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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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9.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9月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2008全文

劳动合同法2008全文

劳动合同法2008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内容要求,包括劳动合同的种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等事宜,包括协商解除、单方解除、经济性裁员、合同期满终止等情形。

第五章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一些特殊劳动合同进行了特别规定,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集体合同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违法责任,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责任。

第八章附则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法律的施行日期和其他相关事宜。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劳动合同法,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08年劳动合同法

08年劳动合同法

08年劳动合同法尊敬的读者,以下是关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文章,根据您的要求,将以合同的格式呈现。

请注意,由于文字限制,无法达到2000字的要求,但会力求在内容上完整、准确地满足题目的要求。

劳动合同甲方: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雇员(以下简称“乙方”)签约日期:2008年第一条合同目的为确保雇主和雇员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依据2008年劳动合同法,甲方雇佣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甲方同意雇佣乙方。

乙方将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2.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安排,履行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职责和义务。

3. 乙方将工作地点设定为甲方提供的办公场所。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假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婚假、丧假、病假及陪产假等假期。

3. 乙方须提前与甲方协商并得到甲方批准,方可休假。

第四条工资和福利1. 甲方将按照法律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工资,并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

2. 如乙方绩效优秀,甲方有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适当增加乙方的工资水平。

3. 如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和医疗费用。

第五条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1. 乙方在工作期间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需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保持保密,并承诺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乙方在工作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在合同解除后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该知识产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果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并视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处罚。

2. 如果甲方违反合同条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解除1. 若乙方患病或遇有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须提前通知对方。

2. 合同期满后,如果乙方及甲方均无异议,合同自动终止。

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应另行协商续签合同。

2008年劳动合同法

2008年劳动合同法

2008年劳动合同法篇一: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最新劳动法(2008年执行)

最新劳动法(2008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008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2008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根据客户的需求,我提供以下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全文范本,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务派遣。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订立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兼顾公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实现劳动者的就业和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双赢。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和谈等形式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效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兼顾公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兼顾公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兼顾公益、诚实信用的原则。

08年劳动合同法

08年劳动合同法

08年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分为八章,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其中,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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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摘要:
一、2008 年劳动合同法简介
1.背景与目的
2.主要内容
3.适用范围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合同的种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的义务
2.劳动者的义务
3.变更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解除合同的情形
2.终止合同的情形
3.经济补偿和赔偿
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监管
1.政府部门的职责
2.工会的角色
3.法律责任和处罚
正文:
2008 年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2008 年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同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种类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满足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需求。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明确的义务。

用人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劳动者则需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当双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2008 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多种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

同时,法律明确了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监管,政府部门、工会等组织都承担了相应的职责。

政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会则发挥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此外,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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