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
复习重点 物权法

名词解释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者聚合抵押权,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3.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4.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6.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所有;8.占有辅助: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9.公信原则: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10.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来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12.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13.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具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的作推定前,在所不问;14.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简答题1.地上权的概念和种类: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分为:(1)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物权法复习整理

物权法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3.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1、所有权是全面的支配权,即所有人概括地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所有权受法律的限制.4. 物权的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5.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6.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三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
A.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概念:又称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物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其返还的权利B. 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的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排除的权利。
C. 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治妨害的权利,系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基于成员团体而产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权利集合。
8. 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9.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10.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1. 地役权概念: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一、选择题1.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是什么?A. 人B. 物C. 行为D. 权利答案:B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哪些条件?A. 必须有合同B. 必须有法律行为C. 必须有登记D. 必须有交付答案:B3. 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质权答案:C4.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A. 诉讼B. 仲裁C. 调解D. 所有上述答案:D5.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种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A. 买方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B. 买方明知卖方无权处分C. 买方以合理的价格购买D. 买方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答案:B二、判断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优先性。
(对)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
(错)3.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只包括诉讼。
(错)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交付。
(错)5.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
(对)三、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法定性等。
绝对性指物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指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优先性指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定性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
2. 物权法中,什么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答:物权的设立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使物权产生;变更是指物权内容的变更,如权利范围的扩大或缩小;转让是指物权从一物权人转移给另一物权人;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定原因或当事人约定而终止。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拥有一套房产,后因经济困难,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
张某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如何处理?答:根据物权法,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张某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张某仍不能履行,银行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物权法复习提纲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物权
2.物权法
3.物权变动
4.原始取得
5.继受取得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相邻关系
8.按份共有
9.共同共有
10.准共有
11.用益物权
12.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建设用地使用权
14.地役权
15.担保物权
16.抵押权
17.共同抵押
18.动产浮动抵押权
19.质权
20.留置权
二、简答题
1.简析物权的效力
2.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3.简述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4.简析善意取得含义和构成要件
5.简述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6.简析共同共有的特征
7.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8. 简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9.简述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10. 简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1.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2.简析地役权的特征
13.简析担保物权的特征
14.简述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5.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有哪些?。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第一章物权法导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在现代社会,物的他主利用对于物尽其用、物尽其利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通过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使对物没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所有人对财产的闲置,又实现了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利用,使双方皆能获益。
二、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具有如下基本属性:(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第二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法复习要点

物权法复习要点物权法复习要点名词解释:业主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结构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业主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共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个人或单位)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目的而对其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权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筑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上建造、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为了使用自己的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一种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1.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答:(1)立法目的不同。
(2)权力的性质、产生的方式不同。
(3)权利的内容不同。
(4)权利设定是否公示不同。
(5)权利取得是否有偿及权利是否受到期限限制不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答:(1)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用途的原则。
(3)在剩余期限内流转的原则。
(4)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的原则。
3.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中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原则答:(1)“一户一宅”原则。
(2)无偿原则。
(3)内部原则。
一、论物权法定原则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NO.1. 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NO.2. 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NO.3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4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5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6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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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意义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第三节物权类型体系第一节物权的意义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该条既规定了物权的概念,也列举了物权的类型。
立法对物权的确定,表达了物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具有如下制度信息:1 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
权利人权利作用的标的为物质性要素,而非人格性要素。
2 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 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二、物权的理念(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二)占有——物权的基础(三)占有中的“所有”观念(四)物权的本质1 洛克的“劳动占有权说”。
2 康德的“理性占有说”。
3 黑格尔的“物内意志说”。
4 耶林的“物上人格说”。
5 马克思的“占有与所有关系说”。
三、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的产生(二)物权法的功能四、物权的意义(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1、物权是典型的私权,是私法中确定的权利。
2、物权是私有权,私有就是“自己有”,“所有”,不论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人,当他们进入民法的物权关系中,对自己所属物的支配权本质上都是私有权。
3、物权是财产权。
(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意义物权法功能的具体体现是通过设定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物权法律关系约束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之间的关系。
关于物权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不同观点:①对物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②对人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折衷说,认为物权关系既是对人的关系也是对物的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主体、权利义务、客体三要素。
二、物权关系的主体(一)物权关系的主体以无差别为原则(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人之间的关系三、物权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物权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是物权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特点。
(一)物权关系的权利特性为支配权(二)物权关系的义务特性为不作为四、物权关系的客体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有体的、独立的标的物。
我们用的是“标的物”的概念,而非单指“物”,这是要强调,这里的物是主体行为(标的)的对象。
物权客体的特点是:(一)物权的标的物为有体物1 区分物的概念与财产的概念。
2 区分物权与债权。
3 将物权标的物界定为有体物,可以体现物权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的特征。
(二)物权的标的物为特定物(三)物权的标的物为可交易的独立物(四)物权的标的物为非人格性的物质体第三节物权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标准,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物权以直接支配物为内容,同是该物的物权人,有的物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利益,全面地永久地支配物,决定物的最终命运;有的物权人仅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有限期地支配物。
前者称完全物权,完全物权即所有权,也称自物权。
后者为限制物权,也称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按照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限制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物上设立的物权,这是利用物的实体以获取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限制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均属之。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这是以获取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均属之。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依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与不动产是物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分类,所以,各国民法都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之分。
我国物权法的不动产物权有: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物权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物权的取得方法、流通的性质和范围、成立要件、公示方式、效力、取得时效等方面都有不同。
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这是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
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者,为登记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都须登记。
物权的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即发生效力者,为不登记物权,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无需登记。
区分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成立要件、效力以及在适用法律上不同。
五、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不以其他权利为依据,自己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比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本身不能独立存在、从属于其他物权的物权,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都是从物权,地役权相对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言,也是该需役地所有权的从权利。
主物权与从物权区分的意义是: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时,从物权取得、变更或丧失的效力随主物权的效力。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根据有无期限,物权可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所有权为无期限物权,只要所有物不灭失,对该物的所有权永久存续。
限制物权均属于有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的“期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在设立限制物权合同中约定。
第二章物权的效力第一节物权效力概说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第一节物权效力概说一、物权效力的含义二、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三、物权效力观点争论第二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的支配力,也称物权的支配权效力,这是法律基于物权的本质赋予物权人得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力。
在谈到物权的支配力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支配的对象。
②支配的形态。
③支配的直接性。
④支配的法律保障。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力,也称物权的排他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物权的排他力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排他性占有。
②排他性支配。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持广义观点的学者把物权的优先权效力归纳为两个方面:①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称为物权的对外效力。
②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既可发生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可发生在物权相互之间。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3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这是一般原则,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就有了除外情况。
这种除外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 买卖不破租赁时的租赁权。
2 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3 特别法中规定应当优先的债权。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如果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显然,法律赋予了并存的权利优先实现的效力,原则是“权利设立时间在先、权利实现在先”,这也是世界各国抵押担保制度中通行的规则。
当同一财产上,都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同时并存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赋予了留置权优先实现的效力。
当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混同时(归属一人),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四、物权的请求效力物权的请求效力,通常也称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有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权利效力。
五、物权的追及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如果从物权的权利角度来谈,一般也称其为物权的追及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
第三章物权变动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第二节物权变动的原因第三节物权行为理论第四节物权变动要件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意义所谓物权变动,在理论上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物权变动主要指物权的主体变更及物权内容、客体的变动;狭义的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得丧变更,即物权在不同物权主体间的移转变动的状态。
各国立法对物权变动的不同规定,不仅决定了该国财产法或物权法体系的建立,同时还决定了如何使物权变动更安全,更客观公正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二、物权变动的内容(一)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变动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物权主体的变动及物权自身内容的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具体内容1.物权的取得。
2.物权的移转。
3.物权的消灭。
第二节物权变动的原因一、基于法律行为外原因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外原因的物权变动,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事实行为;②法律的直接规定;③公法上的原因;④事件等其他原因。
(一)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主要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只要该事实行为存在,即当然发生法律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该法律效果的意思,在非所问。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而无须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
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1.无主物的先占。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4.添附。
添附主要包括混合、附合及加工三种形式。
5 合法建设,拆除房屋。
(二)法律直接规定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或社会稳定秩序等价值而规定的物权变动。
1.时效取得。
2.善意取得。
3.法定继承。
4.物权的混同(三)基于公法的原因产生的物权变动基于公法原因的物权变动,一般是指根据公法规定或公权力而导致的物权变动。
其主要包括:1.没收。
2.因法院的判决、强制执行、政府的指令发生的物权变动。
3.因征收征用导致的物权变动。
(四)法律事件及其他原因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意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指以物权变动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其可以是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也可以是单独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比如,抛弃物权等。
(二)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1.物权变动意思主义。
2.物权变动形式主义。
第三节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理论概述(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历史渊源(二)物权行为理论的法律基础1.对于处分行为适用物权特定原则。
2.处分行为中处分人须具有处分权限。
3.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需要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