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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

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88鸿利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趸缴保险费的,在十年以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缴费期满的生效对应日(趸缴保险费的,在第十年末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平保川寿发〔2007〕20号关于停售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等9个健康险产品的通知

平保川寿发〔2007〕20号关于停售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等9个健康险产品的通知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平保川寿发〔2007〕20号
关于停售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等9个健康险产品的通知
各中心支公司、各营业区、区域拓展部: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6月29日起,停售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797)等9个健康险产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售险种
(一)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797)
(二)平安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798)
(三)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799)
(四)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79301)
(五)平安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9201)
(六)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796)
(七)平安附加开心果定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4)(77101)
(八)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905)
(九)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509)
二、停售时间:此次停售交单时间截止6月29日18:00(交
单以初审录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寿险产品停售通知
打印:谯维思共打印3份承办:王政宏联系电话:(028)86165196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 2007年4月16日印发。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含生命尊严)条款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含生命尊严)条款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同“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10.2)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10.3)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申(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保单红利

鸿利年年话术集锦

鸿利年年话术集锦

鸿利年年话术集锦《产品》30秒产品介绍鸿利年年是新《保险法》实施后太保推出的第一款投资分红保险产品,集投资、养老、分红、保障于一体,且资金返还快,领取方式灵活。

它的特点是自投保后,每年可领取一定年金,且年金数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年龄越大身价越高,到80岁时还可领取祝寿金,另外还有身故保障,免除养老及身故之愁。

在保证您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我们公司专业化投资团队的运作,为您未来的生活提供一个长期而又稳定的财务保障。

产品特色1、快速返还,领取方式随心投保后每年都有一笔生存金,且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即可领取首期年金,无须等待,收益返还速度快,满足生息账户,贴合个性需求,年金领取便捷。

2、养老无忧,关爱幸福晚年对男性、女性客户分别设置在60岁、55岁时提高年金给付比例,从3%提高到9%,作为补充养老资金使用,确保高品质的退休生活;到80岁时,您还可以领取一笔相当于两倍基本保额的祝寿金,进一步充实养老资金储备,有助抵御长寿风险。

3、抵御通胀,坐享经营成果本产品每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派发红利,年金和红利可留存于公司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和红利账户,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和经利细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使您坐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助您抵御通货膨胀。

4、年金返本,自设退休计划保险期间内,您可随时申请将留存于本公司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中的年金及相应利息、留存于本公司红利账户中的保单红利及相应利息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自由设定退休时间,灵活安排退休后的收入规则。

5、身故通本,保证资金安全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本公司按已支付保险费的金额给付一笔身故保险金(身故前已领取的所有年金不作扣除),确保您的保险利益,在拥有生存保障的同时为您增添一份身价保障。

6、灵活理财,尽享财务自由交费方式灵活,有3年、5年、10年、20年四种交费方式供您选择,保费固定,每份为1万元,并有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费自动垫交等功能,便于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轻松理财、自由规划。

平安停售险种资料

平安停售险种资料

终身寿险729平安永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一、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五年后至交费期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交费期满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加生命尊严提前给付728平安万家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一、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安家年金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于交费期间内身故,自身故之日起免交余下各期保险费,并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起,每个保单周年日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安家年金保险金”,直至交费期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但给付至交费期满时未达10次者则给付至满10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安家年金保险金”,给付至满10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加生命尊严提前给付720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一、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乘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二、生命尊严提前给付733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9906)一、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含生命尊严)

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含生命尊严)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 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9.1、9.3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财富一生险种代码:901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寿发[2011]23号,2011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知识篇

产品知识篇

生存保险金
重疾保险金
豁免保费
终身分红
无忧果计划实例分析 I
李某,30岁女性,购买无忧果计划,选择鸿祥10万 李某,30岁女性,购买无忧果计划,选择鸿祥10万+附 岁女性 10 加鸿祥重疾提前给付10 10万 加鸿祥重疾提前给付10万+附加重疾豁免
意外身故或 满期后生存 初患一类或 二类重疾 一类或二类重疾后 身故或满期生存 一类赔付后 发生二类重疾 发生一类和二类重 疾后身故或满期生存 身故保险金10万+红利部分,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10万+红利部分,合同终止 一类重疾保险金8万或二类重疾保险金2万,并 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90天内初次发生重疾,重疾给付与豁免保费责 任终止,退还相应部分,主合同10万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2万或8万+红利部分,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2万或8万+红利部分,合同终止 红利选择交清增额,并且存在增额部分,2万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红利选择其他方式,2万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红 利部分,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红利增额部分,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为红利增额部分,合同终止
如果主险是04款鸿盛或者04款鸿祥 如果主险是04款鸿盛或者04款鸿祥 04款鸿盛或者04
给付一类或二类重疾之一的,主险的保额按已给 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主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证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 保险金额确定。
案例—— 案例 我投保了鸿盛重疾组合 即常青树计划), ),保 (即常青树计划),保 额都是10万 额都是 万,在发生一 类重疾理赔后, 类重疾理赔后,又发生 二类重疾, 二类重疾,身故保额将 如何变化呢? 如何变化呢?
保险期限
交费期限
与对应主险的交费期限一致。
被保险人

分红险代表产品分析一鸿利

分红险代表产品分析一鸿利

◇中国寿险业进入变革的时期寿险产品的销售是多元化的,随着200年中国保险市场开始销售分红保险以来,各家保险公司都分别推出了自己的分红保险产品,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竞争的层次和格局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红险的销售是公司面对激励竞争的一大利器;从目前的市场来看,分红险的销售已是大势所趋,而且将会成为未来寿险业发展的主要产品支柱,中国寿险业正进入变革时期。

◇顾客需求多样化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公众的金融投资意识也日益成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加个性化和多样化,平安的产品开发正按着满足不同客户需求、适合不同销售模式的多元化策略,不断创新,向专业化方面发展。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公司推出的多次给付的鸿利两全分红保险是集保障、储蓄和投资为一体的产品。

从最新数据来看,我国的平均寿命已达到70多岁,已接近国际长寿国家行列。

据统计,我国60岁以上人口到2000年就超过10%,中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

本产品为养老的储蓄提供了一种新的工具。

◇丰富平安分红产品平安早期推出的非分红的多次给付的永利两全保险在市场销售中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客户普遍反映良好;随着市场上推出了分红型两全产品,公司为丰富分红产品结构及保持多次给付型两全产品的良好市场销售又推出了分红型多次给付的鸿利两全保险产品。

◇三年一返,稳定回报◇两全保险,保障周全◇红利领取,灵活方便◇享受分红,额外惊喜◇其他特色:减额交清、生命尊严、7级34项意外残疾保障◇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三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首年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保单红利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公司将每年就保单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累积生息:以复利储存生息,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抵缴保费:红利余额不计息,在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缴清增额: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果没有选择,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鸿利险给客户提供了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的附加利益,即,在鸿利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一年后,被保人经认可的医院诊断为严重疾病的末期,且存活期低于六个月时,就可向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要注意的是,申领以一次为限,并且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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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2004.............,对.“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6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分红是不保证的……………………………………………………………………………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条款(平保寿发[2006]30号,2006年4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10.2)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10.3)期间;(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4)后退还保险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

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见10.5)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生存保险金申请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

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如何交纳保险费5.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

因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

6.2 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

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4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6)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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