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教务处评估方案打分表

A4 机构 设臵 运行 及队 伍建 设管 理 50分
学校 管理 250 分
A5 教研 教改 及管 理 20分
1、所有教学管理人员都兼任教学工作或承担课题研究(3分) B17 2、校长、教学副校长、其他副校长(后勤副校长除外)、 教师听课 管理 每学期≥20、40、20、20节,管理人员(含年级、教研、学科组长) 人员 ≥60节(4分) 1、重视教工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治学习制度,经常开展师德教育 活动(2分) B18 2、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进取精神,为人师表,廉洁从教,无品 师德 行不良行为和违法违纪现象(2分) 3、教职工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无任何形式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现象(2分) 1、重视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积极实施“名师工程”(3分) 2、创造条件,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研修、学习和交流 B19 活动(3分) 培养 3、教职工的培训、培养计划应立足本校教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按 培训 照“面向全体、分层实施”原则,构建具有针对性的校本培训体系; 开展全体参与、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的校本培训活动,讲究培训 实效(4分) 1、建立以校为本教研制度,教研课题来自教学实践;参与人数不少 于教师总数的90%,月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校本教研活动过程性的记 录材料完整(6分) 2、教研重心下移,以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为目的,结合课改,围绕 B20 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转变学生学习方式、构建现代教学管理制度、 教研 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等方面选题,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理论研究或应用研 教改 究(5分) 及管 3、有计划地开展诸如集体备课、毕业生入口出口成绩对比分析、教 理 学反思、教学案例分析、听课评课、教师个性化教学案例评比、专题 讲座等活动(7分) 4、市级科研课题不少于5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不少于2项(2分)
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目录一、总则 (68)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68)(一)学校设置 (68)(二)学校规模 (69)(三)校园规划设计 (69)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70)(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70)1.建设用地 (70)2.体育用地 (70)3.绿化用地 (71)(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71)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71)(一)校舍建筑组成 (71)(二)校舍建筑面积 (71)(三)校舍用房面积 (72)(四)校舍建筑标准 (72)(五)校舍安全标准 (72)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72)(一)通用教学设备 (72)(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74)1.文科专用教学设备 (74)2.理科专用教学设备 (74)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75)4.体育科专用教学设备 (75)5.卫生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75)6.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75)(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76)(四)图书馆藏书及设备配备 (76)(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76)六、师资配备标准 (78)七、公用经费标准 (78)附件:1.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79)2.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文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82)3.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84)4.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体育科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86)5.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卫生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89)6.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图书馆(室)配备标准 (91)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高中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学校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以及生源结构,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学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六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当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同时也应当适应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

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推进计划,自2009年秋季起,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进入新课程实验。
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精神,为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地开展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是培养学生终身学习愿望和能力,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的重要阶段。
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先期进入高中课程改革省份及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的工作经验,大力推进教育创新,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为核心,全面、准确地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构建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课程管理体系和课程资源体系,努力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一)构建河北特色课程体系。
结合河北省实际,创造性地实施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普通高中各科课程标准(实验)》,积极探索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努力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教育理念。
努力转变教育观念,认真落实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人格,开阔国际视野,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为创新型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三)提高课程行政管理能力。
在国家课程方案框架下,构建我省高中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建设与管理课程的能力,开发多样化的课程资源。
河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分类评估标准(办学条件部分)

1、学校占地面积城市老学校36亩以上,城市新建学校和县镇学校60亩以上。
2、运动场地(城市老学校有250米环形跑道,城市新建学校和县镇学校有300米环形跑道;4条100米直跑道和与规模相适应的篮、排球场、体操器械场地)10000平方米以上。
3、县镇学校有劳动基地和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3、在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中选择二分之一以上种类按一类标准备齐劳技器材。
1、达到a级标准的第1条要求。
2、有装备一个鼓号队的乐器,有文艺演出和开展文娱活动的乐器。
3、在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中选择三分之一以上种类按一类标准备齐劳技器材。
1、符合a级标准的第1、3条要求中均稍有不足。
2、有装备一个鼓号队的乐器,有文艺演出和开展文娱活动的乐器。
3、有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的相关劳技器材。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a
b
c
d
A3
教
学
设
备
B9
图
书
和
阅
览
室
设
备
1、生均图书50册以上,其中工具书、教学参考书350种以上,报刊杂志250种以上。
2、有数量足够、比较标准的书架、刊物架和阅览桌凳。
1、生均图书45册以上,其中工具书、教学参考书300种以上,报刊杂志200种以上。
5、有设施齐全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电教室。
6、有3间以上卫生室。
7、有比较标准的体育馆和游泳池。
1、符合a级标准的第1、3、5条要求。
2、有与图书数量相适应的藏书室、教育教学资料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分别按教师总数的40%和学生总数的15%设座。
河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全省中小学实施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水平,发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国家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
地方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
普通高中不设地方课程。
校本课程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由学校组织开发、设置的课程。
普通高中选修课程为校本课程。
第三条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聚焦核心素养,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程建设全过程。
第四条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要注重与国家课程的有效配合,着力构建以国家课程为主体、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重要拓展和有益补充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形成课程育人合力。
增强课程适应性,实现课程全面育人、高质量育人。
第五条各类专题教育以融入为主,原则上不独立设课。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涉及的专题教育内容,要避免与国家课程简单重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中小学课程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全省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
负责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加强中小学课程实施的规范管理与指导。
研究制定并推动落实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和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
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普通高中办学标准普通高中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办学标准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和学生的成长发展。
为了确保普通高中教育的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办学标准,以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下面将从师资力量、教学条件、课程设置、学生管理等方面,谈一谈普通高中的办学标准。
首先,师资力量是普通高中办学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配备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水平高的特点。
此外,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其次,教学条件也是普通高中办学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校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为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有力支持。
再者,课程设置是普通高中办学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校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合理设置课程,保证学生接受全面、均衡的教育。
此外,学校还应当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程,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求。
最后,学生管理也是普通高中办学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素质培养,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
综上所述,普通高中办学标准涉及方方面面,从师资力量、教学条件、课程设置、学生管理等多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要求办学,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为学生的成长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希望各个学校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办学标准,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北省示范性高中办学标准

河北省示范性高中办学标准河北省示范性高中办学标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学标准,全面规范河北省示范性高中办学活动,规范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按照实施“五一”统一教学标准,推进教育公平。
第二条河北省示范性高中是按照国家关于高中普通教育的政策、标准,和省督促实施的“五一”统一教学标准,实施公平、有效的教育办学活动,主要负责提供一般高中教育及职业教育,以及为普通高中毕业生提供职业发展和就业前景的学校。
第三条河北省示范性高中办学机构包括学校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及职能服务机构。
(一)学校管理机构:由学校党委、学校领导班子、校长办公室、各级校级行政部门组成,负责学校的管理和日常运营,实施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学校的组织管理。
(二)教学机构:主要由教育部门、教师管理部门和教研室组成,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学校教师,实行师资培训、师资发展,组织实施课程教学等。
(三)职能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学生工作部、实习职业指导服务中心等,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发展,组织和实施学生的体育活动、文体活动等,为学生提供实习和职业指导服务等。
第四条河北省示范性高中实施以下教育目标:(一)坚持以思想政治实践为核心,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实现毕业生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强化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二)坚持以能力为导向,全面提高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实践技能及社会适应能力;(三)坚持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加强素质教育;(四)坚持以创新能力培养为着力点,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及创新能力培养,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五)坚持以校企合作为支撑,建设本地人才培养体系,为企业(园区)提供实用型人才,为学生提供就业就学转移通道。
第五条河北省示范性高中的办学活动要求如下:(一)立足省域,实施统一规范的教育教学管理,科学确定办学规模,突出办学特色,着力打造普及高素质教育,以及学科竞赛、职业能力培训等办学品牌;(二)实施个性化管理,倡导学生发展新理念,加强学生社会实践,积极开展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加大投入体育与文体活动;(三)深入推进“五一”理念,探索创新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思路,完善教学管理体系及教学质量提升机制;(四)建立学校精准化服务体系,制定学生智能化服务政策,实施学生身心健康跟踪服务,规范学生管理,构建和谐学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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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高中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学校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以及生源结构,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学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六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当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同时也应当适应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
师学习、工作、交往,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第七条普通高中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8—20轨,最低不少于4轨。
新建学校在校生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人以内。
不建超大规模学校。
班额不超过50人,提倡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校园校舍
第八条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
生均占地面积:4—8轨学校26㎡/生,8—20轨学校24㎡/生,20轨以上学校22㎡/生。
寄宿制学校应适当提高学校占地面积。
第九条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以及《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装备工作指导意见》(冀教基〔2009〕47号)《河北省普通高中实验室建设规范(试行)》、《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号)、《河北省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修订)》(冀教装备〔2016〕2号)、《河北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设计室、实
验室建设装备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要符合相应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校舍应当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特别要适应高考改革后走班教学的需要。
设置普通教室、专用教室、教学辅助及功能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其中,专用教室包括:理化生实验室、信息技术教室、通用技术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等;教学辅助用房包括:理化生仪器室、实验准备室、标本室、药品室、音体美器材室等;功能用房包括:图书馆、体育馆、心理辅导室、团员活动室、多媒体教室、录播室等。
第十二条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不低于10㎡/生;规划指标为不低于12㎡/生。
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生,学生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2㎡/生。
第十三条绿化用地不低于4㎡/生。
第十四条学校的运动场地设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8个教学班以上应当设置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块;36个教学班以上应当设置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块;60个教学班以上应当设置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和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各一块。
学校应当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8个教学班应当设置篮球场、排球场各一个,每所学校应当建设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器械体操区一个。
本《标准》颁布以后新建学校运动场地,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校实验仪器配备执行《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装备工作指导意见》(冀教基〔2009〕47号)中《河北省普通高中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参照教育部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教体艺〔2016〕2号)的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配备满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其他学科教学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
施设备,每间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备学生用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10:1。
第十八条学校图书装备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号)规定,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
馆(室)藏图书内容应当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
馆(室)藏图书50册/生。
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电子读物,图书馆(室)实行计算机管理。
馆(室)藏图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九条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装置。
宿舍应有符合要求的照明、取暖、换气和卫生设施。
宿舍物品放置和通道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五章师资队伍
第二十条校长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聘任制,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品德高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基础教育工作,掌握教育工作规律;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培训获得岗位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和国家及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足额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非专任教师比例不得突破国家和省定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补充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
学校应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寄宿制学校应当按实际需要配备专门的生活教师和炊事员、安全保卫人员等,炊事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第二十三条教师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95%。
教师能普遍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接受社会捐款、多渠道筹措资金。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五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给予生活补助制度,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普通高中教育。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