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车辆配载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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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限制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推进科技治超,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并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化建设,提升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并与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云平台对接,实行信息共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9•【字号】浙政办发[2009]185号•【施行日期】200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持续推进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宣传、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物价、法制、纠风等单位,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五个关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云政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6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理念,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众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和“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责任倒查、奖惩并举”工作方针,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员给予违纪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措施,全面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使全省重点路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其他路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切实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篇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XX?1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1—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省纠风办省农机局为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公路建设发展成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XX?596号)、《江苏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苏交公?20XX?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源头管理,完善车辆生产、改装和货物配载监管机制(一)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交通部门可以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行为进行检查。

交通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经信部门,定期组织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有条件的—2—逐步建立派驻制度,监管和检查运输装载行为。

(二)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

关于调整公司内部车辆使用规定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公司内部车辆使用规定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公司内部车辆使用规定的通知模板公司内部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公司近期的总体发展策略和内部管理需要,我们决定对公司内部车辆使用规定进行调整和优化。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车辆使用范围为更好地调配和管理公司内部车辆资源,自即日起,公司内部车辆使用范围限定于公司业务需要及员工工作相关的出行行程。

任何private 目的的个人用车行为将不再被允许。

此项调整旨在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以及加强内部车辆管理。

二、加强车辆申请和审批流程为确保车辆使用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员工需提前申请公司内部车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具体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 员工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紧急情况除外)填写《公司内部车辆使用申请单》,并提交至车辆管理部门。

2. 车辆管理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单后,根据车辆资源情况及申请目的进行审批。

3. 审批结果将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人。

4. 需要提醒的是,未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公司内部车辆的行为将被视作违规操作,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加强车辆使用记录和归还管理为了更好地掌握公司内部车辆使用情况,加强车辆资源的调配和使用效率,我们将加强对车辆的使用记录和归还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1. 员工在使用公司内部车辆前,必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用车事由、出发时间、归还时间等。

2. 使用车辆期间,员工必须妥善保管车辆和车钥匙,并按时归还车辆。

3. 使用完毕后,请确保车辆内外整洁,并检查车辆状况,如有损坏或故障,请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4. 公司将加强对车辆使用记录的监督和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或滥用公司资源的行为,将依规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四、加强员工意识和培训为了确保每位员工对新的车辆使用规定有清晰的认识,公司将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车辆使用管理的意识和要求。

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请员工们密切关注公司内部通知渠道。

以上调整将自即日起正式生效,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为进一步深化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标本兼治、重在预防。

连日来,小庙交管站在抓好路面巡查的同时,选派业务精干人员,深入辖区经营业户站点,着力在“宣教、服务”上做文章。

首先,该站将辖区所有经营业户登记造册,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主要将上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的文件精神、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设施的严重损坏以及对车辆自身的损害等耐心作了讲解,并例举一些因车辆超限超载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使经营者深切领会车辆超限超载的重大危害,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其次,该站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重点督察进出站点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上岗证等是否有效、完备。

对个别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因超过时间暂时疏于年审和换发,该站人员及时督促,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小庙站郭本田)第二篇。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

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2x年11月日点分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

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闽政[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治超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中心任务,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积极落实“省级政府主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治超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治理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好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合力推进治超工作开展。

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

要保障治超经费,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三)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省政府建立由省交通、公安、经贸、宣传、财政、物价、安监、质监、工商、地税、国土、水利、监察、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关于调整公司车辆使用规定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公司车辆使用规定的通知模板公司车辆使用规定调整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经公司领导层讨论决定,特向全体员工发布公司车辆使用规定的调整通知如下:一、车辆使用范围的明确为避免车辆使用的混乱和滥用,公司决定明确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需求。

公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考察、客户拜访、运输文件和办公用品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合理需求。

个人或私人用途、旅游以及其他非公务相关行为,不得使用公司车辆。

二、车辆使用申请及审批流程1. 使用公司车辆的员工必须提前填写《公司车辆使用申请单》,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使用。

申请单应包括用车时间、用途、里程数预估等必要信息,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车辆。

2. 高级管理人员使用公司车辆的申请,需由直接上级审批后上报公司行政部门备案。

3. 车辆使用时间超过三天的申请,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三、车辆使用责任与保管1. 申请人在使用公司车辆期间,需保持警惕,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驾车安全。

如因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等问题,由使用人自行负责。

2. 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应当具备相应驾照资质和丰富的驾驶经验,不得酒后驾车,禁止超载和超速行驶。

3. 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公司车辆及相关车辆钥匙,严禁私自分借或外借给其他人使用。

车辆钥匙需随车携带,不得将车辆钥匙集中放在一处。

四、车辆维护和保养1. 驾驶员在使用公司车辆前,应对车辆进行外观、内饰和机械结构的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若发现异常或故障,请及时向行政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2.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车内垃圾和污渍,保持车内整洁有序。

如发现车辆损坏或有异常情况,请立即报告行政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

五、车辆违章处理及责任追究1. 在使用公司车辆过程中,如发生违章行为导致罚单产生,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 对于恶意或重复违章行为,公司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政法〔2015〕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路政执法局、省高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为切实贯彻全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甘政发〔2014〕12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各项安排部署,确保打赢公路治超攻坚战。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通告》精神,营造良好治超氛围1、广泛组织干部职工和相关服务管理对象,认真学习《通告》和会议精神,确保《通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及时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货运集散地、运输企业等公共场合张贴《通告》;并印制《通告》和治超相关政策等宣传资料,发放给每个货运司乘人员;同时要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刊发《通告》全文和视频动员会消息,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格局。

二、认真落实《通告》要求,全面推进治超工作3、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治超工作主力军作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由一把手负总责,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力度,采取驻点检查与专人巡查相结合的办法,从源头上规范装载,切实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矿)上路。

对违规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经营者给予严厉处罚,对运输车辆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

5、路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路面执法,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严查细管,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过桥。

公司机动车调配通知

公司机动车调配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合理利用公司资源,提高车辆利用率,现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调配通知如下:
一、调配原则
根据各部门实际需求和工作量,合理安排车辆调配;
优先保障生产、运营等关键部门的用车需求;
调配过程中要确保车辆安全、合法行驶,做好相关手续和记录。

二、调配范围
本次调配涉及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小型轿车、商务车、货车等。

三、调配时间
从即日起开始执行,具体调配时间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四、调配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用车计划,并报送公司行政部
门备案;
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用车需求,合理安排车辆调配;
司机要严格按照调度安排出车,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五、注意事项
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状况,确保安全可靠;
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节约用车成本,避免私自增加用车里程;
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做好记录和处理。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机动车调配通知,共同维护公司车辆管理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行政部门联系。

谢谢大家的配合!
特此通知。

公司行政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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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车辆配载管理的通知(试行)
郑州速递物流邮件处理中心、郑州航空邮件转运站、东区处理中心各装卸外包合作公司:
为降低邮件运输成本,加快邮件传递速度,根据前期业务操作实际情况,拟定了车辆配载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范配载操作,加强业务实践,不断总结创新,快速提高车辆配载率,不断提升车辆运营效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邮政速递物流车辆配载管理办法
为最大限度提高运邮车辆效益,减少邮件在处理中心滚存,加快邮件传递速度,降低邮件运输成本,通过规范配载操作,加强日常管控,达到提升车辆配载率的目的,特制本办法。

一、装车配载原则
1、重不压轻、大不压小;
2、货物性质搭配(三一致原则);
3、到达同一地点的适合配载的邮件应尽可能一次装载;
4、配载时不允许超过车辆所允许的最大载重量;
5、装载时车厢内邮件应码放均匀、紧实,尽量不碰撞。

二、配载规范
(一)配载率标准
制定车辆配载率标准依据:
1、测量对干线中心和社会参与运邮车体实用空间,计算不同车型可使用容积;
2、网运部有关人员对东区集散出口邮件装车实操,邮件码紧、码实,测量装车体积,根据当班路单信息重量,以重量折算体积,测定邮件轻泡标准参考值1吨折合9方,计算得出与匹配车型的邮件最大配载量(见附件);
3、分拣机运行中所测邮件体积,按路向汇总,确定发运车型,对车辆配载直接考核。

(二)操作规范
1、堆位码放:按路向将邮件码放在1m×1.2m托盘上,码放高度为1.5m。

2、各处理中心调度人员根据堆位数预估邮件体积,调度配备与邮件堆体积相匹配车型。

3、指定邮路运邮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停放在指定地点等候装载邮件。

4、网运信息要输入执枪人员工号,扫描库房堆位卡口点邮件,车辆配载实物信息与扫描邮件信息一致、保证网运信息与实际带运邮件车辆车牌号保持一致。

5、邮件装车码齐、码紧、码实。

在装车过程中发现轻泡严重邮件,报告当班调度,登记出口邮件号码、重量、体积。

按实际体积计算配载。

6、微机操作人员要正确输入发运车辆车牌、正班/加班、实际发运时间。

三、考核管理
(一)考核范围
根据测算最大配载量参考标准和邮路运行实际情况,分层分级考核:
1、正班邮路:
一干、二干邮路正班车:根据邮件轻泡度,邮件配载率参考车辆配载测定标准上下浮动5%;平板车车辆配载率相应
车型配载率标准上浮15%执行。

特殊情况处理:
正班车东区至驻马店2:30发运班车(东区停留时间1小时30分钟)、东区至南阳2:10发运班车(东区停留时间1小时10分钟),最大限度配载邮件,配载不得低于核定配载率60%。

2、加班邮路
所有一干邮路、二干邮路邮件配载必须执行上述配载标准,根据邮件轻泡度,在上述标准上下浮动5%;
正班车发运后,该邮路库房卡口点邮件无遗留,该邮路车辆配载不予考核;正班车发车后,该邮路库房卡口点邮件有遗留,对之前所发出正班邮路车辆配载进行考核,根据邮件信息重量计算车辆配载率,确定是否执行邮件配载标准.
加班车发出后,库房邮件若仍存在遗留,对此前所发加班车比照上述办法进行考核。

(二)考核要求及处罚
1、网运信息档案管理所显示配载车辆车牌号、路单重量,确定车型,重量折算容积,计算配载率;
2、各邮件接收单位,接到郑州东区集散、郑州航站发送所有频次班车后,对车门封志、车门打开邮件装车情况、卸车过半情况,邮件不码放、或邮件码放缝隙超过5公分处、车辆带运邮件1个邮件总包各拍照一次,将照片传至
799046053@ 邮箱。

3、每日对库房邮件码放抽样检测,拍照超过或低于库房标尺10%堆位。

每月5日结合上述两项工作内容,在明确的考核范围内,对所有加班车邮路、非特殊要求的正班邮路车辆配载量率进行考核:
堆位码放,对高于或低于库房标杆10%,每堆位处罚10元。

正班邮路:东区至驻马店2:30发运班车、东区至南阳2:10发运班车不得低于50%,其它所有正班邮路车辆配载率不得低于90%。

配载率低于考核指标1个百分点,被考核单位支付当班邮路运费2%。

对发运后正班邮路没有到达配载率标准,非特殊要求又派发加班车的邮路,责任单位承担当班加班邮路运费。

信息录入与发运车辆、正班/加班、扫描时间、实际发运不符,每项处罚10元。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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