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福州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合集下载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工伤等级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10%。

对于一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30倍。

2. 二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1-25%。

对于二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35倍。

3. 三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26-40%。

对于三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40倍。

4. 四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41-55%。

对于四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45倍。

5. 五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56-70%。

对于五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50倍。

6. 六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71-80%。

对于六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55倍。

7. 七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81-90%。

对于七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60倍。

8. 八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91-100%。

对于八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65倍。

9. 九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00%且需要全日制看护。

对于九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70倍。

10. 十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00%且需要全日制看护并且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赔偿标准表

工伤赔偿标准表

工伤赔偿标准表工伤赔偿标准表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工伤的职工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下面是根据当前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总结的工伤赔偿标准表:一、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标准:1. 发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60倍;2. 发生五级至九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赔偿金逐级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48倍、36倍、24倍、18倍、12倍。

二、医疗期、工伤分级和伤残赔偿金标准:1. 医疗期:(1). 一级工伤:医疗期不超过12个月;(2). 二级工伤:医疗期不超过24个月;(3). 三级工伤:医疗期不超过36个月;(4). 四级至九级工伤:医疗期不超过60个月。

2. 伤残赔偿金:(1). 一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24倍;(2). 二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18倍;(3). 三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15倍;(4). 四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12倍;(5). 五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10倍;(6). 六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8倍;(7). 七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6倍;(8). 八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4倍;(9). 九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2倍。

三、死亡赔偿金标准:1. 追加赡养费:(1). 有配偶或子女: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不超过6个月;(2). 有父母抚养的被保险人: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15%,不超过6个月;(3). 无上述亲属: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10%,不超过6个月。

2. 丧葬补助:(1). 工人:赔偿金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2). 职员:赔偿金为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0倍。

四、误工费标准:1. 医疗期内,误工费为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2. 医疗期后,误工费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80%。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257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2个月,六级伤残为44个月,七级34个月,八级伤残为28个月,九级伤残为22个月,十级伤残为16个月。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标准为:五级7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60个月,七级48个月,八级36个月,九级24个月,十级12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上海市
2004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吉林省
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号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根据福建省相关规定,福建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伤残赔偿金
1. 按病种分级赔偿:根据职工工伤的病种和程度,将受害职工的伤残分为十级进行赔偿,赔偿比例范围为2-70%。

2. 根据劳动收入赔偿:根据职工工伤前的年平均工资(或月平均工资),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赔偿。

3. 最低赔偿标准: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规定,伤残赔偿金的最低标准为每月110元。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根据伤情程度以及治疗费用,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
1. 一般工伤:按照医疗费用的10%给予补偿。

2. 重大工伤:一般情况下补偿金额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二级医院病床费用为上限,具体标准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三、伤亡补助金
1. 死亡工亡补助金:根据职工身故的原因和时机,给予一定数额的工亡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身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死亡责任率。

2. 亲属抚恤金:给予职工身故后,其合法配偶和直系亲属一次性的抚恤金。

标准根据福建省的规定,抚恤金一般为职工身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以上是福建工伤赔偿的一般标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根据伤情、情节以及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

作为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当地工伤保险机构报告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以便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2010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2010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2010-11-16 14:08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福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面临问题及对策研究

福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面临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解晴晴邱泽滨解旭文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15期摘要: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费用,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从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取得赔偿时,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对于先行支付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虽然暂行办法对于支付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暂行办法不够详细具体,部分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鲜有省市出台了实施办法,因此在办理实务问题时会遇到诸多问题。

福州市的先行支付制度的程序走在了各省市的前列,许多地区纷纷向其学习借鉴。

本文主要阐述福州市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浅薄的对策分析,以期为福州市先行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一、福州市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现状(一)先行支付制度的申请支付实施现状。

福州市对于第三人不能确定申请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经相应部门出具证明后直接予以先行支付。

比如,交通肇事的肇事人逃逸而不能确定第三人的情形,由交通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即支付相应的保险待遇。

而对于用人单位未缴费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第三人能够确定但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福州市社保机构采取的时一案一报制,每一案经过诉讼程序案件终结以后即向市人社局请示,经人社局同意后支付。

从2011年福州市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制度以来,向人社局请示的先行支付的案件共3起,人社局同意支付的共3起,成功追偿1起。

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福州市的具体情况,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工伤医疗费用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发生工伤,雇主应负责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

包含的内容有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福州市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一般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具体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工伤补助金福州市的工伤补助金是根据工人的伤情严重程度而定的。

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由于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1级,福州市的工伤补助金为月工资的100%。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由于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2级,福州市的工伤补助金为月工资的90%。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由于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3级,福州市的工伤补助金为月工资的80%。

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由于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4级,福州市的工伤补助金为月工资的70%。

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由于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5级,福州市的工伤补助金为月工资的60%。

6.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由于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6级,福州市的工伤补助金为月工资的5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如果工人发生工伤需要住院治疗,福州市还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具体标准为住院治疗期间的实际住院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四、伤残津贴对于发生伤残的工人,福州市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工人伤残程度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根据福州市的情况可能会略有不同。

以上是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赔偿金额以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工人在受到工伤后,应及时向雇主报告,并在医院进行伤情鉴定和工伤认定,以便获得合法的工伤赔偿。

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7版)本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人社保[2014]10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4〕10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为规范我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等待遇的支付,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照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做出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职工工伤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福州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0年6月22日;点击数:16401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我省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张某在(男,43岁)一次工伤事故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其月工资为1000元,则他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即14000元;
2、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工作。

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即每个月600元的伤残津贴。

如果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可以一次性领取:
(71.8-43)×1.2×2559元/月=89565元。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黄某(女,48岁),一次工伤事故经鉴定为9级伤残,其工资1500元,则按照规定,他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500=12000元
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的:(76.5-48)×0.4×2559元/月=30708(元)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5352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附:1、根据省统计局第5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统计数据,我省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男性71.8岁,女性为76.5岁。

2、根据福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09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704元,月平均工资为2559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