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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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船舶配员;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载重线要求;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现场核查;4.3询问;4.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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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流程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将介绍船舶检验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船舶检验的流程一般包括四个主要环节,申请、准备、实施和报告。

申请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向相关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包括船舶基本信息、检验类型、检验标准等内容。

准备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按照检验要求对船舶进行准备,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实施阶段,检验机构派遣专业人员对船舶进行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系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

报告阶段,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或报告,对船舶的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总结。

其次,船舶检验的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其次,船舶在接受检验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最后,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船舶检验流程严谨而复杂,需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

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程序规定

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程序规定

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船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确保船舶航行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所有船舶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条本程序的执行对象为所有从事船舶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是指针对船舶的各项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系统整体的、全面的检查和审核,以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得到船舶所有人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第七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规操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融入日常管理工作,与其他工作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互动。

第二章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程序第九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定期进行,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由船舶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分为自查和外查两个环节,自查由船舶所有人和相关部门自行负责,外查由船检部门参与。

第十二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和方案,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编制具体的排查清单和表格,对各项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措施和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并进行复查确认。

第三章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具体内容第十六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包括船舶设备、设施、船员及船舶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对船舶设备、设施的检查主要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舾装设备、辅助设备、导航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十八条对船员的检查主要包括船员的资质证书、健康状况、工作状态等。

第十九条对船舶管理制度的检查主要包括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船员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等。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一、引言船舶作为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承担着运输和贸易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防止事故的发生,船舶安全检查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从船舶检查的目的、重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以及其乘员和货物的安全。

通过严格的检查程序,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并维护航海秩序。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重点1. 船体结构船舶的船体结构是承受外界力量和环境的最重要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船体的刚度、可靠性和防腐保护等方面,确保船体具备良好的结构完整性。

2. 动力系统船舶的动力系统是保证航行效率和持续航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主机、燃油供应和蓄电池等方面,确保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3. 操纵和导航设备操纵和导航设备的可靠性对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舵机、操纵台和雷达等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操作性能,确保船舶能够准确地操纵和导航。

4. 消防和救生设备消防和救生设备是保障船舶乘员安全的基本保障。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消防器材、救生艇和救生衣等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5. 航行文件和记录航行文件和记录是船舶安全管理的关键。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航行计划、航海日志和船舶证照等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运行。

四、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1. 预检查准备船舶安全检查前,应进行充分的预检查准备工作。

包括检查船舶管理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准备检查表和记录表格,明确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2. 检查船舶外部首先,检查船舶的外部结构和设备。

包括船体、甲板、桅杆等结构的完好性和防腐保护的情况,以及锚、绳索和防护栏等设备的可靠性。

3. 检查船舶内部接着,检查船舶的内部情况。

包括船舱、机舱和控制室等地方的清洁度和卫生情况,以及仓库、油舱和水污染防护设备的工作状况。

4. 检查设备和系统然后,检查船舶的设备和系统。

(整理)第三章__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整理)第三章__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第三章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 目的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规范统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2 船舶安全检查的分类2.1对国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2.2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检查;2.3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沿岸国检查。

对外国籍船舶实施沿岸国检查的工作程序由海事局适时予以制订。

3 船舶安全检查依据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所驶往国家、地区、港口的特殊要求可作为检查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4 适检船舶的指派及选定适检船舶由部海事局指派和各海事局选定的方式决定。

4.1部海事局可根据船舶动态信息系统、港口国监督信息数据系统、各海事局、海事主管机关的通报及其他信息,指派各海事局完成相应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部海事局指派检查的船舶为必须检查的首选船舶。

对指派船舶检查的变更、暂缓或取消需报部海事局;4.2各海事局根据“优先选择”船舶的首选原则,依据“信息来源”的通常途径,根据各局辖区范围内船舶的进、出、移泊动态(包含预动态),选定适检船舶。

4.2.1优先选择船舶的首选原则1、客船、滚装船和散货船;2、可能引起特别危险的船舶,包括油船、气体船、化学品船及运输包装类有害物质的船舶;3、首次到达,或经12个月或更长时间后再次到达港口的船舶;4、东京备忘录年度报告所公布的超过平均滞留率连续三年平均表所列船旗国的船舶;5、已被允许离开其主管机关为东京备忘录签字方的港口,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缺陷的船舶;6、根据引航员或港务当局的报告,或由船员、专业机构、协会、工会或其他与船舶、船员、乘客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个人提供的关于船舶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7、装运危险或污染性货物但未向主管机关报告有关船舶资料、船舶动态及关于所装运的危险或污染性货物相关资料的船舶;8、前6个月内因安全原因已被终止船级的船舶或非ICAS成员的船舶;9、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被指定驶往下一港修理,而出海前未满足检查港当局所确定条件的船舶;10、船龄15年以上的单壳油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及船龄20年以上的其他船舶,初次进入辖区水域且以往六个月内未在我国港口接受船舶安全检查的船舶;11、在港口国监督信息数据系统中目标因素值高的船舶;12、部海事局在阶段性时期要求检查的重点类船舶(包括集中整治、重点跟踪船舶等);13、根据另一海事部门的请求,或依据另一海事部门提供关于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14、本海事局或上级部门在阶段性时期要求检查的重点类船舶;15、发生各类水上交通事故或发生海损、机损事故的船舶;16、因船舶、港口设施的保安起因需进行检查的船舶;17、带有各类遗留缺陷而未能纠正或进行复查的船舶;18、因各种起因对辖区水域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目标是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及其载运物体的安全运输,维护沿海港口的安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船舶安全检查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三)整理、分析和报告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结果;(四)组织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五)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检查的船舶对象;(二)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船舶安全检查计划;(三)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四)整理检查结果:整理检查结果,编制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五)报告汇总分析:定期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六)制定整改措施:针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七)整改验收:对进行整改的船舶进行验收,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八)追踪检查:对整改的船舶进行追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包括:(一)守法合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二)标准规范: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三)严格执行: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计划,确保检查工作有序进行;(四)全面细致:对船舶安全检查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五)及时整改: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六)事故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工作;(七)培训演练:组织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八)信息交流: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共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航运管理措施,旨在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并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本文将从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全面介绍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一、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并保障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船舶安全检查旨在发现和纠正船舶设备故障和潜在的安全隐患,以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通过检查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消防装备等方面,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在航行中处于良好的状态,减少事故风险。

2. 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船舶安全检查可以促使船员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

通过培训和演习,提高船员的紧急处置能力,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3.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船舶安全检查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通过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安全规则和标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

4. 保护环境:船舶安全检查要求船舶所有人和船员遵守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定,减少船舶排放和污染。

通过检查船舶的污水处理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确保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保护海洋环境。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生命救助设备和航行设备等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体结构:检查船舶的外观和船体结构,发现和修复船体的裂纹、变形等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完整和稳固,防止船体严重损坏或沉没。

2. 机械设备:检查船舶的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发现并修复机械设备的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对机械设备的润滑、冷却和清洁进行检查,避免设备故障时造成事故。

3. 消防设备: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与消防的协调和合资制背书的制度消防设备。

检查火警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消防管道监测,消防水泵,消防栓等)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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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 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先了解目标传接受检查情况,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3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现场核查;询问;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6.1 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6.2 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

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船旗国监督检查第1条目标船选择1.1 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1.2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1.2.1 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1.2.2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1.2.3 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等要求的船舶;1.2.4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1.2.5 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1.2.6 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2条初步检查2.1 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船舶总体状况的印象。

2.2 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2.3 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2.1、2.2 所述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检查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5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船方。

第3条详细检查3.1 船舶存在前述1.2.2、1.2.3、1.2.4 和1.2.6款所述情形的,或在跟踪检查中新发现若干明显缺陷的,应进行详细检查。

其中1.2.4款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1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3.1.2 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3.1.3 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的文书;3.1.4 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的缺陷;3.1.5 船舶在安全、防污染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3.1.6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3.1.7 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正确执行取消程序;3.1.8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

3.2 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第5条检查报告5.1 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5.3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

第6条滞留和解除滞留第7条复查7.1 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7.2 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

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7.3 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7.5 按照规定收取复查费用和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8条跟踪检查8.1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船舶纠正缺陷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8.2 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部分9.2.1的规定,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8.3 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实施跟踪检查,应按照本部分9.2.3的规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8.4 跟踪检查中新发现明显缺陷的,可以按照本部分第3条的规定进行详细检查。

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第9条信息通报和反馈9.1.2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有关的,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直接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

9.2 跟踪检查信息的通报和反馈9.2.1 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签证簿》中签注,并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船舶离港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9.2.2 如船舶在预抵日期之后7日内,未按计划抵达港口,计划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预抵日期之后第8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9.2.3 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对船舶实施跟踪检查后,实施跟踪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9.3 信息通报的方式和记录9.3.1 海事管理机构应使用包括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电子邮件、传真在内的各种有效手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相关信息。

9.3.2 采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传统方式通报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应记录发送的时间和对方联系方式备查。

第10条信息录入第11条归档11.1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旗国监督检查档案。

检查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1.1.1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11.1.2 船舶安全检查复查申请(如有);11.1.3 船舶复查或跟踪检查记录材料(如有);11.1.4 《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如有);11.1.5 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记录(如有);11.1.5 其他说明性材料(如有)。

11.2 。

船旗国监督检查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E 部分附则2.1 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2.2 跟踪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二、船舶滞留原则(一)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项目,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以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多个缺陷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滞留。

(二)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以达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滞留。

(五)导致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地点,该修理地点由船方选择并经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前提是船舶已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或满足其他限制条件。

这些限制条件可包括来自船检机构已经对该船舶采取纠正措施的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将通知船舶修理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四、处理代码与检查行动代码的适用原则(一)缺陷处理代码1.代码06――船籍港纠正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5.代码17――开航前纠正(1)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2)对于港作船,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缺陷处理代码是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对于液货船或客轮的17代码,应酌情判断,如实际情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一般可给予一个星期的纠正期限。

7.代码30――滞留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1)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2)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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