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处理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参照条例中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处理专门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职责,做好医疗事故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报告和登记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医务人员自己所在的职称委员会,并将报告结果予以登记归档。
第六条医疗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病历及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等信息。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独立的质控部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登记、分析和评估,并及时向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提供处理建议。
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流程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处理,并通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物证。
第九条对于轻微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患者,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条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紧急处置程序,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进行全面调查、责任认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初步调查、责任认定、赔偿协商、讨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策。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处理进度。
第四章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第十三条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事故的原因、过程及结果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合法,并应当及时赔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赔偿制度,确保赔偿工作的及时进行,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应当予以特殊处理,及时赔付受害患者。
卫生部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3]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施行。
为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我部于2002年4月5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条例》,领会精神实质,依法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条例》实施在即,要做好《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采取分层培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有关《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尚未成立医学会的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要尽快组建医学会,并按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对编制不足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和支持医学会向编制部门申请编制,向计委、财政等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立项和启动经费。
督促医学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尽快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对医学会工作人员和专家库成员进行《条例》及卫生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培训。
三、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要尽快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及时结案。
为使医学会熟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接工作,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可以邀请医学会的分管人员列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10•【文号】[1988]卫医字第20号•【施行日期】1988.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88年5月10日(1988)卫医字第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各部委卫生局(处):为了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提出的问题,我部起草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供内部参考。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有关医疗事故的概念《办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确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够妥善处理事故,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定义1. 医疗事故: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预期的不良事件,导致患者损害或死亡的情况。
2.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医疗机构组建的专门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小组,成员包括医务人员、法务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
处理程序1. 发现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向医疗事故处理小组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
-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并确保调查过程公正、透明。
2. 事故调查-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应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询问相关当事人。
- 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小组成员签署确认。
3. 患者通知和赔偿- 医疗机构应尽快将医疗事故的调查结果通知患者,并向患者提供必要的赔偿。
- 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损害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4. 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事故的教训,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 医务人员应加强专业能力培训,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医疗安全管理责任。
2. 医务人员应按照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3.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应依法履行医疗事故调查和处理职责,确保公正、公平。
4. 对于故意隐瞒医疗事故或伪造医疗记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论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促进医疗事故的及时调查和处理。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该规定,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一章是总则,主要阐述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其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和事故处理的责任制度。
这为医疗事故的及时报告、处理和妥善赔偿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章是医疗事故的报告与调查,明确了医疗机构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和启动调查程序。
该章节还进一步规定了医疗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
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监督和控制,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第三章是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明确了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理决定和赔偿等。
该章节还规定了处理程序的时限和权力,确保医疗事故的处理及时、公正、透明。
这对于及时处置医疗事故,减少损失和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章是医疗事故的赔偿,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
该章节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和方式,以及对于医疗费用、精神损害和死亡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是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强调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该章节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对于医务人员应当进行培训和考核,以及加强对患者知情同意和知情权的保护。
这对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和提高医疗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处理和赔偿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了明确的权责和保障。
然而,该条例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可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避免纠纷和不公。
另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还有待加强,尤其是继续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
总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
该条例为医疗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处理和赔偿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医疗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概??? 述??? 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社会各界一直很关注。
为了妥善地处理医疗事故,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作出了规定。
该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九条,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其中,涉及医疗事故的补偿问题,这个办法仅有第十八条作了规定,即,“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补偿标准。
多年来,这些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
???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疾病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患者情况各异,医院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医生的素质水平差异较大。
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比较原则,各地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作出的规定不一,且数额较低。
近年来,时常出现通过不同渠道要求处理医疗事故得到的实际赔偿差异较大的情况,有的还比较悬殊,社会反响较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该办法有关医疗事故的界定、鉴定程序和赔偿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因此,社会各界要求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呼声很高。
为了完善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卫生部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草拟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稿)》呈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该送审稿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多次邀请中央有关部门、一些地方的同志以及医学、法律专家进行座谈、研讨,征求意见,进行论证,并分析了目前处理医疗事故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原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领域,事故的发生时常难以避免。
这些事故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的伤害,对医务工作者的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对医疗机构的信誉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因此,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助于帮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规范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质量的不断提升。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为医疗服务对象提供公正、公平的处理机制,保护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企业的公共财产的利益。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应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医疗事故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的过失、发生意外失误及其他因素导致病人健康受到损害或造成死亡等不良后果的情况。
医院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过失、违反工作规章制度、不当操作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医疗事故的分类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危急事故、较轻事故四类。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章制度、管理失范或者任意治疗、过度治疗、手术事故等因素导致患者健康遭受损害或造成死亡、危及生命健康、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非责任事故是指因不可抗因素所导致的患者健康遭受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如患者急性病情突然加重、药物过敏、病毒感染等。
危急事故是指医疗事故后医务人员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挽救患者生命的情况。
较轻事故是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健康问题,但不会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1.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制,并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2. 医疗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进行区分。
如果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当医疗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调查,如有隐瞒、谎报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患者损害或死亡的情况。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具体措施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立法、责任追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首先,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应建立在完善的立法基础上。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范围和责任主体,同时规定相关程序和追究责任的方式。
例如,一个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应该包括事故处理的程序、调查的范围和方式、赔偿的方式等等。
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可以确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并为受害患者提供合法的维权途径。
其次,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应追求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对于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应根据事实和证据给予公正的评估,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方面,对于因疏忽、失误或违反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医务人员,应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另一方面,对于医疗事故的机构管理层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透明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提高医疗质量。
此外,医疗事故处理制度还应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
医疗事故多是由于医务人员的技术不熟练、操作不规范或者缺乏安全意识等原因导致的。
因此,对医务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培训非常重要。
培训的内容可以包括更新的医疗知识、先进的操作技能以及事故预防等。
此外,通过培训还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增强对患者的尊重和关爱。
一个能够为医务人员提供充足培训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可以帮助他们提高专业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最后,医疗事故处理制度还应加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
患者是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他们有权利获得公正的赔偿和救济。
因此,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应当确保受害患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医疗机构应提供有效的投诉机制,对患者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给予合理的赔偿。
通过加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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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办在接到患方投诉后,第一时间内通过OA网将《医疗投诉情况调查反馈表》(见附2)告知当事科室。当事科室应立即调查了解具体情况,三日内完成科内讨论,形成科室意见,明确有无过错、责任程度及处理意见,完整填写《医疗投诉情况调查反馈表》,通过OA网上报安全办。科室负责人应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范事态和损害扩大,争取纠纷在科内化解。
三、客观中立分析,确定事件性质及应对措施
安全办在完成医疗事件调查后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与专家进行讨论,还原事件真相,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定医疗事件性质、应对措施。当事科室在汇报完整病史、阐述科室意见后必要时需离场回避。安全办根据科室意见、讨论意见综合分析,拟定医疗事件解决方案,汇报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积极调处。医疗事件调解过程中若第三方调解机构(市医调会等)认为当事者有必要参与调解工作的,当事科室和人员则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科室:当事人:科主任:20年月日
科室填写此表后交安全医疗办,并同时将此事件记录在科室医疗差错登记本和安全医疗月报表上。
附3:
XX事பைடு நூலகம்责任追究认定意见表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诊疗
经过
处理
结果
存在
不足
科室承担责任比例
%
个人承担责任比例
%
备注:XX市中医医院奖惩条例第十一条:
(一)医疗事故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比例:完全责任60%、主要责任40%、次要责任20%、轻微责任10%。科室与责任人承担比例为6∶4。责任人承担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八、落实整改措施
纠纷事件结案后安全办通过OA网及时告知当事科室处理结果。对诊疗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医疗事件,当事科室应填写《医疗投诉科室整改落实报告表》(见附4),并报告医务科、安全办、质控办。职能科监督科室落实整改,对屡次发生类似医疗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经督促仍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者,医院将予以加重处罚。
追究认定意见表》(见附3)。安全办综合专家组认定意见,提交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裁定,及时向当事科室下达裁定意见。
六、认定流程
七、申诉与核实
当事科室对医疗事件责任追究裁定意见有异议,一周内可书面向安全办申请对医疗事件进行再次论证,医院将根据再次论证意见进行综合考虑,作合理调整。再次论证认为属无理申诉,则予以在医疗事件初次责任追究比例基础上上浮20%内处罚。特殊情况者将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九、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
附件2.医疗投诉情况调查反馈表
附件3.XX事件责任追究认定意见表
附件4.医疗投诉科室整改落实报告表
附1: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
报告时间:20年月日报告人:
科室:
姓名:
住院号:
床号:
性别:
年龄:
不良事件发生时间:20年月日时分
不良事件类型(具体分类见下表):
关于加强完善医疗事件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全院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落实不良事件无责报告制度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见附1),通过OA网向安全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报告。
(二)非事故性缺陷
1、由于责任性原因产生的医疗缺陷所致的经济赔偿,科室和当事人承担30%,科室和责任人承担比例为7∶3。
2、由于技术性原因造成的医疗缺陷所致的经济赔偿,科室和当事人承担20%,科室和责任人承担比例为8∶2。
3、违反医疗核心制度造成医疗缺陷的;擅自收治他科病人造成不良后果所致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科室和当事人承担20%,科室和责任人承担比例为8∶2。
不良事件经过:
以上内容由科室填写
收到报告时间:20年月日责任处理人:
处理情况简述:
了结时间:20年月日
以上内容由职能科填写
备注: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死亡的紧急情况(如意外坠楼、术中死亡、住院期间意外死亡等),立即电话报告职能科或分管院长。
附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类
1、病房诊治问题:包括错误诊断、严重漏诊、错误治疗、治疗不及时、院内感染等。
4、由于服务缺陷引发的医疗纠纷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0%由责任人承担。
附4:
医疗投诉科室整改落实报告表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投诉
方式
就诊科室
就诊
时间
病案号
结案
日期
诊疗及投诉要点:
处理结果:
科室整改落实情况(包括事件回顾、存在过错、整改方案、整改行动)
科室:责任人:科主任:20年月日
6、医患沟通:包括医患沟通不良、医患语言冲突、医患行为冲突等。
7、其他非上列导致医疗(安全)不良后果的事件。
附2:
医疗投诉情况调查反馈表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就诊科室
就诊
时间
病案号
投诉日期
简要诊疗经过:
争议及投诉要点:
科室初步意见(详细治疗经过、纠纷性质、有无过错):
科室意见:本科室在此纠纷事件中过错,愿意承担%责任程度。希望通过方式解决此纠纷事件。(双方协商、医调会处理、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途径、不承担责任)
2、不良治疗:包括错用药、多用药、漏用药、药物不良反应、输液反应、输血反应等。
3、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烫伤、自残、自杀、失踪、猝死等。
4、辅助诊查问题:包括报告错误、标本丢失、标本错误、检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
5、手术相关问题:如手术患者、部位和术式选择错误,患者术中死亡、术中术后出现并发症、手术器械遗留在体内、住院期间同一手术的再次手术、麻醉相关事件等。
四、建立医疗事件责任追究认定组专家库
(一)专家库构成:
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
2.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
(二)专家库管理
安全办建立医疗事件责任追究认定组专家库,医疗事件责任追究认定组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
五、落实医疗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件结案涉及经济赔偿的,安全办应及时启动医疗事件责任追究认定程序,在专家库中(回避当事科室)随机抽选7-9名专家参加责任认定工作,每名专家不记名填写《XX事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