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业道德的特征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司法部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具有维护法律公正、推动司法改革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司法领域的工作环境复杂,其中存在着职业道德问题。
为提高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以下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一、公正客观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在执法、裁判和日常工作中始终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无论面对何种案件,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如何,都应按照法律来处理,不以任何个人喜好或利益干扰正当案件的处理程序。
要做到公正,从而给社会公众提供信任和尊重。
二、保守秘密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各种秘密信息。
无论是诉讼过程中的案情、个人隐私,还是工作内部的重要文件,都不能被泄露。
只有在法律授权或责任范围内,方可适当地提供相关信息。
保守秘密是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司法公正与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廉洁从业司法部工作人员应以廉洁的方式从事工作。
不参与或接受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利益输送。
要勇于拒绝各类贿赂、好处和利益。
同时,不得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
只有保持廉洁从业,才能保障司法权威和公正。
四、尊重当事人权益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
应该对当事人进行公正、专业的调查和案件处理,在审判过程中给予当事人充分发言权和申辩权。
同时,也要注重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避免不恰当的言行或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徇私情、权色交易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时刻警惕个人和工作之间的利益冲突。
不能因为个人感情、私人关系或金钱利益而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过程。
同时,也要杜绝权力滥用或私人行为干扰工作。
只有做到公正、客观,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六、履行监督职责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履行与职业道德相关的监督职责。
对本单位或同事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发现并上报有关部门。
同时,也要勇于接受监督,对自身工作进行自我批评和反思,提高工作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水平。
总结: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始终保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保守秘密,勤勉尽责,尊重当事人的权益,杜绝徇私情和权色交易,同时履行好监督职责。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司法领域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该始终以公正、廉洁、严谨的态度履行职责,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期加强司法行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执法公正1. 司法公正原则是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他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受个人关系、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2. 工作人员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公正地评估证据,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3. 工作人员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案件,不得滥用职权或违背法律法规原则。
二、廉洁奉公1.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洁奉公的要求。
他们不得索取或接受贿赂,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从事非法活动。
2. 工作人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接受监督,保证自身行为的廉洁性。
3. 对于涉及判决案件的争议,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接受贿赂或利益输送,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三、专业素养1.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2. 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和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3. 工作人员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与同事和其他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四、保守机密1. 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机密,确保办案过程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被泄露。
2. 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防止遗失或被篡改。
3.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制定和遵守机密信息的使用和传递流程,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五、公正审议1.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参与司法决策时,应审慎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工作人员需要完全独立地进行审议,避免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3. 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和立法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促进司法公正。
六、廉洁自律1.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个人行为影响司法部形象和公信力。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在司法体系中,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对于司法部工作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律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标准和行为准则,而职业规范则是对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执法者,他们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遵守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诚信和权威的维护。
因此,明确和遵循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坚守的底线。
第一节:法律职业道德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必要的。
首先,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公正、中立、廉洁的原则。
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守公正原则,不受私人利益或外界干扰影响,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
同时,中立的态度也要求他们在处理冲突时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此外,作为执法者,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具备廉洁的操守,不能接受贿赂或寻求私利,确保自己的行为不受利益驱使。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司法工作涉及到大量的案件和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他们必须保护好这些信息,不得外泄。
这不仅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也是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同时,保守秘密还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处理敏感信息时慎重行事,避免将信息用于不正当目的。
第二节:职业规范除了法律职业道德外,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遵守职业规范。
首先,他们应当具备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司法工作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因此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同时,他们还需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法律程序。
执法程序的规范能够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权利的保护,因此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
他们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审理案件,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职业规范还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遵守中立、公开、透明的原则。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一员,承担着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证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权威性。
一、工作纪律要求1. 保守秘密: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始终保守工作中涉及的机密信息和案件细节。
他们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公民个人信息,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各种违法活动。
2. 公正廉洁: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保持绝对的公正和廉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和好处。
他们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歧视任何人或团体。
3. 严格听从上级指挥: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策,不得擅自改变或随意推翻上级的工作安排。
他们必须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司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4. 敬业奉献: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时刻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
他们应当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司法事务中,尽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5. 文明待人: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以礼待人、言行得体,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
他们不得恶意中伤他人,更不容忍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暴力或歧视行为。
二、职业道德要求1. 忠诚公正: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坚守职业道德,保持绝对的公正和中立。
他们不得因私徇情,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服务个人利益。
2. 尊重人权: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他人的人权和财产权。
3. 独立自主: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自主,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的影响。
他们必须秉持正直和公正的原则,不受外界利益团体的干预和操纵。
4. 专业能力: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品德修养。
他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5. 持续学习: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持续学习的精神,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与操守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与操守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是执法机关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他们以维护社会法制秩序、促进公平正义为己任,因此,对于司法部工作人员来说,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操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与操守要求进行探讨。
一、廉洁自律作为执法机关的一员,司法部工作人员应以廉洁自律为底线。
廉洁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权威的标志。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决杜绝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他们必须在服务于法律的过程中自觉守法、严格执法,不得为个人利益谋取私利,更不能以权谋私。
二、中立公正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
他们在执法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执行职务。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来判断,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应提倡法治理念,引领社会舆论,促进公众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任。
三、尊重权益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
在执法过程中,他们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规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法律作为充分保障。
司法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时,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倾听、理解和尊重他们的意见和情感,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四、秉持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操守。
他们应遵循承诺和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言行一致,言出必行。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履行职责,如约履行合同,按时办理案件,保证公正公平。
同时,他们还应积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办案信息,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五、敬业奉献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积极投身司法事业,追求卓越。
他们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完善自身的法律知识结构,加强实践能力和判断力。
同时,他们还应热心服务,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做出积极贡献。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一支专业的法律团队,对于司法事业的进行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他们需要始终秉承高尚的职业道德规范。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一、廉洁自律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是其首要职责。
他们应该自觉做到法官和检察官的廉洁严正,不受任何个人或其他利益影响,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司法权。
他们应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并主动公示自己的财产状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执法公正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保持绝对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不受外界干扰。
在司法过程中,他们应遵守司法程序,客观评判案件事实,依法判断案件性质,公正裁决案件结果。
他们应公开对待当事人,不歧视任何群体,照章办事,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
三、保守秘密司法部工作人员应牢记法律赋予的机密保护职责,严守国家和个人的秘密。
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机密制度,对有关案件的信息、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保密,并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泄露机密行为。
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可以提供相关信息。
四、独立公正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始终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他们要敢于坚持真理,不被权势所摧毁。
他们必须以法律作为唯一的准绳,坚守职业操守,不为任何个人或特定群体谋取利益。
五、奉公守法司法部工作人员是法律的守护者,必须以身作则,严守法纪。
他们应深入研究法律法规,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注重法治理念的践行。
他们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当自己发现违法行为时,应毫不犹豫地予以纠正并上报有关部门。
六、学习创新司法部工作人员应不断学习和创新,保持良好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他们应积极参与学习,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同时,他们应积极研究和借鉴国际先进的司法经验,充实自己的理论水平。
七、服务公众司法部工作人员的使命是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与当事人交流,还是对待群众来访,他们都应以亲和力和耐心对待。
司法职业道德

1、司法职业道德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审判、侦查、检察和司法警察等人员的行为准则。
司法工作有鲜明的阶级性。
司法道德是阶级道德在司法工作中的特殊表现。
剥削阶级的司法道德是为少数统治阶级服务的,在本质上是极其腐败的。
剥削阶级的司法人员的阶级属性决定了他们的司法道德的腐朽本质与二重性。
一方面,贪赃枉法,挟私报复、狱中虐待,草菅人命等;另一方面,只有极个别司法人员做到“执法如山”、“廉洁奉公”、“刚正不阿”等。
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代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是共产主义道德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这主要是由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决定的。
2、社会主义司法道德社会主义司法道德,以共产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同时吸收了历史上司法道德中具有人民性的进步因素。
社会主义司法道德的基本要求是:(1)热爱人民,忠于人民,保护人民的权益,同反对社会主义祖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违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为保卫祖国和人民群众利益不怕牺牲;(2)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遵守司法纪律,依照法律程序,认真收集有关证据,严禁逼供信,廉洁奉公,不贪赃枉法,不循私情。
“铁面无私”,“执法如山”;(4)要有严谨的作风,吃苦耐劳,一丝不苟,深入调查,依靠群众办案,严肃热情,文明办案;(5)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废除法西斯式的审查、管理方式;(6)实事求是,有错必究;(7)保守司法业务机密,同行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密切配合;(8)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做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一、引言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是任何一个行业或职业的重要基石,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更加特殊和敏感的一类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和行为方面更应该具备更高的标准和准则。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职业道德准则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他们的职业道德准则应该基于以下几点:1. 公正与中立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本着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则。
他们不应受到有偏见的影响,不论是来自政治、经济、家族等方面的压力,都不能影响他们的判断和决策。
2. 保密与谨慎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案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
他们也应当对自己的言行保持谨慎,避免对案件产生过度的评论或偏见,确保处理公务的严谨性和客观性。
3. 尊重与专业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尊重正当程序,并且要始终保持专业水准。
他们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
三、行为准则1. 诚信与廉洁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以诚实守信、廉洁奉公为行为准则。
他们不得接受贿赂、受贿或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他们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严密防止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2. 公平与人性司法部工作人员在与当事人交往过程中,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并理解和尊重当事人的感受。
他们应当耐心倾听和解答当事人的问题,积极提供帮助和保障,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公正的法律环境下通过司法部获得帮助。
3. 敬业与尽责司法部工作人员应该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他们应当保持学习和进取的态度,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并始终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4. 文明与礼貌司法部工作人员在与他人的沟通和交往中,应以文明、礼貌为基本准则。
他们应当友善待人、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严禁使用粗鲁、侮辱性的言辞或行为对待他人。
四、建议和措施为了确保司法部工作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建议和措施可供参考:1. 健全规章制度司法部应建立健全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章制度,明确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以保证这些准则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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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业道德的特征司法职业道德的特征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与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的关系,与民事诉讼制度与民法或刑事诉讼制度与刑法的关系确有一些相似之处,但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自治性。
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性规范,从而保障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的各项制度也具有完全的自治性。
例如,法官惩戒机构一般由法官职业团体(如法官协会)或者法院建立,惩戒机构的组成人员一般由法官组成(也有吸收公众参加的情况),惩戒程序也多由最高司法机关自行制定。
当然,根据一国的立法传统,也可以把这种机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但其本质特征仍然无不表现出其自治性。
第二,准司法性。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处理,是在一种行政式的准司法模式或机制之下进行的。
它与司法(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提起指控或投诉的人并不像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那样作为一方当事人或检控方在程序中出现,也不必作为被投诉法官的对立的一方监督程序的进行,还不必承担类似于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
但是投诉人有权利知晓处理结果。
惩戒机构依职权对被诉法官的行为进行调查,而不是像在诉讼中那样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进行庭审。
它与司法(诉讼)程序的相同之处在于,被诉的法官享有与诉讼中的被告方类似的权利,如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惩戒机构的处理决定,必须是在听取了被投诉的法官的意见之后作出。
(三)重要性虽然我国当前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制度建设重点还放在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体系方面,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对法院地位认识的提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日益显现出其重要。
第一,关系到对实体规范的实现。
实际上,没有实施机制的实体规范是没有生命的。
没有科学、完善的职业道德实施机制,职业道德规范便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一个国家可以写出完美的职业道德规范,但如果它的实施机制残缺不全,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这种职业道德规范也难以实施。
第二,关系到能否准确有效地打击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机制的建立在于保障职业道德标准的实现,其外在表现之一就是使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戒。
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也在于有一套有效的程序制度。
第三,关系到能否保持司法独立性。
法官是司法独立原则的直接实践者,而法官惩戒程序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法官。
因此,这一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法官或法院独立性的实现。
这一点是各国研究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在奉司法独立为法治之本的国家,任何行为和制度都必须先经得起司法独立这一关的检验。
第四,关系到法官的权利的保护。
如果惩戒程序的设计不注重对法官权利特别是程序权利的保护,法官将失去正常履行司法职责的保障。
二、国外机制简介及背景在研究中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国外的情况。
应当说,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十分重视职业道德实施机制。
在德国,联邦法院专门设立“联邦惩戒法庭”(又译职业法院),审理涉及法官和其他高级公务员违反纪律的案件。
德国还制定了《联邦纪律法》,规定对公务员(包括法官)采取纪律措施的程序。
在加拿大,议会制定《法官法》时一并建立了“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处理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和政府提请惩戒法官的建议,并为其规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
在美国,司法职业道德规范一般由各州的司法职业道德委员会实施。
为统一司法惩戒程序,美国律师协会和州司法学会制定了《司法惩戒示范规则》,对司法行为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人员配备,法官惩戒的理由、惩戒种类、证明问题、调查程序、审理程序、决定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联邦和各州的司法职业道德机构可以选择采纳这一示范规则。
对于各国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详述,以下简要介绍这些国家制度存在的一些共同特点:第一,利益均衡的制度基础。
这些国家在建立司法惩戒制度时,十分注意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平衡,从而避免因为保护一种利益而伤及另一种利益。
例如,美国在制定《司法惩戒示范规则》时,十分谨慎地考虑了几种相关的利益:一是在处理对法官不端行为的投诉过程中,应确保法官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二是司法委员会认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法官实施了不端行为时,法官应当获得“投诉保密”的权利;三是应当注意到公众对于严肃认真处理对法官的投诉和以高尚行为标准要求(约束)法官是十分关注的;四是法官和公众都希望能及时、准确地处理对法官的投诉。
第二,自治性。
这一特点在普通法国家表现尤其突出。
有的国家从全国司法系统中选任或指定一些资深法官组成司法委员会或司法行为委员会,专门处理法官违纪案件;有的司法委员会由法官、律师、普通民众共同组成,以保证组织的代表广泛性;有的国家则由最高法院行使这一职能。
强调司法惩戒的自治性的基础是把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法官职业(行业)的主要管理方式,同时把民众判断标准纳入法官行为约束之中。
第三,程序性/司法性。
各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正在逐步摆脱其传统的行政性,而试图建立一种合理、正当的惩戒程序。
国外的这些惩戒机制都非常强调程序性或司法性。
例如,为保障惩戒案件审理的中立性,调查人员不能参与审理,而只能作为辅助工作人员或者证人;审理时允许提供证据并根据一定的规则判断证据的效力;对于投诉人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告知其程序进展情况等。
其中,法官的程序权利的保护在各国都十分充分,而且这些程序与法院进行的司法诉讼程序十分相似。
第四,保护性。
可以说,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的公信力是非常高的,而处理对法官的投诉时,除了实现整束法纪之目的外,更侧重保护法官的程序权利,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不受不当惩戒机制的影响,避免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积极性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三、我国现行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及评价我国对法官行为的约束包括刑法、程序法、行政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约束,相应的机制也分为几种。
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情况。
(一)现行机制应当说,我国现行法官行为约束机制中并没有明确使用—“职业道德机制”一语,但实际上这一机制是存在的,而且多以纪律惩戒的形式出现。
这与我国强调司法职业道德比较晚、职业道德在法官管理中尚未获得其应有地位,以及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纪律中已有很多约束法官行为的内容有很大关系。
例如,《法官法》中就有专章规定法官的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些关于法官惩戒的规章制度,如《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
也就是说,一些职业道德规范早已纳入了立法或纪律文件之中,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也以纪律惩戒的方式得到确立(尽管该机制的内容远不只这些),在我国称为“(纪检)监察制度”。
为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本文仍使用职业道德实施机制这一概念。
我国现行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即法官个人自律机制和法官职业自律机制。
所谓法官个人自律机制,是指法官通过认真学习、自我觉悟、自我约束、自我反省等方式,切实遵守司法职业道德标准,避免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所谓职业自律机制,是指法官职业(行业)组织(包括各级法院)对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申诫、制裁的机制,而这种制裁不是来自国家权力,而是法官职业自律管理的固有权力。
本文研究的侧重点在于后者。
(二)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纪检)监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机构。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机构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其具体监察职能包括监督制约、惩处违纪人员、教育防范、支持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保护法官工作积极性等。
第二,监察权限。
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第三,监察活动的原则。
人民法院监察机构行使职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原则、依靠群众原则、惩教结合原则。
第四,控告与受理阶段。
人民法院对于公民和机关、社会团体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投诉、检举,应当受理。
受理之后,经初查成立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其他处理。
第五,案件调查与审理。
调查是指监察部门查询核对情况、收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活动。
审理则是由案件调查组将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理的活动,包括审核事实和证据、审议案件处理意见、提交审批等。
第六,申诉复查复议。
法官受到处理后,有权利提出申诉,要求监察部门复查、复议。
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上述活动。
(三)评价我国现行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机制在维护法院队伍纯洁、严肃查处违纪法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现行(纪检)监察机制自身的传统局限性在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对法官职业约束和管理的特殊需要。
法官职业的形成与成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与结果。
法官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司法权力的特点,都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
随着《法官法》的制定与修改,法官职业与其他职业特别是普通公务员的区别愈加明显。
法官职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职业化(专业性)、保障性等方面。
法官惩戒机制一方面应当实现纯洁法官职业队伍、惩治违纪行为的目的,同时要体现和维护法官职业的这些根本特点,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公正行使。
而我国现行机制虽然在惩罚与教育、约束与支持、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方面有所强调,但强调程度仍然不够,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惩处不力或保护不足的情况。
同时,现行机制在程序性、行政性、非司法性等方面也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权力和法官职业本质的要求。
四、建立新型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之设想(一)总的考虑在建立我国新型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以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为根本。
如前所述,公正与独立是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是一切与法官有关的制度都应追求和维护的目标。
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建立也应当如此。
第二,以科学的程序保证及时、有效查处法官的不端行为。
机制的直接目的还在于查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但这一切必须借助科学、合理的实施程序。
第三,以现行机制为基础。
我国现行的实施机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当继续发扬,但其中关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审理方式、决定程序等方面需要有较大的改革。
第四,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一些国家在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国批判地借鉴,但整个制度的建立还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包括法官职业道德现状、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期望等。
(二)实施机构专门机构是整个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基础。
新型机制要求该机构是一个能真正胜任司法惩戒职责、督促司法职业道德实施、促进建立更高职业道德标准的组织。
具体问题可以作如下考虑:第一,机构的性质应当是自治的或半官方的,即由法官职业自己建立这样的机构。
第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司法界最具声望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