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示例)
环境保护税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应税污染物类别为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采集。
2.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固体废物产生场所的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名称。
3.“固体废物类别”:不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中的固体废物税目填写;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税目的,该项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4.“固体废物名称”:仅固体废物类别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
4.“危险废物代码”:危险废物适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5.“固体废物描述”:描述固体废物的类型,来源,危害特性和主要化学成分,例如“工具生产中脱脂工艺产生的易燃废弃有机溶剂;含工业酒精和柴油”。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固体废物类别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描述)填写。
6.“设施编码”:可参考《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关于污染治理设施的编码要求填写;一个综合利用设施处理多种固体废物的,应逐行填写。
7.“设施名称”:填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具体名称。
8.“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名称(代码)”: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税目为“煤矸石”和“尾矿”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填写“煤矸石”和“尾矿”;税目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税目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应代码填写。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样例)

14.“所在区划”: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的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15.“所在街乡”: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街道乡镇。
16.“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位置”: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的具体位置。
17.“经度”、“纬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纬度填写。例如:120度34分28秒。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变更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变更”,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变更相关数据项。
位置
排放口地理坐标
排放
方式
排放
去向
许可证管控要求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经度
纬度
XX
XX市XX区(县、镇)XX路XX号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XX
XX
XX
XX
XX市XX区
XX
XX
XX
XX
XX
环保税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等表

单位: 地方税务局 采集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纳税人名称(请核实)
是否是城乡 是否取得排 是否采用抽 污水集中处 纳税人环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识 污许可证 纳税人环保 主要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副 样测算法计 理场所或生 联系人联系 别码) (请核实准确) (填“是” 联系人 类别 本编号 算 活垃圾集中 电话 或“否”) 处理场所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生产经营 场所地址
有效期起止排放口大类Fra bibliotek税源编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或 所在区划 噪声源名称
所在街乡
排放口(噪声 排放方式 源)位置
排放去向
许可证管 控要求
大气污染物 主管环保机关 环境保护主 排放口类别 代码 管部门名称
按系统登记的主管地税机 登记主体类 纳税人状态 关 型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附件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新增□变更□*纳税人名称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是□否□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否从事海洋工程是□否□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纳税人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污染物类别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排污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有效期起止*排放口大类*税源编号排放口或噪声源编号*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所在区划*所在街乡*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位置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许可证管控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度纬度1授权声明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采集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申报人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经办人:填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填表说明:1.本表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本表包括四张附表,分别为附表《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根据污染物类别分别填写附表至附表,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须填报附表。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
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
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
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表

24.“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必填,填写“燃烧废气排放口”或“工艺废气排放口”。
25.“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排放口信息确定。
15.“排放口税源编号”:纳税首次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包含各附表的排放口税源编号及噪声源税源编号。
16.“排放口编号”: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有《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无《排污许可证》的,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报。
颗粒物
30mg/m3
30mg/m3
标准值计算
2
——
氧化硫
100mg/m3
100mg/m3
标准值计算
3
——
氮氧化物
400mg/m3
400mg/m3
标准值计算
4
——
颗粒物
10mg/m3
10mg/m3
标准值计算
5
——
原料堆场
颗粒物
0.5mg/m3
0.5mg/m3
标准值计算
6
——
7
——
8
——
填表说明:
2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主管该纳税人的环保部门名称。
附表2-1
大气、水污染物涉税信息采集表
序号
*排放口大类
税源
编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名称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毫克/升或毫克/标立方米)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详解及案例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详解及案例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信息采集。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写。
3.“应税污染物类别”:填写“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固体废物”。
4.“应税污染物名称”: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污染物指标”填写。
5.“计税基数(产品产量或原料耗用量)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母项填写。
6.“污染物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7.“产污系数”: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
8.“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
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末端治理技术名称”填写。
9.“排污系数”: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
当“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为空时,排污系数等于产污系数。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附件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新增□变更□经办人:填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本表包括四张附表,分别为附表3.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根据污染物类别分别填写附表3.1至附表3.3,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须填报附表3.4。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
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
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
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
变更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变更”,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变更相关数据项。
4.“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勾选“是”,其他勾选“否”。
5.“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已纳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6.“污染物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
环境保护税采集申报表

(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 B表共1张表 • 适用于符合畜禽养殖、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
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他情形的申报计算 或按次申报。
8
环境保护税基 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 申报表(B表)
附表1:大气、 水污染物基础
信息采集表
附表2:固 体废物基础 信息采集表
附表3:噪 声基础信 息采集表
6、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表案例 (2)案例企业表格填写
6、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表案例 (2)案例企业表格填写
Part 3
环保税纳税申报表(A表)
本套申报表1主5附,适用于非“抽样测 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环保税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主表)
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1)表格样式
• (3)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二)(水污染物适用):适用 于污染物为水污染物的申报计算。
• (4)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三)(固体废物适用):适用 于污染物为固体废物的申报计算。
• (5)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四)(噪声适用):适用于污 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申报计算。
• (6)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减免税明细):适用于环境保护税 减免税的申报计算。
算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
A表
报环保税纳税人的纳税申
报。
适用于采用抽样测算法或
B表
按次申报环保税纳税人的
纳税申报。
6
(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
• (1)主表:适用于纳税人汇总所有污染物的申报数据,得出本期应补 (退)税额。
• (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一)(大气污染物适用):适 用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的申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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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经办人: xxx填报日期:xxxx年 xx月xx 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本表包括四张附表,分别为附表3.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根据污染物类别分别填写附表3.1至附表3.3,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须填报附表3.4。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
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
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
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
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
变更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变更”,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变更相关数据项。
4.“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勾选“是”,其他勾选“否”。
5.“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已纳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6.“污染物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
7.“排污许可证编号”:“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栏勾选“是”的纳税人必填。
8.“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9.“有效期起止”: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或噪声源所在厂区的投入生产日期。
10.“排放口大类”:填写“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三类。
11.“税源编号”:该项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纳税人首次申报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无须填写。
当纳税人发生税源变更情形时须填写该项。
12.“排放口或噪声源编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写。
13.“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名称。
14.“所在区划”: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的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15.“所在街乡”: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街道乡镇。
16.“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位置”: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的具体位置。
17.“经度”、“纬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纬度填写。
例如:120度34分28秒。
18.“排放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方式填写。
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不外排”、“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
19.“排放去向”: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必填,填写:“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乡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回注等)”。
20.“许可证管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管控要求填写“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或“设施和车间排放口”。
2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排放方式”为“有组织排放”的,须填写“燃烧废气排放口”或“工艺废气排放口”。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大气、水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污染物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水污染物具体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
3. “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4.“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
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5.“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采集。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所在行政区划”:填写固体废物产生地所在的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3.“所在街道乡镇”:填写固体废物产生地所在街道乡镇。
4.“主管税务所(科、分局)”:该项由税务机关填写。
5.“固体废物类别”:按行单项填写“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6.固体废物名称或危险废物代码”:固体废物类别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填写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固体废物类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
7.“固体废物描述”:描述固体废物的类型、来源、危害特性等。
8.“设施编码”: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设施编码区别不同固体废物分行填写。
9.“设施名称”:分别填写综合利用、处置或者贮存设施的具体名称。
10.“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名称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代码”:按行单项填写“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属于“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应填写具体名称;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海洋工程纳税人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11.“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来源”:填写“内部产生”或“外部转入”。
12.“综合利用方式”:填写“金属材料回收”、“非金属材料回收”、“能量回收”或“其他方式”。
13.“综合利用能力(吨/年)”:填写该设施的设计利用能力。
14.“处置方式”:填写“焚烧”、“填埋”或“其他方式”。
15.“处置能力(吨/年)”:填写该设施的设计处置能力。
16.“场所(设施)基本情况”:简述场所(设施)的具体位置、类型和贮存方式等。
17.“贮存容量(吨)”:填写贮存场所(设施)的设计贮存容量。
18.“类型”:填写“接受”或“转出”。
19.“接受或转出单位名称”:填写接受或转出处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名称。
“类型”栏填写“接受”的,应填写转出单位名称;“类型”栏填写“转出”的,应填写接受单位名称。
20.“处理方式”:填写“焚烧”、“填埋”、“综合利用”或“其他方式”。
21.“资质合法性说明”:可填写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证书编号或文件编号。
22.“合同期止”:填写接受或转出外单位处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合同的终止时间。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噪声的基础信息采集。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功能区类型”:填写“0类”、“1类”、“2类”、“3类”、“4a类”或“4b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3.“是否昼夜产生”:填写“是”或“否”。
4.“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5.“标准限值(分贝)”: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