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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刘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某某、刘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某某、刘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3【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68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卫权裴葭嘏俞静云【审理法官】孙卫权裴葭嘏俞静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乔中年;刘成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乔中年刘成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乔中年刘成华【当事人-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乔中年【被告】刘成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应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误工损失应当如何认定;3.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伤残等级及其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意见具有损伤基础,且与刘成华的损伤程度相适应,故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下列事实:(一)2020年12月18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载明(摘要):……三、资料摘要1.武义康维骨科医院出院记录:入、出院时间2018年6月28日-2018年7月15日,出院诊断: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陈旧性胸椎骨折伴不全瘫。

入院情况:患者因“高处坠落致腰背部疼痛半小时”入院。

于2018年6月28日行“腰3椎体骨折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出院查体:双下肢肌力V级,双下肢皮肤感觉正常,鞍区感觉减退。

2.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摘要:出院诊断:急性肾盂肾炎、急性肾损伤、XXX、2型糖尿病、XXX、神经源性膀胱。

【推荐下载】(201X)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4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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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4号原告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林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积炜。

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县江南家具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代表人冯家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栋元,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县江南家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叶积炜、冯瑞中,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栋元、李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诉称,林波将其设计的“四门衣柜(C2406)”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现已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X30112291.4。

林波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给原告实施,原告将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取得较强的竞争优势。

最近原告发现被告在“月星家居”、“吉盛伟邦”等商场销售的家具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条件下,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且销量巨大,使原告的市场份额与声誉受到极大影响。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上海市奉贤县江南家具厂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未能证明其对涉案专利享有权利;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最新】协议书一般用什么字体-实用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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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协议书一般用什么字体篇一:字体要求一、正文标题为: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二、一级标题为大写一、二、三.... 字体为:三号国标黑体二级标题为带括号(一)(二)(三)....字体为:三号国标楷体三级标题为阿拉伯数字1、2、3、.....四级标题为带括号阿拉伯数字(1)(2)(3).....正文为:三号国标仿宋三、正文每段开头均请空两格四、正文带附件,请在附件第一页第一行顶格标注:附件1....字样五、日期落款为阿拉伯数字:例:201X年6月24日篇二:字体要求文件字体要求:大标题:方正小标宋,小二号一级标题:方正黑体,三号,顺号为“一、二、?”【顿号】二级标题:方正楷体,三号,序号为“㈠㈡㈢?”三级标题:century,三号,序号为“1.2.3. ?”【点】四级标题:序号为“①②③?”正文:方正仿宋,三号西文字符:century,三号注:所有段落和大标题行都是首行缩进2字符篇三:合同文本编排格式规范合同文本编排格式规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统一合同文本格式,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减少合同争议,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学校投资或合资设立并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格式合同、由外单位负责制作的合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规定。

第三条封面格式合同封面应注明合同签订方、合同名称及合同制作时间。

合同签订方字体一般为二号黑体加粗。

合同名称如“合作协议”(或“关于××的合作协议”)、“ 租赁合同”等,合同名称字体一般为一号黑体加粗。

合同封面最后一行为合同制作时间,字体为小二黑体。

合同签订方、合同名称、合同制作时间处于页面居中位置。

第四条正文字体合同正文一般采用四号仿宋字体。

上诉人余某;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

上诉人余某;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

上诉人余某;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7【案件字号】(2019)苏08民终3780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其他文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26 01:38: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9日,被告嘉贵公司与洛南县XX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嘉贵公司承建洛南县保安片区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元扈小区三标段14某、15某楼工程,工程合同总价款4212153.12元,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最长质保期限5年。

被告嘉贵公司将该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被告张健,被告张健又将其承包的该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郝云龙,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张健尚欠原告郝云龙保温工程款37991.4元。

被告嘉贵公司承建洛南县保安片区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元扈小区三标段14某、15某楼工程已于2017年12月8日整体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该工程合同价款4212153.12元,被告洛南县XX镇人民政府支付被告嘉贵公司工程款3993736元。

剩余218417.12元因质保未到期作为质保金,洛南县XX镇人民政府无欠付被告嘉贵公司工程款。

被告张健承包的洛南县保安片区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元扈小区三标段保温工程完工后,被告嘉贵公司与被告张健对保温工程进行了结算,保温工程总价款100269元,被告嘉贵公司已将保温工程款100269元全部向被告张健付清。

另查明:原告郝云龙、被告张健均无建筑施工资质。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

最⾼⼈民法院民⼀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

最⾼⼈民法院民⼀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他字第 6 号)⼭东省⾼级⼈民法院: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与⽤⼈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为标准。

最⾼⼈民法院民⼀庭2015 年 9 ⽉ 30 ⽇最⾼法院⾏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可以认定⼯伤的三个⽂件超龄⼯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保险或退休⾦的在职⼯⼈因⼯负伤,⽽退休⼯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保险或退休⾦的在职⼯⼈因⼯负伤。

区别在于在 2007 年的解答中要求已经交纳⼯伤保险,但 2010 年的解答中不再要求。

在讨论前,必须先区分开“超龄⼯伤”与“退休⼯伤”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超龄⼯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保险或退休⾦的在职⼯⼈因⼯负伤,⽽退休⼯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保险或退休⾦的在职⼯⼈因⼯负伤。

对于“超龄⼯伤”,其与⽤⼈单位之间仍系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伤,但对于“退休⼯伤”,其与⽤⼈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伤。

如何理解我国的退休年龄与退休制度?《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作出具体规定,⽬前关于退休的规定仍执⾏国务院于 1978 年 6 ⽉ 2 ⽇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国发[1978]104 号)即男年满 60 周岁,⼥年满 50 周岁退休。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的适⽤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对于农民⼯、⽆业⼈员等,则不在达到规定年龄就应当退休之列,达到退休年龄不必然就是退休⼈员。

司法鉴定机构 因果关系鉴定不合法 判决书

司法鉴定机构因果关系鉴定不合法判决书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 ..........【裁判要旨】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事实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鉴定机构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当事人申请鉴定后,选定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且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有异议的,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宁夏分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号*楼。

负责人: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燕,宁夏杜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琪琪,宁夏杜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伟通,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景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钟健南方建设集团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钟健宁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源房地产公司)发生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审字第32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钟健宁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被申请人亘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最新-(2019)铜法民初字第20192019号 精品001

(2019)铜法民初字第1313号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铜法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宋琼身份证号略,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全安,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永华身份证号略,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宋琼与被告田永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琼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全安、被告田永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琼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并婚生一子,取名田晓亮,婚后因被告好吃懒做,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

1998年10月双方外出打工,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2019年2月双方发生纠纷后一直分居至今。

2019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9年5月,原告二次起诉离婚,又被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夫妻感情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田晓亮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给抚养费,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被告田永华辩称,被告与原告有联系,原、被告有两个小孩,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建房时借有近30000元的欠款未还,原告的兄弟在被告处借了5000元不还被告,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其后同居,于1994年7月10日生育长子,取名田晓龙已被他人收养,1996年6月11日生育次子,取名田晓亮。

1996年11月4日,原、被告在铜梁县侣俸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1998年10月,原、被告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在打工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9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保证共同搞好家庭关系。

2019年8月1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又外出打工。

2018-(201X)铜法民初字第1984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8-(201X)铜法民初字第1984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铜法民初字第1984号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铜法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龙先模(身份证号:(略)),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肖燕(身份证号:(略)),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龙先模诉被告肖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谭四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先模、被告肖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先模诉称,原、被告于201X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X年6月26日在铜梁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婚后生育一女龙怡。

原、被告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而草率结合。

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发生纠纷,以致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

201X年6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便分居生活至今。

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

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龙怡由原告抚养。

被告肖燕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双方并未经常发生纠纷,也未分居,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龙先模与被告肖燕于201X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

双方于201X年6月26日在铜梁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1X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龙怡。

婚后夫妻感情较好。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姻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同时该法明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并应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6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佘异张鹏令狐荣强【审理法官】佘异张鹏令狐荣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蒋炜【当事人-公司】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钱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胡晓松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胡晓松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锐胡晓松【代理律所】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蒋炜【被告】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院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请求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执行异议执行和解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请求应否支持。

首先,蒋炜与龙马房开公司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项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蒋炜起诉龙马房开公司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双方应恢复原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现涉案房屋的抵押已被注销,而龙马房开公司协助蒋炜办理相应产权证照是其作为出卖方的基本应尽义务,故对蒋炜的该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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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铜法民初字第1059号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铜法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喻定瑛,女,1957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铜梁县人,铜梁县人民医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蒲蓉,铜梁县旧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天新,男,1967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铜梁县人,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潇翔,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县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70081-6。

住所地: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南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潇翔,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1009-0。

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事处将军路64号33号营业用房。

代表人阳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军旗,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喻定瑛与被告彭天新、重庆市铜梁县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合川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明福、田贵伟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X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喻定瑛及委托代理人蒲蓉,被告彭天新及委托代理人杨潇翔,被告祥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潇翔,被告合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军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定瑛诉称, 201X年11月25日14时35分,原告骑自行车正常行经铜梁县巴川城区龙门街时,被被告彭天新驾驶的被告祥龙公司所有的渝C58532号出租车撞到,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彭天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伤后当即被送往铜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X年2月27日出院,事后,经交警部门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被告祥龙公司就渝C58532号车向被告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的具体损失为医疗费18523.5元、误工费16425元、护理费13289.2元、伙食补助费1128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续医费2173元、自行车损失费100元,共计56838.7元。

请求判令:一、被告合川支公司在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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