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学生学分认定办法

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课程标准和学校课程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我校实行学分管理。
为了促进课程建设的正常发展,规范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课程选修制度的正常执行,满足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原则(一)科学、规范、制度化地对高中课程和学生的学业进行学分管理。
(二)对学分的认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确保学分认定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二、学分认定要求(一)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二)学生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个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区实践6学分)。
选修学分在28分以上,其中在选修Ⅱ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
总学分达到144个方可毕业。
(三)鼓励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修习更多选修课,获得更多学分。
三、学分认定(一)认定的主体——学校。
(二)认定的机构学校在课程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置若干个学分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学分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负责学分认定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三)认定的方式学分认定是学生发展性评价工作的组成部分,遵循发展性评价的理念,构建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为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服务。
1.模块开设前提出一个细致的学分认定方案。
方案中着重解决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及其权重、学分的分布与具体评定程序等问题。
2.学分认定既注重学生的学业成就,又关注学生多方面素质和潜能发展,最终的认定涵盖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两方面的结果。
3.重视对学分认定实践工作的不断反思,不断改进和完善学分认定方案,以保证学分认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认定的条件对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修习并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及时给予学分认定。
认定学分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学生修习时间至少须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其中研究性学习每个学分必须要达到18课时,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不得少于一周,社区服务每个学分不低于5个工作日。
学校规章制度之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学籍第二条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
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应同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校须将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于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
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
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二章转学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具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学校规章制度之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根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湘教发〔2008〕79号)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精神,从2010年起,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发放管理办法按照“统一标准、四级管理、证书基本信息与电子注册信息相结合”的原则实行。
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统一标准湖南省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审核,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准予毕业、结业或肄业,发给相应证书:(一)毕业标准在普通高中学校修业满三年(经学校批准,跳级学生除外),且同时达到下列四项标准的,准予毕业,发给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选修学分28个);3、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4、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二)结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湖南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1、修业满三年,但未修满规定学分的;2、修业满三年,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补考)或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3、修业满三年,但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的。
结业后三年内,凡原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三年之后不再换发证书。
(三)肄业标准修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但不满三年,经学校批准,因故中途退学的,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无故自动退学的,不发给肄业证书。
二、四级管理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实行“四级”(省、市州、县市区、学校)管理,各级相关工作内容及职责是:(一)学校1、根据毕业学生进入该校时的注册信息,及其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等异动情况,核准其学籍信息(其中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我厅基础教育部门备案的出国交流生按休学处理)。
2、完成毕业学生基本信息的审核及录入工作。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入学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入学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注册。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根据招生录取名册运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1(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
(六)学校每学期第一周内为已在校学生办理注册,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国家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四条学籍信息采集(一)学校为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后,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并将学籍信息录入国家系统。
(二)学籍信息采集录入流程:1. 学校印发《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
2.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
3.学校负责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国家系统。
中学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中学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相关政策,中学必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办法如下:
1. 必修课程: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和体育等科目。
每个学期的必修课程学分一般为1-2学分,根据教学进度、课时和学生等因素确定。
2. 学分认定:学生修满必修课程规定的学时和学分后,根据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进行评定。
通常,学生在每个学期末会进行期末考试,其中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一定比例,平时表现(如作业、小测、实验报告等)也会作为评定学分的参考依据。
3. 附加课程:除了必修课程外,学校还可以设立一些附加课程,如艺术、音乐、信息技术等。
附加课程的学分认定办法一般与必修课程类似。
4. 学分累积:学生每学期获得的学分会累积计算,作为升学和毕业的重要依据。
在高中毕业时,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顺利毕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学校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在具体学校学生手册和规定中可以查到更详细的学分认定办法。
此外,中学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也可能随教育部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建议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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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一中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长沙县一中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和《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彭志坚副主任:项检刚委员:龙石麟、王斌林、杨次平、陈建军、吴耀明、吴良奇、彭运锋、李劲松、年级组正副组长、班主任、备课组长。
职责:负责学分认定、评定的具体实施,审定结果并公示。
负责接受学生对学分认定的申诉并答复学生。
二、学分评价功能合格学分是学生取得高中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按照规定,学生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15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28个选修学分(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方可毕业。
每个必修模块和若干选修模块经过规定的学时、规定的方式学习,并达到质量要求,可获得2学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为18学时,相当于1学分。
研究性学习活动共15学分。
学生每年都要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并且三年累计不少于二个研究课题。
社会实践共6学分,每学年2学分。
社区服务三年共2学分,不少于10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服务时间不少于5小时。
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日)11周。
为保证学生集中有效地学习,学校努力做到将每学期分两学段安排课程,每学段10周,其中9周授课,1周复习考试。
每个模块通常为36学时,一般按周4学时或周2学时安排,可在一个学段内或两个学段内完成。
每周按5天计算,每天7学时,每周共35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其中机动时间1学时(包括班会、团队活动、教研活动以及学校其它集体活动),实际每周教学时间应保证34学时。
三、学分评定构成项目及办法(一)学科类模块学分认定学分认定以学科模块为单位,并按模块规定的学分值进行认定。
学科模块包括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模块的综合评分以百分制计算。
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及管理方案
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及管理方案[日期:2009-10-15]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石楼中学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及管理方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以及《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1、学分认定领导小组组长:执行校长副组长:学部主任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部教研员成员:各教研组长、科任教师职责:负责对学分的认定、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审定结果并公示的工作。
2、学分认定工作仲裁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校长助理成员:各年级组长、学科负责人、各班班长职责:负责接收学生对学分的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调查、核实和以及纠正工作。
3、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组长:学部主任副组长:教务主任成员:班主任、各学科教研组长、科目任课教师职责:各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本学科各模块修习学分认定的工作。
4、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小组(1)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组长:政教主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成员:年级组长、班主任(2)研究性学习组长:教务主任副组长:学部教研员成员:课题指导教师职责: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并进行学分认定。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1、学生修习的学分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认定。
2、学分认定是学生学业综合评价的一个重要的客观依据,旨在检查学生修习情况,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3、学分认定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结果,又要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既要有教师的评价,又要反映学生的自我体验,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
4、学分认定办法要简明、客观、科学、可操作性强。
既要体现高中新课程的理念,又要继承传统的好经验,力求全面、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成长过程。
中学学生学分认定办法
XX中学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根据省市新课程改革的方案要求,为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的顺利推进,结合我校高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学分认定的主体1.学校是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学校认定在校学生的学分。
2.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下设若干个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学分是对学生在课程学习方面的经历和发展水平的认定,用以记录学生在相应的课程领域的成长经历和达到的发展程度。
(一)学分的基本构成要素1.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模块修习课时记录。
2.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模块修习过程反映。
3,修习完的课程模块考试成绩。
(二)学术性课程学分认定L修习课时记录认定。
学校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时修习。
学习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90%方为合格。
学生修习学时由授课教师登记。
2.模块考试成绩认定。
模块考试成绩包括阶段测试和终结测试。
阶段性测试由科任教师根据教学进程进行的过程性考核,其权重最大只能占模块考试成绩的30%o模块学习结束,由市教研室或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并进行终结测试。
测试除书面笔试外,还应包括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术科测试等。
模块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为合格。
以上各方面均为合格者,才能给予相应的模块学分。
(S)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1.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研究性学习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
研究性学习占15学分,可以完成3个课题,每个课题5分学分。
也可以完成5 个课题,每个课题3学分。
也可完成两个课题,第一个课题5学分,第二课题10学分。
评价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主要依据5个方面的材料:(1)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2)每次课题研究学习活动的记录; (3)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4)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的小结;(5)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湘教发[2007]3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7.09.11【实施日期】2007.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湘教发〔2007〕37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为积极推进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切实规范普通高中的学分认定和管理,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指导所属各高中学校认真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湖南省教育厅二○○七年九月十一日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湖南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湘教发〔2007〕12号)等文件的要求,自2007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一)学生每学年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
每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二)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还要获得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Ⅱ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计必须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其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修习更多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获得更多学分。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认以及管理制度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认以及管理制度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高中新课程学分确认以及管理制度,以帮助学校和教师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学分确认制度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认制度是指根据学生在各门课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对其学分进行确认和管理的制度。
学分确认是评价学生研究成果和学业水平的重要依据。
学分管理制度
1. 学分计算规则
学分的计算是根据学生在每门课程中的成绩和学时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学生需要达到一定的学时要求,并取得一定的成绩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2. 课程设置和学分分配
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指导意见和课程标准,制定课程设置和学分分配方案。
各门课程的学分分配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学科特点和学生的研究需求。
3. 学分转换和认可
学生在不同学校之间转学或跨学科选修课程时,需要进行学分转换和认可。
具体的转换和认可规则由学校或教育部门制定,确保学分的公正和有效。
4. 学分记录和查询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分记录系统,记录每位学生的学分情况,并及时更新。
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学校提供的查询渠道,随时了解学分情况。
学分确认的重要性
学分确认是学生学业发展和升学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合理的学分确认制度能够激励学生努力研究,促进学术进步和个人成长。
结论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认以及管理制度对于学生和学校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分管理制度,确保学分的准确确认和有效管理,为学生提供公正的学业评价和发展机会。
同时,学生也应积极参与学分确认过程,合理规划研究,努力提升自己的学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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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湖南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湘教发〔2007〕12号)等文件的要求,自2007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
(一)学生每学年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
每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二)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还要获得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Ⅱ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计必须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其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修习更多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获得更多学分。
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以及学年学分分配详见《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的通知》(湘教发〔2007〕12号)
二、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课程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至少达到规定要求(依据学校详尽的学生出勤考查表);
2、学生在课程修习过程中表现良好,作业能按时、独立完成(依据学校制定的学生成长评价表);
3、模块考试(考查)。
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组织考试。
考试除笔试外,还应根据不同模块的要求,设置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
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二)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研究性学习活动
1、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
2、过程记录;
3、学生所获得的成果;
4、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
5、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
学校应在学生完成每一课题或项目后及时予以认定。
社区服务
1、学生参与社区服务的活动计划、总结;
2、学校制定的学生社区服务活动卡,卡上内容应该包括学生的服务对象(机构或个人)的名字、活动日期、服务的总时间、服务项目或内容、学生自己的签名、服务对象的签名(或加盖公章)、服务对象的简短评语及联系方式;
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后及时予以认定。
社会实践
1、学生按照学校的要求,每年深入工厂、农村、部队、企业和其他社区进行调查研究、训练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达到预期的活动目标;
2、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
3、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4、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
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选修课程(包括必修模块、建议选修模块、学校课程模块)“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学生的学习时间要达到一定标准;
2、学生的学习过程及其表现良好;
3、学生参加考核成绩合格。
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
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
学分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按要求学完一个模块的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或学生完成某一综合实践活动以后由学生或任课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三)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四)“同意认定”学生学分的,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不予认定”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之原因。
(五)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
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学生书面回复,并做好思想工作。
(六)学校对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应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模块。
但必修课程不得改修。
(七)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分别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四、学分认定的管理
(一)学分与学籍
1、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评价、考试考查成绩、学分认定时间等。
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分别记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发展手册)。
2、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记录。
3、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使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便于学籍管理以及学分查询。
4、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互认。
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
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
我省学生转外省(市、自治区)就读的,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5、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6、学生的学分档案以及学籍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二)保障监督措施
1、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
学校要组织家长代表和有关人士对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家长委员会报告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情况。
学校要为授课教师、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
对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2、学校每学期要将学分认定结果上报其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分学期(年)及时将学分认定档案登记,并结合学籍管理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要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学校学分管理质量作出评估。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
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
对学分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