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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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医院会诊制度是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协作、优化资源配置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指医院内部或者不同医院之间的医疗专家会同讨论、研究疑难病例,共同制定诊疗方案的一种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院会诊制度的流程、目的、参预人员、会诊报告等相关内容。

一、会诊流程1. 提交会诊申请:医生在遇到疑难病例或者需要多学科协作时,向医院会诊中心或者相关科室提交会诊申请,提供患者的病历、检查报告等必要资料。

2. 会诊安排:会诊中心或者相关科室根据病情紧急程度、专家的时间安排等因素,协调安排参预会诊的专家。

3. 会诊讨论:会诊当天,专家们通过线下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

他们会子细研究患者的病历、检查报告,并提出各自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4. 制定诊疗方案:专家们在会诊讨论的基础上,共同制定最佳的诊疗方案,并将其记录下来。

5. 会诊报告:会诊结束后,会诊中心或者相关科室会整理会诊报告,包括专家的诊断意见、治疗建议、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将报告反馈给申请会诊的医生。

二、会诊目的1. 提高医疗质量:通过多学科的协作和专家的集思广益,能够更准确地诊断和治疗疑难病例,提高医疗质量,降低误诊率。

2. 加强医疗协作:会诊制度可以促进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医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3.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会诊制度,可以合理调配医疗资源,避免重复检查和治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会诊参预人员1. 会诊申请医生:负责向会诊中心或者相关科室提交会诊申请,并提供患者的病历、检查报告等必要资料。

2. 会诊中心或者相关科室:负责协调安排会诊专家、组织会诊讨论、整理会诊报告等工作。

3. 会诊专家:根据会诊申请的病情,由会诊中心或者相关科室邀请相关专家参预会诊讨论,提供诊断和治疗建议。

4. 会诊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诊讨论的过程和结果,整理会诊报告。

5. 患者及其家属:作为会诊的对象,需要配合提供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并接受会诊专家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医院会诊管理制度第一篇会诊制度1、当临床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遇到以下状况时应请会诊:(1)病人病情不属自己职权允许的;(2)病人病情危重、冗杂,不是自己潜力能够解决的;(3)受各种缘由限制,本科、本院不能解决的状况时。

2、会诊批准权限:请院内会诊,主管医生报科室主任批准;院外会诊由科主任报医务科、分管院长批准。

院内会诊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

3、会诊医生资格:例行会诊、急会诊应请相应科室主任,或相应专业医生;在科主任不在时,能够请值班医生。

会诊医生在会诊过程中,技术潜力缺乏时,应请所在科室上级医生、科主任会诊。

4、例行会诊:病人病情不属急、危、重症的,属例行会诊。

例行会诊由主管医生填写会诊单预备会诊资料,汇报病史,记录会诊意见,执行上级医师指示。

5、急会诊:病人病情危险,需要本科和他科马上会诊时(不允许按例行会诊手续进行会诊时),应当紧急会诊。

请急会诊科室科主任在班,由科主任决定。

科主任不在时,由上级医生或值班医生决定。

可用会诊通知单通知,也可用电话通知,会诊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须马上应诊。

因特别状况不能前往时,也要派相应医师前往。

会诊时,申请医师务必在场,协作会诊和抢救。

手术中出现意外状况,需请会诊,属急会诊,术中会诊包括术中变更术式或变更手术范围,术中状况不能处理,低年资医师请高年资医师或科主任、院长、院外会诊。

6、急会诊病人的会诊须坚持边抢救,边会诊的原则。

7、会诊医生在会诊完毕后,务必填写会诊意见。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第二篇一、为仔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方法》、《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方法》以及____省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我院医院感染监控网,以住院病人和院内工作人员为监测对象,统计医院感染发病率;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监控实施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一、背景介绍在医疗领域,许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需要多个专业医生的共同努力和意见交流。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医院会诊制度应运而生。

医院会诊制度是指医院内部或者跨医院之间的医生通过会议、电话、在线平台等形式进行病例讨论和意见交流,以共同制定最佳的诊疗方案。

二、会诊流程1. 会诊申请:医生在遇到复杂疑难病例时,可以向医院会诊科提出会诊申请。

申请中需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已进行的检查和治疗情况等。

2. 会诊组成员确定:会诊科根据病情的特点和需要,确定会诊组成员。

会诊组成员通常包括主治医生、副主任医师、专家教授等。

3. 会诊形式确定:根据会诊的紧急程度和医生的可用时间,确定会诊形式,可以是面对面会议、电话会议、在线平台等。

4. 会诊时间安排:会诊科根据医生的日程安排和病情的紧急程度,安排会诊时间。

通常会诊时间应在24小时内安排。

5. 会诊讨论:会诊开始后,主治医生首先向会诊组成员介绍病情和已进行的检查治疗情况。

随后,会诊组成员逐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讨论和交流。

6. 诊疗方案制定:在会诊讨论的基础上,会诊组成员共同制定最佳的诊疗方案。

方案应考虑患者的病情、病史、经济状况等因素,并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7. 会诊意见汇总:会诊科将会诊讨论的内容进行汇总,形成会诊意见。

会诊意见应包括诊断结论、治疗方案、药物选择、手术建议等。

8. 会诊报告编写:会诊科将会诊意见整理成会诊报告。

会诊报告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会诊意见、会诊组成员等内容。

9. 会诊结果通知:会诊报告由会诊科发给申请会诊的医生,医生将结果通知给患者,并解释会诊意见和诊疗方案。

三、会诊制度的优势1. 多学科协作:会诊制度促进了不同专业医生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了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 经验分享:通过会诊,医生可以分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从而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3. 提高医疗质量:多个医生的意见交流和讨论,可以减少误诊和漏诊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

会诊的制度(6篇)

会诊的制度(6篇)

会诊的制度(6篇)会诊的制度(通用6篇)会诊的制度篇1一、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好处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

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状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是指医院各科室因医疗需要而要求某一个科室给予的会诊。

1、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填写会诊单,本医疗组主治及以上医师审查签字。

应邀医师务必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一般会诊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2、会诊医师不能确诊或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请本科上级医师再次会诊。

请会诊科室医师认为会诊未能确诊时,也可主动提出再次请会诊医师的上级医师会诊。

3、同一科室会诊同一病人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诊疗问题,原则上应由科室正副科主任会诊,并不得再收取会诊费。

4、超过5个专业及两次本专业会诊未能解决问题时及时申请全院会诊。

5、医务处有权指定有关会诊医师,被指定的会诊医师,应以抢救患者为第一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三、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务必随请随到。

急救时应在接到邀请会诊的通知(电话)楼内5分钟内,楼间10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

会诊时,申请医师务必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全院会诊:是指由科室根据病情需要或患者与家属自己提出的要求医院组织相关科室参加的群众会诊。

1、需要全院会诊的病例,原则上先由全科讨论,如仍不能确定诊断或治疗时,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填写患者基本病情、会诊理由、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所邀请的会诊科室,经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再由医务处具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科主任主持,医务处主管人员参加。

2、参加会诊医师务必是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

五、派出会诊:请会诊的医院务必持盖有该院医务处公章的介绍信、会诊单与医务处联系,并办理会诊手续。

医务处根据会诊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会诊医师。

医院医生会诊制度六篇

医院医生会诊制度六篇

医院医生会诊制度六篇会诊制度(一):会诊制度(一)院内科间会诊1、会诊的提出:会诊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住院医师填写会诊单,须详细填写申请单的申请会诊项目,简要重点描述病人的病情及诊疗状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时间具体到日,经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宇。

申请科室负责将申请单送达邀请会诊科室。

特殊病人经科主任(或者主任医师)允许并签宇,能够特邀会诊医师。

2、会诊时间要求:普通会诊 48 小时内完成,如需特殊检查的轻病人,可预约时间到专科检查。

院区内急会诊务必在 10 分钟内到位, (院址分散的酌情适当放宽时限)抢救须随请随到,危重病人能够电话邀请,被邀请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诊,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进行电话会诊。

3、会诊医师的资格认定 : 由有执业资质的总住院医师(二线)或者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承担院内会诊工作。

如被邀请科室的会诊医师因故不能及时到场,须请该科其他同级医师或者上级医师代为会诊。

对特殊或者疑难重症病人需要专家或者科主任会诊者,须由申请会诊科室的科室主任 (或者主任医师)允许并签字。

院内急会诊如二线医师正在手术或者抢救病人,由三线医师或者上级医师及时完成会诊。

4、会诊医师职责:详细阅读病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察病人,会诊后须书写会诊记录。

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推荐,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清或者处理有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会诊时须有甲请科室医师陪同、介绍病情。

5、会诊后确认需转科的病例,由会诊医师签署转科意见,自签署时起,病人的诊疗职责由转入科室负贡。

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转入时,转入科室须确保病人不发生诊疗延误。

抢救及危重病人须及时转入,确有艰难时须上报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院际间会诊制度1、疑难病例或者特殊病例需请院际间会诊时,经病房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允许,写好病人的病历摘要和会诊目的,确定请求会诊医院的相关专业(或者会诊医师),报医务处,由医务处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时需有科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陪同,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诊记录。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1、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在接到会诊申请单或电话后 10 分钟内到达有关科室进行会诊,并书写会诊记录及签名。

2、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3、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当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如需专科会诊,病员可持会诊单到专科检查。

4、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派人参加。

5、院外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由医务科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

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1、门、急诊病人会诊,应遵循“首诊负责制”原则,由经治医师(接诊医师)完成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书写较详细的门诊病历和初步诊断后提出的会诊要求(如住院医生门诊时,须经本科上级医师审阅签字后方能提出会诊要求),邀请有关科室会诊。

应邀科室的会诊医师应为高年资医师(主治医师以上)。

会诊医师在复核申请科室的病史、检查资料并认真体检后,提出会诊意见,完成对病员的诊疗和处理。

严禁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如因推诿病人造成延误诊治,甚至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相关科室及有关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并填写会诊申请单,经本科住院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一般应于24小时内完成普通会诊工作;急会诊随叫随到10分钟内到位;抢救会诊,电话邀请,随叫随到。

为保证会诊质量,会诊医师应由住院总或主治及以上医师担任(急会诊除外)。

在会诊中如遇到诊疗难题,应逐级向上级医师汇报,以便及时得到解决。

3、全院大会诊。

如疑难病例或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的病例,可进行全院大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书写会诊单报医务科批准,确定会诊时间、地点并通知参加会诊的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全院大会诊由医务科主任主持。

4、院外会诊。

凡限于本院技术、设备条件不能解决的疑难复杂病例或特殊情况须慎重处理的病例,可申请院外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并写出会诊单,须经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与所邀医院医务科联系,并发出会诊邀请,同时商定会诊时间、被邀医师及交通工具等问题。

对于被邀医师、我院可派车接送,医务科派人到科室协助接待。

如作书面会诊则将病史资料送到或寄到有关单位。

5、外院邀请我院会诊。

由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即会诊申请单),与医务科联系。

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并做好登记,结算会诊费,办理会诊的一切手续,通知相关科室相关医师前往会诊。

院外会诊原则上应为副主任医师以上高年资医师。

严禁任何人未经同意私自外出会诊,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医院将按有关文件处理。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_医院会诊管理制度条例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_医院会诊管理制度条例
(二)强化会诊纪律,规范医师行为,避免医疗过失;
(三)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提高患者满意度;
(四)定期对会诊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预防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第十二章:会诊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
第三十九条医院应建立会诊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会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会诊质量。
第四十条会诊信息反馈的途径:
第十一章:会诊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会诊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会诊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
第三十六条会诊纠纷的类型:
(一)会诊意见分歧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会诊过程中出现的医疗过失;
(三)患者或家属对会诊结果不满引起的纠纷;
(四)其他与会诊相关的纠纷。
第三十七条会诊纠纷的处理程序: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_医院会诊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医院会诊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之间、我院与外院之间进行的各类会诊活动。
第三条会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患者利益优先,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诊断和治疗;
第十八条会诊费用的构成:
(一)会诊专家的劳务费;
(二)会诊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材料费;
(三)会诊涉及的通讯、交通等费用。
第十九条会诊费用的管理规定:
(一)会诊费用应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得由会诊医师个人收取;
(二)会诊费用应在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取;
(三)会诊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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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诊制度
(一)
(一)定义:会诊制度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

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

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三)实施细则
1.按会诊范围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

机构内会诊分为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多学科(全院)会诊、急诊会诊等。

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按医疗会诊紧急程度分为:急诊会诊和普通会诊。

2.医疗机构应建立院内会诊管理相关制度与流程,包括会诊医师资质与职责、会诊时限、会诊记录书写等要求。

3.急诊会诊:
(1)当患者罹患疾病超出了本科室诊疗范围和处置能力,且经评估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院内其他科室医师立刻协助诊疗、参与抢救,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发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会诊申请单上
注明“急会诊”字样,同时电话邀请,并要求受邀科室10分钟内到达;
(2)急会诊申请医师必须全程陪同,配合会诊及患者抢救工作。

申请医师要及时记录会诊意见,申请会诊和到达会诊时间均应记录到分钟;
(3)如遇疑难或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指导或协助会诊,及时出具诊疗意见;
(4)为了避免造成有限的医疗资源浪费,提高急会诊的质量与效率,邀请会诊的医师需要严格把握急会诊指征。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急会诊的申请予以监管。

4.医疗机构内医疗管理部门需明确本机构“会诊申请收到”的定义,即以接听电话,收到电子、纸质申请单等形式进行定义。

急会诊必须采用即发即达的通知方式,如电话通知,急会诊的申请单不需送达应邀会诊科室。

5.医疗机构应当重视急会诊的10分钟到位原则,制定急会诊到位流程,定期组织演练;保证有效的通信方式、急会诊院内行走路径、电梯快速运送等畅通;合理调配医务人员以确保急会诊及时到位。

急会诊记录单应明确记录邀请会诊时间和会诊到达时间,并具体到分钟。

6.多学科会诊是同时邀请两个及以上的学科参与的会诊,需要涉及跨部门/科室、跨专业领域的活动,为了确保多学科会诊的效率与质量,提高会诊的效率和及时性,有效协调院内相关医疗资源,应由
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诊。

同时,医疗管理部门要对会诊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对参与多学科会诊医师的资质进行把关等。

医院会诊制度(二)
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2.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

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3.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
1.医疗机构制定的会诊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机构内普通会诊流程;
(2)机构内急会诊流程;
(3)机构内多学科会诊流程(含全院大会诊);
(4)邀请机构外专家会诊流程;
(5)被邀请至外机构会诊流程;
(6)远程会诊流程。

2.请求会诊和受邀会诊医师应该具备的资质:
(1)普通会诊应由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三级查房医师中的中级及以上的医师提出;多学科会诊的请求人员原则上为科主任、主诊医师、医疗组长、带组的主任医师等医师;邀请机构外专家会诊原则上应征得科主任同意。

非特殊原因,不得越级开展工作;
(2)普通会诊受邀医师应当具有主治医师资质或医疗管理部门认定的医师;
(3)急会诊的请求医师和受邀医师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师。

3.请求会诊人员应向受邀会诊医师介绍患者基本情况和诊疗过程,并清晰、准确表明会诊目的、会诊要求,以便提高会诊效率。

急会诊请求方必须全程陪同。

10.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应至少包含以下基本要素:住院号/就诊卡号、姓名、性别、年龄、简要病情及诊疗情况、会诊目的、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时间记录到分)、会诊意见或建议、会诊人签名及会诊完成时间(时间记录到分)。

4.会诊请求人员应当在病历中将会诊意见或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未执行的会诊意见或建议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理由。

5.医疗机构内的会诊,医师必须到现场亲自诊查患者,不允许以电话形式进行会诊。

若遇有紧急抢救,会诊医师一时无法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可以在电话中先进行病情交流,随后再到现场会诊。

6.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按照原卫生部于2005年4月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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