费方式蔚然成风。

各种年卡、季卡、月卡、次卡、储值卡花样繁多,在一些行业几乎到了经营者家家发卡、消费者人人持卡的地步。

对于经营者来讲,通过发卡融通了资金、锁定了客源,对于消费者则有效降低了消费成本,给双方都带来了实惠。

但由于预付费消费的周期较长,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特别是信用制度缺失的背景下,极易引发经营、道德等方面的风险,从而产生纠纷。

当前我市关于预付费消费的投诉居高不下,特别是群体性投诉时有发生,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因此,为公平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的预付费服务交易行为,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就健身、美容美发、洗浴、洗车、洗染行业的预付费消费服务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并起草了《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针对近年来预付费消费领域的纠纷多发环节设定相应条款,既力求公平、公正,又侧重体现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核心条款主要针对了以下十个问题: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和消费记录;收取费用前未尽充分说明义务;有效期内一律不退费或虽退费但扣除高额费用;迁址、歇业、停业不提前告知消费者;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有效期内消费者转让会员资格成本高;商品或服务质量缩水、无保障;服务价格随意变动;以格式合同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规定;设置经营者单方解释权。

为了保证合同核心条款的公正、公平和广泛的实用性,市工商局将从2010年10月28 日至11月8日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的方式,留下您的宝贵意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京商秩字〔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合同法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商秩字〔2021〕23号各区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本市美容美发市场,依约化解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商务局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BF—2021—2729)。

现就示范文本(见附件)推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向消费者提供美发、美容、美甲等经营单位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美容美发美甲预付费服务交易。

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一是设置了经营者承诺、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履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履约保障措施。

二是明确了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信息、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歇业、转让或注销等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三是设立了7天冷静期,赋予消费者7日内单方撤销合同的权利。

四是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详细约定,减少退费纠纷,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各区商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引导本市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单位与消费者签订预付费服务合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合同使用中出现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宣传推进工作,引导消费者与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单位签订预付费服务合同。

四、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各单位要注意收集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商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反馈。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8号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8号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8号《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与兑付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

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预付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考虑预付卡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交易。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2021-10-28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进展假设干意见的通知»
广告处:52件
1
京工商商广字[1989]23号
1989-6-21
转发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关于严禁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经营广告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2
京工商发[1993]40号
1993-3-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治理的假设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8
京工商发[2007]3号
2007-1-11
关于推行«北京市旧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9
京工商发[2007]102号
2007-4-23
关于推行«北京市艺术品托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30
京工商发[2007]131号
44
京工商发[2006]140号
2006-12-21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治理方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治理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45
京工商发[2007]98号
2007-4-3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公布标准»的通知
46
京工商发[2007]168号
2005-8-1
关于修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2
京工商发[2006]21号
2006-2-20
关于推行«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3
京工商发[2006]105号
2006-8-31
关于推行«北京Biblioteka 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4
京工商发[2006]109号
2006-9-7

2024年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常用版(二篇)

2024年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常用版(二篇)

2024年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常用版甲乙双方:一、双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根据甲方在业务登记单(校对单)、变更单中指定的服务项目向甲方提供服务。

2. 甲方在申请业务时,必须向乙方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甲方应确保所有提供的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配合乙方工作人员核实客户登记资料。

若甲方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3.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申诉。

甲方应按照所享受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认可的缴费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4. 乙方分配给甲方的电话号码,以乙方装通电话后通知的号码为准,并作为甲方宣传的依据。

5. 甲方使用的客户终端设备应具备入网许可证,且甲方负责终端设备及其密码的管理。

6. 甲方通过购买“固定电话充值卡”为预付费电话账号充值。

乙方将在甲方办理撤机后,将剩余的预付费金额以等值电话卡形式退还客户,不足最低面值卡部分以现金退还。

7. 乙方的预付费电话业务提供来电显示、国际国内长途直拨、IP 主叫以及ADSL计时上网等功能。

8. 乙方有权对码号等电信资源及相关服务功能进行调整,并应事前通知甲方。

9. 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服务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及服务标准,并提供预付费电话业务的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二、协议的变更、中止、终止1. 乙方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时,将尽力维持正常通信服务,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通告。

2. 甲方要求办理预付费电话过户手续的,经乙方确认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3. 甲方若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协议条款,乙方可终止服务并解除本协议,同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 本协议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业务公告通知甲方。

甲方若对新协议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乙方协商,否则视为已知悉并同意变更。

三、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装机开通,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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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解读版第一条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条是《指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预付费交易模式发展迅速,相应投诉也居高不下。

大量纠纷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干扰和影响了规范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因此,为规范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北京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组织公开论证会等方式,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本条是《指引》的适用范围。

从交易标的来讲,预付费模式可分为服务交易和商品交易两大类。

其中商品交易因涉及第三方支付等金融监管问题,国家已明确了相应的主管部门并陆续出台了系列规范,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与之相比,预付费服务交易模式还缺乏必要规范。

为此,北京市工商局从年初起,选择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并且投诉纠纷较多的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五大服务行业开展了深入调研,并针对这五个行业中常见的个方面的预付费交易合同问题,以《指引》的形式制定了相应的规制条款。

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在单次交易中先交部分价款作为预付款的行为相区别,本条中明确预付费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预先收取多次交易的总费用,再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本条是关于行业自律的规定。

预付费交易模式的现存问题成因较为复杂,需要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方能妥善解决。

其中,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协会理应并且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收集业内预付费交易模式存在的问题,从强化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业内的交易特点和经营者状况,制定和出台本行业关于预付费交易模式的行业规范、规则,明确市场准入标准,规范预付费交易行为,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地从事预付费交易,积极受理和调解相应纠纷,并对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给予应有协助。

行业协会还应当建立业内关于预付费交易模式的有关信用奖惩制度,对行为规范、诚信守约的经营者,可以给予一定的认可或奖励;对缺乏诚信、投诉较多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必要的方式予以督促、告诫或惩罚,最终以行业自律的手段促进行业内预付费交易模式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当事人根据自由意志达成交易,所以理应成为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自身行为承担应有责任。

预付费交易与传统交易相比,具有履行周期长、交易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从而也面临比传统交易更大的风险。

因此,作为交易当事人,都应当本着理性、负责任和善良的理念,在订立合同之前充分、审慎地考虑自身的经济、身体等各方面状况,对自己履行长期合同的能力以及可能面临的各种变化做出合理预判,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经济、法律方面的风险和后果进行合理预期,而不能仅仅因为预付费交易带来的利益、优惠就头脑一热草率签约。

比如作为消费者,在办卡前要认真考虑自己是否真正需要该项服务,并且是否真正需要长期接受该项服务,在卡的有效期限内自己的居住、工作地址或环境改变对自己持续接受该项服务是否会产生影响,如果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调整变化了是否会影响自己继续接受服务,如果经营者倒闭关店了自己能否获得相应赔偿或承受相应的经济损失等等。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重要告知义务的规定。

从当前投诉情况来看,预付费交易模式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交易信息的不对称。

比如一些经营者发放大量的多年卡,而实际上其经营场所的租期却短于卡的有效期限,在当前房屋租赁关系极不稳定的背景下,很有可能卡未到期经营者却不得不搬离原址甚至倒闭关张,这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交易风险。

再比如目前很多经营者采用了连锁经营的方式,一方面自己开设门店,另一方面则授权他人加盟连锁,但由于加盟特许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很多加盟店、特许店与总店并无直接的管理关系,对于加盟店、特许店发生的纠纷总店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这一问题如果不在事前做出明示,则会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

因此,本条中明确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当然,消费者要根据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信息做出审慎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本条是关于书面约定的规定。

在现实交易中,经营者由于操作不规范或有意规避责任,往往只凭口头向消费者做出各种承诺,甚至故意对一些关系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避而不谈。

这不仅引发了很多纠纷,也不利于双方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比如常有消费者反映在交了钱后却发现服务中有很多限制,搞得彼此很不愉快。

因此本条继续强调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其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向消费者以书面形式告知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内容。

由于具体交易种类不同,相应权利义务条款的组成也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同时,还有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办卡,信口承诺办卡后终身有效,而根本不考虑自己的经营能力、经营期限或房租期限,消费者也信以为真,并不急于消费,而办卡后经常是没两年经营者就人去楼空,导致剩余消费金额无法求偿。

因此本条第二款中对相应内容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本条还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各种口头承诺、许诺写成书面形式加以固化,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拟定规则的规定。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一方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预先拟定出书面的合同条款以便重复使用,是一种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现象,这些条款在法律上称为合同格式条款。

在预付费交易模式中,合同格式条款同样普遍存在。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拟定规则已有相应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则做了进一步细化。

本条第一款中对最高法院的相应规定予以原文引用。

即要求经营者对于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中采用有别于其他条款的方式,特别是要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

本条第二款则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禁止性原则,即经营者不得以一定的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如果经营者违反了上述规定,一方面可能导致该条款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不发生民事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是通过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理地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合理地规定消费者依法或依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排除一些消费者不合法或不合理的维权诉求,则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

第八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现实交易中,经营者多在自行拟定的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消费卡的背面单方规定自己对格式条款拥有最终解释权,以此规避可能面临的风险。

其实这种规定是不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

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格式条款虽然是一方在事前自行拟定的,但并不能任由拟定者随意解释,而要按照通常性的理解予以解释,以使合同条款首先符合交易惯例及交易自身应当具有的特性。

此外,如果按照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可以有两种以上理解的,那么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拟定者即经营者的解释,以此对经营者单方制定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约束,并使其承担拟定条款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这也符合行责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

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本条是关于交易凭证保存与提供的规定。

交易凭证是交易关系的重要载体和证明。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中,对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已有相应明确,本条在稍作修改后予以了采纳。

此外,针对预付费交易模式的实际特点,又增加了关于服务记录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经营者保存服务记录的义务。

预付费交易多为分次交易,并且履行期限较长,每次具体消费时都会产生相应的消费记录,而这些记录也都应当成为双方之间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作为证明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

由于交易记录基本都为经营者拥有,所以其应当妥善保存这些记录直至交易关系终止,再考虑到诉讼时效的关系,这个保管义务还应当延长到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不少于两年。

此外,在储值性和计次(时)性预付费交易关系中,每一笔消费都会产生具体的消费额,这一消费额将从总的可消费额中扣除。

这对消费者而言关系极为重大。

所以本条中还规定相应的消费记录要由消费者签字确认,以避免因不符合事实的消费记录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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