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期末总结
2024年环境保护法总结(二篇)

2024年环境保护法总结____年环境保护法总结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于____年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____年环境保护法进行总结,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这些法规的意义和作用。
一、宏观层面总结: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____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我国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空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2. 抽象与具体相结合:____年环境保护法既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进行了明确规定,又具体制定了一系列细化的法规。
这种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方式,使得环境保护法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可操作性,更有利于实施和执行。
3. 加强环境保护力度:____年环境保护法总结体现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力度。
这些法规对于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推动能源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微观层面总结:1. 加强企业环境责任:____年环境保护法总结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并负起相应的环境责任。
更加严格的环境规定将迫使企业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推动企业向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转型,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____年环境保护法总结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并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保护措施。
这一举措将有力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3. 推动资源循环利用:____年环境保护法总结提出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的具体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资源管理制度,加大对资源浪费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利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消耗,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最新环境法期末总结

环境法复习总结论述题: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案例题:环境侵权环境行政-许可-处罚选择题:环境行政《环境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处罚手段(比如按日计罚)《新环保法》强化的地方《侵权法》关于环境侵权的几条一、环境权:公民请求生活在良好环境中的权利。
环境法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享用和争取适宜环境的权利。
民事权利地役权通风宁静相邻权采光日照健康权眺望参与知情消极(宪法上的强行性权利)监督人权(公法)司法救济积极(良好的请求权)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点:(1)原告范围广泛(2)目的具有特殊性:保护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环境利益(3)兼具预防和补救功能:尚未发生时就可以使用(4)效力范围的扩张性起诉条件:(1)明确的被告(2)具体的诉讼请求(3)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管辖范围(5)污染导致实际的环境或健康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特定程序要求:(1)法院书面告知行政部门(2)开庭前申请参加者为共同原告(3)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4)和解与调解(5)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法定的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管辖: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法院有关组织:(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授权1、范围: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2、免交诉讼费、被告无权反诉3、诉讼前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前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三、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责任(一)环境侵权的特征 1. 主体的不平等2. 环境侵权的社会性3. 复杂性4. 环境侵权的适法性(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造成损害后果2、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即使企业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企业行为合乎行政管理的要求,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期末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环境与环境保护绪论一、名词解释1、环境: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2、人类环境:“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3、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4、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和。
5、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原生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7、次生环境问题:是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8、环境破坏: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9、环境污染: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10、环境保护: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二、简答题1、简述人类环境的概念以及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分类。
“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2、简述我国环境法中的环境范围及其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环境法的“环境”,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指的是围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物质条件和空间)。
环保法期末总结

环保法期末总结一、引言近年来,全球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来保护环境。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也受到了高度重视。
本文主要对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环保工作提供参考。
二、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整理及特点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的,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针对性。
主要的环保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三、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一)中央政府的履行情况中央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履行情况是环保法律法规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中央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工作同样得到了高度重视,通过财政投入、改革机制、行政执法等多种手段来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目前,中央政府在整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地方政府的履行情况地方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履行情况同样重要,因为环境问题往往是在地方发生的。
地方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高度重视,通过建立环境保护机构、加强行政执法、提高环保意识等措施来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不过,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烈,以及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导致一些地方的环保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企业和公众的履行情况环保工作不仅仅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还需要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
企业和公众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履行情况也是衡量环保工作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
目前,一些大型企业和公众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履行情况还不够理想,存在不合规行为的现象。
四、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尽管我国在环保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不够具体,导致环保工作缺乏具体操作指南;其次,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大,一些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再次,环保执法部门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和公正;最后,环保工作中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环保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1.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
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环境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一、环境刑法的基本概念环境刑法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和内容,以刑法手段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罚的一种特殊刑法。
环境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刑法的制裁手段,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生存权。
环境刑法是环境保护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环境刑法的立法依据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宪法对环境保护作出了基本原则性规定,明确提出了保护环境的基本任务。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刑法的直接立法依据,对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刑法则对环境犯罪行为的界定、处罚标准和程序规定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环境刑法的基本原则环境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依法惩治原则、刑法与行政法规衔接原则等。
这些原则对于环境刑法的规范体系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环境刑法的有效执行和环境保护的实现。
四、环境刑法的主要内容环境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犯罪、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环境犯罪、环境违法刑事责任等。
这些内容对于环境保护法规和行为制度的违反进行了具体的刑事责任规定,为司法机关处理环境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环境刑法的适用原则环境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最有利原则、最后实际确认原则、补充适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对于环境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环境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六、环境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刑法主要包括对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生态犯罪等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和刑事处罚。
司法机关在处理环境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环境刑法的规定,依法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保障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环境保护的实现。
七、环境刑法的改进和完善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刑法,应当加强环境刑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严格环境刑法的规范要求,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考点整理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考点整理一、概述环境法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在复习环境法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三、环境法中的主要法律文件1.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管理、环境责任等内容。
2. 自然资源法:涉及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规定。
3. 生态保护法:主要针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防止生态系统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前进行的一种评估,以评估该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等内容。
五、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大气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是环境保护的另一大重点。
在水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资源管理等内容。
七、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是近年来环境保护的新领域。
在土壤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土壤修复技术、土壤污染责任等内容。
八、噪声污染治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在噪声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噪声源排放标准、噪声治理措施、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知识。
九、环境监管与执法环境监管与执法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在环境监管与执法中,需要了解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环境执法程序等内容。
十、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旨在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环境法期末总结

环境法期末总结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总称。
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学期学习环境法,我对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机构等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意识到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此之前,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还相对片面,但通过本学期的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本学期的环境法学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环境法的基本概念与分类、环境法的法律体系、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环境公约、环境法案例分析等。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我对环境法的基本知识有了全面的了解。
首先,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总称。
环境法是国家发展现代社会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法律保障。
在环境法的基本概念与分类部分,我们学习了环境法的基本概念、环境权利、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通过这部分的学习,我对环境法的定义和内涵有了深入的理解。
其次,环境法的法律体系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本保障。
环境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等。
宪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宪法保障。
法律是环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环境保护法规范行为的一般规则。
法规和行政法规是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是环境保护具体行为的制度化依据。
通过对环境法的法律体系的学习,我了解到环境法的法律体系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再次,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
环境法的制定涉及到立法者、环境保护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环境法的执行涉及到执法者的职责和权力,并通过监管、检查等手段对环境权益的保护。
通过对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的学习,我了解到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
此外,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环境法对违法环境保护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手段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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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复习总结论述题: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案例题:环境侵权环境行政-许可-处罚选择题:环境行政《环境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处罚手段(比如按日计罚)《新环保法》强化的地方《侵权法》关于环境侵权的几条一、环境权:公民请求生活在良好环境中的权利。
环境法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享用和争取适宜环境的权利。
民事权利地役权通风宁静相邻权采光日照健康权眺望参与知情消极(宪法上的强行性权利) 监督人权(公法)司法救济积极(良好的请求权)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点:(1)原告范围广泛(2)目的具有特殊性:保护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环境利益(3)兼具预防和补救功能:尚未发生时就可以使用(4)效力范围的扩张性起诉条件:(1)明确的被告(2)具体的诉讼请求(3)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管辖范围(5)污染导致实际的环境或健康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特定程序要求:(1)法院书面告知行政部门(2)开庭前申请参加者为共同原告(3)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4)和解与调解(5)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法定的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管辖: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法院有关组织:(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ﻫ(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ﻫ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ﻫ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授权1、范围: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2、免交诉讼费、被告无权反诉3、诉讼前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前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三、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责任(一)环境侵权的特征 1. 主体的不平等2. 环境侵权的社会性3. 复杂性4.环境侵权的适法性(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造成损害后果2、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即使企业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企业行为合乎行政管理的要求,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
最高法评论: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原则因果关系推定:1、优势证据论: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锁链中的大部分事实,或提供的证据优于加害人时,就可判定因果关系存在。
2、疫病学的因果关系学说:A、该因素从发病前已经开始发生了作用B、该因素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该疾病的概率便越高;C、该因素被消除或者有所减轻的话,该疾病的患病概率或者程度就会降低;D、该因素作为疾病的原因其作用机制基本上可以得到生物医学上合理的说明3、“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被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
加害人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和危害后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否则,将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将一切举证责任都转移给被告承担。
原告的举证责任:1、被告实施或者可能实施污染环境损害行为2、原告本身遭受了污染损害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的举证责任:1、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存在着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3、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过失。
ﻫ(五)免责事由(1)不存在因果关系: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的可能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4、其他(2)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受害人的过错:1、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不适用于被害人轻微过失的情况)(4)第三人的过错:损失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侵权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与损害之间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
污染者对第三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关联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行为关联:事实上的因果关系;2)客体关系:与损害之间存在客体上的关联3)主体关联:与第三人或受害人存在身份或管理关系。
管理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补充责任(六)共同环境侵权1、特征:(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2)是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各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客观上的共同性,即他们的污染为互相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
(不需要共同的意思联络)(3)是损害后果的共同性。
2、责任承担:每个是全部:连带每个是部分达标排污:按份责任不达标排:连带责任可分的:按份难以确定:平均还是难以: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产品占有市场之份额二、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一)责任承担的方式1)排除危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预防性的,未发生时也可)2)恢复原状(两个条件:①有恢复的可能②有恢复的必要性)3)赔偿损失(二)赔偿范围与标准1、目的:填补受害人损失2、范围: ①直接损失: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②间接损失:正常应当可得利益③精神损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必须是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3、原则:①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②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③赔偿由人身伤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4、惩罚性赔偿:①主观上,需要有被告的过错②客观上,被告从其行为中获利③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来避免错案(根本宗旨在于适度威慑)三、环境侵权的证据问题1、违反规定所做的监测、检测报告不构成有效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
2、诉讼时效: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6年3、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4、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协议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环境行政一、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与原则【体系】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新《环境保护法》强化监管1)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2)上级监管:打破地方保护(有关环保部门不作为的,上级环保部门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3)人大监管4)引咎辞职制度3、工作职责: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环境监测规范及布点、环境标准制定4、非政府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具有行政职能。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准行政单位的事业单位(银监会、证监会等)•国家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供气供电企业)•行业协会:制订行业标准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环境监察大队5、我国环境行政体制的特点①从横向的关系看,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②从纵向的关系看,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③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地位平等(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违反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原则】保护优先原则(谨慎原则):不允许以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知识因而无把握为借口延误时机②预防为主原则:对已知的危害作预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比如建设项目“三同时”:设计、施工、投产)③综合治理原则:1、系统治理2、全方位治理(区域协调和联动防治)3、多手段治理(环境信用、诚信档案、协调管理)④公众参与原则1、定义:公众有权通过法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决策、管理、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相关公众指:受决策影响和有可能被影响的、或与环境决策有利益关系的公众)2、意义:制约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分散行政责任3、主要内容:1)获得环境信息2)参与开发决策3)参与环境立法4)参与环境执法监督:(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获得法律救济6)环保结社4、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⑤污染者负担原则:1、公地悲剧:(1)无排他性(2)非竞争性2、我国环境法上的“损害担责”1)提供损害赔偿2)承担治理成本(排污费、采矿水土流失)(生态补偿制度)二、环境行政的基本制度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公开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义务①主动公开②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需求”原则)1)采用书面形式;2)仅下列事项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
3)不同性质政府信息的区别化处理。
4)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形不应当简单的拒绝公开,而是应当告知变更、补正。
主体: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谁执行谁-;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场所:档案馆、图书馆(二)政府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1、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公布2、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3、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三)政府拒绝公开环境信息的救济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诉讼(利害关系原则)1、可诉性: 1)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2)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定的适当形式2、举证责任:1)行政机关拒绝提供信息的,应对告知和说理义务的情况予以举证;2)当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提供线索的,可申请法院取证3、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环境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四)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例外(裁量公开)“国家秘密”排除法:1)法定原则2)形式审查原则3)尊重行政权原则4)信息的可分割性原则规划的编制机关和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该采取有关形式征求公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