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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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 款专用。《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甬建发 [2013]216号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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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程序
(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 96号文件规定四项证明 (提出申请)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 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 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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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程序
征收条例规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拆迁条例 规定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从主体变化 可知,征收机制运行由“三角形”变成“一字形” 。
政府 拆迁人 被拆迁人
政府(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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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与许可的区别
其次是制定的目的
1、征收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人的合法权益;拆迁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 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从中可以看出,征收条例更加注重 公共利益,更加重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 法权益。
2、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 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要求进入房 屋征收信息系统,与办理税务申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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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的要求
国务院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 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 府、管委会。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实施的时间,调查 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住房的地段、套型、数量等情况, 期房安置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期限,补助和奖励措施等与被征收人利 益密切相关的主要事项。其中,房屋征收的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的规划红线图,经现场实地查勘,结合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合理确定;搬迁期 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被征收人的户数合理确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 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 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1.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 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3.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规划红线图;
4.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住房落实情况:按照住宅房屋征收计划的70% 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 5.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可编辑课件
(1)组织调查登记: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 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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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程序
(五)甬政发〔2011〕96号文件规定其他程序(结 合阳光征收)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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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 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 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 令,公布并施行。从此,城市房屋拆 迁成了历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开 始施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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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与许可的区别
首先是实施的主体
(一)国务院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 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 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 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 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征收程序
(三)宁波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专题纪 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问题会议纪要》 〔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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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程序
(四)实际办理情况:
发改局计划科, 国土局规划科, 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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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程序
(五)甬政发〔2011〕96号文件规定其他程序(结 合阳光征收)
(四)我区实际办理情况
(五Biblioteka Baidu甬政发〔2011〕96号文件规定其他程序(结合阳光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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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程序
(一)国务院条例规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 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 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编的辑课其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程序
(一)国务院条例规定
(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文件规定 四项证明
(三)宁波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专题纪要《关 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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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程序
(五)甬政发〔2011〕96号文件规定其他程序(结 合阳光征收)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论证:
(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 补偿方案要根据建设活动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活动是 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相关规划计划、征收范围确定是否适当、补偿安置 方案是否公平等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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