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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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数量日益增多,车辆停放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私家车、公务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二、停车场的设置与规划1、根据区域内的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停车场,并划分不同类型的停车区域,如固定停车位、临时停车位等。

2、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置合理,标识清晰,确保车辆进出顺畅。

3、停车场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地面标线清晰,照明设施完好。

三、车辆停放规定1、车辆应按照指定的停车区域和停车位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

2、停放时应保持车辆停放整齐,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严禁在消防通道、出入口、人行道、绿化带等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

四、停车收费管理1、明确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

2、收费方式可以采用按时计费、按次计费或包月计费等方式。

3、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正规发票。

五、车辆停放安全管理1、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设备、防火设备等,确保车辆停放期间的安全。

2、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巡逻,发现车辆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车主。

3、车主应自行保管好车内贵重物品,停车场不承担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的责任。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纠正。

2、对于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车辆,可采取锁车、拖车等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因违规停车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公共秩序的,违规车辆车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特殊情况处理1、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地震等),停车场应立即开启所有出入口,确保车辆和人员快速疏散。

2、恶劣天气条件下,停车场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清理积水、积雪等,保障车辆停放安全。

八、管理责任1、停车场管理方应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本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本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停放管理,提高停车位利用效率,维护停车场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制定停车场使用规定,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者应明确停车场的归属,落实对该停车场的使用权、收费权及维护权。

第五条停车场应配备完善的停车设施,并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停车位数量,并给予合法车辆停放的优先权。

第七条车辆停放管理应注重优化停车位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第二章停车场规范第八条停车场应明确划定停车位,保证停车位之间的合理间距。

第九条停车位应设置标识,包括停车位编号、规格和车辆类型等。

第十条停车位划分为临时停车位、长期停车位和特殊车辆停车位。

第十一条特殊车辆停车位由管理者根据特殊需要设置,例如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二条停车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杂物。

第十三条不得随意挪动或占用他人停车位,必要时应经同意并及时复原。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通道和标示牌,方便车辆进入和离开。

第三章停车场使用第十五条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包括消防通道、停车场出入口等。

第十六条停车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行、占用交通道路。

第十七条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停车时,应尽量选择合适的位置,并及时通知停车场管理者。

第十八条长时间离开停车场的车辆,应提前通知停车场管理者,避免误认为废弃车辆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停车场管理者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车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留等。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二十条停车场收费应合理,公示价格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停车收费方式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或包月收费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停车场收费失职、失误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收费人员应穿着统一标识,文明待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发现违规停放车辆,停车场管理者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劝离、罚款等。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简版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简版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概述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上机动车辆的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通行的安全畅通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本文档将对机动车停车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二、停车管理规定1. 停车区域划分为了有效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并保证交通道路的通行顺畅,应划分不同类型的停车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公共停车场:由市政府规划建设的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提供长期和临时停车位。

- 路边停车位: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供机动车辆停放,根据不同需要划定不同的停车时间限制。

- 小区停车位:为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内部设置的供业主或居民停放车辆的专门区域。

- 专用停车场:针对特定场所或建筑物设立的停车场,如医院、学校、商场等。

2. 停车位使用所有机动车主在进行停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停车时应妥善使用停车位,确保车辆不占用过多的空间。

- 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区域或标有禁止停放标志的地方停车。

- 在路边停车位上停车时,应按照指示标线停放,保持车辆与路边的安全距离。

3. 停车时间限制为了合理利用停车资源,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位,应制定适当的停车时间限制:- 路边停车位的停车时间限制应根据道路交通压力和停车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设置。

- 公共停车场应根据停车需求分为长期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且分别设定不同的停车时间限制。

三、机动车停车管理措施1. 停车位监控为了实时监测停车位的占用情况,提供停车位查询服务,应在公共停车场和重要的停车区域设置停车位监控设备,同时提供相关数据接口,方便市民了解停车位的使用情况。

2. 停车位标识和指示在停车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停车位标识和指示牌,方便车主找到和使用停车位,同时在路边停车位上设置标线,确保车辆停放的有序和规范。

3. 停车收费管理对于公共停车场以及部分特定区域的停车位,可以进行停车收费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应合理,方便市民使用。

同时应采用现代化的支付手段,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数量急剧增加,车辆停放管理成为了城市管理和社区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停车秩序、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车辆停放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车辆停放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管理行为合法合规。

2、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车辆一视同仁,不论其所属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则进行管理。

3、方便群众原则在保障停车秩序的前提下,尽量为车主提供便利,满足其合理的停车需求。

4、资源优化原则合理规划和配置停车资源,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_____区域内的各类车辆停放,包括但不限于私家车、公务车、出租车、货车等。

三、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1、规划要求根据区域内的车辆保有量和未来发展趋势,合理规划停车场的数量、位置和规模。

停车场的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性、周边环境和土地利用等因素。

2、建设标准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包括停车位的尺寸、通道宽度、出入口设置、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等。

3、多样化建设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等多种形式的停车设施,以充分利用空间,增加停车容量。

四、停车位的划分与标识1、划分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尺寸,合理划分停车位,如小型车位、中型车位、大型车位等。

2、标识设置在停车场内设置清晰明确的停车位标识、导向标识、禁止标识等,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五、车辆停放规定1、停放位置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内,不得占用通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

2、停放方向按照停车场内的标识和指示,统一车辆停放方向,保持整齐美观。

3、时间限制对于部分停车场或停车位,设置合理的停放时间限制,以提高车位的周转率。

4、特殊车辆停放如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特殊车辆,应在指定区域停放,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出动。

六、收费管理1、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性质和地理位置,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2篇)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2篇)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如下:1. 严禁机动车在禁止停车的道路、地点停放,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道、公交车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

2. 机动车驾驶人应在指定停车场、停车位内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路边或其他不允许停车的区域。

3. 机动车停放时需注意遵守交通标线和标志,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停放在黄线、斜线或其它临时停车限制区域。

4. 机动车停放时应靠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 停放时应保持车辆处于熄火状态,并拉紧手刹。

6. 机动车停放时需关闭车窗、锁好车门,不得留下贵重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品。

7. 机动车驾驶人离开车辆后,应将车辆钥匙带走并确保车辆安全。

8. 特定场所和特定时段会有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如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地的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相关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车辆暂扣等。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停车管理规定,确保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二)是指国家、地方或者单位针对机动车停车行为所制定的规范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常见的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1. 停车场规定:确定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使用范围,以及停车场的管理措施和收费标准。

2. 禁止停车区域规定:规定禁止停车的区域,如消防通道、机动车道、人行道等。

3. 临时停车规定:规定可临时停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停车的限制条件。

4. 路边停车规定:规定路边停车的时段、限制条件和收费标准。

5. 停车位规定:规定停车位的大小、数量和布局,以及停车位的使用管理。

6. 停车手续规定:规定机动车停车时需要办理的手续,如停车证、停车标志等。

7. 停车违规处罚规定:规定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会有具体的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遵守和执行。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引导交通需求,规范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外,主要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发展智慧停车,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适度满足刚性停车需求,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筹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协助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2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XX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机动车停放秩序,提高城市停车效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行人安全,制定本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二、停车场设施1. 建设规范:停车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并应有充足的停车位供市民使用。

2. 标识标牌:停车场内应设置明确的停车标识标牌,指示停车位及通行路线,确保驾驶员能迅速找到合适的停车位。

3. 设备设施:停车场内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如监控摄像头、自动收费系统等,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用户体验。

三、停车位管理1. 区分类型:停车场应按需提供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如普通车位、残疾人专用车位、电动汽车充电位等,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2. 预留规定:停车场应合理预留部分停车位供老年人、孕妇、残疾人使用,并在标识上明确提示。

3. 指引引导:停车场内应设置引导牌和标线,引导驾驶员有序停放车辆,确保停车位的最大利用率。

四、停车费用1. 收费标准: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调整。

应根据停车场地理位置、功能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2. 收费方式:停车场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缴费、电子支付等,方便用户的支付选择。

3. 发票开具:停车场应主动提供发票开具服务,确保用户享受到合法的税务优惠政策。

五、违规处理1. 违停处罚:对于在禁止停车区域或占用消防通道等违规行为,停车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处罚,如罚款、扣分等,以维护停车秩序和城市交通畅通。

2. 车辆拖移:对于严重违规的车辆,停车管理人员有权拖移该车辆,同时告知车主拖移原因及相关处理流程。

3. 投诉受理:停车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接受市民对于停车管理方面的投诉,并及时回应和解决问题。

六、促进共享停车1. 公共停车位共享:政府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停车资源的开发和共享,推进停车位的共享利用,提高城市停车位利用率。

2. 私人车位开放:对于私人住宅区内的停车位,可以通过合理的政策鼓励业主将闲置车位开放给周边居民使用,缓解停车难题。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机动车停车场,有效地为业主及住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停车场对本小区内业主(住户)提供长期租用服务,外来车辆入内超过1小时按时租收费。

二、本停车场采取租用固定车位与租用临时停放车位两种方式,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保安24小时值班),请各业主(住户)先在管理处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停车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三、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车辆出入,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停车卡”并随身携带。

如“停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请管理处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四、停入车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否则管理处一概不负责。

五、进出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的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嫌疑予以扣车,并进行调查,索赔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进入小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其他方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八、装载易燃、易爆、剧毒腐烂变质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内停放。

九、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十、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加油、清洗。

十一、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提供泊车使用,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定。

十三、停车场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东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水印长堤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为了方便水印长堤业主(住户)的居家生活,保证业主(住户)自行车、摩托车的安全和小区公共秩序,特制定水印长堤住宅小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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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克拉玛依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安部、建设部印发《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居住小区等的停放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利用道路一侧或两侧为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空间。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小区,是指有明确业委会并有确定物业公司管理的居住区、有不同业主单位但有确定物业公司管理的居住区和由居委会进行社区管理的居民住宅片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的各类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克拉玛依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区停车场行业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停车管理的落实情况。

规划部门负责本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制定及规划方案的审核。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的建设规范,配合公安部门施划道路停车位。

公安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监督管理,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监督停车位专业规划的实施和审批;负责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和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停车场(位)经营范围的审核并发放营业执照。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执法管理,配合公安部门施划道路停车位。

财税、消防、公资办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能及管辖区域,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范设计要求。

第七条规划部门做好全区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情况,会同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第八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第九条按照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区,应当规划建设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或换乘。

大型绿地开发、广场建设应当利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停车场。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餐馆、商场、农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和建设居住小区,按照建设比例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并按一定比例配备公共停车位给访客人员。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区域布局和停车需求变化等及时调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并按一定比例配备公共停车位给外来办事人员。

应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按照规划建设程序逐步补建或扩建。

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小区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本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团体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规划、城建、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组成。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

第十六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按照有关规定在道路或公共广场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设定临时停车位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公安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部门对道路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调整临时停车位的,提前15日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的管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道路停车场的,还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拟申请经营停车场的单位,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工商部门接件后将有关材料发送到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在3日内将意见反馈工商部门,征询结果由工商部门连同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一并送达申请单位后,并知会公安、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规划部门批准,报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距离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范围内,不得新设置道路停车位;原有的道路停车位应当及时撤销。

第二十二条从事经营性质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电话公示牌;(三)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四)有专人进行停车指挥和管理;(五)露天停车场应设置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简易棚架或绿化设施。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保障停车安全,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六)杜绝停车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第二十四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备设施;(二)按停车标志、标线停车;(三)在收费的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四)接受公共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的专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第二十六条道路停车秩序管理需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管理秩序。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用于公共停车。

第三十条车辆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任何车辆停放。

第三十一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要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车辆借道进出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三十二条在实行计时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规定放置在车辆明显位置,以备查验;(三)在有效时间内停车。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车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定停车费或收取额外停车费。

第三十四条道路停车位收费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道路停车收费收入可按比例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维护、停车设施配置及停车秩序管理的开支。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公安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申请经营道路停车位管理的单位参照第十八条实施。

第三十五条道路停车位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所属区人民政府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居住小区的停车管理第三十六条居住小区的停车管理要同时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三十七条居住小区利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施划停车位,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资料,或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含可利用道路、公共场所施划停车位的合同),并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交施划方案,报规划、公安、建设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批。

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提交施划方案,报规划、公安、建设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批。

居住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经营单位负责,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征求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安排。

第三十八条停车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要达到以下要求:(一)遵守顺德区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三)有专人或设施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有效的登记;(四)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车通畅;(五)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妥善保管停放的车辆;(六)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对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消防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广播、电信、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殡葬车辆,执行公务的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上述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秩序。

对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在车辆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第四十条居住小区内的车辆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三)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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