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用分选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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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用分选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介质选煤设备、跳汰及其他重力选煤设备和浮游选煤设备的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三类工业规模的煤用分选设备的型号编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T/T 154.1—92煤矿机电产品型号的编制导则和管理办法
3编制产品型号的基本原则
3.1产品型号的命名力求简明。在不同类产品能够被明确区分的前题下,尽量减少特征代号的个数。
3.2产品型号由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但I、0、x三个字母不得使用。4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
4.1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按MT/T 154.1第3章之规定。
4.2分选设备的产品型号主要由“产品类型代号”、“第一分类特征代号”和“主参数”组成。如果这样表示仍不能区分不同类产品,可再逐一增加“第二分类特征代号”、“补充特征代号”和“修改序号”。
4.3产品型号的代号排列方式如下:
设计修改序号
补充特征代号
主参数
第二分类特征代号
第一分类特征代号
产品类型代号
5 代号规定
5·1 本标准所涉及的三类选煤设备的产品类型的代号规定见表1。
表1产品类型代号
5.2 三种分选设备的第一分类特征代号和某些第二分类特征代号规定见表2
表2三类选煤设备的分类特征代号
5.3 主参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产品型号中最好只包括一个主参数。若必须用两个或更多的参数才能区分,参数之间要用…/’符号隔开。
5.4 对于产品数需要区分的分选设备(如三产品旋流器)、双体结构(如双体跳汰机)或多体结构(如多平面摇床)的情形,可在主参数之前用“2×”或“n ×”表示。主参数的意义和单位要在产品标准中说明。
5.5本标准对补充特征代号不作统一规定。补充特征代号的选用应遵照第3章规定的原则,并在型号申报时加以说明。第6章的例4是一个使用补充代号的示例。
5.6修改序号是当产品的设计有重要修改时作为区分或识别之用的,用带括号的字母依次表示。如(A),(B),(C)……。
5.7新产品开发中,如果出现了本标准表2中所列以外的分类特征,可由产品设计单位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原则提出特征代号的建议,在申报型号时加以说明。
5.8产品型号中不得以地域、单位或个人的缩略字母、代号或代码作为特征代号。当不同单位设计出特征代号完全相同的产品时,可采用不同的商标作为区分标记。
5.9产品型号中的字母,数字与产品名称的汉字字体要相互协调。不得采用角标形式。 6型号编制示例 例1:斜槽分选机
槽宽,mm
斜槽分选机
重力分选设备
例2:筛下空气室跳汰机
m2
例3 无压给料三产品重介质旋流器
第二段旋流器内径,mm
第一段旋流器内径,mm
三产品分选
无压给料
旋流器
重介质选煤设备
例4:筒式入料的斜叶轮浮选机
筒式入料
单槽容积,m3
斜叶轮
机械搅拌式浮选机
浮选设备
7产品型号的管理和申报
煤用分选设备产品型号的管理和申报按MT/T 154.1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