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生命的尊严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1.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
2. 减轻病人痛苦,一些疾病无法治愈,病人长期承受痛苦和折磨。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体现了对病人的关怀和尊重。
3. 人道主义考量,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它可以让病人在尊严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家庭纠纷或财产问题。
这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
2. 医学技术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原来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都有了治疗的希望。
因此,不应该轻易放弃治疗,而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
3. 人生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尽量珍惜和维护。
安乐死可能会让人忽视生命的尊严,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名人名句: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珍惜和保护它。
”——爱因斯坦。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有效地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
这表明,只要有严格的监管和程序,安乐死是可以被合理地实施的。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伦理学角度对安乐死进行分析和探讨。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学科。
在伦理学的框架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安乐死符合尊重患者自主权和尊严的原则。
患者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遭受病痛的折磨和无谓的痛苦。
这种选择应该是自愿的、理智的,而不是在身体或精神上受到强制或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
其次,安乐死符合道德上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医学领域,我们应该尽力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以帮助他们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治愈的疾病,让患者继续承受痛苦和折磨是不公正的,而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尊重生命的原则。
生命是宝贵的,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他们认为,即使患者遭受痛苦,也应该尽力维持患者的生命,而不是提前结束它。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安乐死并不违背尊重生命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和折磨,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让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合理地分配给那些更有希望治愈的患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性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已经被合法化,而在其他国家则被禁止。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涉及到医疗行为和医疗伦理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由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来实施。
这种合法化是基于对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的尊重。
而在其他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
这些国家通常认为生命的神圣性高于一切,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甚至可能被定为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安乐死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患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诊断结果,证明其疾病无法治愈且遭受着极大的痛苦。
论安乐死演讲稿_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安乐死。
安乐死,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合法、人道的方式,使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个话题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层面,因此,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一、安乐死的定义及现状安乐死,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意为“好死”。
在我国,安乐死主要是指通过医生在患者自愿、清醒的情况下,使用药物或其他方法使患者无痛苦地结束生命。
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安乐死的立法和实践存在较大差异。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等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而我国尚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议1. 尊重生命与放弃生命安乐死的伦理争议首先源于对生命的尊重。
生命是宝贵的,每一个生命都有生存的权利。
然而,面对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我们是否应该放弃对生命的尊重,让他们在痛苦中结束生命呢?这无疑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
2. 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医学伦理要求医生救死扶伤,尊重患者的生命。
然而,面对安乐死,医生是否应该放弃自己的职责,去帮助患者结束生命?这涉及到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的冲突。
3. 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安乐死的伦理争议还体现在对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的探讨。
生命价值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具有的价值,而生命尊严则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享有的尊严。
在安乐死中,如何平衡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安乐死的社会影响1. 减轻患者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安乐死可以使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2. 优化医疗资源,减轻家庭负担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轻家庭负担,让家庭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其他成员的生活。
3. 挑战传统观念,引发社会思考安乐死的提出和实施,挑战了传统观念,引发人们对生命、死亡、伦理等问题的思考。
四、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1. 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立法中,应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生命的尊严》感悟总结

《生命的尊严》感悟总结生命的尊严感悟总结生命的尊严是一个深刻而广泛的话题,涉及伦理、法律、哲学等多个领域。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我通过研究和思考,对生命的尊严有了一些感悟。
尊重生命的重要性生命的尊严是人类社会的基石,是社会伦理的核心价值观。
每个人都应当被平等对待,并且享有尊严和自由。
无论是生命的起始阶段,还是生命的终结阶段,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关怀。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意愿和选择,尊重他们对生命的决定权。
法律保护生命的必要性法律在保护生命的尊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应当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基本的人权和尊严,以及得到公正的对待。
无论是通过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还是通过民法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法律都应当致力于维护生命的尊严。
生命的尊严与医疗伦理在医疗领域,生命的尊严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
医生和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和自主权,确保他们的生命能够得到妥善的关怀和治疗。
同时,医疗决策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和法律规定,不能侵犯患者的尊严。
生命的尊严与死亡问题生命的尊严还涉及到死亡问题。
在面对临终关怀和安乐死等问题时,我们必须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自主权。
同时,我们也需要审慎思考和讨论这些问题的伦理和法律方面的考量,以确保我们能够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做出合适的决策。
生命的尊严与社会责任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有责任维护生命的尊严。
我们应当关注弱势群体、贫困人口以及受到歧视和压迫的人们,为他们争取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通过关心他人的生命,我们才能真正体现出对生命尊严的重视。
生命的尊严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话题,需要我们从伦理、法律、哲学等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探讨。
通过深入研究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尊重生命的尊严,并在实践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死亡的解脱面对病痛时选择安乐死的道德困境

死亡的解脱面对病痛时选择安乐死的道德困境死亡的解脱——面对病痛时选择安乐死的道德困境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在面对终末病痛时的选择也变得更加复杂。
安乐死,作为一种在不可逆的病情下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引发了道德困境的争议。
本文将就面对病痛时选择安乐死的道德困境展开探讨。
一、安乐死的定义和背景安乐死,又被称为“按需心肺复苏”或“尊严死亡”,是在疾病晚期或不可逆转的状况下,通过医疗手段提早终止生命的一种选择。
这一概念于20世纪50年代由荷兰医生考文迪(H. Keown)首次提出,并在随后的几十年间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辩论。
二、道德和伦理困境面对病痛折磨,一个人是否有权选择安乐死并终止自己的生命?这个问题涉及到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即人的尊严和自主权。
一方面,人们主张个体拥有结束自己痛苦的权利,从而实现死亡的解脱和尊严;另一方面,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的尊严和价值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医生和社会应当致力于提供更好的病痛缓解和在临终关怀上的支持。
三、安乐死的倡导者和争议在全球范围内,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安乐死的合法性,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士等。
倡导安乐死的人们主张,个体有权利在无法忍受的疾病痛苦之下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医生和社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然而,安乐死也面临着重重争议。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安乐死是否会滑坡为滥用,即患者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或被社会压力影响的情况下,遭到非自愿地安乐死。
这引发了一系列关于个体自主权和医生职责的道德纠纷。
此外,宗教和伦理学等领域也就安乐死的伦理性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四、安乐死的道德抉择在面对病痛时选择安乐死的道德困境中,个体和社会都面临着严峻的抉择。
个体必须在终生救治与死亡尊严之间做出选择,在痛苦和绝望之中权衡生命的价值。
医生和社会则需要在病人的自主权和生命尊严之间找到平衡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法保障。
为解决这一道德困境,一方面,强调医学技术的进步和病痛缓解手段的完善,以减少病人对安乐死的需求。
从安乐死事件看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权的权衡

从安乐死事件看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权的权衡作者:徐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一场佛罗里达法院原初的判决,最终中止了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长达十五年的痛苦的植物人生活历程,也带给爱她的父母无休止的伤痛,更是在美国引发了关于生命与尊严、司法审查制度等诸多议题的激烈辩论。
1990年2月,年仅26岁的特丽·夏沃因严重缺钾导致心脏骤停,并最终陷入了依靠人工食管维持生命的植物人状态。
从1994年开始,她的丈夫与父母就因为其生死问题展开抗争,也最终以法院批准她丈夫的请求而告终。
我们暂且不论其背后的宪政体制与司法审查制度,更想将注意力放在问题的核心上面——在安乐死事件上,人的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权该如何权衡?更应该保障哪种权利?关键词安乐死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作者简介:徐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0级本科生。
针对特丽﹒夏沃案,《南方都市报》曾评论“美国女植物人该有死亡的尊严。
”而《外滩画报》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一个“关于活着的权利和有尊严地死去的问题”。
无独有偶,关于安乐死的事件及其背后引发的争议,在中国也鲜有发生。
1986年陕西汉中的事件揭开了安乐死的序幕,经过长达6年的审判,其最终结果是医生蒲连升被无罪释放,但是审判理由却是开具的药物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
而2008年发生在湖北黄石的丈夫买农药“喂死”妻子事件,却以丈夫程鹏在铁窗中度过三年而终结。
这些案件在网上引发了巨大的反响与争议,一部分网友和专家学者坚持认为“生命属于个人,个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进行处置,这是对个人自由权的一种保障。
”豍可是,依我浅见,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要比人格尊严权更重要,只有享有健康和生命,才会真正享受到尊严的荣耀和快乐,安乐死的行为是有违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才是真正的“安乐死”。
“广义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以及自杀;狭义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来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人为地加速其死亡过程。
安乐死与生命的尊严:国外安乐死研究的新理路

[ 关键词 ] 安 乐死 ; 生命尊严 ; 生命神 圣
[ 中图分 类号 ] B 20 [ 8 -5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7 —0 5 (0 1 0 0 2 6 3 7 5 2 1 )3— 0 2—0 4
一般的研究都直接的给亡尊严地活他认为安乐死不是一种尊严死用一个生出安乐死的定义即无痛苦的死亡而对概念本身所蕴含的命来结束另一个生命或同个生命无论如何是没有尊严模糊性不做任何的考察从而导致了道德和伦理运用的的如果生命的尊严就意味着使生命成为生命而不是让生困惑
第 1 第 3期 2卷
2 1 年 6月 01
转 义 的论 证 过程 是 由 格 罗 沃 和 恩 格 尔 哈 特 完 成 的 。 格 罗 沃
上 有价值的。彼得 ・ 辛格认 为 , 一个 能够决定 自己命 运走 向
的人应 该是这样的一个 人 , 有 自我 意识 的或 有理性 的存 在 “
者 。 [8 进 一 步 指 出 , 这 个 意 思 有 无 可 挑 剔 的 哲 学 先 例 。 ”26 ]他 “
刘 刚
( 北京 师范 大学 哲 学 与社会 学 学 院 , 北京 10 7 ) 0 8 5
[ 摘 要 ] 国外安 乐死的研 究近年 来 出现 了新的趋势 , 他们 除 了注重安 乐死概念的发掘之 外, 更是 深入到安 乐死发展 中
的关切到人 的更 深层 次的问题 上 , 生命神 圣和生命质量之 间是 否可以互相转换 , 如 患者 的 自由和 尊严 是什 么关 系等等 。文章 从安 乐死研 究中的一个角度 , 即安 乐死与生命 的尊严 问题 出发去探 究安 乐死和生命 尊严之 间的关 系, 理 出这 一问题 的历史 梳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让我们来看看安乐死的合法性。
目前,全世界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将安乐死合法化。
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荷兰等国家都允许安乐死。
这些国家都对安乐死做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无法忍受的病痛和悲惨的境况下。
许多其他国家则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认为安乐死与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观念相悖,无法被接受。
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的合法性往往取决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系统。
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同时制定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安乐死不会被滥用和误解。
这些国家也规定了参与者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者处于极度痛苦之中。
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安乐死则被视为非法的行为,一旦有人从事安乐死的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安乐死的合法性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是受到当地法律和立法机构的影响。
与法律层面的合法性相对应的是道德层面的讨论。
安乐死所涉及到的道德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侵犯,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他们认为人类应该尊重生命,并为病人提供更好的护理和照顾,而不是通过安乐死来解决问题。
也有一些人支持安乐死,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尤其是在面对不可治愈的疾病或者无法忍受的痛苦时。
他们认为安乐死是对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种对病人的慈悲行为。
在道德层面上,安乐死的合法性也备受争议。
一些道德观念较为传统的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和侵犯,无法被接受。
而一些比较开放和进步的人则认为,安乐死是对病人自主权和自由的尊重,是一种对病人的慈悲和关怀。
安乐死的合法性在道德上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议。
在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时,也需要考虑到相关的伦理和医学问题。
安乐死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和人道主义精神,一直备受争议。
一些医学界的专家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学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医生的使命是救治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而一些其他医学专家则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对病人悲惨命运的慈悲行为,是对病人痛苦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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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生命的尊严生命对我们来说只有一次。
它是如此珍贵、美丽,又是如此脆弱、痛苦。
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
尊重生命、保护生命成了当今世界所有法律和道德的首要任务。
但怎样做才算最好最充分地尊重生命、保护生命,在这新的时代却有了新的观念和方法。
随着权利观念的充分延伸和对生命科学的深刻理解,对于正感受无力克服的生命极度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未尝不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善举。
安乐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再次被提出来。
我们不时从新闻媒体中得知中外关于安乐死的报道。
有的国家将安乐死当作犯罪来处理,如美国。
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采取沉默的态度,不实行主动干预,而有的国家则以判例形式确认其合法性。
这些报道及做法使笔者思考:安乐死有社会基础吗?安乐死的法律实践如何?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安乐死的权利基础是什么?带着对上述问题的思考,笔者写下此文。
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亦称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是对死期临近并受疾病折磨的危重病人,应病人及家属的要求,停止抢救措施,如停止给药、输液、吸氧、关掉心脏起搏器或人工呼吸器等维持生命活动的一切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积极安乐死是对病入膏育、无药可救、痛不欲生的病人,用过量的麻醉药物或其他致死药物无痛苦地促其结束生命。
其实,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安乐死其目的和结果是相C的,只是采取不同的方法而已。
[‘〕事实上,在医疗实彩中,消极安乐死已相当普遍地实施了,在法律上对于泥极安乐死也是默许的。
现在,颇有争议的是积极安乐死‘一、安乐死的社会基础生命是这样珍贵、美丽、脆弱,我们应尽所有力壕(包括道德力量、法律力量、宗教力量、科学力量等)去珍惜,保护它,使其免受伤害与摧残。
当生命遭遇不可遥免的痛苦时,我们应让生命焕发出坚韧、顽强、不屈的先辉。
但是当我们无力再让生命感受快乐、幸福、尊严时私们应让这生命结束,让这痛苦结束。
安乐死是结束这利生命与痛苦的好方法。
作为一种生命结束方法,它应确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人们在心理上是否接受安乐死是安乐死存在的省要社会基础。
有这样一些统计数据可以说明这一问题‘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93. 6%的人赞成实施安乐死。
其中医务人员赞成关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为90%,一般90.1 %。
上海异大医院530位危重病人的死亡中,有28%的绝症病沐是在病人或家属主动要求停止治疗而死亡的。
[‘〕这两红数据表明:在观念上大多数人赞成安乐死。
在实践上基于对安乐死的理解,人们已开始实施安乐死。
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对安乐死的赞同也为安乐死准备了心理条件。
死亡不仅仅是生命的结束,在人们看来,它与人们的亲情、爱情、友情等情感密切相关,甚至关系到人们的信仰、内心的精神力量。
人们在心理上对安乐死的接受,不仅仅是接受一个死亡事实、死亡方法,更是接受一种生死观、一种人生观,一种对人生意义、生命追求的理解。
以安乐死来结束这种目前我们还无力克服的生命痛苦,既是善待自己,也是体谅他人、奉献社会的一种方式。
基于这样的认识,人们会在心理上、思想上坦然接受安乐死,不论对当事人来说还是对其亲朋好友来讲,在心里都不会有一丝丝内疚和负罪之感。
其次,安乐死还可避免不必要的医药资源的浪费,使社会有限的医药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地球资源的贫乏,使我们的医药资源处于珍贵而有限的状态。
而人类面临的各种致病病毒、细菌的侵犯却是滚滚而来,何况我们的生命还面临着来自自然界的力量(如洪水、地震等)、人类自身行为的危险。
面对这些侵犯与危险,每一个个体生命显得如此渺小与脆弱。
理所当然,我们应尽一切力量保护生命。
但是当某一个体生命处于死亡边缘,忍受着无力克服的痛苦,现有的医疗技术已无力挽回其生命的春天,而这种状态下的生命维持又需花费极高的医疗代价,在这种情况下,用一种人道的方法结束这种生命与痛苦,是对社会医药资源的节约,可以把这些医药资源应用到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
这样的话,生命的去与留都是非常伟大的,有意义的。
再者,安乐死对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而是帮助其摆脱痛苦的煎熬,维护其生命尊严。
身患绝症的病人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病痛。
这种病痛让他们失去了往日健康时的容颜、快乐、尊严。
面对步步逼近的死亡之神,他们只能痛苦地等待,眼睁睁看着这死亡之神残酷地一点点撕碎这生命之躯,践踏这生命的尊严。
面对这痛不欲生的生命,生不如死的生活,为什么不能做点事情让他们安乐地死去,尊严地死去呢?德国最高法院第三刑事审判庭庭长、刑法专家克劳斯·库策1996年在对一起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进行判决时曾指出:应尽量地使患者体面地、不受病痛折磨地死去,不应只为了让病人多活那么一会儿而让他们忍受那么大的痛苦。
[2〕据娇计珊围每年有mn名万人在瘁病扔膺痛苦的折磨中死去,占因疾病和衰老死亡人数的八分之一。
L’这种痛苦的死极大地伤害了病人的生命尊严、人格膺严。
其实对于安乐死,大多数病人和医生都能理解并撼受它。
德国一位备受病痛折磨的女重病人将她的愿望写在一张小纸条上:我想死,越快越好。
}z〕美国一位92多高龄的女病人需做胃溃疡手术,但病人拒绝手术,医生仍坚持手术,结果病人手术后吃尽苦头,中风而亡。
实加手术的医生自责:我战胜了胃溃疡,但打败了人道地联顾临终病人的一仗。
’,[3〕不论从心理感受上还是从客}l效果上看,大多数医生、病人及其家属均认为安乐死友于濒临死亡的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而是痛苦的解脱,是维护其生命尊严。
二、安乐死的法律实践安乐死的法律实践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机关遮过立法程序制定安乐死方面的法律,以法律形式确认安乐死的合法性或违法性。
另一种情况是通过司法实践主要是通过个案审判来确认安乐死的合法性或违法性。
笔者对安乐死持赞同态度,故就安乐死的合法性谈谈它}f 法律实践。
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律是澳大利亚北领地议会通过的晚期病人权利法案》。
该法于1996年7月1「正式生效。
这一法律的宗旨在于:确认晚期病人有权婴求合格的医务人员以人道主义的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确认医务人员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被请示后提供逆一协助而不为法律所阻碍;制定程序以防止对这一权和及法律的滥用。
该法第4条规定:如果晚期病人正感贾超过他们所能承受的疼痛、痛苦或悲伤,此晚期病人互以要求他的医务人员协助他结束自己的生命。
显然这互赋予了病人安乐死的权利,而不存在这方面的义务。
13法第1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接受这一要求并因此而提供这一协助。
这些条件有:病人已年消18岁;医务人员从合理的角度分析,可以相信在不使拜特殊措施的情况下病人将会死去;从合理的医学判断,不存在能为病人所接受的治疗方法,能为病人提供的泥疗办法仅仅是减轻病人的痛苦而使人舒服地死去;两堰合格的专科医生作出审查和确认;一名合格的精神病专家确诊病人没有因病而产生的压抑症;病人正感受极f的疼痛和痛苦;病人已被告知病情和任何可能的治疗摧旅和方注句括杯何蠕和痛苦的办注·病人存对各种百能进行认真考虑后,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经慎重考虑希望结束自己生命的决定,并签署正式的请求证书;在此后48小时内如病人没有改变要求,医生才能提供所要求的帮助。
该法第5条、第6条还规定了医生的权利:医务人员可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拒绝接受病人的安乐死要求,不得以许诺、好处、威胁或其他不合适的手段来迫使医生同意协助病人的要求。
这两条规定给了医生是否同意协助病人安乐死的权利。
ca〕该法正式生效后,有4名病人依此法结束了生命,但该法于1997年3月25日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以38票对33票推翻。
这表明:人们对安乐死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以立法形式确认安乐死尚有许多困难。
另一条路是以个案判决的形式确认安乐死的合法}h}。
这种方法在许多国家被使用。
荷兰的安乐死立法经历了从个案判决到法律确认的过程。
荷兰于1973年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开始探讨法律对安乐死的解决办法。
1981的鹿特丹法院判决在若干情况下,帮助自杀或自愿安乐死将不受法律指控。
1984年荷兰最高法院判决在极其严格的定义下,自愿安乐死将被接受。
1990年荷兰皇家医学会与司法部就安乐死事件报告程序达成协议,该程序于1994年正式写入荷兰安葬法。
按照该程序,如果医生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荷兰司法部所属机构报告,司法部所属机构将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免除法律指控。
荷兰的安乐死法律实践表明: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认定安乐死是合法行为,但按法定程序进行安乐死的个案却可免受法律追究。
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说,荷兰的法律是以某种非常曲折的方式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在德国,安乐死被称为肋、助死亡”,虽没有具体的安乐死法律,但司法案例都早已有之。
1986年德国拉文斯堡地方法院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即将死去的女重病人因不堪忍受疾病的折磨,便将请求协助死亡的愿望写在一张小纸条上:我想死,越快越好。
”但医院一直用人口呼吸维系着她的生命。
最后,一直悉心照料着她的丈夫实在不忍心妻子遭受如此折磨,便在一个适当时侯关掉了所有器械。
他因此而被以杀人罪控上法庭。
法院判决被告无罪。
这一判决被认为是德国司法史上的一场革命。
1996年11月,德国最高法院第三刑事审判庭又就一起相似的案件作出了与拉文斯堡地方法院相同的判冲。
某太家}家h}早.RR高龄的名特。
雏汗丰丰人田病J决要死了,她想尽快结束生命而不愿再忍受痛苦,便i}求一对医生夫妇协助她死亡。
这对医生夫妇给她开了过量止痛杜冷丁,使老妇人很快死去。
医生夫妇被控杀沐罪。
但最高法院判决被告无罪。
这是第一次由最高一红刑事审判机构承认医生有权利在患者明确或可推测邵意思前提下,可以采取缩短患者忍受病痛折磨的时间‘因为患者有自主权: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及如何接受泥疗。
[2]上述一些国家于安乐死的法律实践表明:人们正在谨慎地将法律的触角伸向安乐死,试图为人类找到一穿体面的、尊严的生命回归之路。
三、安乐死:生命的尊严生是一种财富,甚至是一种最珍贵的财富,长寿雨满足的生命和在儿女身上生命的延续是上帝所能给于的最高赏赐。
生意味着对生命的喜悦。
[5〕‘’〕55、而这种生的喜悦来自于:生命的健康、快乐、尊严。
失去了生命邵健康、快乐、尊严,何来感受生命的喜悦呢?生是一个过程,它的终点是死亡。
对死亡的认识也是生命观念的红成部分。
千百年来人们对死的感受直接影响或决定着沐们死亡的方式和观念。
死亡时的情景甚至成为人们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的最后结论,难怪人们常对一个在生伪尽恶事的人诅咒到:称不得好死。
”一个人是否好死成为他是否享有人格尊严和良好名誉的最后评价。
有沐认为:世界越美丽、死亡越可怕。
[5〕‘’〕45、这是从另一个弃度认识死亡,即以生的美丽对比死的可怕。
当这个世侨的一切(包括人类本身)都是健康、快乐、尊严地活着彭生存时,这个世界很美、活着很美,死亡自然是可怕的,恐」h}、痛苦的死就更可怕了。