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的要求,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战略提升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国家高新区战略提升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经过20年的发展,国家高新区集聚了丰富的创新资源,创新了体制机制,优化提升了发展环境,涌现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和企业;国家高新区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面旗帜,成为我国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突出典范,成为引领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先导。
当前,国家高新区面临新的发展环境。
从国际看,经济全球化、创新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创新孕育新的重大突破,新一轮产业革命蓄势待发;从国内看,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存在,经济结构急需转型、经济发展方式急需转变,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日益迫切;从国家高新区自身来看,原始创新能力需要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产业国际竞争力需要加强,辐射带动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水平需要不断提升。
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经过十年的初创发展阶段和十年的“二次创业”发展阶段,正迈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总体要求是创新驱动、战略提升。
实施国家高新区战略提升行动既是新时期赋予国家高新区的历史使命,也是国家高新区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国家高新区战略提升行动的内涵和目标(一)内涵。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全力提升国家高新区的科学发展水平,最终实现“四个跨越”。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2013年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2013年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高新[2013]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2013年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高新〔2013〕49号)2013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
随着宁波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给高新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为认真做好2013年招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管委会2013年提出的“转型、创新、辐射、示范”的发展原则;以新材料科技城的启动建设为契机,继续围绕建设“三区一城”、全市知识经济中心和全国一流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总体目标,招商部门将按照“量质并举、强化平台、突出创新”的要求开展全年各项工作,全力推进高新区的经济发展和新城建设。
(一)量质并举:通过全面完成管委会提出的招商任务来保证高新区的经济增长;通过引进高质量的科研和产业项目来提升园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快集聚科技、人才、资本等高端要素。
(二)强化平台:通过引进一批高质量的龙头和骨干机构来强化平台的集聚、自我配套和辐射能力,做强园区研发创新、创业孵化、智慧城市、智慧物流、检测认证、投融资、文化创意及总部经济等特色产业平台;形成高新区鲜明的“科技、人才、资本”特色,引领全市的知识经济发展。
(三)突出创新:以新材料科技城的启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新的产业发展方向;通过资本对接、孵化指导、扶持培育等服务手段来引进和培育创新团队,尝试以“团队为核心、资本为纽带、服务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示范社区建设模式;同时积极探索新的平台建设,如电商产业、应用型新材料等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创新型的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甬政发[2007]122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国函〔2007〕2号)和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深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国家高新区(一)充分认识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发展的重要意义。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国加快科技创新和加快高新产业发展的载体。
2007年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这是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发展高新产业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市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高新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
宁波国家高新区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奋发有为,明确目标,自立自强,创新强区,为加快我市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宁波国家高新区在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加快高新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高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使其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真正发挥引领和示范的作用。
(二)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必须围绕创新链、创业链和产业链的建设,集中发挥科技研发、创业孵化、发展高新产业示范和机制创新等功能,构建起以核心区为基础,与联动区、扩散区相呼应的开放式发展体系。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治污水等专项工作实施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治污水等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甬高新办[2014]30号【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治污水等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高新办〔2014〕30号)各有关部门,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治污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国家高新区防洪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国家高新区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4年7月10日宁波国家高新区治污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五水共治”部署,深入实施《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五水共治”工作总体方案》,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有效提高民生品质,加快发展生态文明,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环境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推进河道治理、工业治污、污水处理等项目,切实形成铁腕治水的良好局面,促进水环境与经济社会相适应,为全面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污水专项治理工作,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2016年底,全区主要河道基本解决河道垃圾和黑臭问题,河道环境面貌显著改观,形成一批水清、流畅、岸绿、景美河道;河道保洁率达到100%,建成区污水收集率100%,河道水体基本消除劣V类。
到2020年,全区河道功能全面恢复,河道水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要求,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一)扎实推进河道综合治理1、开展“垃圾河”治理攻坚。
结合梅墟新城北区二期周边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完成“垃圾河”清理任务。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 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 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 工作。
(四)组织开展城市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 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落 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 停业整改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 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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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 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 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结合本部 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 在营业期间每 2 小时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 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 确,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 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 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条 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管委会主 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 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公安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关于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国科发火〔2008〕273号)和《关于支持宁波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意见》(甬政发〔2008〕115号),加快建设富有宁波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努力创建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紧紧围绕“三区一城”建设目标,大力提升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和动力,积极推进高新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努力营造激发创新的环境和氛围,加快建设富有宁波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引领和支撑高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初步建立以科技型企业为主体的高水平技术创新体系,以科研院所和高校为主体的高层次知识创新体系,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体的高品质服务支撑体系,以创新环境营造为重点的高效率科技促进体系,为2015年建成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奠定坚实基础。
到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20家;科技研发机构达到180家;公共服务机构达到60家;科技创新人才达到30000名;年专利申请量达到800项;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
二、建设以科技型企业为主体的高水平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区域创新绩效(三)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发机构。
鼓励企业单独设立科技研发机构,集中优势资源开展科研攻关或进行新产品开发,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逐步建立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的梯度培育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区域创新绩效。
到2011年,争取8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总数超过120家。
(四)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产学研合作。
继续深化与中科院、兵科院、浙江大学等大院名校的科技合作,支持和引导企业围绕我市“5+5”产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建研发实体或组建产业技术联盟。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甬高新[2013]57号
【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甬高新〔2013〕57号 2013年4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77号)、《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甬政发〔2011〕15号)、《宁波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甬特联办发〔2012〕1号),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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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批准文本草案)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批准文本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批准文本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开发区。
第三条在高新区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区域内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三)受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对区域内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五)按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六)负责区域内的经济贸易、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审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七)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九)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属江东区、鄞州区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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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甬高新[2013]71号
【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27
【实施日期】2013.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若干政策意
见的通知
(甬高新〔2013〕71号 2013年4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12号)和《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4号),依托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以“一区多园”模式辐射引领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打造全市创新驱动核心区和科技特区,经研究,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引进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型龙头企业在高新区建立企业研究院,经认定后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鼓励国
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在高新区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后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鼓励新材料、电子信息、海洋高技术等领域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成建制落户高新区,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二、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鼓励创新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联合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科技部门认定后5年内优惠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鼓励已建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进驻高新区,参照新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政策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