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doc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doc

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在两轮试点基础上形成改革方案“《意见》的出台建立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之上。
”该负责人介绍,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在《意见》出台前,共进行过两轮试点工作。
据了解,2009年1月,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人社部、教育部组织山东潍坊市、吉林松原市和陕西宝鸡市开展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地级市,进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同时,已开展试点的吉林、山东、陕西三省在全省开展改革工作。
201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改革扩大试点共涉及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9个地级市,112198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3872394名中小学教职工。
其中,3293143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39名。
形成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意见》是一项重大的人才评价制度创新。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一、背景和意义为了不断提高江西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促进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江西省决定进行职称制度试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本次试点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职称制度,激励和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推动教师队伍的优化和专业发展;另一方面,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机制,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给予教师合理的职称晋升机会。
二、评审标准和流程1.评审标准:(1)教学水平:考核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包括教学设计、授课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2)教育教学研究:考核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教案、论文等方面的质量和数量。
(3)教学管理能力:考核教师在学校管理、班级管理等方面的表现和能力。
(4)师德师风: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素养,包括教师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
2.评审流程:(1)报名阶段:教师根据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阶段:由专家组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教师进入面试环节。
(3)面试阶段:由专家组组织面试,考核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4)终审阶段:综合考察教师的教学管理能力和师德师风,形成评审结果。
三、举措和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职称制度的顺利进行和评审的公正性,江西省将采取以下举措和措施: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通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推动教师的专业发展。
2.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选聘有丰富教育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专家来担任评审专家,确保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现评审材料的电子化,并提供在线服务,方便教师进行报名和查询评审结果。
4.加强宣传与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让广大教师了解试点政策和职称评审办法,提高教师对职称制度的认识和支持度。
5.加强政策保障:根据评审结果,及时给予教师相应的职称晋升和待遇提升,并为教师提供合适的专业发展和培训机会。
兰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2〕2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37号),结合中小学教师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破格晋升中小学副高级以上职务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二、评委会委员从评审委员库中遴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知名中小学高级教师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教育局提名,报市人社局或省人社厅审查批准。
三、副高级评委会成员由19~25人组成;中级评委会成员由15~21人组成。
第七条评审程序一、申报人须在符合《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及学校竞聘条件的前提下,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职称申报材料。
2020年新编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名师资料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
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在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doc

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山西省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下文是我收集的20xx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欢迎阅读!20xx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精神,现就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实施的范围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推动教师队伍建设,江西省决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
本文就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进行详细说明,以期更好地指导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一、评审范围和主体1.评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中小学事业单位的教师职称评审。
2.评审主体:评审主体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标准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业务能力,并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方面有一定的成果。
评审标准具体如下:1.教育教学经验: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包括教学年限、班主任工作经验等。
2.业务能力: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并能熟练运用教育教学理论和技巧。
3.教育教学成果: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方面有一定的成果。
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参与教育教学项目与课题等。
4.师德表现: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和教育教学责任感,遵守教育教学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评审程序1.申报阶段:教师通过填写申报表,提交个人教育教学经验、业务能力、教育教学成果和师德表现等材料。
2.笔试面试阶段:教师需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笔试面试,并按照规定的科目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综合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的申报材料、笔试面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综合评审教师的职称评定结果。
四、评审结果及效应1.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将教师的职称评定为副高级教师、高级教师或特级教师。
2.职称享受:教师根据评审结果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和权益,包括职称津贴、职称级别晋升等。
3.职称管理:教师应根据职称管理规定,维护教师职称的合法权益,加强职称的管理和使用。
五、评审监督和评估1.评审监督:评审委员会将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2.评估机制:建立教师职称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教师职称的效果,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一、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是中国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教育的发展也一直得到了国家的重视。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地教育体制和教育方式也在不断探索和实践,其中包括职称制度。
为了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学水平,江西省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深化改革,坚持实行职称评审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2.1 职称评审对象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适用于中小学各类公立学校的教师、教研员、实验员,包括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中小学中级职称评审。
2.2 职称评审的时限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每年6月和12月的时间节点进行申报和评审。
2.3 职称评审条件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资格条件、职务条件和职业素养条件。
(1)资格条件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教育法学等学科学位的;2.本科及以上学历,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为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成果的;3.中专及以上学历,长期从事学科教学工作,教学水平优秀,为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成果的。
申报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教师资格证书、高师毕业生的;2.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3.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学科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的。
(2)职务条件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者,应具有高级教师或者副高级职务,或者相当于高级教师、副高级职务的实际工作年限。
申报中小学中级职称者,应具有教师职务,或者相当于教师职务的实际工作年限。
(3)职业素养条件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者,应具备以下职业素养条件:1.遵纪守法,讲究道德修养,为人师表,受到学生和社会的信任;2.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坚持不懈地为学生的成长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奋斗;3.具备较好的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和教育教学实践素养,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4.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有推动和践行科研成果的历史和现实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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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
办法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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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全
文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
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
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
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
事机构。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
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
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
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
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xx〕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xx〕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