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2006年版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年北京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六年五月八日前言2001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责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了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对各自承担的建设环节承担直接责任,以此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实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最新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资料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1范围1.0.1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0.3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3.0.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0.2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见表3.0.2。
表 3.0.2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4施工准备4.0.1本条适用于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4.0.2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4.0.2。
表 4.0.2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5基础工程施工5.1基础工程开工前5.1.1本条适用于基础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5.1.2基础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5.1.2。
表 5.1.2基础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5.2基础工程施工5.2.1本条适用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变电站电气部分)执行计划表、检查表分解

表3.0。
2 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表4。
1。
2变电站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
2。
2变电站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
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4.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5。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6。
2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
7。
2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8.2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
9。
2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5。
1。
2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5。
2.2供配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5。
3。
2低压配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5。
4.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5.5.2电缆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6。
1.2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6.2。
2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附录A(规范性附录)公用部分设计质量强制性条文引用表表A。
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GB 50229—1996表9.1.1)表A.2变电所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GB 50229-1996表9.1.4)表A。
3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GB 50084—2001表5.1。
1)表A.4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GB 50084—2001表5。
0。
5)表A.5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GB 50084—2001表5。
0.10)表A.6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GB 50084—2001表6.1。
1)表A。
7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水支管的间距(GB 50084—2001表7.1.2)表A。
8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GB 50084—2001表7.1.4)表A。
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1范围1.0.1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0.3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3.0.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0.2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见表3.0.2。
表 3.0.2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4施工准备4.0.1本条适用于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4.0.2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4.0.2。
表 4.0.2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5基础工程施工5.1基础工程开工前5.1.1本条适用于基础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5.1.2基础工程开工前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见表5.1.2。
表 5.1.2基础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5.2基础工程施工5.2.1本条适用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23版)
本文档概述了202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针对电力工程部分的相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力工程总则
本条文主要规定了电力工程的定义、范围、分类等基本概念和要求。
其中,将电力工程分为输变电工程、发电工程和供用电工程三类,并对其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二、输变电工程
本条文主要规定了输变电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其中,针对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网络等不同部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同时,还注重强调了输变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措施。
三、发电工程
本条文主要规定了发电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其中,对火力发电、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等不同类型的发电工程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此外,还重点强调了燃气轮机发电、余热发电等新型发电技术的建设要求。
四、供用电工程
本条文主要规定了供用电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其中,对低压配电、高压配电、城市供电、农村供电等不同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此外,还重点强调了供用电工程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新要求。
综上所述,本文档详细阐述了202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针对电力工程部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将成为今后电力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Q/GDW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Q / GDW248 — 2008ICS Q/GDW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 / GDW 248 — 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国家电网公司发布Q / GDW 248 — 2008前言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科[2008]928号《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2008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是一套系列标准,用于输变电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本规程由如下8部分组成:——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本规程收集整理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作为工程建设中执行、检查、监督的依据。
在此之后发布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规程中收录的强制性条文的相应内容。
本规程与输变电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协调一致,以《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为纲,系统地编制了《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分别用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验收监督管理。
本规程强调了实施计划,强化了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完善了执行的事后控制,形成了参建各单位相互监督、制约的、较为完整的、系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电网安全。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部分通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潘秀宝、张安志、张栋、郝志刚、田海涛、李强、王巳英、曹鹏刚、刘晓忠、张建勇、李瑞芳、白彦杰、卢彬彬。
本部分2009年7月首次发布,2015年11月第一次修订。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责任、程序和记录。本部分适用于参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部分通则
ICS29.240
国
Q/GDW
代替 Q/GDW248.1—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通则
Management
Part 1:Generalrules
2016 -12 -22发布2016 - 12 - 22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分为8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3.1.3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79号要求,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 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Q/GDW248-2008)

Q / GDW ××× — 2008ICS 29.240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 / GDW 248。
7 — 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Part 7: Construction of power transmission lines2009-06-30发布2009-06-30实施国家电网公司发 布Q/GDWQ / GDW 248.7 — 20081Q / GDW 248.7 — 20082 目次前言 (366)1 范围 (36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67)3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367)4 施工准备 (368)5 基础工程施工 (369)5。
1 基础工程开工前 (369)5.2 基础工程施工 (370)6 杆塔工程施工 (372)6。
1 杆塔工程开工前 (372)6。
2 杆塔工程施工 (372)7 架线工程施工 (373)7.1 架线工程开工前 (373)7.2 架线工程施工 (373)7.3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架线工程施工 (376)8 接地工程施工 (376)9 竣工投产 (378)附录A(规范性附录)杆塔施工强制性条文引用表 (379)Q / GDW 248.7 — 2008前言,38295 9597 閗]20881 5191 冑36509 8E9D 躝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科[2008]928号《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2008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是一套系列标准,用于输变电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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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1.0.5条电力设施应根据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点分为重要电力设施和一般电力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重要电力设施: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2、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3、设计容量为75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4、330kV、500kV变电所,500kV线路大跨越塔;5、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的通信设施;6、经主管部(委)批准的,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二、除重要电力设施以外的其他电力设施为一般电力设施。
第1.0.6条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国家生命线工程中的供电建筑物为一类建筑物。
二、一般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为二类建筑物。
三、一类、二类以外的建筑物的次要建筑物等为三类建筑物。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GB50229-1996第9.1.1条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表9.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控制楼戊二级通信楼戊二级电缆夹层丙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室)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丙二级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丁二级屋外配电装置丙二级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丙二级油处理室丙二级总事故贮油池丙一级检修间丁二级调相机厂房丁二级汽车库丁二级材料库、工具间(有可燃物)丙二级材料棚库戊三级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丙二级下面不设置电缆夹层时戊二级锅炉房丁二级水泵房、水处理室、水塔、水池戊二级制氢站、贮氢罐甲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戊二级注: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第9.1.4条变电所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1.4 的规定。
表9.1.4变电所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名称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生产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屋外配电装置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总事故贮油池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10 10 10 10 5生活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10 6 10 15 10屋外配电装置 10 10 - 10 5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10 15 10 - 5总事故贮油池 5 10 5 5 -注: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GB/T5044-20049.1.7 蓄电池室内照明灯具应为防爆型,且应布置在通道的上方,地面最低照明应为30Lx,事故照明最低照度应为3Lx。
蓄电池室内照明线宜采用穿管暗敷。
室内不应装设开关和插座。
9.1.10蓄电池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室内的通风换气量应按保证室内含氢量(按体积计算)低于0.7%,含酸量2mg/m3计算。
通风电动机应为防爆式。
9.1.11蓄电池室内的门应向外开启,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门的尺寸不应小于750mm×1960mm(宽×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注:系统最不利点喷头处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注:系统最不利点喷头处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 的规定:表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水幕类别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m) 喷水工作压力(MPa)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防护冷却水幕≤ 4 0.5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 ,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但超过9m 时喷水强度仍采用 1.0L/s.m 。
5.0.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 确定。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设置场所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仓库 9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 12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4 自动喷水—咆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
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
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井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7.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喷水强度(L/min•m2)正方形布置的边长(m)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m)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m2)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4 4.4 4.5 20.0 2.26 3.6 4.0 12.5 1.88 3.4 3.6 11.5 1.712~20 3.0 3.6 9.0 1.5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2 货架内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表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喷头安装方式直立型下垂型不应小于不应大于不应小于不应大于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100 150 150 3607.1.8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5 防火分隔水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慕的宽度不小于6m。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
防护冷却水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干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
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奖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
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
表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公称直径(mm)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轻危险级中危险级25 1 132 3 340 5 450 10 865 18 1280 48 32100 - 64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9.1.3)式中:QS——系统设计流量(L/s);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9.1.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
9.1.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