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新华社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目前仍然存在的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加强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意见》明确,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市场准入。
《意见》提出,要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打通信息孤岛。
各地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企业申请资料从“反复提交”向“一档管理”转变。
要利用“互联网+”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最终实现各种材料“一次提交、部门流转”。
《意见》提出,各地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发布,什么叫多证合一呢,下面来了解一下详细内容吧!下面是学优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欢迎大家阅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目前仍然存在的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加强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意见》明确,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市场准入。
《意见》提出,要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打通信息孤岛。
各地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企业申请资料从“反复提交”向“一档管理”转变。
要利用“互联网+”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最终实现各种材料“一次提交、部门流转”。
《意见》提出,各地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皖工商办字〔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有关部门、机构: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巩固和扩大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切实推动改革各项政策举措全面落地见效、有名有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和《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动态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在2017年度全省实施“五十六证合一”改革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按照能合即合、应合尽合的原则,统一修订、动态调整《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部署实施的《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7个事项,全部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对于因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调整取消的《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乙级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安徽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3个事项和属于政府部门为便于事中事后监管而设定、整合后不利于日常监管的《规模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省贸促会实施)和《电梯维保单位备案》3个事项,调整移出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沪府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营业执照办理效率的前提下,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以“减证”促“简政”,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协同推进,进一步降低准入制度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化水平,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的整合范围,对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政府多综合、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进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照通办、一码通用”。
(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真正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在部门间互联互通为目标,促进相关数据在各部门业务系统落地入库,强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做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数据基础。
(三)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完善服务举措,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已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避免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减少企业负担,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路”。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辽工商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7〕48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按照《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等部署要求,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现就调整《关于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辽工商发〔2015〕27号)、《关于调整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42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部门作出市场主体核准登记意见后,不再代公安部门向市场主体出具《印章刻制备案证明》,不再发放企业刻制印章办理指南,市场主体无需提交《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
二、工商部门作出市场主体核准登记意见后,由省工商局负责将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数据,通过工商公安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时发送给省公安厅。
三、省公安厅将省工商局共享的全省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实时转换到全省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市场主体应持营业执照到本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企业办理刻章业务。
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通过全省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市场主体公章印模、印鉴等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7]8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3【实施日期】2017.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改革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证合一”改革决策部署,在我省全面实施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登记证“八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施更大范围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通过“一窗受理、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互认”,简化准入手续,优化工作流程,推进业务协同,构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精简集约。
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从全面梳理、分类涉企证照事项入手,减少证照数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职能转变,从根本上推动涉企证照事项削减。
2.便捷高效。
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简化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优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登记效率,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准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3•【文号】国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呈现多领域、跨学科、群体性突破新态势,正在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广泛深入渗透。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诸多新产业、新业态蕴含巨大发展潜力,呈现技术更迭快、业态多元化、产业融合化、组织网络化、发展个性化、要素成果分享化等新特征,以技术创新为引领,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新动能正在形成。
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实体经济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破解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制度创新和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随着全球创新创业进入高度密集活跃期,人才、知识、技术、资本等创新资源全球流动的速度、范围和规模达到空前水平,创新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新模式快速形成。
在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壮大的同时,技术创新供给不足、制度创新供给不够等制约因素凸显,特别是一些经济领域管理规则已经不适应新的发展趋势,迫切需要加快制度创新步伐,营造包容支持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制度环境。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振兴实体经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创新行政管理,与时俱进、顺势而为、主动求变,促进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互动、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协调互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83号)【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豫政办〔2017〕83号【发布日期】2017-07-2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http:///zwgk/system/2017/08/15/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开封市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二十二证合一”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着力解决创办企业过程中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以“减证”促“简政”,逐步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从2017年8月1日起,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提升便利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大改革红利,让创业程序越来越简、监管能力越来越强、服务水平越来越高,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三、基本原则(一)标准统一规范。
全面梳理我省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和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明确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清单,暂不整合行政审批许可类涉企证照事项。
科学制定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确保改革依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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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中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这项改革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举措,对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多
证合一”改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作为,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要求
(一)简化准入。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要求,将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企业直接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所涉及被整合证照事项。
(二)动态管理。
整合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批将涉及11个部门的26项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三十一证合一”。
对暂未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的涉企证照事项,将结合“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成熟一批、整合一批,逐步把更多符合整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三)信息互认。
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和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
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
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和其他单位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建立“一个部门办理,多个部门互认”的“多证合一”登记新模式。
(四)放管并重。
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各部门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
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依托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信用山东”官方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
三、改革内容
(一)适用范围。
“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企业)。
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有关部门。
(二)工作流程。
在各级企业登记窗口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企业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
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在申请表上勾选企业需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录入企业登记信息,经审查合格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信息互认共享。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准“多证合一”业务后,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共享给“多证合一”改革所涉及的省级有关部门。
省级有关部门通过山东省电子政务外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及时接收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分发、应用工作。
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有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有关部门不需再另行重复采集,企业不需再到有关部门申办涉企证照事项。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主要精力、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要实行审慎监管,认真梳理监管事项,查找监管风险和隐患,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管理,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要充分发挥协同监管优势,在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不断完善部门协同与联合惩戒机制,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建立
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多证合一”改革作为加快“放管服”改革、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有效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好本区域内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锐意进取,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障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二)加强信息支撑。
改革所涉及的部门要根据“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加强系统内部工作协调,及时调整升级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修改完善业务管理规则,研究解决信息交换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信息交换及时准确,保障改革前后业务管理有序衔接。
(三)加强推广应用。
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应认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互认和应用,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四)加强基础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改革实际,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好改革配套工作。
各级编办和审批大厅
要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合理调整编制、优化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工作人员。
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窗口人员的能力素质满足改革要求。
各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确保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到位。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手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和企业充分理解、支持改革。
(六)加强督查考核。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任务清单,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对改革实施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在落实好本实施意见及省级统一整合事项的基础上,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不断扩大“多证合一”改革覆盖范围,进一步优化本地营商环境。
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下设的商事制度改革组要及时总结、提炼各地的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