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供地审批办理程序图

合集下载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协议协议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有土地使用权规权规权规范(范(范(试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以国土资发[2006]114号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目 次前 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附录 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前 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A 、附录 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目次、八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八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 、附录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土地管理与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

土地管理与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

(七)国有建设⽤地供地程序(掌握)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供地程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范(试⾏)》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程序包括:(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式。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地者申请⽤地的途径和⽅式,公开接受⽤地申请。

需要使⽤⼟地的单位和个⼈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地需求,向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地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可以建⽴⽤地预申请制度。

(2)编制、确定出让⽅案。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案。

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案应按规定报市、县⼈民政府批准。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地市场价格进⾏评估。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地使⽤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

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4)编制出让⽂件。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案,组织编制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件。

(5)发布出让公告。

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地市场和当地⼟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发布,以⾸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1 -3 依据 ····················································································································- 1 -4 总则 ····················································································································-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7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10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 14 -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 15 -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 18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3.06.11 【实施日期】200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文件代码】470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地方法规35篇裁判文书2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2003年6月1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政府土地供应的基本流程(3篇)

政府土地供应的基本流程(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供应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障国家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政府土地供应的基本流程,以供读者参考。

二、土地供应的基本流程1. 土地调查与规划(1)开展土地资源调查。

政府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资源调查规定,对辖区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了解土地资源现状、分布、利用状况等。

(2)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政府部门根据土地资源调查结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供应方向、规模、结构等。

2. 土地储备(1)确定土地储备范围。

政府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需要储备的土地范围,包括储备土地的性质、用途、规模等。

(2)实施土地储备。

政府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储备土地出让给符合条件的土地储备机构。

(3)管理土地储备。

政府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3. 土地供应方式(1)公开出让。

政府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土地出让给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

(2)协议出让。

政府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3)划拨供应。

政府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者性质、项目性质等因素,将土地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

4. 土地供应程序(1)申请。

土地使用者向政府部门提出土地供应申请,包括土地用途、面积、建设规模等。

(2)审查。

政府部门对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3)公示。

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土地供应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签订土地供应合同。

政府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供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交付土地。

政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

5. 土地供应监管(1)建立健全土地供应监管制度。

政府部门制定土地供应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程序和措施。

(2)加强土地供应监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规范(试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规范(试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1 -3 依据 ····················································································································- 1 -4 总则 ····················································································································-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6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9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 11 -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3 -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16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研究——以武汉市为例发布时间:2021-03-16T02:11:37.07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李全春白翠媚尚聪敏郑钢[导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一种完全市场行为,本文从协议出让用地范围及协议出让程序两方面思考,以武汉市为例,提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议。

李全春白翠媚尚聪敏郑钢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内容摘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一种完全市场行为,本文从协议出让用地范围及协议出让程序两方面思考,以武汉市为例,提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议。

关键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1.关于协议出让的两个部级文件目前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有两个,分别是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令)以及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2.1 114号文的规定(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2.2 武政规〔2016〕1号文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武政规〔2016〕1号文规定,以下情形也可以协议方式供地:(1)项目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建设单位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2)经营性项目扩大用地,扩大地块面积偏小,形状不规则,难以独立成宗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投资建设“三旧”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还建房、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还建房、土地储备项目还建房,以及“三旧”改造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非商品房建设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