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之披露条件总结
新三板挂牌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新三板挂牌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一、注册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新三板要求企业应该具有完全的法人资格,即合法注册并获得营业执照等法定资质。
2.注册时间:企业在提交挂牌申请时,应当已经完成一定期限的注册,通常为1年以上,有时可能会根据具体要求进行调整。
二、财务条件:1.营业收入:新三板要求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营业收入,一般要求年度收入超过一定金额,例如2024年的要求为1000万元。
2.净利润:企业需要盈利,连续两年净利润为正,且均为不低于一定金额,如2024年的要求为100万元。
3.净资产:企业注册资本应符合一定要求,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企业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
三、成立时间:1.企业成立时间:新三板通常要求企业成立时间满足一定期限,例如登记公司要求成立5年以上。
2.注册地时间:企业要求具有一定注册地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
四、业务要求:1.主营业务:企业需有稳定的主营业务,并在相关领域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或竞争优势。
2.行业规范:企业应在经营过程中遵守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无违规行为。
五、公司治理要求:1.公司治理结构:企业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并有健全的内部风控体系。
2.公司信息披露:企业要求及时、准确、公平、透明地披露经营和财务信息。
六、其他要求:1.业绩承诺:企业应提供未来一定期限内的业绩承诺,即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一定规模的发展和盈利能力。
2.特殊行业要求:有些特殊行业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增加一些挂牌条件,例如金融业、医药健康等。
总结而言,新三板挂牌条件主要包括注册条件、财务条件、成立时间、业务要求、公司治理要求、其他要求等。
企业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有资格在新三板进行挂牌交易。
这些条件的设置,旨在保证企业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能力,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挂牌条件也帮助投资者进行更加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是指对在中国股票市场中挂牌交易的新三板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新三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场所,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股权转让的渠道。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经营、财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公开并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对于新三板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保持市场信任、增加投资者选择、提升公司形象的重要手段。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要求新三板公司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披露经营和财务信息。
根据规定,新三板公司需要按照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其中,年报和半年报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全面披露,季度报告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部分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重大项目的披露。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等。
定期报告是新三板公司提交给信息披露平台的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
临时报告是针对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临时披露的信息,如重大资产重组、变更情况等。
信息披露平台是新三板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信息的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
除了信息披露,新三板公司还需要接受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是指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包括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持续督导主要由新三板的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其中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内控检查等方式。
定期监察是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性的监察,主要以现场检查、文件和资料审核等形式进行。
专项监察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察,如股权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
内控检查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内容以及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检查。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三板信息披露指南

新三板信息披露指南1. 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新三板市场成为了吸引越来越多投资者的一块蛋糕。
作为一个初次接触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了解和掌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指南,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分析相关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2. 新三板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新三板市场是指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一个非上市交易场所,也被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的定期和不定期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
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自身的财务、经营、法律、税务等相关信息,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对公司的风险和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3. 新三板信息披露的要求3.1 定期信息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以及审计意见和董事会报告。
季度财务报告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披露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中期报告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前,披露上半年度的财务报告。
指标变动公告对于公司业务中重要的指标、数据或变动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公告披露。
3.2 不定期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披露公司与股东、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需要及时公告。
重大事件披露例如公司的重大资产或股权变动、重大诉讼纠纷、重大投资决策等,需要在事发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公告披露。
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变更、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4. 信息披露的流程和途径公司进行信息披露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途径进行,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 内部审核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对需要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董事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对各类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公告披露。
3. 公告发布公司将审核通过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公告发布,包括公司官网、新三板交易系统、新闻媒体等。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流程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流程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市场中注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交易的企业。
相较于主板和创业板,新三板市场上市门槛较低,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和上市。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三板的挂牌条件及流程。
一、挂牌条件1.公司基本条件:(1)公司类型:非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规模: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3)公司发展:公司自开业满2年以上,连续盈利2个会计年度以上;(4)公司股权:不超过35%的股权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限制。
2.公司管理条件:(1)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规定;(2)公司运作: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包括财务,人事,企业发展等。
3.公司信息披露条件:(1)信息公开:公司应积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定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及时披露重大事项;(2)内控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4.公司业务条件:(1)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需具有持续性、盈利性和增长性;(2)行业限制:对于特定行业及国家监管限制的不能挂牌。
二、挂牌流程1.选定保荐机构:公司首先需要选择一家符合资格的保荐机构,由保荐机构负责后续的审核、发行、上市等工作。
2.申请挂牌:向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投资者关系管理、财务报表等。
3.招股定价:保荐机构根据公司的资产、盈利情况、市场需求等因素,为公司制定招股说明书并确定发行价格。
在招股期间,公司需要开展路演等活动,向潜在的投资者展示企业价值和发展前景。
4.股东审议: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挂牌事宜,并根据审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挂牌。
5.首次公开发行: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进行发行,并由保荐机构协助进行审核、公示、申报等工作。
7.挂牌上市:完成审核后,发行结果公告,并将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8.定期报告披露: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新三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披露季度报告有着严格的要求。
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新三板公司在披露季度报告时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1. 报告范围,季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审计报告等内容,全面反映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2. 信息披露时间,根据规定,新三板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3. 报告内容,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并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和披露。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4. 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应当附有独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告,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 其他披露要求,除了上述内容外,新三板公司在季度报告中
还应当披露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司治理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
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总的来说,新三板对于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严格,旨在保
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季度报告的披露,以提升
透明度和信任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新三板股票挂牌规则

新三板股票挂牌规则
新三板股票挂牌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首次挂牌条件:企业需完成股权登记、公司章程修订、审计报告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挂牌。
同时,企业应当在挂牌前连续盈利两年,并在挂牌前6个月内实现纳税。
2. 挂牌审核:挂牌公司须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发展情况、财务状况、合规性、经营风险等。
审核通过后,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挂牌。
3. 挂牌方式: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股权的方式在新三板挂牌。
发行股票挂牌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转让股权挂牌包括协议转让和竞价转让。
4. 挂牌报告和披露: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向新三板披露公司信息、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
同时,挂牌公司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股东、投资者披露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信息。
5. 挂牌退出:挂牌公司如果发展较好,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市场进行股票发行;如果财务状况不佳或其他原因,可申请退出新三板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性的新三板股票挂牌规则,具体挂牌流程和细则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有所不同。
企业
在挂牌前应当详细了解新三板相关政策及规定,并与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和指导。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三板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总则信息披露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管理和监管工具,能够提高市场有效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范围1. 披露对象: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新三板登记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相关人员。
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告、股东权益变动信息、重大事件及信息、盈利预测、公司治理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1. 披露平台:新三板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2. 披露时间:新三板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信息披露的义务与权利1. 信息披露的义务:新三板公司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
2. 信息披露的权利:投资者有权利获取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并根据披露情况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1. 披露计划:新三板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频率、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等。
2. 披露审核:新三板公司应当将拟披露的信息提前提交给信息披露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确保披露内容的合规性。
3. 披露公告:新三板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4. 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审核机构和交易所有权对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
六、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罚1. 违规行为:新三板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披露、违规披露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公开谴责、罚款等。
七、信息披露管理的改进与完善1. 加强培训:新三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提升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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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之披露条件总结
一、相关规定
1、转让时间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3.1.7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第十九条个规定,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2、转让数量
根据《业务规则》3.1.11以及《转让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根据《转让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3、权益披露要求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
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3)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章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
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二、说明及案例
1、持股未达到10%,通过增持或者减持,亦未达到10%
操作:无需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或其他公告,可继续增持或减持。
说明:对于新三板对于持股10%幅度内的变动,目前股转系统并未要求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但根据股转系统发布的相关挂牌公司,个别公司依然进行披露。
☆实际案例:详见2017年6月12日《海宁原石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7年6月9日,本公司接到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魏贤女士的通知,其于2017年6月9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20.00万股股份。
本次减持前,魏贤女士持有公司45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0%;本次减持后,魏贤女士持有公司43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667%。
“”
2、持股已达10%,通过增持或减持,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操作:需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停止买卖股票。
注意事项:
(1)若同一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其中一人增持或减持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的股份】触发权益变动披露报告点,则其本人及其他一致行动人需停止买卖股票,报告并披露。
若该增持或减持【仅】导致【该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的整数倍时】,则该人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可以继续买卖股票,无需报告及披露。
如A公司系新三板挂牌公司,甲乙系投资者暨一致行动人,其中甲持股16%,乙持股23%,若2017年7月2日,甲减持1%,则甲或乙可以继续减持,尽管甲持股比例降至15%(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的整数倍),但甲乙合并持股只由39%降至38%,故未触发披露报告点,无需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若2017年7月2日,甲减持5%,则甲乙均需停止买卖,并编制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因甲乙合并持股由39%降至34%,合并持股变动经过35%报告披露点。
☆实际案例:详见2017年5月19日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讯方技术)发布的股东违规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戴毅在完成第一次交易后,其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已变动达到5%的整数倍,即应当立即停止交易、及时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披露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份。
但戴毅在完成第一次交易后又进行了两次交易,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实际案例:详见2017年3月6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爱瑞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违规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其他实际案例:2016年12月23日《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依华渔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违规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2)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任何一次增持或减持同时触发两个及两个以上权益变动披露报告点,不构成违规。
操作:需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法律意见书(如存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情形)】,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停止买卖股票。
如A公司系新三板挂牌公司,甲乙系投资者暨一致行动人,其中甲持股17%,乙持股31%,若2017年6月29日,乙减持至23%,【甲乙合并持股由48%降至40%】,则A公司需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实际案例:2015年12月21日《京西创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如上图所示,2015年12月18日,常达持有由20.50%降至14.94%,股权变动触及20%、15%两个披露点。
☆实际案例:详见2016年12月26日《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浩世纪)如上所示,华浩世纪持股变动同时触碰45%、50%两个权益变动披露点。
☆实际案例:详见2016年12月26日《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封志强)
如上所示,封志强持股变动同时触碰15%、10%两个权益变动披
露点。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仅指直接持有
的股份】,若投资者及其一直行动人直接持股未达到5%的整数倍,
而直接及间接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到5%的整数倍时,无需编制并披
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若投资者及其一直行动人直接持股达到5%的整
数倍,则不论直接及间接持股是否达到5%的整数倍,则需编制并披
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实际案例:详见2017年7月3日《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田宁):
直接持有的股份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盘石股份控股股东田宁
最初持股63.375%79.223%
2月21日62.266%78.114%
3月10日60.416%76.264%
3月15日58.566%74.414%
注:田宁通过杭州盘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持有公司总股本的
15.848%。
3、持股已达10%,通过增持或减持,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未达到5%的整数倍时
操作:无需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或其他公告,可继续增持或减持。
说明:对于持股已达10%,通过增持或减持,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未达到5%的整数倍时,目前股转系统并未要求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或其他公告。
不过,个别挂牌公司也就此进行公告。
☆实际案例:详见2017年3月22日《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