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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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2016-06-02 高金平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其灵活性、高收益性日益活跃于资本市场,按其设立形式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及基金投资者税负差异较大。

本文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幵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幵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1.公司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 (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 (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下的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

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下的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

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下的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一)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收益所得主要是资本收益,因此,调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收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1.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层面的税收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

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 条规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 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 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 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司型在基金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就同一笔所得缴纳所得税,所以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

(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机构的税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基金。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1.对合伙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并通过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权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税政策涉及到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和基金本身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受基金净收益不纳税、投资者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基金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出资人不得就分得的基金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除扣除等。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并提高了基金的竞争力。

其次是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基金出售股权所得取得的收益,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海外投资收益,在我国实行境外所得免税政策,即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外企业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旨在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外市场,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最后是基金本身的财务管理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

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制定会计政策,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需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经审计财务报告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向监管部门公开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在处理上述问题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基金的财税政策合规。

管理人应深入了解和熟悉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并及时获取最新的财税法规信息,确保基金的运作符合相关税收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

管理人需要重视财税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团队建设,确保能够在财税政策调整和变化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方式,以保证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贾文汉(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济南250000)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为重点进行分析,结合企业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为依据,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的困扰、所得性质的彻底穿透问题、亏损弥补问题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其主要目的在于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为进一步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财税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税政策;问题处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助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统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本文主要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为重点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出现,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问题,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促进了中小企的发展。

为扶持和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一方面采取了政府引导的方式,由财政出资成立引导基金,以LP的身份吸引投资机构到辖区内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扶持区域内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相继成立了不同类别的引导基金,单只规模可达千亿。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近三年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呈现井喷式增长,目前全国设立引导基金已逾千余只,基金总规模近6万亿元。

另一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更加灵活,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让利于民,这些政策法规对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实施,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解决了公司制基金双重征税的问题。

2017年发布的财税38号文,将“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由原来的公司制基金进一步扩大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商业物业等非公开市场资产。

由于其特殊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与其他投资工具有很大区别。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企业时,往往需要根据相关法规与目标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基金持有的股权产生的利润,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税费的缴纳。

1、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企业时,所持股权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范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

但在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下,可以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降低企业负担。

2、印花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与目标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0.5%。

对于部分特殊情况的印花税,可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疏导和减免。

二、退出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上市IPO、并购、股权回购等。

在这些退出方式中,税收政策也有很大差异。

1、IPO:在公开市场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属于证券交易,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所以需要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证券交易税。

具体税率视当地上市交易所的政策而定,一般在0.1-0.3%之间。

2、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企业并购中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税率为20%。

但在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下,可以享受资本利得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纳税负担。

3、股权回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回购企业股权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0.1%。

同时,基金在回购股权后,转让时等同于原股东持有股权所得的收益,需要按照证券交易进行税费缴纳。

三、其他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税收政策,包括:1、分红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时,需要按照所得税进行缴纳。

税率为20%。

2、基金管理费税费缴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管理基金时,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一直备受争议。

据统计,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基金管理人的税收政策不够明晰,当前我国对于基金管理人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导致管理人纳税环节不够清晰,进而导致管理人的合规纳税出现重大问题。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纳税政策也不够明晰。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当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也不够统一,这导致了企业在纳税环节存在税收合规不足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新兴的投资方式和融资工具,其相关税收政策在过去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明确规定。

这就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纳税争议和纳税难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投资时,其所得金融产品的税收政策并不够明晰,这就导致了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投资过程中出现了纳税不确定性的问题。

特别是在涉及到国际投资和跨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涉及到的税收政策更加不清晰,这进一步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风险。

为了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应该及时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压力,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更多的投资活动,促进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

也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税政策,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多的退税支持,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国家的政策支持,可以进一步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个人发起,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股权、债权等形式投资于非上市的企业,并通过提供专业性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成长和实现价值增值,最终实现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风险较高但回报也相对较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包括:1. 专业化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和运作,他们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行业知识;2. 高风险高回报:由于投资对象多为初创或中小型企业,因此风险较高,但也有机会获得高额回报;3. 长期锁定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投资者需有耐心等待投资项目的成熟和退出;4. 高门槛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通常只对具备一定财务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开放。

1.2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深远的,它直接影响着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

税收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和成本。

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能导致基金在投资收益上承担更高的税负,限制了其盈利空间。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基金的经营风险,因为基金需要在不确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投资决策。

会计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也有重要影响。

不同的会计政策可能导致基金的财务报告结果存在差异,影响投资者对基金的评价和信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政策规定,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税政策的要求也会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合规管理。

基金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确保交纳税款的合规性,避免因税收违规而受到处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减税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基金需要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做好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以保障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1.公司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相关主体1.基金管理人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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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1.公司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相关主体1.基金管理人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2.私募基金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私募基金不需经过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列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备案时需注明该基金属于公司型、有限合伙型或契约型。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一般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

3.基金托管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一般会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机构管理资金、进行结算与支付,以保障私募基金资金的独立性。

托管机构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4.合格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指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需注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通过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包括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等)再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投资顾问及其他投资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一般还会涉及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咨询机构,这些服务机构一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取得相关报酬。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一)公司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税务处理:1.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人对于来自于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投资人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1.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的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如果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三)契约型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以信托计划的形式存在,即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投资人作为信托收益人取得投资收益,因信托计划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纳税主体,因此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信托计划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故由投资人就分配的信托收益自行申报纳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开始以《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该模式程序简便、结构灵活,业务模式如下: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以《基金合同》为载体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对于其所募集的资金及对外投资需单独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梳理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资金募集借:银行存款贷:实收基金(2)对外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因此通常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贷:银行存款标的公司股权公允价值变动: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其他综合收益或做相反会计分录。

(3)标的公司分红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4)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借:银行存款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借:其他综合收益贷:投资收益(5)支付管理人报酬借:管理人报酬贷:应付管理人报酬借:应付管理人报酬贷:银行存款(6)支付托管费:借:托管费贷:应付托管费借:应付托管费贷:银行存款(7)基金分配期末,将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与相关费用支出均结转至“本期利润”。

然后,借:本期利润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贷:应付利润借:应付利润贷:银行存款2.各交易主体的税务处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故现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分析各方的税务处理:(1)私募基金因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其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基金产品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

由于工商登记的限制,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时,无法以某“基金产品”的名义作为股东进行登记,一般由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此时便形成了股权代持问题。

对于股权代持,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但是股权代持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不具有公信力,故通常将名义股东作为纳税义务人。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的情形,笔者认为,鉴于基金产品独立核算且一般由托管机构进行支付结算,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完全隔离,仅是因为目前工商登记受限,才由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基金合同》作为一份对外具有公信力的合同明确表明是由该基金对外进行投资,且实际投资人与投资金额明确,故对于从标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虽是名义股东,但不应承担纳税义务。

(2)标的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而言,并不知道最终投资方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标的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3)投资人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由投资人就最终取得的投资收益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4)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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